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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内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申请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四)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申请材料

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见《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分类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纸质

电子

文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延续

补证

注销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

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7

生活饮用水证明或检测报告。

8

就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文本。

9

网站、网页或网店等材料。

10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1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2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3

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14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15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6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17

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18

19

20

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21

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22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材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23

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24

25

与补办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26

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7

28

29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2.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六、审批证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样本见附件2),有效期3年。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办

1.申请

(1)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b)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c)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分类”-“新办”

所列内容提交。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

直接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和地址:

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

30~11:

30,下午:

14:

30~17:

30。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收件凭证

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受理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所列内容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a)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b)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3.审查与决定

(1)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5)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6)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现场核查按照《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附件现场核查表执行。

(二)变更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应当对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3.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4.变更主体业态的,按新证办理。

5.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分类”-“变更”所列内容提交。

(三)延续

1.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应当对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5.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6.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分类”-“延续”所列内容提交。

(四)补办

1.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材料符合要求的,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应当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4.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5.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分类”-“补办”所列内容提交。

(五)注销

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3.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新办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分类”-“注销”所列内容提交。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

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行政审批大厅。

2.电话咨询。

各地行政审批办证大厅。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通过窗口和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

《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3年。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行政审批大厅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电话投诉:

0871-12331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

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行政审批大厅咨询。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流程示意图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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