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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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文档格式.docx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据此可知,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不冲突,两种责任方式可同时并用,当然非违约方也有权利选择适用。

  93.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答案】BC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因甲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丙只能向乙主张,然后再由乙向甲进行追偿,丙不能直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主观题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

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

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

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1、【答案】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

即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

  【解析】根据甲乙公司的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合同的标的是大蒜,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即货交承运人之后即视为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此时甲为大蒜的所有人

  2、【答 案】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解 析】由于乙公司在4月1日的时候即把大蒜和绿豆交给了丙公司,即甲公司在4月1日即取得了大蒜和绿豆的所有权,其在4月5日与丁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尚未交付,甲公司只是负有向丁公司交付物品义务,但是在交付之前仍然保有大蒜的所有权。

因此,其在4月7日与戊签订的买卖大蒜的合同属于有权处分,故甲、戊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3、【答案】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即自甲、戊4月7日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戊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答 案】不能

  【解 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乙之间,甲丙之间分别存在买卖合同,虽然两个合同的标的物都是同一的,但是乙丙之间没有关联,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5、【答 案】不能

  【解 析】《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由于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存,因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可以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6、【答 案】有效,

  【解 析】本题构成无权代理,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虽持有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但是只有采购大蒜是有授权委托书的,乙公司和张某签订合同存在过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

但是本题甲公司将50万绿豆款汇给乙公司,实际追认该无权代理,所以合同仍有效。

  7、【答 案】该转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甲公司拒绝追认,为无效

  【解 析】《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丙公司擅自出卖他人的货物,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所有人甲公司拒绝追认,而无效。

  8、【答 案】无权

  【解 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由于己公司并不知情的,并已经约定价格完成交付,虽没有实际交付货款,但是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因此己公司已经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2009年)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9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交付方式及其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玉石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在合同签订之时因乙没有带钱,甲未将玉石交付与乙,并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

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玉石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

因此,A项错误。

  随后,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此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

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玉石。

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9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

本题考核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本案中,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

因此,AB项错误。

  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9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

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案中戊是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因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据此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请求已返还玉石的请求是受时间限制的,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因此,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非是从戊与已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的期限。

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2008年)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

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请回答91-93题。

  9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ABD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此,AB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至于C,如果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行提供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需要经过贺某的同意的,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9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由此,D的说法正确。

  93.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AC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A正确,当选;

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

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C.

  

(二)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

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

请回答94-96题。

  94.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ACD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由此,A的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由此,C的说法正确。

至于D,因为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甲,甲当然可以将房屋出租行使收益权,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本题答案存在争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CD,但是本人认为应该是ABCD.因为,甲虽然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还没有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之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95.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D

《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A的说法错误。

乙是基于甲的意思表示而占有该房屋的,其占有是合法占有,B的说法正确;

债是具有相容性的,因此,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几个债权债务关系,甲享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甲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因此,C的说法错误;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

  96.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AD

虽然丁胁迫丙将房屋转移给他,但是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房屋转让给戊,戊是善意第三人,戊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A和D的说法是正确的。

  (2008年·

四川)

  张某一家共4口人:

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

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

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

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

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

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

  91.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A.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B.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C.应全部由张父继承

  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B

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死亡后,其中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是张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张某之子和张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间房屋、1000元现金。

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92.如果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因此,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之父的财产,张某之子作为张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张某应该继承的其父的遗产份额。

因此张某之子和王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93.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B.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D.若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ABC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

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本题中,王某已经再婚,所以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

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由此,D项的说法正确。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

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

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

另查明,甲在2007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

2008年4月,在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4-96题。

  94.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本题包含两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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