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理工大学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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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现代大学制度。
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坚持以教师和学生为本,崇尚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与学校享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的举办者拥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的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拥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确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依法履行大学职能;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和数量;
(四)依法授予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六)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其他用于办学的费用;
(八)依法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九)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十)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招聘、管理和使用各类人才;
(十一)自主决定教职工的福利待遇,自主确定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十二)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十三)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向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五)实行校务公开;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七)公开收费项目;
(八)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基本职能,服务经济社会、推动国防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报辽宁省人民政府或教育部审批、备案。
第三章领导体制和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及党委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委会。
学校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学校党的委员会作为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会和常委会议事决策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节校长
第二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行使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专门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各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受校长办公会议委托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具备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并具有履职能力的基本条件。
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由各学科、专业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学术机构的设置、改革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校博士、硕士导师的遴选条件与办法;
(七)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审定学术道德规范;
(八)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受理教师和学生的学术申诉,裁决学术纠纷;
(九)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审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评定或委托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评定涉及重要学术水平评价的相关事项;
(十一)审议、评定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并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议事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学科门类及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领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学校知名教授组成。
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副校长担任。
第三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审议和决定学位的授予以及已授学位的撤销;
(二)审议和决定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决定;
(三)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处理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由其章程确定。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并实施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在会议闭会期间代为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四十一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支持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节学生组织
第四十二条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证共青团工作的正常开展。
学校支持学生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在党的领导、共青团的指导下的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的根本利益;
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其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团委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节教学科研组织
第四十五条学院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院是学校内部办学实体,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校将逐步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由学院党政一把手召集并主持。
学院设立与学校相对应的基层学术组织、群众组织及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和学生的民主管理作用。
第四十七条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而设置的学校直属机构。
校属研究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八节职能机构与附属单位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并确定其职能分工。
各职能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十九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自主经营与管理。
第四章学生与教职工
第一节学生
第五十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地获得国(境)内外交流、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四)公正地获得品德、学业和综合素质上的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二)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努力学习、全面发展;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设备及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生涯规划、创业及就业指导等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生会通过学生代表上交提案、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校办公会议等方式,参与学校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从事创新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由学校依据上级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节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工指和学校具有聘用合同关系、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学校与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
对教职工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可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将依法与教职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及保障服务等工作,依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地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五)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境)内外学习、进修、培训、交流、访问的机会;
(六)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公平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七)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任任务;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坚持立德树人的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相关制度,保障教职工权利,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与监督、履行义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益申诉和保护机制,重视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学校自主确定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和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九条学校经费来自于财政拨款和其他渠道。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及捐赠目的的实现。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
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学校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维护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服务、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产学合作与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学校在开展高等学历教育的同时,也适度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交流合作,引进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