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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墓志“宋故三司度支副使荆湖南北路安抚使朝散轻车都尉赐紫金鱼袋徐公墓志铭并序”来看,徐的曾官至荆湖南、北路安抚使,然而《宋史·
徐的传》中,却载徐的“⋯⋯既还,蛮复叛,除度支副使、荆湖南路安抚使。
至桂阳,降者复众”。
“荆湖南北路”和“荆湖南路”虽仅一字之差,但意义大不相同。
墓志与《宋史》的记载究竟孰对孰错,抑或全对或全错,徐的最后的官职究竟如何,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详细的考证,力图拨开疑云,还原历史的真实。
一
在考证之前,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是确认“荆湖南、北路”和“荆湖南路”是否是同一个概念或属于同一行政区划。
“路”作为行政区划始于宋代,与转运使的设置有关。
荆湖南、北路的来源始于唐代在今洞庭湖以南湘、资二水流域设湖南观察使,“北宋初,以原湖南地方设荆湖南路。
又在荆湖南路之北,即洞庭湖以北至荆山置荆湖北路,辖区包括沅、醴二水流域”。
太宗淳化以前全国路的区划尚不稳定,“国初罢节镇统支郡,以转运使领诸路事,其分合未有定制”。
从太平兴国四年(979)的21路到淳化三年(992)的19路,期间多有变化,且有道制与之并存。
至太宗至道三年(997)转运使路才固定为15路,分别是京东路、京西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淮南路、江西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两浙路、福建路、西川路、峡西路、广南东路和广南西路。
真宗天禧四年(1020)全国分为18路,此后长期稳定,直至神宗七年(1075)改为23路。
徐的被授官于庆历四年(1044),卒于庆历五年(1045),此时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两路分开设置,绝不可能出现“荆湖南、北路”等同“荆湖南路”的现象。
其次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荆湖南、北路安抚使司的设置,安抚使的设置出现于真宗朝、且主要应对社会矛盾或军事危机,设置并不固定。
“先后设置于三路、京东西及广南、湖南等地,东南其它路分及川陕地区则因社会矛盾相对缓和及其他种种考虑没有设置,依旧行用钤辖司和提举兵甲司制度”。
荆湖南路安抚使设置于庆历三年十月,因“蛮贼害潭州都监张克明、桂阳监巡检李延祚”而设置“湖南安抚司”。
荆湖北路于至和元年设置过安抚使,事态平息后,就立即撤销。
由此可见,荆湖南路、荆湖北路安抚使在仁宗年间均有单独设置,绝不可能出现“荆湖南、北路”等同“荆湖南路”而设置同一安抚使的现象。
那么《宋史》与墓志必有一错,或二者皆错,不能全对。
二
在确定了上述前提之后,我们可以从文献的形成年代和相关作者及其他佐证来考察谁更真实可靠。
先说《宋史》,该书于元末至正三年(1343)由丞相脱脱和阿鲁图先后主持修纂,至正五年(1345)十月成书。
成书年代距徐的逝世正好三百年。
其史料价值《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说“大旨以表章道学为宗,余事不甚措意,故舛谬不能殚数”。
《宋史》修《徐的传》时究竟参考何书,已不可考,但距离徐的生卒年代太远,其真实性和学术性相对墓志来说不高大致是可以肯定的。
那么,在《宋史》以前,就目前所能见到的历史文献当中,有无提及徐的所任荆湖南路安抚使的最早描述呢,若是有的话,则将是支持《宋史》的有力证据。
经过史料查找,笔者发现宋人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一百五十二》和宋人彭百川的《太平治迹统类·
卷九》对徐的任荆湖南路安抚使之事有所提及。
其中《长编》是史书,成书在前,《太平治迹统类》是笔记,成书在后,且内容多取材于《长编》。
《长编》的作者李焘(1115~1184)生活时代距徐的不远,其书记载徐的事也较详,史料价值很高,《长编》中所采纳的史料也最有可能为《宋史》编者所吸取。
《长编》载“乙亥⋯⋯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史、工部郎中、直昭文馆徐的为度支副使、荆湖南路安抚使。
”这段记载的是宋仁宗下诏赐徐的官职的事件,当是徐的任官的原始史料,其官职名与《宋史》记载一致。
但《长编》较之《徐的墓志铭》谁更可信呢,我们先看一下墓志的科学、史料价值以及《徐的墓志铭》的基本情况后再下结论。
徐的墓志是通过科学的考古工作而发现的,其本身的真实性毋庸置疑。
墓志也是史学研究的第一手资料,因为它是官修史书的重要来源,“宋朝官修的史书有起居注、时政记、圣政记、宝训、日历、玉牒、会要、实录和国史等,极为详备。
实录是帝王崩后由嗣君下诏编修的,特设实录院以从事,将先前已修的史书移入其中供纂修之用,但在先朝逝世的内外文武臣僚,凡有政绩功业、德望学行者,或曾受朝廷奖谕优遇之在野人士,在实录中皆当立传,其所依据的较具体史料,便是各该臣僚之家属所供纳到实录院的家传、行状、神道碑或墓志铭”。
因此,笔者推测墓志内容最有可能被史官纳入《徐的传》的写作,收进《仁宗实录》,进而被李焘看到写入《长编》。
下面我们再了解一下《徐的墓志铭》的写作情况。
墓志撰写于徐的下葬前,作者吴祕,字君谟,同为福建建安人。
景祐元年(1034)进士。
历官侍御史知谏院,后出任豪州知府,提点京东刑狱,以钻研经典闻名,著成《春秋三传集解》流传于世。
吴祕为徐的同乡,自云“与公同里,闻知其始末甚详”,他在墓志之中也的确将徐的的生平事迹、性格爱好、家庭情况介绍的非常详细,绝大部分内容为史料记载所无,因此几乎不可能把徐的逝世前的重要官职写错。
而且在墓志中又再次明确的提到了徐的任职一事,如“朝廷以南方之难未息,授公三司度支副使,充荆湖南、北路安抚使,令得以便宜行事”。
两次都明确写到了“荆湖南、北路安抚使”,因此不大可能因弄错而多写一个“北”字。
即使墓志这么可靠,也不能定案。
因为《长编》的可靠性倘若不能否定,那么《长编》之后的《太平治迹统类》、《宋史》依然有参考《长编》而正确的可能。
笔者通过对《长编》和《徐的墓志铭》的细节比较断定《徐的墓志铭》更加可靠。
试举一例,北宋仁宗庆历年间,政局很不稳定,兵变频发,农民起义不断。
庆历四年(1044)湖南爆发少数民族农民起义,仓促间朝廷接连派出多位官员前往弹压,以致令出多门,无法统制。
在这种情况下,谏官欧阳修提议“徐的于数人中最才,又是朝廷最后差去,可以专委责成”。
于是最终确定徐的负总责前往安抚。
徐的前后两次赴湖南安抚,第一次去起义者相继出降,政府以国家祭祀迫在眉睫将其诏回,可是不久起义再次发生,不得以将徐的再次派出,并委任其三司度支副使、荆湖南北路安抚使,给予军事大权,令其便宜行事。
这次徐的再次建功,“公至桂阳,得诸溪洞降款甚众,其不降者,钤景、石硋、华阴、水头诸洞,悉破之。
斩伪蛮王熊可清等千余级”。
次年正月,徐的得疾,卒于桂阳。
在简单介绍了徐的生平最后一次军事行动后,再看史料。
《长编》卷一百五十二对此事记载,“先是,的自淮南受诏即湖外招辑叛蛮,既至,再宿,会蛮酋相继出降,三司以郊祀近,宜召还办计事,既还,蛮复叛,于是更遣的安抚。
的寻卒于桂阳。
”《长编》记载较略,且没有交代徐的首次受诏入湖南的时间,李焘对此事产生了考证的兴趣。
他试图从《徐的传》中找寻蛛丝马迹,李焘曾在《长编》中多次提及《徐的传》,并依据《徐的传》考证相关史料。
他见到的《徐的传》并非《宋史·
徐的传》,更不可能是《徐的墓志铭》,这当是前文所述宋朝官修史书中的传记,是最接近徐的死亡年代同时也是仅次于墓志外最早的关于徐的生平的文献记录了。
可惜这个《徐的传》除李焘看到并提及外,后人无法看到了。
但就是这个《徐的传》,李焘也没有见到相关交代。
经过李焘的详细考证,最终“反复推寻,的先至湖外,必是四月末五月初”。
这么艰难而推寻出的结论,反观墓志,则记载较为清晰,“庆历四年春,诏以岭内诸蛮寇衡湘,命公渡湖招捉。
公至常宁谕以信惠。
方再宿,蛮酋相约来降。
计臣言上,当拜南郊,宜召徐某还淮南以办事。
诏还之,诸蛮复动曰:
非徐公莫适降,朝廷以南方之难未息,授公三司度支副使,充荆湖南、北路安抚使,令得以便宜行事⋯⋯其明年正月,公得疾,丙戊,终于桂阳。
年五十七”。
短短几句话,将徐的两次入湖南的行动乃至徐的去世的时间和原因交代的明明白白,在史实相同的情况下,比《长编》更为详尽。
墓志中提出徐的“庆历四年春”受诏,用李焘的说法,徐的“受诏即湖外招辑”、“的先自淮南至湖外时,可以道里约度也”,则徐的首次入湖南当是春季,这与李焘经过考证得出“四月末五月初”的结论是大致吻合的。
由此例可见李焘对徐的是不了解的,只能依据《徐的传》等史料对徐的事迹进行一些考证,其真实性、可靠性自然不能与吴祕的记载相比。
《长编》《统类》既不能作为支撑《宋史》的有力依据,《宋史》的可靠性就更成问题了。
那么,文献中为什么会记录“荆湖南路安抚使”而不是“荆湖南北路安抚使”呢,笔者认为档案在抄写传录中可能出现了脱字。
按照古人书写习惯,“北”字在“南”字之下,被漏抄也是有可能的。
至于是文献作者之错还是誊录人员之错,已不可考。
三
前文从文献形成的时间、作者与墓主人关系等方面确认了墓志的第一手资料性和可靠性。
认为墓志比《宋史》更加可靠,从而大胆否定了《宋史》的说法,认为徐的在最后的军事行动中被朝廷授予的官职是“三司度支副使、荆湖南、北路安抚使”而不是“三司度支副使、荆湖南路安抚使”。
既然墓志较为可靠,那么,盖棺定论后的徐的最终职务是否就如墓志所写的“三司度支副使,荆湖南、北路安抚使”呢,笔者认为这也不妥。
认为“荆湖南、北路安抚使”只是北宋政府为了军事行动,临时给予徐的的差遣,用完即撤,不能作为徐的的最终官称。
证据还是依靠墓志本身来说话。
“诏还之,诸蛮复动,曰:
非徐公莫适降,朝廷以南方之难未息,授公三司度支副使,充荆湖南、北路安抚使,令得以便宜行事。
”这句话充分的表明,徐的在湖南起义者中威信极高,非他不足以受降。
此时徐的的官称为“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工部郎中、直昭文馆”,实际的差遣为发运使,管理所辖范围内的财赋及监察,并无军权。
政府为平息叛乱,特给徐的加官,授三司度支副使,因为波及荆湖南、北两路,这从平叛后的诏书可见“旧荆湖南北路人户先胁从及劫入贼中者,限赦书到后百日内经官首身,并令州县支与旧来田业并与赦罪。
”所以“充”荆湖南、北路安抚使。
可以说,“三司度支副使”是徐的的正式官职,所以授官用“除”字。
“荆湖南、北路安抚使”只是零时差遣,是加官目的所在,授官用一个“充”字。
一字之差,涵义可见。
正是因为徐的任“荆湖南、北路安抚使”职位的临时性和短暂性,以至于在宋代的安抚使中无法找到他的名字。
徐的任职是在庆历四年(1044),考察李昌宪教授的《宋代安抚使考》,在庆历四年这一年前后,荆湖北路安抚使为王子融,荆湖南路安抚使为刘沆,并无徐的的名字。
“荆湖南、北路安抚使”不是徐的最后的官职还有考古学上重要的佐证,同样来自考古简报《江苏江宁东冯村宋徐的墓清理记》,这篇简报在报道了徐的墓及墓志铭后,又介绍了附近出土的五合重要的墓志。
均来自徐的家族。
这五合墓志的主人分别是徐的的妻子吴氏、次子徐大受、次子徐大方、长孙徐伯达、次孙徐克温之妻王氏。
可以说这些人都是徐的最亲近的人,墓志中提及的徐的官职当是可靠的。
下面将涉及内容作一表格以便了解(表一)。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其一,徐大受墓志中提及的“兵部郎中”当是徐的任“工部郎中”前的职务,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十三(庆历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兵部员外郎徐的为工部郎中直昭文馆依前江淮制置发运使”。
其二,长孙徐伯达墓志中提及的“赠吏部尚书”也是史料及《徐的墓志铭》中未提及的,因是死后追赠,真实性较大,可补史料之缺。
在上述徐的直系亲属对其官职的称谓中,没有一个提到他逝世前曾有的重要官职“荆湖南、北路安抚使”,而所有的都提到了庆历四年九月与之并列被朝廷授予的“三司度支副使”。
因此笔者认为徐的最后的实任官职当是“三司度支副使”,“荆湖南、北路安抚使”只是朝廷授予他的临时官职,若作为正式官称就不妥当了。
那么,最后一个小问题就是“荆湖南、北路安抚使”的官称为什么会出现在徐的墓志的官称中,这并不矛盾。
因为这是徐的死之前的差遣,徐的也死于任上,将差遣写上并不为过,但这并不是徐的最后的官职。
通过层层细节的剥离,历史的真相逐渐变得清晰。
北宋名臣徐的也终于可以摘下错戴了近千年的“官帽”,恢复历史上的真实了。
徐的恰死于北宋“庆历政争”的高峰时期,作为经济上的改革派,受到欧阳修大力保举的他,很明显受到了这次党争的牵连,属于被打击之列,这从他死后一时无所葬,以及墓葬的极度寒酸、不合规制可以看出。
笔者希望通过对徐的官职的考证,在弄清事实的同时,抛砖引玉,为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