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家庭原因与青少年违法及其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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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家庭原因与青少年违法及其防范

浅议家庭原因与青少年违法及其防范

内容摘要:

家庭是青少年的最主要的生活环境,本文就家庭存在的不良因素对青少年影响作简要的分析并对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内容和保障措施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青少年的社会化与家庭的作用,第二部分论述不良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第三部分论述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家庭不良因素青少年犯罪家庭预防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并呈现不断低龄化的特征。

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据统计,河南省2003年较2002年青少年犯罪人数上升17.8%,而2004年1-10月份比2003年同期上升20.7%。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毒瘤。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局面,我们认为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这其中包括个人因素、家庭、学校、社区等各方面的因素。

但笔者认为,家庭因素在青少年犯罪诸多因素中起着第一位的作用。

因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作为青少年社会化的最主要的场所,对青少年人格的形成,行为模式的养成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

一、青少年的社会化与家庭的作用所谓社会化是指人为了适应社会要求,取得社会生活资格,从单纯的生物体向社会成员转化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种知识和技能、规范、发展社会性的具体实践功能。

这是基本的社会化,其主要对象是社会中的未成年人和青年人。

其内容包括对婴幼儿和青少年进行的有关参加和适应社会生活的基本知识、技能、本领、行为规范等一切影响和一系列有组织的教育活动。

社会通过其代表和组织机构,将社会化的内容,经过各种方式传授给进行社会化的对象,进行社会化的对象能动地接受社会化的内容,使其内化为自己的人格和生活模式等一系列的活动,使其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的过程就是社会化的过程。

家庭因素始终贯穿青少年社会化这一过程。

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良因素,也即进行社会化指导和传授的一方对于处于社会化过程中的青少年进行误导、诱惑,使社会化的对象接受不良的社会化内容,导致社会对象人格错位,生活模式出现偏差,最终导致悖离社会规定的要求。

我们知道所谓犯罪人人格是指个体因所处的社会和自然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反社会行动心理和行为倾向。

个体在形成了这种不健康人格后,在一定条件具备的时候,极易实施不良行为乃至犯罪,青少年当然也不例外。

青少年进行社会化的主要场所是家庭,社会、自然的环境影响是通过家庭发生。

对人格影响最深刻的也是家庭。

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其子女的各种正常需要能得到基本的满足,社会规则和行为模式的内化过程就能遵循社会的主导方面,从而为走向未来的社会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其健全的人格得以形成。

反之,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就会出现各种不同程度的障碍,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就可能难以完成,其不健全或扭曲的人格也因此而形成,进而导致犯罪。

二、不良的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不良的家庭因素包括许多方面,但就以下笔者认为的主要方面作简要分析。

(一)家庭存在情感缺陷。

其主要特征是家庭成员中缺乏感情,具体表现为:

①夫妻间感情淡薄,形同路人;②父母、子女等上、下代之间有较明显的代沟,彼此无好感可言;③同辈间感情平淡。

有的情感缺陷家庭只有其中之一情形,更多的是多种情形并存。

情感缺陷的最根本原因是家庭建立的基础不牢。

如包办婚姻或婚后感情不好或有外遇等。

由于建立家庭的基础不牢,天然的家庭隔阂导致了其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交流不足,相互间的信任度不好。

情感缺陷型家庭中出生并成长的青少年,有时不免成为上辈的出气筒或替罪羊,在享受不到家庭温暖时就可能以捣乱、挑衅、反抗或离家出走,变成问题青少年,又从问题青少年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教育存在的缺陷教育是家庭最基本的功能之一,也是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许多研究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不当密切相关。

一些青少年正是由于家庭中受的教育有缺陷,使他们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在外界诱因的刺激下,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家庭教育的缺陷表现为:

1、教育内容不全面,家庭教育功能发展失衡。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文化教育还包括人生观教育、性格心理、能力、法制教育以及生理卫生知识的讲解等多方面教育。

而有些家庭往往是各种教育功能参差不齐,特别是忽视最基础的人格教育。

如今暴力恶性案件青少年居多,且作案时手段残忍、凶狠,就是缺乏善良、正义等基本人格素质的反映。

2、教育方式不得当。

主要包括过分溺爱,疏于管教,家庭暴力,教唆示范等。

据某市少管所对445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调查统计中,发现因家教不当导致其犯罪的占50%。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现在绝大多数青少年为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家庭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含在嘴里怕化了,捏在手里怕碎了”,在家中俨然是“小皇帝”,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

这种教育方式使一些孩子因此养成不良性格,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如强烈的“自我中心”意识,自私、任性、虚荣、懒惰、奢侈、无理、粗野、放纵、贪婪、好逸恶劳,对社会、家庭缺乏责任感,无奉献精神,对他人缺乏爱心和同情心,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绝不罢休,为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调查表明,对子女溺爱导致子女违法犯罪在整个犯罪现象中占了很大的比例。

在某次调查中发现,因过分溺爱而使子女走上犯罪的占三分之一以上。

还有一些家长对子女疏于管教,不愿多花精力和时间去管教孩子,信奉“自然成长”原则,抱着“成龙的上天,成蛇的钻草”的心理,对子女放任自流,结果使孩子受到社会不良教化,生成不良品性,有小错而大错,甚至违法犯罪。

家庭暴力同样会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这样家庭中的父母信奉“黄荆棒下出好人”,用打骂等粗暴方式来教育子女。

实践证明儿童接触暴力不仅仅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而且影响他们的心理适应、社会关系和学业成绩。

研究者证明身体接触暴力的儿童在与同龄人玩耍中,比没有接触过暴力的同龄人有更多的攻击、打架、卑劣和反社会行为。

所以说用暴力的方式来教育子女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会严重影响孩子将来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更甚至会导致孩子对父母产生强烈的怨恨情绪。

也有一些家庭同时具有“过分溺爱”和“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

这类家长往往早期对子女过分溺爱,一旦子女出现问题或不能按父母的愿望发展,便采取简单粗暴的打骂对待。

在当今的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着家长对子女期望值过高的问题。

一些家长总是按自己的主观愿望去要求子女,按自己的期待过早进行定向的培养,在这一过程中,往往是在孩子成长早期表现出过分溺爱,而当子女无法或不愿按父母愿望和期待去成长和发展时,又会引起父母对孩子的粗暴对待,进一步加深家庭代沟,引起子女的逆反心理和反叛行为,导致犯罪。

此外,另有一些不轨家庭,有意无意给子女犯罪的示范和暗示。

生活在此类家庭中的子女犯罪率偏高。

父母是孩子的一面镜子,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以身示范。

而子女的模仿性强,可塑性强,父母的行为每时每刻都在影响孩子。

父母行为或言语朝三暮四无常性,或作风不正,行为不轨等,都会直接导致孩子不良品德和坏习惯的形成。

有的家长言行不一,如在麻将桌边教育子女认真学习,甚至一边让子女不要看不良书刊,一边又自己在家庭里播放淫秽录相。

这样的家庭教育,结果适得其反。

甚至有些家庭鼓励教唆子女去盗窃以供自己之需。

据上海市所做的典型调查,相当一部分少女犯罪,是在母亲、祖母或姐姐的影响下学坏的。

3、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障不力。

首先是流动人口的家庭,带着未成年子女外出务工,因经济及暂住地教育本位主义等影响,无法保障子女就学。

这是近几年内出现的较普遍的现象。

其次是有些父母认为孩子读书无用,当然近几年内这种情况已不多见,但在某些地方却依然存在。

还有一些家庭贫困,父母无法负担孩子受教育的所需费用,导致孩子辍学。

这部分青少年由于无法就学,便成为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他们都极易产生不良的反社会心理,这些不良因素在他们身上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导致起社会化进程受阻,对社会产生一种“不适应症”,其中一部分人由此成为罪犯。

(三)家庭结构存在缺陷。

主要指家庭成员结构成分不完整,包括夫妻离异型家庭亦称单亲家庭,以及断层家庭即祖孙家庭。

1、单亲家庭。

随着离婚率逐年上升和离异家庭的增多,以夫妻离异型为主的单亲、离异家庭孩子违法犯罪,分别占当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6%、61%、63%。

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心灵的打击是不言而喻的。

离异家庭造成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减少,使其角色转换困难,从而家庭情感弱化,甚至发生遭遇遗弃后流浪街头,进而发展成为犯罪。

首先父母的离异过程,就对孩子产生了消极的影响,由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彼此之间更多的是相互埋怨、挖苦、吵闹甚至打骂。

家庭的不和睦,使孩子对家庭产生一种背离感,在家感受不到亲情、温暖,更多的是烦恼。

从而产生离开家庭寻法语自在生活的想法,这必然会使孩子学习成绩下降,有的开始结交不良朋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这种情况在父母离异后难以得到解决。

有的离异夫妇彻底不管,让孩子在父母之间来回游荡,生活没有安定。

这些父母连孩子的基本生活也不顾,更谈不上对孩子进行教育了。

孩子一旦没有了父母的教育、管理,生活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里,心理、生里上都会带来种种消极影响。

首先,孩子的人格发育受到阻碍,因为人格的发展成熟有渐进性。

而由于父母对孩子抚养义务的推诿,孩子容易产生自暴自弃,对社会、他人情感上产生距离,缺乏责任意识等等。

由此,未成年子女容易人格发育“后天不足”,这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根源。

其次,单亲家庭的孩子性格容易扭曲,孩子一般对家庭有强烈的依赖感,家庭健全,孩子就有安全感,其成长中的烦恼、不安以及由此产生的反社会思想都会得到舒缓。

而单亲家庭的孩子则由于父母离异,更甚至父母对自己的抚养责任的推诿缺乏归属感、安全感,以至于自我保护意识极大增强,达到一种病态的程度,表现为孤僻、敏感、多疑、焦虚等,久而久之,孩子的性格发生扭曲。

再次,单亲家庭使未成年子女社会适应能力弱化。

由于人具有社会性,即作为单个的人必须适应社会才能生存、发展,人的社会适应能力首先是从家庭中养成并强化的。

而单亲家庭的特征就是人际关系的不协调,情感的麻木,甚至冷酷,相互适应和包容性明显降低。

以家庭为背景来考察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不难看出家庭缺陷带给未成年人生活能力上的种种缺陷,其犯罪的可能性远远高于那些生活在健全和谐家庭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

2、断层家庭,即祖孙家庭。

形成这种家庭的原因有多样如父母离异、各奔东西,祖父母便成为未成年人监护和抚养人;父母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子女,孩子交由祖父母抚养;父母双亡,祖父母顺理成为子女的监护人等。

由于这种家庭中祖父母大多年迈体弱,没有过多的精力顾及孩子,以及“代沟”的客观存在,孩子难以接受祖父母的所作所为,祖父母也瞧不顺孩子的行为,所以这种家庭很难较好的完成对孩子的教育抚养义务。

另外就是祖父母一般对孩子言听计从,百依百顺,总觉得孩子不跟着父母已经是受了委屈,于是对孩子百般补偿,过分宠爱,以至于孩子不能健康成长。

总之这类家庭成长的孩子大多由于得不到正常的关爱或教育导致其认为父母遗弃了自己,形成悲观、厌世、弃学等反社会心理,或是由于受到过分溺爱养成自私、自大、刁蛮任性等不健康心理性格。

这些不健康的心理因素很容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潜在诱因。

(四)下岗家庭的孩子犯罪不容忽视当今社会正处于大变革时代,由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产业结构的调整,一批企业倒闭和停产,难免造成了一批工人下岗待业。

在这些父母下岗待业的家庭中,孩子违法犯罪的已非个别。

在2003—2004年河南省未成年人犯罪中,父母至少有一方下岗的分别占47%、58%、70%,已占到了相当高的比例。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把父母下岗同孩子的违法犯罪联系起来呢?

父母下岗首先带来的是家庭经济收入的减少,直接导致生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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