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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为了实施所宣布的政策,农业部长有权——

(1)通过与生产者达成协议或其他自愿方式,规定减少任何基本农产品的种植面积或减少其供销的产量,或二者并减,并规定与此有关的即与任何基本农产品满足国内消费需要的那一部分生产有关的地租或津贴报酬,按照农业部长认为公平合理的数额,从供此项报酬的款项中支付。

(2)在照例通知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和农产品加工工业者,农产品生产者协会及其他从业人员就任何农产品的州际或国外商业流转或流转计划达成销售协议。

任何这种协议的订立不应视为违反合众国的任何反托拉斯法案,任何这种协议均应视为合法……

农产品加工税

第9节。

(a)为了应付全国经济紧急情况所引起的非常支出,应按下列规定征收农产品加工税。

农业部长如决定对任何基本农产品支付地租或津贴,即应宣布此项决定,并从宣布日期后的下一销售年度的年初起,关于上述农产品的加工税即开始实行。

对农产品,无论是国内的还是输入的,从其在国内的第一次加工起,即应课以加工税,确定税额,进行征收,而由加工者缴付……

(b)农产品加工税的税率应等于农产品的平均产地时价与农产品的公平交换价值之间的差额;

但农业部长在有理由认为上述税率将使农产品和其加工品的国内消费数量减少,从而导致农产品或其加工品过剩存货堆积或导致农产品的产地价格下降时,应即派人进行适当调查,并发出适当通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如农业部长因此查明税率将引起上述结果时,则农产品加工税率应以防止上述过剩存货的堆积和农产品产地价格的下降为准绳……

(c)为了贯彻本章第二部分的宗旨,农产品的公平交换价值应以这样的价格,即使农产品的购买力,就农场主所购商品而言,与此项农产品在第2节所规定的基数期间的购买力相同。

(d)在用于本章第二部分时——

(1)在小麦,大米和玉蜀黍方面,“加工”一词指辗磨小麦、大米和玉蜀黍以供销售及其他加工,(清洁和晾干在外),其中包括惯有的为收取磨费的辗磨和以获利为目的的商业辗磨,但不包括不制成粉状而仅供饲养用的辗碎。

(2)在棉花方面,“加工”指棉花的纺织、制造或其他加工(扎花在外)但“棉花”一词不包括棉籽绒在内。

(3)在烟草方面,“加工”指烟草的制造和其他加工(晾干或改制为杀虫剂及肥料在外)。

(4)在猪的方面,“加工”指杀猪以供出售。

(5)在任何其他农产品方面,“加工”指按照农业部长条例所规定的任何销售的制造或其他包括改变农产品或其配置品形状的加工;

农业部长在制定这类条例时,应对行业习惯给予应有的重视。

(e)在实行征收或增加或降低关于一项农产品的加工税时,为了防止农产品加工税节节增高,并防止出售农产品加工产品时的投机活动,农业部长应公布下列他认为有必要的情报:

(1)农产品加工税和付给农产加工品制造者的价格二者之间的关系;

(2)农产品加工税对农产品消费者购买价格的影响;

以前各时期付给农产加工品制造者的价格和消费者购买那些产品价格之间的关系;

(3)国外付给农产加工品制造者的价格和消费者购买那些产品的价格的情形……

(录自《世界通史资料编辑。

现代部分》第二分册,第313-318页)

四、全国产业复兴法(节录)

1933年6月16日

该法是罗斯福“新政”的核心和基础,1935年6月被美国最高法院裁为“违宪”。

在1935年7月颁布的《全国劳工关系法》中保留了该法的第7节(a)款的内容。

一个旨在鼓励全国产业复兴,促进公平竞争,规定某些有益的公共工程的兴建和达到其他目标的法案。

第一章----产业复兴

第1节。

兹宣布,我们已存在可能导致广泛失业和产业解体的全国紧急状态,这使州贸易和国外贸易深受其累,影响了公共福利,并损害了美国人民的生活水平。

兹宣布,国会的政策是:

要清除妨害州际贸易和国外贸易自由流通、势将减少州际贸易和国外贸易额的障碍;

要通过发展产业组织,促进各同业团体之间的合作行动,以提供普遍福利;

要在适当的政府制裁和监督下,引导和维护劳资双方的联合行动;

要淘汰不公平的竞争惯例要使各产业的现有生产能力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要取消不适当的生产限制(暂时又需要的除外);

要提高购买力以增加工农业产品的消费量;

要减少失业和救济失业;

要改进劳动标准,并要在其他方面复兴产业和保存自然资源。

执行机构

第2节。

……(c)在本法案制定日期后的二年期满时,或在期满前经总统发布公告或经国会两院共同决议,宣布第1节所确认的紧急状态已结束时,本章即告失效,根据本章规定所有各机构亦即不在存在。

公平竞争法规

第3节.(a)当某一或某些行业或产业联合会或团体向总统提出申请,要求为申请人所代表的行业或产业或其分支批准一项或数项公平竞争法规时,如总统查明:

(1)该联合会或团体对入会资格并未强加不公正的限制而且真正代表该行业或产业或其分支;

(2)该法规并不企图助长垄断、消灭或压迫小企业且不致用以歧视小企业而将有助于实现本章的政策,总统得予以批准,但该法规不得允许垄断或垄断行为;

又,如该法规影响经济过程中其他阶段从业人员的服务和福利时,本节的规定不得剥夺上述人员在总统批准该法规前提出申诉的权利。

作为总统批准该任何公平竞争法规的条件,总统得规定保护消费者、竞争者、雇员和其他人员及促进公众利益的条目(包括提供报告和记载账目在内);

如总统根据判断认为对实现本章的政策确有必要时,并得规定不受该法规条文约束的例外和豁免。

(b)在总统批准任何上述法规后,该法规的条款即应成为该行业或产业或其分支进行公平竞争的准则。

在州际贸易或国外贸易的任何事务中,在影响州际贸易或国外贸易的任何事务中,如有任何违反上述准则之处,均应视为联邦贸易委员会修正法案含义范围内的不公平的商业竞争方法;

但不得认为本章的任何规定有削弱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该项修正法案下的权力之意……

(c)总统经本人自行倡议,或因有人向其申诉在任何行业或产业或其分支中盛行有害公众利益和违反本章政策的弊端,而又迄无经总统批准的公平竞争法规时,得于发出通告,并一一听取意见后,为该行业或产业或其分支制定并批准一种公平竞争法规,其效力应与根据本节(a)款规定总统批准的公平竞争法规相同……

协议与执照

第4节。

(a)总统经授权得与某一行业或产业的从业人员或与某一行业或产业有关的劳工组织及行业或产业组织、联合会或团体订立协议或批准他们之间自愿订立的协议,但该项协定必须经总统审核认为有助于实现本章所规定的关于州际贸易或国外贸易或影响州际贸易或国外贸易的交易政策,并符合第3节(a)款第

(2)项所规定的关于公平竞争法规的必要条件。

(b)如总统发觉任何行业或产业或其分支实行有害的工资削减或价格削减或有其他违反本章政策的活动,经总统规定发出通告和听取意见后,认为必须对各企业单位颁发营业执照以便实现根据本章规定所订立的公平竞争法规或协议在其他方面实现本章的政策并予以公布时,在该项公告所规定的日期后,无论何人非先获得依据总统规定的条例所发给的执照不得参加或经营该布告中所指定的州际贸易或国外贸易或影响州际贸易或国外贸易的交易。

总统得因违反该执照的条件在及时通知并给与申诉意见的机会后,暂时吊销或吊销该项执照。

总统暂时吊销或吊销任何执照的命令符合法律时即成为不可更改的命令……

第5节。

在本章有效期内……及在本章失效后60日内,根据本章规定已获批准、制定或已颁布并在实施中的任何法规、协定或执照以及在上述期内遵照其规定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受合众国反托拉斯法律各项条款的约束。

本法案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法案所订的任何条例均不阻止任何个人从事体力劳动、出售或交换其劳动产品;

本法案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法案所定的任何条例亦不阻止任何个人出售或交换其农场产品。

适用本章的限制

第6节。

(a)任何行业或产业的联合会或团体未按总统以条例作出的规定向总统提出有关该联合会或团体的活动报告时,不得取得本章所规定的利益……

第7节。

(a)根据本章规定所批准、制定或颁布的一切公平竞争法规、协议和执照均须包括下列条件:

(1)雇员应有组织起来和通过自行选出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在选派此项代表或自行组织起来或为进行集体谈判或其他互相为目的而采取其他协同一致行动时,不应受到劳工雇主及其代理人的干涉、约束和压迫;

(2)对任何雇员或要求受雇人员均不得以必须加入任何公司工会或禁止参加、组织或协助其自行选定的工人组织作为雇用条件;

(3)雇主应遵守经总统批准或规定的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和其他雇用条件。

(b)总统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为实行(a)款第

(1)

(2)项条件的任何行业或产业或其分值的雇主和雇员提供一切机会,使其得以通过双方共同协议,规定最高工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该行业或产业或其分支为贯彻本章政策所必需的其他雇用条件;

在该协议中规定标准一经总统批准即与公平竞争法规具有同样效力……

(c)如无上述共同协议送请总统批准时,总统得对该行业或产业或其分支的劳动惯例、政策、工资、工时和雇用条件进行调查;

并授权在调查基础上和听取必要的意见后制定一项有限的公平竞争法规,为该行业或产业或其分支规定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和该行业或产业或其分支为贯彻本章政策所必须的其他雇用条件,该项有限法规与总统根据第3节(a)款规定所批准的公平竞争法规具有相同效力。

总统得按有关雇员的经验和技术及雇佣地点加以区别对待;

但不应根据有关的工作性质作出任何分类,从而导致既规定最低工资,又规定最高工资。

(d)本章所用“人员”一词包括一切个人、合伙人、联合会、托拉斯或有限公司;

……

石油条例

(a)总统并受权向州际商业委员会倡议必要的程序,规定条例以管制各条输油管道的使用和规定经由管道输送石油及石油产品的合理报酬,州际商业委员会应就此项问题优先听取意见并优先作出决定。

(b)任何受控股公司支配的管道公司如采取不公平办法或过多收取石油及石油产品的运费而趋向形成垄断时,总统受权制定程序使该管道公司与该控股公司脱离。

(c)在州际贸易和国外贸易中运输生产的或提存的石油及其产品而其数量超过任何州的法律或现行条例或任何厅局、委员会、官员或州所正式委任的其他机构根据州的法律或现行条例发布的命令所许可的生产或提存数量者、总统有权予以禁止。

第二章——公用事业和建设计划

联邦紧急公用事业管理局

第201节。

(a)为实现本章的目标,兹授权总统设立联邦紧急公用事业管理局,由联邦紧急事业公用管理局局长行使全部职权……设立总统认为必需的机构,接受和利用必需的自愿而无偿的服务,不受文官法约束任命必需的官员或雇员,利用必需的联邦官员和雇员以及在州的同意下利用必需的州和地方的官员和雇员;

规定他们的权力、义务、职责和任期,并不受1923年级别法案修正案的约束,规定所任命的一切官员和官员的报酬。

总统得将其根据本章规定所享有的任何职能和权力委托给他们所指派或任命的官员、代理人和雇员。

(b)局长得不受文官法和1923年级别法案修正案的约束,任命为执行本章规定所必需的专家、其他官员和雇员,并规定他们的报酬;

并可取得为执行本章规定所必需的经费(其中包括个人服务费,在政府所在地或别处的租金,购买法律书和参考书及纸张、印刷、装订等费用)……

(d)本法案自制订之日起两年期满,在期满后或在期满前经总统发布公告或经国会两院通过决议,宣布第一节所承认的紧急状态已告结束时,总统即不得根据本章规定再行发给贷款、支付补助或进行任何新的建设,下面所设立的一切代理处所亦应予以撤销,其未了职务应移交给总统所指定的政府部门……

第202节。

局长应根据总统的指示,制定公用事业的全面计划,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全国公路和公园道路、公共建筑物以及任何公有工具和设备的兴建、维护和改建;

(b)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包括水的管理、利用和净化、土壤侵蚀和海岸侵蚀的预防,水力的开发,电力的输送,河流和港口改进措施及洪水控制工程的建设,以及合众国由于已批准的对外条约关系而承担的任何河流和排水改进措施及合众国由于履行条约义务而使任何州或州民失去或不得利用的水源的恢复和开发;

但,河流或港口的改进措施非在此前或此后经国会正式通过或经合众国陆军工兵署长提出建议,不得进行;

(c)任何属于为全体公众利益服务性质的工程,以前已由政府当局直接兴建或继续进行的工程或由政府补助而兴建或继续进行的工程;

(d)由政府管理或支配的低价住房及清除贫民窟工程的兴建、重建、改建或修缮;

(e)……如总统认为合乎需要时,在1930年伦敦海军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或)限度内建造海军舰只及其所需的航空器;

建造飞机;

为陆军航空队进行技术工程;

执行总统批准的军用房屋修建计划;

并为总统所指定的陆军战术单位提供机械化和摩托化的原始装备;

但,如合众国在进一步限制军备的国际协议上称为签字国时,则总统受权全部地或局部地停止任何这类陆海军建设和陆军单位的机械化和摩托化……

第203节。

(a)为了迅速增加就业(当合理地取得合众国的任何贷款时),总统受权通过管理局局长或他所指派或创立的其他代理处,以

(1)建造、资助或帮助任何包括在依据第202节所定计划内的公用事业工程;

(2)根据总统所规定的条件向州、市或其他公共团体提供建造、修缮或改建任何上述工程的补助金,但补助金不得超过该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费用的30%;

(3)用购买方式或运用土地征用权以取得与建造任何这类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并出售任何取得的担保品或任何建成的或取得的财产,或出租任何这类财产而给以或不给以购买的优惠……(4)资助州际商业委员会认为合乎改进运输工具需要而予以批准的铁路养护及设备;

……但总统在决定以任何此种资助或补助给予任何州、县或市时可参考该州、县或市是否业已采取措施或确有诚意将其经营开支限于可靠的岁入估计之内……

(d)总统得根据其所规定的条件,将本章所规定的任何补助酌量应予任何州、县或市,而不必顾及该州、县或市在借贷或负债的权力方面所受的任何宪法货法律上的限制或约束。

第204节。

(a)为了便于紧急执行公路修建及其有关计划起见,总统受权向各州公路部门给予不少于4亿美元的补助……

第205节。

(a)应从根据本法按规定的已动用的款项中拨出最少5000万美金,用于(A)国有森林公路;

(B)国有森林大路、小路、桥梁及有关工程;

(C)国有公园道路及国有公园中占有和核准的小路;

(D)印第安人保留地的道路;

和(E)通过公有土地的道路……

第206节。

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合同和所有依据本章的贷款和补助金均应载有必要的条款,以保证

(1)不得在该项工程中雇佣服刑工人;

(2)如可行而又可能时,该项工程直接雇用的任何个人(除担任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者外),每周工作不得超过30小时;

(3)一切雇员均应在工作时限内获得足以维持舒适生活的公正合理的工资;

(4)在为该项工程雇佣工人时,应优先雇佣合格的、有家庭负担的做过工的人,然后按照下列次序雇佣:

(A)真正居住在工程所在地的政治分区和(或)县的合众国公民和业已申请成为合众国公民的外侨。

但此项优先权仅在上述工人对完成有关工程有用而且胜任时方能适用;

(5)在切实可行而又符合充分节约及公共利益时,应最大限度地使用人力以代替机器。

自耕自给农场

第208节。

为了协助工业中心区过多人口的重新分配,兹以2500万美元拨交总统运用,总统得通过其所设立的代理处并根据其所制定的条例动用该款,以贷款或其他方式协助自耕自给农场的购置。

偿还该项贷款的款项应作为一种周转基金,由总统指定管理方式,作为本节所定目标之用。

(录自《世界通史资料选辑·

现代部分》第二分册,第318-326页)

 

五、全国劳工关系法(节录)

1935年7月5日

该法是罗斯福“新政”后期的主要措施之一,由议员华格纳提出,又称“华格纳法案”。

1947年被美国国会废止。

一个旨在减少累及或妨碍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劳资争议的原因、旨在设立一个全国劳工关系局和达成其他目标的法案。

兹特制定下列法案。

裁决与决策

雇主否认雇员有组织起来的权利及雇主拒不接受集体谈判程序,导致罢工和其他形式的产业冲突或骚动,这些罢工、冲突或骚动有意或势必累及或妨碍贸易,因为它们(a)损害了贸易机构的效率、安全和业务;

(b)在贸易过程中出现罢工和冲突;

(c)大大影响、限制或抑制原料或成品或加工品经由贸易渠道的交流或影响此等原料或货品的价格,或(d)引起就业人数及工资水平大大减少和降低,以致严重损害或破坏经由贸易渠道交流的货物销路。

没有充分结社自由或实际契约自由的雇员,同在法团或其他形式的所有权团体中组织起来的雇主之间谈判力量的悬殊,大大累及了和影响了贸易交流,并通过降低产业中雇佣劳动者的工资和购买力,通过妨碍产业内部与产业之间的竞争性工资率和劳动条件的稳定,而有加重不时出现的商业萧条之势。

经验业已证明,用法律保护雇员组织起来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可以保障贸易免受伤害、损失、免遭中断,而且通过消除产业冲突与骚动的某些公认原因,通过鼓励双方对于因工资、工时及其他劳动条件而引起的产业争议采用友好调整所必需的办法,和通过恢复雇主与雇员之间谈判力量的平等,可以促进贸易交流。

兹特宣布,合众国的政策在于消除某些妨碍贸易流通的主要障碍,在于当此等障碍出现时,鼓励采取集体谈判的办法及保护工人运用结社、自行组织工会以及为谈判受雇条件或其他互助互保问题而自行选派代表的充分自由,借以减轻和消除此等障碍。

本法案所用——

(1)“人员”一词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个人、合伙者、团体、法团、合法代表、托管人、破产托管人或破产产业管理人。

(2)“雇主”一词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为雇主利益办事的人员,但不应包括合众国或任何一州或州以下的政治区,或任何隶属不时修订的铁路劳工法案的人员或任何劳工组织(除充当雇主者外)或该劳工组织的任何职员或代理人。

(3)“雇员”一词应包括一切雇员在内,除本法案另有明白规定外,不应限于某一雇主的雇员,并应包括任何因当前劳资争议之故或因不公正的劳工措施而不再作工且未获得任何其他正规的及实质相等的职业的个人,但不应包括任何受雇为农业工人或在任何家庭或人员家中从事家务劳动或受其父母或配偶雇用的个人……

(5)“劳工组织”一词意指由雇员参加,以与雇主交涉有关工人困苦、劳资争议、工资、报酬率、工作时数或工作条件为其全部或部分目的的任何种类的任何组织或任何代理机构或雇员代表委员会或安排。

(6)“商务”一词意指贸易、交易、商业、运输或数州之间的交往……

(7)“影响商务”一词意指对商务的影响,或对商业或商业自由流通的连累或阻碍,或已引起或势必引起累及或阻碍商业或商业自由流通的劳资争议……

(8)“劳资争议”一词包括任何有关雇用条款、期限或条件或有关从事谈判、确定、保持、改变或设法安排雇用条款或条件的人员的结社或代表权的争议,不拘争议双方是否接近雇主及雇员……

全国劳工关系局

第3节。

(a)兹特设立一局,定名为“全国劳工关系局”,由总统根据并得到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后,任命局员3人组成之。

在首次任命的3人中,1人任期1年,1人任期3年,1人任期5年,但其继任者的任期均为5年,唯被选任补缺者的任期,应以前任的未满任期为限。

总统应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局长。

(a)局员各支年薪1万美元,并得连任,局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工作、行业或职业……全国劳工关系局得设立或利用有时需要的地区代理机构、地方代理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并利用有时需要的自愿的无偿服务……

(a)全国劳工关系局享有随时制定、修改及废止为实施本法案规定所必需的规章条例的权利。

此等规章条例一经按照全国劳工关系局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即行生效。

雇员权利

雇员享有自行组织起来,建立、参加或协助劳工组织,自行选派代表进行集体谈判以及为了集体谈判或其他互助或自卫事宜而采取协同行动的权利。

第8节。

下列各项应视为雇主方面不公正的劳动措施——

(1)干预、约束或压制雇员行使第7节所保证的权利。

(2)对任何劳工组织的组成或其行政进行控制或干涉,或对任何劳工组织

提供财政援助或其他援助……

(3)为了鼓励或阻止工人参加任何劳工组织而在雇用或雇用期限或任何

条款及条件方面实行歧视:

但,本法案或全国产业复兴法案(按其随时修正文本),或这些法案所批准或规定的人和法规或协议,或合众国的任何其他法令均不禁止雇主与劳工组织(不是通过任何在本法案中解释为不公正劳工措施的行为而成立、得到支持或协助的)订立协议、要求工人参加该劳工组织,作为雇用条件,唯以该劳工组织在订立协议时作为合格的集体谈判单位确系第9节(a)款所规定的雇员代表者为限。

(4)因雇员提出控诉或根据本法案作证而予以辞退或施加其他歧视。

(5)拒绝根据第9节(a)款的规定,与雇员代表举行集体谈判。

代表及选举

(a)在适合进行集体谈判的单位中,由多数雇员所指定或选出的集

体谈判代表,应为该单位全体雇员进行有关报酬率、工资、工时或其他雇用条件的集体谈判的唯一代表:

但,任何个别雇员或一群雇员应有随时向其雇主申诉疾苦的权利。

(b)为保证雇员充分享有自行组织起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的好处,为实现本法案的各项政策,每次集体谈判时全国劳工关系局均应判定雇主单位,同业单位、工厂单位或其分支单位是否为适于充当集体谈判的单位。

(c)如在雇员代表权方面发生影响商务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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