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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察部的组成及任期

第四条监察部隶属执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监察部设监察部部长,下设监察员,协助监察部部长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地区设立监察机构或专(兼)职监察员,隶属公司监察部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大区总经理的工作安排,隶属于地区总经理管理。

第七条监察部设立监察工作组。

监察工作组性质为项目制和非常设机构,由公司监察部临时组建,监察工作组依据项目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在监察部部长的安排下展开工作,确定最终监察结果。

第八条监察小组组长由监察部部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公司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专业人士、地区专(兼)职监察机构人员或监察员组成。

第九条监察部部长由董事会提名,总裁任命;

监察员人选由监察部长或者监事会提名,总裁任命。

第十条监察部由监察部部长、监察员组成。

监察部成员不少于三人,监察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监察员的任期每届为一年。

任期届满,如无重大事故责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监察部职权

第十二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监察部行使下列权利:

(一)有权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在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并授权的情况下,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有权监督、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评价结果提出质疑;

(四)有权监督、检查董事、总裁、总监、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员工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向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对于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个人或集体提出奖惩或任免建议;

(五)当董事长、总裁、高级总监、总监、高级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弥补公司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六)有权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增删、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公司高管违反国家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监察部有责任向董事会或监事会反映情况;

(八)有权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九)公司章程规定、执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监察工作分为主动监察和受托监察。

(一)主动监察:

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对员工或部门在管理中反映问题频次较多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受托监察:

对来自员工、部门涉及到不实处罚;

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

职务侵占;

因渎职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违反公司制度;

利用职利打击报复、隐瞒事实真相贻误电动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等行为的检举、举报、申诉及要求彻查等事项的调查等。

第十五条各地区监察机构,根据集团监察部及地区总经理布置内容工作、可以在总经理安排下兼任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各地监察机构每月初需制定监察工作推进计划,并填写电子版“监察工作计划推进表”在每月5日前报备集团监察部。

监察计划内容在当月予以实施。

第十七条各地监察机构在每月最后一天将“月度监察计划完成情况报告表”报备集团监察部。

第十八条主动监察事项分为普通事项和严重事项。

(一)普通事项为员工日常行为和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未给公司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经营管理事项;

(二)严重事项为经营管理事故、重大客诉、职务侵占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形象损害的事项。

第十九条监察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经营活动、专项事件、专项制度、专人的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监察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集团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在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并授权的情况下,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受理职工投诉,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集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察部的工作,如实向监察部反映有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监察部在调查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对可以证明监察事件情况的财物;

涉嫌违法或违反公司制度取得的财物;

监察部有权责令被监察单位和被监察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监察事件调查结束后,监察部应当作出监察报告。

监察部不得随意向其他人透露监察报告内容。

第二十三条监察报告经监察部成员讨论,由监察部部长签署,提交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

如果涉及到特殊事项(例如涉及到执委会人员、需要执委会回避的或者需要董事会处理的),可直接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公司资产安全、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或者侵害股东权益以及监察部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层级员工有义务如实、及时向监察部报告经营管理事故,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团体协助其工作,费用由集团先行承担。

第四章监察部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察部可以将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察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监察部部长

第二十九条监察部部长由董事会提名,总裁任命。

监察部部长,年龄一般在25-55周岁。

第三十条监察部部长任期与监察员任期相同,如无重大事故责任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察部部长人选应具有高素质要求,德才兼备、公正无私、博采众议。

第三十二条监察部部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主持监察部会议;

(二)全面负责主持监察部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察部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监督检查董事、总裁、总监、经理、员工有无违反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在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提出质疑的前提下,经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授权,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

(六)在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并授权的情况下,组织检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七)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作提出质疑;

(八)对公司所发生的件事提出质询;

(九)组织对驻外机构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组织完成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十一)提请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给予符合以下情形的员工相应的奖励:

1、监察部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公司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2、为监察部提供重大线索或信息从而避免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监察部部长的责任:

(一)检查监察部工作执行情况,并向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

(二)以各种方式保持与各部门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做好监察部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第六章 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察员在监察部会议上,对监察工作、监察事件具有发言权。

第三十五条监察员针对监察事件有调查了解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监察员有权对提交监察部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第三十七条为了履行专项监察工作,监察员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公司经理人员了解情况。

被调查人员、接受询问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随时配合监察部开展监察工作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察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条例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监察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九条监察员必须对监察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监察员的资格规定

第四十条监察员人选必须品行端正,具有企业管理、行业技术经验、并且具备较强议事决策能力等优良素质。

第四十一条监察员需要有二年以上司龄。

第四十二条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察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八章监察部监察流程(后附流程图)

第四十四条监察部通过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指派、举报投诉、自检自查等多种途径立项《监察项目书》。

第四十五条监察部可以在实施监察前,根据《监察项目书》向被监察单位送达通知书。

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监察部的工作。

监察部已通知立项调查的,未经监察部同意,被调查人员的所在部门或者上级部门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员离职、办理长假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察部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出示监察证。

第四十七条办理监察事件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部门或者上级部门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办理的监察事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办理的监察事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监察部在进行调查时应认真做好《调查记录》,监察结束后出具《监察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监察报告》由监察部长签字,提交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

第四十九条监察部依据《监察报告》拟定《监察意见书》或者《监察决定书》。

《监察意见书》由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签字后生效。

《监察意见书》为监察部对监察事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具体处理决定由相关部门拟定、执行。

监察部对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认为其处理决定不足以惩戒责任人或其处理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制订《监察决定书》。

《监察决定书》为监察部对于监察事件的最终决定,经总裁签署后生效,由相关部门落实、执行。

第九章奖励

第五十条员工通过正常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公司各种违规事项,并能协助监察部门调查落实。

监察部根据举报违规事项的严重程度及避免造成损失额度比例给予员工相应的奖励,由相关部门落实。

第一十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对于以下情形,监察部可以直接拟定《监察决定书》,由相关部门落实执行;

对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对执行部门负责人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

对故意拖延、始终未能完全落实执行的,由监察部提请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给予执行部门负责人降职、撤职的行政处罚。

(一)总裁、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或专营公司、部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由于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监察事件涉及总裁、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由总裁、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处理显失公平、公正性的;

(三)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公司机密的;

(五)相关责任人利用公职、公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贪污、腐化或以其他形式损害公司利益的,经相关部门处理后,处理结果不当的;

(六)监察部认为有必要,并经过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察部要求提供的资料或监察部确定的问询日期,公司员工或部门应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或接受问询。

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或逾期接受问询的公司员工或部门,监察部有权对以上员工和部门负责人做出处罚。

(一)总监级别员工逾期提交资料或接受问询的,逾期一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二)品牌总经理、职能部门高级经理、门店总经理、职能部门经理及各部门主管级别员工逾期提交资料或接受问询的,逾期一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其余员工逾期一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察部做出的《监察建议》《监察意见书》、《监察决定书》,相关部门应在其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落实执行。

违反本条款的,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监察意见书》或者《监察决定书》内容包括责任人、监察处理原因、处理依据、监察意见或监察决定、领导批示。

其中监察意见或监察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五十五条监察部成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条例开展监察工作。

如有违反本条例情况,将区分如下情形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将撤销监察部长的职务;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将处以非法所得价值一倍以上的现金罚款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损失,撤销其监察部职务,并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撤销其监察员职务,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监察部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由此行为带来的损失,撤销监察员职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已经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三)与他人串通编造虚假监察报告的。

第五十七条监察部成员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监察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并给相关员工、相关部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参照公司经营事故管理办法的相关处罚条款处理。

第十一章监察部费用和监察部成员报酬

第五十八条监察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察部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

监察部费用是集团管理费用的组成部分,列入集团预算。

第五十九条监察人员报酬:

监察部成员由本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担任,其监察工资待遇按集团规定标准实施。

第十二章监察人员的保护

第六十条监察人员的人身(包括精神)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监察人员采取谩骂、诬告和打击报复等行为。

公司任何人员单独或指使其他人员对监察人员有以上行为的,或给监察人员造成损害的(包括精神),行为指使人、实施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监察人员因为监察事件受到谩骂、诬告和打击报复等行为致使人身、财产和精神受到损害的应定为工伤,除应享受工伤待遇外,公司还应遵照以下条款给予抚慰:

(一)对于基于以上行为给监察人员带来的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公司应先予赔偿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贴;

(二)在监察人员因为以上行为而无法正常工作期间,公司应按全勤予以发放工资。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在监察人员任期内为监察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监察人员在受到以上行为造成人身、财产、精神损害后,保险公司已进行赔付的,不影响监察人员要求行为指使人给予损害赔偿;

不影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实施。

第十三章附则附表

★本条例所涉及的数字包含本数。

★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和补充文件执行。

★本条例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监察工作流程图(样图3)

更贴近更贴心

利监[项]字第号

监察项目书

被监察单位

监察方式

监察依据

监察内容和范围

监察时间

组成人员

监察部长批示

分管监察高级总监批示

监察负责人:

编制人:

利监[通]字第号

监察通知书

负责人

被监察单位需要在报告中说明内容和情况

回复期间

审批意见

监察部负责人:

被监察单位负责人:

签收日期:

利监[资]字第号

提供资料通知书

部门名称:

需提供资料明细:

监察部:

时间:

实际提供资料明细:

资料提供单位负责人:

监察部第号

调查记录

被监察单位:

被调查人姓名

部门

职务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事项

调查经过:

被调查人:

调查人:

年月日

监察报告

调查结果:

监察意见:

监察部长意见:

执委会分管监察高级总监意见:

监察意见书

NO:

责任人

监察处理原因

日期:

年月日

监察决定书

借(退)阅资料清单

公司、部门

资料名称

编号

数量(单位)

资料日期

借阅日期

退还日期

备注

借阅人签字:

资料持有者签字:

不予立项回复

监察申请人

申请监察事件

监察申请回复

回复时间

分管高级总监批示

监察建议书

主题:

主送:

发文单位:

监察部

抄报(送):

发文时期:

办理时限:

回执要否

要□否□

拟文:

审核:

批准:

监察文件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姓名

或部门名称

送达文件名称

及发文字号

送达地点

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或

部门负责人

受送达人(签字或者印章)

送达人

送达人(签字或印章)

年月监察工作推进计划表

工作内容

行动方案

完成时间

责任人

月度监察计划完成情况报告表

地区名称

监察员

日期

监察事项

监察结果

所形成文档

名称

电子档案

监察工作进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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