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
《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十条筏站对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进行相应的试验时,应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筏站应保证所使用的检修手册由气胀式救生筏制造厂直接提供,并采用最新版本的检修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筏站在本次检修前应取得上次检修记录。
在检修中如果发现上次检修存在检修质量问题应做好记录,并立即上报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十三条筏站应在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工作场地、业务范围内开展检修工作,禁止委托或转让检修业务。
如果认可证书所载明的各项内容发生变动,应经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审核后报中国海事局核准签发新的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船舶检验管理处依据相应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及中国海事局的有关管理规定,对筏站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在其认可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第十五条筏站应按下列要求接受船舶检验管理处的不定期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随机抽取待检修的气胀式救生筏进行现场打开检查;
(二)对已检修的气胀式救生筏随机抽取一个现场打开检查;
(三)对已检修的气胀式救生筏视情况随机抽取一个进行抛投试验。
第十六条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证书的筏站应在其证书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提出再认可申请。
第十七条自2002年3月1日起各筏站应使用中国海事局认定的筏站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检修数据库。
所有检修证明、记录等应使用中国海事局统一印制的防伪专用纸。
所检修的每一个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以及检修证明、记录应按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进行编号。
第十八条筏站应在每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等有效方式,向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上报上一年度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检修情况。
各船舶检验管理处将有关数据汇总到天津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三章检修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从事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修人员”)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检修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印制,由中国海事局认可或指定的培训单位签发,各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确认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检修人员应隶属于一固定的并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筏站,并由筏站统一负责向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申请办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检修人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通用理论培训和通用实际操作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二)完成至少由一家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救生筏制造厂组织的救生设备检修特殊培训;
(三)在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的资格证书的检修人员的指导下连续从事气胀式救生筏检修工作6个月或检修50个气胀式救生筏,并通过船舶检验管理处组织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资格证书到期前六个月应申请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申请换发新的资格证书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负责检修50个气胀式救生筏;
(二)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检修工作质量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完成中国海事局认可的知识更新培训并了解所检修气胀式救生设备的最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生效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级社签发或确认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证书的检修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内,按第二十四条
(一)、
(二)款的要求换发不超过原证书的有效期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检修人员应遵守中国海事局和培训单位有关培训、考试的规定。
第四章检修人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培训的组织
各船舶检验管理处受理各自辖区内检修人员的培训申请并负责检修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
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或中国海事局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气胀式救生设备通用理论培训、通用实际操作培训和特殊培训。
第二十八条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通用理论培训
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通用理论培训应不少于32课时,且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有关国际公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事局发布的有关规定;
(三)各类气胀式救生筏及其附属设备的基本结构、属具和各自的工作原理;
(四)常规检测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鉴定及一般故障的检修和排除;
(五)各类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的检验周期、区别、适用对象等;
(六)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的报废规定及注意事项,典型报废救生筏、属具的实物或样本;
(七)救生筏检修站安全管理及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
(八)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相关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九条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通用实际操作培训
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实际操作培训应不少于64课时,且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胀式救生筏的拆包、安装、搬运、外观检查、储存等检修操作;
(二)静水压力释放器、钢瓶、属具的检查、拆卸和试验方法;
(三)工作压力试验(W.PTest)方法和各类阀检测要点;
(四)筏底接缝强度试验(F.STest)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五)必需的附加压力试验(NAPTest)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六)充气试验(GITest)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七)10%的超载悬挂试验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八)充气钢瓶的使用、搬运、放气等注意事项;
(九)速放阀的检修、检测;
(十)针对典型缺陷所应采取的修补方法;
(十一)培训单位或生产厂认为检修人员应注意的其它问题。
第三十条特殊培训
特殊培训由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气胀式救生设备制造厂完成,其教材应经中国海事局审核批准。
其培训计划和教员资格应经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或中国海事局指定的机构审批。
第三十一条知识更新培训
知识更新培训在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进行,培训应不少于16课时,且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际、国内气胀式救生设备的法定检验规定;
(二)检修方法发生的变化或新增加的检修项目。
第三十二条理论培训教员最低资质要求
(一)精通气胀式救生设备及附属设备的结构及其工作原理;
(二)精通气胀式救生设备制造材料的基本知识和理化性能;
(三)熟悉气胀式救生设备的制造工艺流程;
(四)熟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气胀式救生设备的强制性要求;
(五)中国海事局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条实际操作培训教员最低资质要求
(一)精通气胀式救生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各类检测要领和适用对象;
(二)熟练掌握各类检测及辅助设备和测量仪器的使用和保养方法;
(三)熟悉气胀式救生设备的生产组装流程,并亲自参与气胀式救生设备的组装经历至少半年及以上。
自本规定颁布之日前两年内,具有检测气胀式救生设备经历半年及以上。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检修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修以及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的筏站,情节较轻的,所在辖区船舶检验管理处要求该筏站限期整改;
情节较重的,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收回其认可证书。
第三十五条经筏站检修后的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其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应收回相关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收回该筏站认可证书。
第三十六条检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管理处不予确认并收回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中国海事局和培训单位有关培训、考试的规定;
(二)以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获得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人员资格证书;
(三)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冒用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筏站或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管理处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收回其认可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帮助申请人获得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人员资格证书;
(二)伪造、变造、买卖资格证书;
(三)对检修人员培训工作重视不够或组织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八条被收回认可证书的筏站或培训单位,自收回认可证书起两年内,中国海事局将不受理其认可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特殊情况下,筏站如果要检修超出认可证书所限定范围的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前该筏站应向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船舶检验管理处组织专家针对拟检修的救生设备的特点提出检修要求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对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或中国船级社认可证书的筏站,如其证书在有效期内,应即向中国海事局设在各地的船舶检验管理处申请换发中国海事局的认可证书。
自2002年3月1日起,凡未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证书的救生筏检修站,一律不得从事救生筏检修业务。
证书换发具体办法见附件三。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编号授予办法
为加强对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检修工作的管理,保证每一设备在数据库中的唯一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海事局授予的编号由十二位字符组成,说明及示例如下:
□□□□□□□□□□□□
4)设备检修时,登记的流水号
3)救生筏检修站的编码
2)设备类型码
1)设备制造完工年
编号说明:
1)设备建造完工年:
以设备制造完工年份为准。
如某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制造完工年为1995年,则此四位数为1995。
2)设备类型码:
F————代表气胀式救生筏;
J————代表静水压力释放器;
Q————其他设备。
3)救生筏检修站的编码:
中国海事局授予,中国海事局将为每个经其认可的救生筏检修站授予一个编码,此编码在中国海事局发给第一次认可证书的同时,一并下发。
如:
烟台华洋的编码为:
T01
4)设备检修时,登记的流水号:
尚未被中国海事局授予编号的设备在检修时,由救生筏检修站按在同一年份内制造完工的设备按000l、0002、0003……的顺序排列。
示例如下:
1999FT01000l
1999——该设备于1999年制造完工。
F——表示该设备为救生筏。
T01——表示该筏第一次被检修的单位为烟台华洋。
0001——某一年申请检修时登记的流水号。
二、中国海事局对设备的编号一经授予,永远不变。
若设备报废、灭失或被卖往国外,不能将中国海事局对该设备的编号再授予其他设备。
三、任何一家救生筏检修站在检修已被授予了中国海事局编号的设备时,必须沿用,不得再重新授号。
注:
为便于管理,各船检管理处辖区筏站编码如下:
D——大连如:
大连某一筏站编码D0l
T——天津如:
天津某一筏站编码T01
S——上海如:
上海某一筏站编码S0l
G——广州如:
广州某一筏站编码G01
W——武汉如:
武汉某一筏站编码W0l
附件二:
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
检修证书编号(标识号)编码规定
为了加强对检修工作的监控,确保检修证明、记录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证书文件编号由三部分十一位字码组成。
说明及示例如下:
□□□□□□□□□□□
1)2)3)
1)检修单位编码:
用三位数码表示。
即中国海事局授予的救生筏检修站的编码。
2)接受申请时的年份:
用四位数码表示,如2001年,2002年等。
3)登记流水号,取四位阿拉伯数字,自每年1月1日起按接受申请的先后依序登记。
示例:
T0l
T0l中国海事局授予的烟台华洋救生筏检修站的编码
2001接受检修申请书时的年份为2001年
0002接受检验申请的第二个设备
二、救生筏检修站所签发的每一张(份)证明、记录均应给予按以上规定的编号。
三、救生筏检修站收到申请后,管理人员应在申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确定该申请的证明、记录编号,并将此编号填入申请单。
四、救生筏检修站应妥善保存申请登记簿,并于次年1月归档。
附件三:
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证书换发办法
对于目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或中国船级社认可证书,如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救生筏检修站,应立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设在各地的船舶检验管理处申请换发中国海事局的认可证书。
证书换发办法如下:
一、各救生筏检修站需提交的材料(一律用A4纸)。
1)换发认可证书的正式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中国船检局或船级社认可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申请认可证书所载单位名称一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两份。
4)筏站的中、英文名称及中、英文地址(两份);
5)救生筏检修站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式两份)。
二、船舶检验管理处在接到换证申请后,对救生筏检修站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认可证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退回申请单位,其他材料各一份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中国海事局。
三、中国海事局对船舶检验管理处上报的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将发给与原认可证书有效期相同的中国海事局的认可证书。
四、中国海事局的认可证书由其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转发至申请单位。
五、各救生筏检修站在收到中国海事局的认可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救生筏检修站的人员、设备等情况用筏站管理系统软件提供的上报功能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等有效手段报其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