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律常识行政法重点划分第四部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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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有:
(1)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分离;
而民事赔偿主体同产生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2)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于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
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与国家权力的行使无关。
(3)赔偿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
即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
(4)赔偿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首先,国家赔偿通常存在着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前置程序,而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
其次,证据规则不同。
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证明损害已经发生,而民事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四)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它们同受《国家赔偿法》调整。
然而,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赔偿。
从《国家赔偿法》规定看,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有下列区别:
(1)行政赔偿由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司法赔偿则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
(2)行政赔偿的范围比司法赔偿广。
《国家赔偿法》没有特别排除某类行政职权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但却明确地将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误判、误裁行为排除在司法赔偿的范围之外。
(3)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是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则是违法行使司法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应的司法机关。
(4)行政赔偿的程序与司法赔偿不同。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请求行政赔偿不必经过复议程序,而请求司法赔偿则必须经过复议程序(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人的除外);
②赔偿请求被提到法院后,行政赔偿请求由法院的审判组织处理,而司法赔偿则由中级以上法院内特设的赔偿委员会处理;
③行政赔偿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司法赔偿不可以提起诉讼,只能申请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五)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使用有欠缺和瑕疵,造成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国家负责赔偿的制度。
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由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通过保障渠道赔偿。
专题十五:
赔偿范围
主要内容: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范围;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核心考点:
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表-71)
主体要件
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
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
行为要件
(国家侵权行为)
职权性(林鸿潮的判断方法:
当职权因素和个人因素同时存在时,使用替换法,如果替换了个人因素,则损害不会发生,这就是个人行为,如果替换了个人因素,损害仍然会发生,则属于职权行为)
权力性(如果不是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则造成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如行政指导行为)
执行性(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不赔)
违法性(注意:
国家赔偿的“违法”是指国家违反了保护义务,没有避免应当避免的损害发生,而国家补偿的“合法”是指国家合法的运用权力要求个人作出特别的付出和牺牲来满足更大的利益,“特别牺牲,特别补偿”)
区分赔偿和补偿最简单的标准:
赔偿只能先发生损害后赔偿,而补偿可以先补偿后发生损害
结果要件
是合法权益;
属人身权、财产权;
有直接损失;
属物质损害,及特定条件下损害名誉荣誉权
因果要件
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有直接相关性(有行为未必有结果、无行为必定无结果――必要条件)
有些特殊的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行为促使损害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或加重时,国家完全不负赔偿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天灾等引起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3.第三者介入。
当国家机关的行为通过第三者介入产生损害时,这种损害是间接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注意三点(摘自“指定教材”):
①凡是国家机关应该为之而没有为,就是失职行为,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②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③直接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损害的最近的原因,而是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决定性原因
法律要件
有法律的规定作为赔偿依据
国家赔偿因果关系的判断(表-72)
侵权行为单独导致损害构成因果
(第一步)结合其他条件导致损害该条件已客观存在构成因果
(第二步)该条件尚未存在该条件在未来的出现属于情理之中构成因果
(第三步)该条件在未来的出现纯属意料之外不构成因果
★★行政赔偿范围(表-73)
在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具体到行政赔偿范围确定标准有两项:
一是行为标准,即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二是权利标准,即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限于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
基本原则
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肯定列举
①损害人身自由权;
②损害生命健康权;
③损害财产权;
④特定条件下损害名誉荣誉权
否定列举
①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
②受害人自己致害;
③第三人致害;
④不可抗力致害
★★★★★刑事赔偿范围(表-74)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刑事赔偿采取无罪羁押赔偿原则。
所谓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是指只有在受害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以及判处拘役、徒刑等羁押行为才是错误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必须是实际羁押才赔)。
如果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拘留、逮捕和判处刑罚存在着违法的情况,例如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而被判处死刑并且已经执行即错杀的,事实上属于赔偿范围。
这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采取限制原则。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错误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
案件类型
主要含义
不赔偿的例外情况
人身
错拘案件
无犯罪事实或无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而拘留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的人犯罪被拘留
赔后
不赔前
错捕案件
无犯罪事实而逮捕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的人犯罪被逮捕
错判案件
对无罪者判处并执行刑罚
减刑、假释、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驱逐出境、保外就医)
赔前
不赔后
暴力伤害
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
公民自伤自残行为;
司法人员个人行为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
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的
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
罚没财产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
原判决被改变,但仍然有罪的(这里的无罪是指原来判处没收财产的罪被改判无罪,其他罪名不论)
国家不承担刑事司法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
(1)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
(3)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但是,如果公民自伤自残是因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或殴打、威胁、折磨等致使公民难以忍受而自杀身亡或自杀未遂造成身体伤害的,这种结果不属于公民故意自伤自残,故其损害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的过错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
上述前三种情况下国家赔偿的阶段:
第一种情况下被羁押和被判处刑罚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三种情况下国家不对被羁押期间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只对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间承担责任。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表-75)
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措施
仅限于司法罚款、司法拘留两者(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不赔)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指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专题十六:
赔偿关系
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请求人(表-76)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是受害人,并且有初步证据证明是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自然人请求权转移
由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继受
法人或组织请求权转移
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继受
请求权时效计算
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但请求人被羁押期间不计
时效的中止
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可以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同民诉)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表-77)
单独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行政赔偿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责任
授权组织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委托机关赔偿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继受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赔偿
撤销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又无继受机关的,由撤销它的机关赔偿
复议机关赔偿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对自己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之所以这么确定,因为它们之间是一种混合责任。
而原决定机关和复议机关之间的责任非常分明,特别是复议机关加重的部分非常明确,因此,它们之间就不是一种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派出机关赔偿
派出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作赔偿义务机关;
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任务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视为受委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设立机关即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机关赔偿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执行根据错误的,由申请机关赔偿
注意: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表-78)
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
由最后一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错拘案件赔偿
由错拘机关赔偿;
检察自侦案件中仅由公安机关实施强制的视检察院为错拘机关
错捕案件赔偿
由错捕机关赔偿(一审判无罪的,批捕与公诉检察院不一致的由批捕的赔偿)
自诉案件中,法院错误决定逮捕的,则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案件赔偿
一审法院、批捕机关共同连带赔偿(批捕与公诉检察院不一致的由公诉的赔偿)
二审发回一审改判无罪的
视为二审改判
二审发回不起诉或撤案的
再审改判的
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民事行政案件赔偿
做出侵权行为的法院赔偿(多个法院有委托关系的,谁违法谁赔偿)
司法人员侵权案件
该司法人员所在机关赔偿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侵权的人民法院和侵权的法院工作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上述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都有权作出拘留决定。
此外,检察机关对于其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不作出拘留决定,而是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该公安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应检察机关的请求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被视为检察机关作出的错误拘留决定,检察机关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若人民法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决定逮捕的,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若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或者在其自行侦查的案件中错误决定逮捕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无论在何情形下,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均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而且,在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依赔偿义务机关的后置确定原则,公安机关亦不对此前错误拘留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义务。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连带赔偿义务机关。
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可以认为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在二审程序中作出的,因而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无论是在一审判决无罪,还是二审改判无罪,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此前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都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5.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如果被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严格按照被委托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执行而发生损害的,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若被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违法造成损害的,被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6.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理解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时,需要先理解两点:
一是赔偿费用由国家支出,而不是由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承担;
二是便于当事人得到赔偿费用。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表-79)
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未生效一审错误判决生效错误判决
拘留机关赔偿
批捕机关赔偿
一审法院与批捕机关共同赔偿原审法院赔偿
真题-17(04-39-单选)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犯罪为由将张某拘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的逮捕。
3个月后,经张某亲属暗中查访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遂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C.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
D.县公安局应当对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答案:
C
真题-18(00-20-单选)吕某与胡某在饭馆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吕某用椅子将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胡某不构成犯罪,将胡某释放,胡某提出赔偿请求。
下列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
B.人民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C.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B
专题十七:
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均为核心考点。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行政赔偿程序(表-80)
行政复议一并处理赔偿①两程序没有处理的部分先行处理程序
②两程序不能处理的部分先行处理程序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一并处理赔偿③两程序未处理完善的部分复议未处理完善
诉讼未处理完善
能够引起国家赔偿的行政事实行为,仅限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不包括侵犯自由)的行政事实行为;
对于这些事实行为,可以不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而直接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直接发生法律后果,可以将其划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虽然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是由于外界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致的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能够引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表-补76)
确认违法
具体行为可由复议机关、法院、赔偿义务机关确认;
事实行为则不能直接通过复议、诉讼确认;
请求赔偿
请求人应在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处理赔偿
收到申请后2月内处理;
如不赔、不决定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在3月内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