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混凝土桩安全生产要求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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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安全基础管理、设备及安全设施、工艺安全操作、作业场所与职业安全健康等安全生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离心成型工艺制造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增强型预应力混凝土离心桩等混凝土制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其它混凝土制品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
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3476-200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9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定
GBZ2.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JC/T2029-2010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
JG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定(中华人们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部,1996年6月19日)
3安全基础管理
3.1组织机构和职责
3.1.1组织机构
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2职责
3.1.2.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3.1.2.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2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及教育培训,并建立安全费用台帐。
3.3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管理制度
3.3.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3.1.1企业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并将其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3.3.1.2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3.3.2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进行宣贯。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职责。
b)安全生产检查。
c)安全生产投入。
d)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e)隐患排查与整改。
f)安全教育培训。
g)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h)设备及安全设施运行管理。
i)设备及安全设施验收管理。
j)设备及安全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k)特种设备管理。
l)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m)检修和维修安全管理。
n)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
o)作业安全管理。
p)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
q)职业健康管理。
u)防护用品管理。
v)应急管理。
w)事故管理。
3.4安全生产教育
3.4.1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4.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3.4.3每年应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3.4.4新从业人员、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人员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4.5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4.6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3.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3.5.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3.5.2档案内容应记录齐全,按规定要求保存。
3.6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应包括:
a)应急制度的建立。
b)应急组织的建立。
c)应急预案,包括:
行车应急救援预案、锅炉应急救援预案、蒸压釜应急救援预案、企业总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等。
d)应急演练要求等。
4设备及安全设施
4.1设备及安全设施建设
4.1.1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及安全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设备及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应按规定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评价、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4.1.3设备及安全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4.2设备及安全设施运行管理
4.2.1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4.2.2应对设备及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对重大危险源(如蒸压釜、锅炉等)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2.3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设备及安全设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台账,定期检修维修。
对设备及安全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4设备及安全设施检修维修前应制定方案。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4.2.5设备安全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确因检修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4.3设备及安全设施验收、拆除和报废
4.3.1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4.3.2企业应执行设备及安全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及安全设施。
4.3.3拆除的设备及安全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设备及安全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工艺安全操作
5.1一般规定
5.1.1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及工艺安全操作规程,并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1.2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好作业前的准备。
5.1.3开机前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机械、电气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能进入工作状态。
5.1.4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或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切断电源,设立警示牌后等待维修人员处理。
5.2.5作业时不应随意抛丢物件。
5.2.6作业结束后,应将设备设施置于非工作状态,并切断工作电源,及时清理工作场地,保持通道畅通。
5.2冷拔低碳钢丝加工
5.2.1严禁人员靠近正在作业的拉丝机滚筒。
5.2.2拉丝机不应超负荷拉拔作业。
5.2.3其它要求应符合JGJ33-2001第9.9条的有关规定。
5.3砂、石清洗加工及散装水泥输送
5.3.1砂石传送带上应设置紧急安全连锁开关,并作定期检查。
5.3.2皮带机输送物料在启动时应先空载运转,待运转正常后,方可均匀装料,不应先装料后启动。
运输中需要停机时,应先停止装料,待输送带上物料卸尽后,方可停机。
数台输送机串联作业停机时,应从装料端开始,按顺序停机。
当电源中断或其它原因突然停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输送带上的物料清除掉,待排除故障后方可再接通电源启动运转。
5.3.3作业时,严禁任何人从输送带上面跨越。
输送带打滑时,严禁用手拉动,严禁运转时进行清理作业或检修作业。
5.3.4当砂石料仓口或输送皮带发生堵塞,维修人员在进入料仓清除作业前应切断电源,设立警示牌,并安排专人监控且不应离岗。
5.3.5设备运行时,严禁任何人站立在飞轮的径向方向。
5.3.6作业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并及时清理堆积在设备上的物料。
5.3.7散装水泥的输送应符合JGJ33-2001第6.6条的有关规定。
5.4钢棒定长切断
5.4.1钢棒开盘架底部转动部位应保持清洁,转动自如,并在开盘架旁边设立警示标志。
5.4.2应将钢筋平稳放至开盘机,并把钢筋头转到料盘的出口处,操作人员不应站在开盘机上作业,禁止人员站立在钢筋弹出方向。
5.4.3当钢棒定长切断机的压轮不工作时不应用手扳动。
5.4.4更换压轮前应切断电源,设立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控。
5.5镦头
5.5.1镦头机未夹钢筋时,不应进行空载镦头操作。
5.5.2镦头机的夹具直径应与钢筋直径配套。
5.5.3镦头机设定通电时间及温度后,不应随意更改。
5.5.4镦头机的溢流阀、节流阀不应随意调节。
5.5.5更换镦头夹具时应切断电源。
5.6钢筋骨架焊接
5.6.1钢筋骨架滚焊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与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5.6.2操作人员离开作业区时应停止作业,长时间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5.6.3更换设备的零配件前应切断电源,设立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控。
5.6.4钢筋笼滚焊作业完成后,螺旋筋切断长度要留有余地,将螺旋筋末端打勾,并拉紧钢筋笼骨架的端头。
5.7混凝土搅拌
5.7.1生产前在确认搅拌机内无人后方可运行。
5.7.2检修或清理搅拌机时应切断电源,设立警示标志,留专人看守,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搅拌机进行作业。
5.7.3交接班前应将搅拌机作一次清洗,清除搅拌机内的废料,并将搅拌站全套设备作一次检查。
5.7.4定期检查搅拌系统的安全连锁装置。
5.7.5其它要求应符合JGJ33-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
5.8混凝土喂料
5.8.1定期检查布料车或地面小车运行轨道两端的限位装置。
5.8.2操作人员应确保安全后方可启动作业,启动作业前应鸣警铃;
在布料过程中应告知作业前方及左右人员,严禁操作人员在布料车或地面小车行驶过程中上下。
5.8.3牵引小车在运行过程中禁止踩踏或跨越钢丝绳。
5.8.4清洗作业时应切断电源。
5.8.5应及时清除布料车或地面小车运行轨道上的杂物。
5.9合模作业
5.9.1合模作业时地面操作人员应配合指挥,钢模吊运应平稳轻放。
5.9.2及时清除合模间隙的硬物或其它杂物。
5.9.3上下钢模的合模螺栓应齐全、完好,螺栓拧紧程度一致,钢模合缝平整。
5.9.4应及时更换滑牙的螺栓、螺母。
5.9.5严禁布料后上下模螺栓未拧紧时吊运钢模。
5.10预应力张拉
5.10.1作业场地两端外侧应设有防护栏杆,设立警示标志。
5.10.2张拉作业前应检查螺母与螺杆的配合性,及时清除螺杆上的杂物,禁止使用辅助垫块。
5.10.3确认张拉机与张拉螺杆牢固连接后,方可进行张拉作业;
张拉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5.10.4张拉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立在张拉机两侧作业,严禁人员在张拉机的拉伸方向两端外侧走动。
5.10.5安全阀应按设备额定油压调整,严禁任意调整,严禁张拉机超负荷张拉作业。
5.10.6定期检验压力表、千斤顶,定期检查张拉用锚具、夹具等,及时更换磨损的零件。
5.10.7其它要求应符合JGJ33-2001第9.6条的有关规定。
5.11离心作业
5.11.1离心作业区应设置隔离装置,其强度、刚度和尺寸等应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
5.11.2作业前应检查离心机托轮、连接轴部位螺母等状况,检查皮带的松紧程度。
5.11.3离心机运转过程中,应密切注意钢模的运转状况,及时记载离心机运行状况,作业人员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5.11.4离心机运转过程中,严禁人员进入离心作业区,严禁人员在离心机两侧走动。
5.11.5严禁采用人为强制刹车的方式停止离心机转动。
5.11.6待离心机完全停止转动后,方可进行挂吊勾作业;
待挂钩人员离开离心作业区后,方可进行起吊钢模作业。
5.12常压蒸汽养护
5.12.1进入蒸养池作业时,应在蒸养池顶的槽钢上放置三角架,并设立警示标志.
5.12.2通入蒸汽前应检查蒸养池、蒸养池盖、供汽管道、阀门、仪表、排水口等,确认无误后方可通入蒸汽。
5.12.3吊放钢模时动作要轻,严禁钢模碰撞养护池壁或滚动。
5.12.4起吊蒸养池盖时,应采取四点或多点平稳起吊;
放置蒸养池盖时,严禁两点或三点搁置。
5.12.5蒸养池盖合上前应鸣警铃,查验确认蒸养池内无人员。
5.12.6禁止非相关工序作业人员在养护池盖上行走。
5.12.7蒸养池内的冷凝水应及时排干。
5.12.8蒸汽锅炉的生产操作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13脱模、清模及装配作业
5.13.1起吊或放置钢模作业时相邻钢模间严禁人员走动。
5.13.2翻模时严禁单钩作业。
5.13.3采用翻模架清模作业时不应将上半模紧靠翻模架一侧放置。
5.13.4脱模后若管桩产品出现异常,再次起吊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13.5清模作业中钢模与钢模的间隙不应小于为0.6m,清模时应采用专业的清理工具,严禁采用手工直接清理;
5.13.6定期检查脱模清模场地,严禁钢模及管桩等滚动或碰撞。
5.14高压蒸汽养护
5.14.1高压蒸汽养护作业中,应设立警示标志。
5.14.2关闭釜门作业应有两人以上操作,其中一人负责检查。
釜门关闭前,应仔细检查釜内状况,查验确认高压釜内无人员。
5.14.3关闭釜门时应将釜门对正,再摇手柄,到达预定关闭部位后锁紧手柄,插好釜门齿插销;
供汽前,应检查确认釜门齿插销、汽阀与齿销的联锁装置等处于设定位置,确认釜门齿对正后,方可打开进气阀门。
5.14.4在管桩进釜、出釜及高压蒸汽养护作业过程中严禁人员在蒸压釜两端走动,严禁人员在釜门处和进汽阀、排汽阀旁停顿。
5.14.5降压排汽前,确认进汽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打开蒸压釜排汽阀门,直至釜内蒸汽排尽;
开启釜门前应确认釜内冷凝水已排完,待压力表指针在“0”MPa位置,确认排汽口仓无压力后,方可打开釜头安全联锁手柄;
开启釜门时,应将釜门上的连接齿移动松开至泄汽槽位置,待釜内蒸汽完全散尽后方可缓慢开启釜门;
严禁釜内高温的冷凝水快速外泄。
5.14.6高压蒸汽作业过程中应及时观察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表、疏水阀及安全联锁装置的运行状况,及时记载高压蒸汽养护过程中的运行状况。
5.14.7定期检查蒸压釜内外轨道、密封圈等。
5.14.8高压釜及其安全连锁装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5.15吊装作业
5.15.1吊装作业应遵守JGJ33-2001第4章和GB6067.1的有关规定。
5.15.2应按钢模的固定吊环垂直起吊,不应随意更改吊点;
钢丝绳或铁链不应扭结,吊钩要深入吊环内,严禁歪拉斜吊。
5.15.3在卸吊钩或挂吊钩作业时,加强挂钩人员与吊装作业人员的配合,不应夹手、碰脚。
吊机在运行前,应鸣警铃,告知前方人员回避。
5.15.4起吊时作业人员不应攀附在工件上,严禁吊物从作业人员的上方通过。
5.15.5吊机在运行过程中若发生停电,应将控制器放置在零位,并迅速关闭电源,禁止人员靠近吊物下方。
5.15.6起吊时,严禁被吊物的重心偏离起吊中心,严禁被吊物在没有达到设定高度时吊机就作水平移动。
5.15.7严禁超载作业。
5.15.8定期检查制动器、刹车皮和钢丝绳及吊钩,检查紧急停止开关及限位装置,检查轨道紧固件等。
5.15.9定期检查室外桥吊、龙门吊的车轮磨损状况,定期检查其运行轨道的沉降和偏移状况。
5.15.10风力达到6级(含6级)以上时,室外桥吊和龙门吊应停止吊运作业,且应采取固定吊机的措施。
5.15.11同一作业区的两台吊机同时作业时,间距应不小于5米。
5.15.12严禁操作人员从一台行车从空中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5.15.13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应进行操作。
5.16堆放作业
5.16.1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
5.16.2堆放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滚等安全措施,堆放层数应符合GB13476-2009表9、JC/T2029-2010表8的有关规定。
5.16.3堆放时上节桩的长度不应大于下节桩的长度。
5.16.4堆放作业时应轻起轻放,严禁抛掷、碰撞、滚落。
5.17运输作业
5.17.1以卷扬机为牵引动力的地面运输台车,作业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及其连接卡件、台车及其车轮、轨道等。
5.17.2地面运输作业时,应注意行人和障碍物,及时发出通行信号。
5.17.3采用汽车运输时,应按GB13476-2009第9.1.2条、JC/T2029-2010第9.2条的规定设置垫木,装车完后应采用钢丝绳固定,且固定位置不应小于三处;
若一次装运多层桩,宜采用横担钢梁形式固定,且不应小于三处。
5.17.4采用汽车运输桩时,上节桩的长度不应大于下节桩的长度。
5.17.5运输车辆在厂内行驶时,时速不应超过5km/h。
5.17.6厂内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安全操作要求应符合JGJ33-2001第6章的规定。
5.17.7其它要求应符合GB4387有关规定。
5.18其它作业
5.18.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应符合TSGR0004的有关规定。
5.18.2空气压缩机的操作要求应符合JGJ33-2001第3.5条的有关规定。
5.18.3用电作业安全应符合GB50194和JGJ46的有关规定。
6作业场所与职业安全健康
6.1工厂建筑
6.1.1厂区建(构)筑物防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6.1.2企业应无危险建筑面积,工厂建筑危房应有鉴定结论或报告,确认在安全使用的年限内。
6.1.3生产、生活、储存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10m~18m的不同等级要求。
6.1.4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应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2厂区、车间、仓库环境
6.2.1地面应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
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6.2.2道路或通道
道路或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间内应设置人行通道,应有明显的安全通道线。
b)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c)其它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6.2.3作业区域应实行定置摆放;
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应有突出或锐边物品。
6.2.4生产作业点、工作面和安全通道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夜间设置照明设施,照明灯具保持完好。
车间照明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6.2.5按GB50140配备灭火器材,消防栓和消防器材应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m范围内无障碍物;
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所有消防器材完好,且灵敏可靠;
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6.2.6作业区域和设备,易造成人身危险部件的涂色应符合GB2893的有关规定。
6.2.7作业区域和设备,凡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应设立防范设施,并按GB2894的有关规定在醒目处设立警示标志。
6.3危险化学品管理
6.3.1贮存场所
贮存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应专人管理。
b)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和应急救援预案。
c)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应是非燃烧材料建筑物,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d)电气设施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e)消防设施齐全有效,通道畅通。
f)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放,工业气瓶分区分类存放并有安全间距。
g)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6.3.2使用现场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a)作业现场应与明火、高温区保持10m以上安全间距。
b)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标明危险特性、储运要求、泄漏处置、急救、灭火方法、防护措施。
c)消防设施齐全有效,通道畅通。
d)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的量,使用前后应对容器进行检查,且定点存放,化学废料及容器应统一回收,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e)工业气瓶不同或空、满应分开1.5m,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分开5m,不应在烈日下暴晒;
使用现场应有防倒措施,一处存放量不应超过5瓶。
f)乙炔气瓶应有防回火装置,严禁卧放使用。
g)使用的器具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应有泄漏或失效。
6.4职业危害健康
6.4.1企业工业场所有害因素应符合GBZ2.1、GBZ2.2的要求。
6.4.2作业场所检测与控制
作业场所检测与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a)职业危害作业点应定点,并建立登记台帐。
b)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点应定期检测,并持具有资质单位的检测报告。
c)职业危害应有防护措施,并保持防护设备完好。
d)粉尘和废气各主要排放点均设环保设备,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离心机、锅炉、蒸压釜、空压机等噪声源应采取隔声或消声措施,噪声声级符合标准或规定要求。
e)高温、高空和有限空间作业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4.3职业危害健康监护
职业危害健康监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a)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除设置警示标志外,还要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
b)按规定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粉尘、燥音、高温等有毒有害作业职工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无害作业职工每两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c)特种操作人员依据年检定期检查职业禁忌症,并建立档案。
6.5其它要求
其它要求应符合GB/T12801、GB/T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