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理工大学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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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文件
沈阳理工大学文件
沈理工校〔2009〕49号王军签发
关于下发《沈阳理工大学岗位设置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级单位: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辽人社发[2009]2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沈阳理工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沈阳理工大学人员定编方案
2、沈阳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3、沈阳理工大学实验、工程等教辅系列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4、沈阳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条件(2009~2012聘期)
5、沈阳理工大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6、沈阳理工大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7、沈阳理工大学九级普通管理岗位聘任条件
8、沈阳理工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任条件
9、沈阳理工大学教师岗位2009~2012聘期岗位职责
10、沈阳理工大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岗2009~2012聘期岗位职责
11、沈阳理工大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岗位2009~2012聘期岗位职责
12、沈阳理工大学教师岗位低职高聘条件
13、专业技术岗位量化考评细则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沈阳理工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意见
(试行)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辽人社发[2009]2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类别
根据辽人社发[2009]22号文件精神,我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等级及数量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系列岗位和教辅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系列岗位设置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设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设4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设3级,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设2个等级,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设1个等级,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国家规定的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具体设置如下表所示,其中一至二级岗位由辽宁省统一聘任,三至四级由学校聘任,五至十三级岗位由学院(部)聘任。
省聘岗位
校聘岗位
院聘岗位
岗位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岗位名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技术员
注:
年龄在58~60周岁的男性教授、副教授、讲师,年龄在53~55周岁的女性教授、副教授、讲师,且在我校工作五年以上的,可以不参加竞聘,分别直接对应四级、七级、十级岗位。
教师系列岗位设置原则及岗位数详见《沈阳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设置暂行办法》(附件2)。
2.教辅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0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设4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设2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设1个等级,对应国家规定的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教辅专业技术岗位名称遵从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具体设置如下表所示,其中四级岗位由学校聘任,五至十三级岗位由学院(部门)聘任。
校聘岗位
院(部门)聘岗位
岗位级别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岗位名称
正高职
副高职
中级
初级
技术员
注:
年龄在58~60周岁的男性正高职、副高职、中级,年龄在53~55周岁的女性正高职、副高职、中级,且在我校工作五年以上的,可以不参加竞聘,分别直接对应四级、七级、十级岗位。
教辅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及岗位数详见《沈阳理工大学教辅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暂行办法》(附件3)。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
厅级正职对应为国家规定的三级管理岗位(正校级)、厅级副职对应为国家规定的四级管理岗位(副校级)、处级正职对应为国家规定的五级管理岗位、处级副职对应为国家规定的六级管理岗位、科级正职对应为国家规定的七级管理岗位、科级副职对应为国家规定的八级管理岗位、科员对应为国家规定的九级管理岗位、办事员对应为国家规定的十级管理岗位。
具体设置情况如下表所示,其中三至八级岗位由学校聘任,九至十级岗位由学院(部门)聘任。
校聘岗位
院(部门)聘岗位
岗位级别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岗位名称
正校级
副校级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科员
办事员
管理岗位各岗位数将依据学校的机构、编制予以设置,详见《沈阳理工大学人员定编方案》(附件1)。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置五个等级,高级技师对应为国家规定的一级工勤技能岗位、技师对应为国家规定的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高级工对应为国家规定的三级工勤技能岗位、中级工对应为国家规定的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初级工对应为国家规定的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不分等级。
具体设置情况如下表所示,其中一级岗位由学校聘任,二至五级岗位及普通工岗位由学院(部门)聘任。
校聘岗位
院(部门)聘岗位
岗位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岗位名称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通工
工勤技能岗位各岗位数额将依据学校的机构、编制予以设置,详见《沈阳理工大学人员定编方案》(附件1)。
三、岗位聘任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聘任条件
1、八级以上管理岗位聘任条件按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执行。
2、九级普通管理岗位聘任条件详见《沈阳理工大学九级普通管理岗位聘任条件》(附件7)。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1、教师岗位聘任条件详见《沈阳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条件》(附件4),教师系列实行以聘代评,在教学单位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依据教师岗位聘任条件,竞聘上岗。
2、教辅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条件
(1)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条件详见《沈阳理工大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附件5)。
(2)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条件详见《沈阳理工大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附件6)。
(3)聘任图书、卫生、档案、幼教、编审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级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分别由图书馆、校医院、档案馆、幼儿园、学报编辑部自行制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4)聘任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任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聘任条件详见《沈阳理工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任条件》(附件8)。
四、岗位职责
1、教师系列岗位职责详见《沈阳理工大学教师岗位2009~2012聘期岗位职责》(附件9)。
2、实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详见《沈阳理工大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2009~2012聘期岗位职责》(附件10)。
3、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详见《沈阳理工大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岗位2009~2012聘期岗位职责》(附件11)。
4、图书、卫生、档案、幼教、编审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分别由图书馆、校医院、档案馆、幼儿园、学报编辑部自行确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五、岗位聘任的组织机构
(一)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
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部分教授组成(一般由15~17人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制订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聘任条件、岗位职责,并组织校聘岗位的聘任工作。
校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由学校人事处具体负责实施聘任;校聘岗位的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聘任。
(二)学院(部门)岗位聘任工作小组
学院(部门)岗位聘任工作小组由学院(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教授、副教授组成(一般由5~7人组成),负责院(部门)聘岗位的人员聘任工作。
学院(部门)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由各学院(部门)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聘任。
六、聘任程序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期分批,逐级聘任。
(一)校聘岗位的聘任程序
(1)公布拟聘岗位;
(2)个人申报;
(3)应聘人员资格审核(有关部门对竞聘者填写的岗位聘任申请表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核对和确认);
(4)公示个人材料;
(5)实施竞聘(校聘专业技术岗位由校专家组对竞聘者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作出鉴定,提出拟聘人选及聘任岗位;校聘管理岗位由学校组织部按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提出拟聘人选;校聘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人事处按《沈阳理工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任条件》组织实施并提出拟聘人选;
(6)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从拟聘人选中确定受聘人员,并将受聘人员名单在全校公示5天;
(7)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校聘岗位受聘人员;
(8)由校长或经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二)院(部门)聘岗位的聘任程序
(1)公布拟聘岗位;
(2)个人申报;
(3)应聘人员资格审核(有关部门对竞聘者填写的岗位聘任申请表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核对和确认);
(4)公示个人材料;
(5)实施竞聘(学院(部门)聘专业技术岗位由学院(部门)专家组对竞聘者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作出鉴定,提出拟聘人选及聘任岗位;学院(部门)聘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各学院(部门)组织实施竞聘演讲并提出拟聘人选);
(6)学院(部门)岗位聘任工作小组从拟聘人选中确定受聘人员,并将受聘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内公示5天;
(7)学院(部门)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将受聘人员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由学院院长(部主任)、处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七、聘期内的考核与管理
(一)受聘人员聘期内的考核
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按照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津贴发放比例挂钩。
1、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照《沈阳理工大学量化考评细则》(附件13)采取量化积分办法进行考核。
2、校聘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各学院(部门)聘专业技术岗位由院(部门)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考核。
3、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岗位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沈阳理工大学管理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执行,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考核。
4、科员及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所在学院(部门)严格按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进行考核。
(二)受聘人员聘期内的管理
1、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岗位聘任合同,交学校人员交流中心按未聘待岗人员管理。
(1)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岗位聘任合同;
(2)年终考核不合格;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2、被解聘的待岗人员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一轮聘任时不再允许竞聘同级及以上各级岗位。
八、岗位聘任过程中的申诉与举报
1、公布受聘名单后有5天公示期。
在公示期内,教职工对本人的岗位有异议的,有权向各级岗位聘任组织机构提出申诉。
2、教职工对他人的岗位聘任有异议的,有权向各级岗位聘任组织机构举报。
举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书面形式,并签署真实姓名,未署名的举报学校不予受理。
3、申诉人(举报人)对各级岗位聘任组织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投诉,由纪委监察处独立开展调查,将调查结果报学校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最终处理结果后,通报有关岗位聘任组织机构,并及时反馈给申诉人(举报人)。
九、岗位聘任的若干问题
(一)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择优聘任。
在学校总的岗位数额内,根据各学院(部门)的规模、任务定编设岗,各学院(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聘任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不得突破岗位限额聘任。
(二)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可突破各学院(部门)的岗位限额实行低职高聘。
低职高聘人员的基本工资对应原岗位层级最高等级的基本工资,校内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所聘岗位兑现。
低职高聘条件详见《沈阳理工大学教师岗位低职高聘条件》(附件12)
(三)专职辅导员可聘专业技术岗位,也可聘管理岗位,在核定的专职辅导员岗位限额内符合转岗条件的可以转岗。
聘任到管理岗位的辅导员可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四)其他问题按《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辽人社发[2009]22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期一般为三年。
十、本实施意见从学校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附件1
沈阳理工大学人员定编方案
一、定编原则和目标
1、遵循“精干、高效、科学、优化”的原则,合理确定生师比。
通过科学定编,有效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优、充满活力的教职工队伍,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2、保证教学、科研两个重点,通过定编,逐步精减非教师编制,实现各类人员科学、合理的结构比例。
3、完善编制管理,建立岗位设置、聘任、考核相结合的高校人员管理体制。
二、人员编制分类
根据学校人员岗位职能与承担的任务,按照辽编办发[2009]179号文件的要求,将全校人员编制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附属编制两大类。
三、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核定
依据辽编办发[2009]179号文件下达的编制通知,我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为1783人,包括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党政管理人员。
各类人员编制具体分配如下:
1、教师编制核定
(1)教师编制核定原则
根据辽宁省机构编制办公室规定,我校专任教师编制数(按2007年底标准生数/18×87.5%)核定为1194人(含校级研究所和辅导员编制数106人)。
(2)非公共基础课专任教师编制核定办法
理工类专任教师编制数=(2007年底标准生数/22×87.5%)
经管、文法、外语类专任教师编制数=(2007年底标准生数/24×87.5%)
艺术类专任教师编制数=(2007年底标准生数/16×87.5%)
(3)公共基础课专任教师编制核定办法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承担全校公共基础课的专任教师编制数,按年人均完成400学时教学工作量核定。
即:
各学院(部)公共基础课的专任教师编制数(BZ)
BZ=Xi/400×87.5%
其中:
Xi——本学院(部)2007-2008年度实际完成的公共基础课的教学工作总量。
(4)高职院专任教师编制核定办法
高职院专任教师编制数=(2007年底标准生数/18×87.5%)×60%
根据上述教师编制核定办法核定的各学院(部)专任教师编制数详见表1。
表1沈阳理工大学各学院(部门)专任教师编制数
序号
单位
编制数
1
机械工程学院
106
2
汽车与交通学院
40
3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135
4
经济管理学院
120
5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67
6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50
7
外国语学院
94
8
艺术设计学院
51
9
理学院
95
10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
35
11
装备工程学院
55
12
体育部
52
13
检索教研室
4
13
国际教育学院
6
14
研究生学院
2
15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98
15
机动
78
合计
1088
(5)各研究所教师编制核定办法
各校级研究所教师编制数详见表2。
表2沈阳理工大学各研究所科研教师编制数
序号
单位
编制数
1
通讯与网络工程中心
5
2
兵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17
3
专用设备研究所
5
4
中俄科技合作基地
3
合计
30
(6)学生辅导员编制核定办法
学生辅导员编制按1:
200的师生比核定为76人。
由学生处统筹分配各学院辅导员编制数额。
2、教辅人员编制
教辅人员指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教学实习人员、学报编辑人员、高教研究人员及现代技术教育中心、设备维修中心的人员。
教辅编制按基本教育规模的16.2%核定,即288人,具体分配如下:
(1)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核定为138人。
各学院的编制数详见表3。
表3沈阳理工大学各学院实验教师编制数
序号
单位
编制数
1
机械工程学院
22
2
汽车与交通学院
4
3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38
4
经济管理学院
9
5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13
6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17
7
艺术设计学院
5
8
理学院
5
9
装备工程学院
12
10
外国语学院
1
11
机动
12
合计
138
(2)其它教辅部门编制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其它教辅人员编制核定为150人。
各教辅部门的编制数详见表4。
表4沈阳理工大学各教辅部门编制数
序号
单位
编制数
备注
1
图书馆
60
2
档案馆
10
3
工程实践中心
35
4
学报编辑部
3
挂靠在科技处
5
高等教育研究所
5
6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35
包括计算中心、网络中心、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管理
7
设备维修中心
2
挂靠在资产管理处
合计
150
3、管理人员编制
(1)机关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依据辽编办发[2009]179号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基本现状,机关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按基本教育规模的10.3%核定为185人。
各部门编制数详见表5。
表5沈阳理工大学党政管理部门编制数
序号
部门名称
编制数
备注
1
校领导
9
2
机关党委
1
3
校长助理
1
4
纪委监察处
4
5
党政办公室
12
(保密办公室)
2
挂靠在党政办公室
(法律办公室)
2
挂靠在党政办公室
6
组织部
4
7
宣传统战部
8
8
工会
4
9
团委
5
10
人事处
8
11
财务处
17
12
保卫处
12
13
学生工作处
8
14
招生就业处
6
15
资产管理处
8
16
后勤处
17
含后勤党委书记
17
教务处
18
含教务党总支书记
18
科技处
11
19
离退休工作处
8
含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书记
20
国际合作处
5
21
学科建设处
3
22
审计处
5
23
资产管理公司
7
含资产管理公司党总支书记
合计
185
(2)各学院(部门)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各学院(部门)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按基本教育规模的5.2%核定,即94人。
各教学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数详见表6。
表6沈阳理工大学各教学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数
序号
单位
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数
备注
1
机械工程学院
5
2
汽车与交通学院
4
3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4
4
经济管理学院
4
5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3
6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4
7
外国语学院
4
8
艺术设计学院
4
9
理学院
4
10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
3
11
装备工程学院
3
12
体育部
3
(文体中心管理办公室)
4
挂靠在体育部
13
研究生学院
7
14
继续教育学院
12
15
国际教育学院
3
16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23
合计
94
四、附属单位编制的核定
依据辽编办发[2009]179号文件下达的限额,我校附属编制为424人。
我校附属单位指后勤集团、后勤服务中心、科技产业、校卫生院、校卫队等。
各附属单位编制数详见表7。
表7沈阳理工大学各附属部门编制数
序号
单位
编制数
备注
1
后勤集团
57
管理9,专业技术32,工勤16
2
科技产业
61
专业技术36,工勤24,管理1
3
校医院
30
专业技术29,管理1
4
后勤处服务中心
85
工勤85
5
保卫处校卫队
27
工勤27
6
保卫处值更人员
30
工勤30
7
体育部工勤人员
2
工勤2
(文体中心工勤人员)
2
工勤2
合计
294
附属单位从校外调入人员一律冻结,确需补充人员的,可从校内选聘。
五、其他人员编制
长期外借、病休(包括精神病人、残疾人员和办理了劳保病休的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及待聘人员按实有人数由学校掌握,由校人员交流中心管理。
六、各单位各类人员编制以学校正式下文为准。
七、本定编方案从学校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附件2
沈阳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一、教师岗位设置的原则
1.按需设岗。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实际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为依据,做到有利于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兼顾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合理的师资队伍结构,结合学校实际需要设置教师岗位。
2.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按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在学校总的岗位数内,根据各教学单位的规模、任务,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教师岗位设置重点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既保证重点学科及学位点建设对教师职务岗位数量与结构的要求,又兼顾公共基础学科、一般学科建设的需要。
4.各教学科研单位,按照学校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自主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