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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大部分收入都带回家乡,加之很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一定时间后就返乡自己创业,带回了新信息、新技术和新观念,由此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农民工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

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农民工。

实现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关键在于大力推进农村城市化,加快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促使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以此带动农产品的商品需求,促进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差距,这个过程少不了农民工群体的不懈努力。

三、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的现象

(一)就业歧视

农民工处在城市底层劳动力市场上,从事脏、苦、累、差、技术含量低的职业,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人格尊严屡受践踏,,受到来自城市社会方方面面的歧视,特别是就业歧视,农民工在就业机会的获得、同工同酬、劳动维权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平等、被歧视的现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年龄、性别、身份,都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但现实生活中仍有相当多的农民工的就业权受限。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屡遭侵害,农民工的就业受到严格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

一些地方和部门以优先保障市民就业为理由,在招工程序、招工比例、务工比例、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门槛和壁垒。

首先在招工这一道槛上,农民工外出就业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具备《外出人员务工登记证》《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等,增加了务工成本。

其次在就业工种方面,农民工也是身不由己,由于他们出身农村,被城里人扣上体力活的帽子,受到很多行业的排斥,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

在现阶段或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最危险、最艰苦,最累最脏的体力劳动活仍然大部分要由农民工独自承担来完成,苦力相当繁重。

在劳动待遇方面的歧视更是显而易见,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资收入长期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二)职业风险高,社会保障缺

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中国城市化建设乃至中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近三十年来,我国患有职业病的病人每年以1·

5万人增加,每年有5000人死于肺病。

[3]因为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一般情况下都从事那些最脏、最累、最危险的工作,甚至是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而且劳动条件差,缺乏基本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措施,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很高。

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在遭遇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等劳动风险时从国家和用人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障是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保障权是关乎到所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但现实工作中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得到保证,城市居民享受的养老、医疗、生育以及工伤保险,对于农民工来说,只是一种奢望。

农民工面临巨大的劳动安全风险,许多农民工由于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

(三)工作时间长,劳动报酬低,拖欠工资

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超时现象却普遍存在。

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亦形同虚设。

长时间的加班,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有一家日资企业,天天都要求员工加班,有员工提出反抗意见拒绝加班时,日本人老板就下令把她的办公桌搬出办公室,摆在厕所旁边,切断她与工作有关系的任何联系,目的是迫使那些不愿意加班的民工要么服从加班,要么主动辞职。

用人单位这样从精神层面摧毁民工抵抗的意志,挂着文明的牌子变相威胁民工的手段实为可耻。

由于农村劳动力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使其劳动力价格被压得很低,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仍然远低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在低收入的基础上,许多农民工还经常不能按时足额领完工资,时常面临着工资被克扣,被拖欠甚至白干的威胁。

对于加班工资,多劳多得对于勤奋肯干的农民来说可能不是一件坏事,但他们的应得的劳动报酬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保证。

用人单位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的现象常见。

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资,许多农民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

经统计,在第一代农民工中,能按时拿到工资的比例为49.2%,第二代农民工中该比例为56.2%。

[4]但随着物价上涨等因素,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有所下降。

企业常以每月只发少量的生活费,全额按季度或者年末结算的方式拖欠农民工工资。

调研数据显示,只有两成被调查者中没有出现曾被拖欠过工资的情况,这是对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破坏。

(四)合同签订率低,合同陷阱多

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为以后维权埋下了隐患。

基于1012位城乡迁移农民工的问卷调查,两代农民工中,都有50%稍多的人未有过任何形式的合同,只有20%稍多的人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真正自己手里有一份合同的农民工比例仅为o.5%左右。

[4]可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处于法律低保障状态。

个别农民工只知干活,连自己受雇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等情况都说不上来,不知道保存工单、欠条等证掘。

有些民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上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条款,掉进了空白合同,滥用违约金和赔偿金,工资不明确等陷阱还全然不知。

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中有相当部分人根本就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虽然劳动合同里写明休息日,但劳动者合法拥有休息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

四、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的原因

(一)农民工经济起点低,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年长一点的农民工进城前土生土长,由于恶劣的土地环境和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农民再怎么勤劳耕作也难逃经济拮据的局面,对于生活在城里的新一代农民工,同样是没有什么经济积累。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城乡居民由于经济地位的悬殊而导致社会地位的悬殊,农民工贫困的经济地位决定了正在享受的户籍、就业、教育等各方面的制度层次低于市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显示,农民工初中文化程度占70.1%,高中文化程度占8.7%,[1]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占3.4%,农民工身处城里自然说钱没钱,说文化不够文化,说技能没技能,受到各方面的排斥和歧视。

虽然农民工中也不乏有技能型和已经成为私营业主的或市场经营成功的人,但整体上农民工文化水平和从业技能低下,不符合现代高科技产业对从业人员的需求

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比较低,对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这甚少,没有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的侵犯。

当用工单位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可能觉得无关紧要,以致年末被拖欠工资后,讨薪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导致讨薪之路十分艰难。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农民工只关心工资有多少,没有意识到合同内容欠缺其它法定的条款,不利于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一些农民工是怕劳动合同对自己有束缚不愿意签订。

在明知吃了亏的情况下,部分农民工一方面是由于性情敦厚老实,不计较小得失,另一方面是迫于维持生计的需要,不得不忍气吞声,忍辱负重。

(二)用工单位唯利是图,恶意侵犯

大多经营者为了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使自己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随时可以解雇农民工,漠视劳动法规,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另外,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实现利润最化的,千方百计逃避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即使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单位在职工出伤事故时会因人而异区别对待,人为地设置一些障碍。

许多企业为了着眼于眼前利益,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机械设备缺乏安全防护设施,致使民工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用人单位还会漏报和瞒报职工人数,以此逃避社会保险,或者只是为了应付检查避重就轻地为少数农民工买保险。

再者,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的方便,利用押薪、欠薪、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等损害农民工权益的手段拴住农民工,或者是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不好,无钱兑付工资,在生产经营都不能正常维持的情况下还要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三)监督不到,执行不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都要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职责是: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如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能够严格按照以上两部法律的规定实施监督工作,农民工在合法劳动权益遭受到不法侵犯犯时就不用处于无助状态了。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取得好的效果,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建设、安全、法院、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但现实中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五、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方法

(一)谨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最主要、最直接证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现实中却普遍存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现象,在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推脱责任,致使自己处于被动、无助地位,难以讨回公道。

有些农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为合同内容违法,不公平不合理,也只是一纸空文,不能真正起到有效维护合法权益的作用。

因此,农民工不但要注意防范风险,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看清楚合同必须的条款是否齐备。

农民工若遇到用人单位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某些借口推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拿出很多空白栏目的劳动合同让民工签订的情况,应该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工作,先将书面合同的条款明确再工作,如果农民工确实需要在不愿意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谋生,就要注意收集、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将来发生争议时有利于维权。

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凡是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条款都是必不可少的,如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宝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的内容一定要明确清楚,并且以这些内容作为最终是否签订该合同的重要考虑因素。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的就要注意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但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服务期的名义滥用违约金和赔偿金,服务期内民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赔偿的金额远远超出培训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工作过程中保持自我保护意识

农民工可能习惯了任劳任怨的工作,一味默默无闻是埋头苦干,不会考虑太多维权的事。

这样下去,用人单位会越来越嚣张,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侵犯的情形会越来越严重。

所以,农民工有必要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自我保护意识,观察和思考用人单位的所作所为对自己及农工群体是否妥当。

比如说,有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农民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农民工休息休假的权利难以实现,还有很多农民工可能连哪些是法定节假日都还不清楚。

休息休假的权利是劳动都基本的劳动权利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我国现在的全民节假日共11天,分别是新年(1月1日)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天、清明节(当日)1天、劳动节(5月1日)1天、端午节(当日)1天、中秋节(当日)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3天。

[6]农民工发现休息休假的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及时采取行动要求用人单位停止侵犯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再如,在领取工资的时候,用人单位会给农民工一张工资单,农民工应该留意一下工资单上有没有用人单位的盖章证明。

因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要以工资作为基数,工资数额少就可以少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就会相应地减少,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在民工的工资册上耍手段牟取少缴的保险费用。

在补偿金的计算上也可能会有同样的情况出现,例如用人单位暗中使用双重工资单,给民工的工资单上的工资金额是实际所得工资,但没有单位盖章确认的,而单位内部工资册上的工资单金额远远低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就以工资册上的的工资额为基数计算各项补偿,这种做法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很不利的。

若农民工没有发现用人单位这样的陷阱,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了。

可见,农民工能自觉学习了解法律知识有助于他们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

农民工有必要尝试改变自己身上僵化的小农意识,变被动为主动,加强学习,接受新观念、新知识,增加适应社会的能力,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三)自我保护的法律途径

当农民工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或在工作过程中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方面的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自我保护。

农民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法院起诉。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进一步说明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维权的重要性,因为多数劳动争议都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而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情况,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减少了维权的时间和费用开支。

农民工应该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这日起60日内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农民工要遇到劳动争议要及时申请仲裁,不能一拖再拖,错过维权时机。

(四)通过工会组织自我保护

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整体比较低,权利意识薄弱,在劳资双方博弈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用工单位往往会以就业为条件迫使农民工放弃自身权益,或寻找法律漏洞侵害农民工的权益。

农民工如果没有自己的组织,合法劳动权益就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农民工应该树立集体主义意识,团结起来,积极参加代表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改变自身处境、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工会组织可以把农民工个体微弱的声音汇集起来,架构出一个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对话平台,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五)用人单位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

用人单位必须意识到,单位的利益和农民工的利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让渡出一部分利益,才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因为一旦用人单位违法违约,损害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就有可能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制观念,促使用工法制化、规范化和人性化,合理使用劳动力。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只从自身利益考虑,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词,复杂难辩,纠纷解决起来很麻烦,因此用人单位有必要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严格依照政策法律和劳动合同办事,以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解决费用和赔偿成本。

另外,当用人单位严重侵害到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时,文化素质偏低的农民工有可能对用人单位采取过激行为,这样很容易给用人单位的财产和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六)保护弱势群体

1、农民工群体的弱势表现

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中,农民工既是参与建设的主要力量,也是急需被重点关注的弱势群体。

相当部分农民工就业层次低,缺乏专门的技能培训,劳动安全无保障,职业病有增无减,工伤事故不依法处理,医疗保险无从落,生存环境恶劣,经济贫困,受到用人单位的压迫和社会的歧视,忍辱负重.基本生活条件与发展机会处都处于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失业、疾病、工伤的打击,他们的子女也更容易失去平等的发展机会。

目前的金融危机严重地冲击了中国以劳动力密集型为特征的纺织、服装、加工等外向型加工制造业,而这些企业中的劳动力基本上以农民工为主。

众多的农民工由于工厂倒闭或者歇工而出现的“民工返乡潮”,已事实性地说明了中国农民工正在成为全球金融风暴的最大受害者之一。

全球性金融风暴正在肆虐中国的农民工群体。

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国家要实行对农民工群体的倾斜保护。

2、反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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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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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规定: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就要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真正阻碍农民工进城的是由户籍制度衍生而来的不平等的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制度,因此,首先要推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户籍背后捆绑的不平等待遇,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界限。

要逐步实行对人口统一登记管理制度,逐渐将户籍制度上附载的各种社会福利剥离出去,不再将户籍作为限制人口流动的手段,缩小城乡、区域之间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方面的差别,消除户籍带来的歧视性待遇,最终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迁移、平等就业的体制。

政府要贯彻“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政策,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和谐就业、公平就业。

第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工各种就业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民工不敢与雇主谈判,不敢失业,任人剥削,处于受人歧视的弱势地位。

完善与农民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必不可少。

因为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收入水平低,有必要降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门槛,提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按照他们的实际需求分阶段、分层次逐步推进,按照工伤保障优先、特殊救助与疾病保障随后、养老保险分类、分层设计的思路来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

逐步建立针包括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投入和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三,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

农民工受到就业歧视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自身劳动素质偏低,因此有必要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技能。

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

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职业技能和法规政策培训,农民工可以同等条件参加本市职工技术晋级考试,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四,强化工会的维权作用。

鼓励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的自主协商谈判和工会和雇主的协商谈判,充分发挥工会在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方面的作用。

农民工在城市中往往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具有业缘关系,可建立“地区—社区—企业”三位一体的工会组织,增强农民工的组织力量和社会网络建设,这样农民工在遭受的就业歧视待遇的情况下,可以更方便地通过民工组织提出申诉。

第五,从立法上,就业歧视应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3、加强监督

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屡屡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不到,执行不力。

要加强监督,就要做到:

第一,严格执法,积极改进执法方式。

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查封、扣押、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有利于改变劳动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现状。

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集中、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其对农民工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教育、安全保护措施。

要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险等专项执法活动,监督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用工关系的确立,加大对用人单位“欠保”、“欠薪”行为的监察执法力度。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除加收滞纳金外,还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政府应制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欠薪保障金,当农民工的工资被用工单位拖欠时,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所欠,不足部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

要对严重违法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罚,对侵害情节轻微者实行教育,督促其整改。

在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不足以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下,应加强对侵犯劳动权益的刑事责任追究。

总之,劳动监督执法要做到主动巡查不留死角,严格执法不讲情面。

在执法方式上,有关部门要坚持将宣传、指导和服务贯穿于执法过程的始终,重点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做好制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使用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等工作。

加强用人单位日常劳动保障信息的采集工作,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动态,将跟踪服务与有效监管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完善劳动监督维权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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