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律知识试题库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判断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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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知识试题库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判断题Word下载.docx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4、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规定的,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法律、法规、规规定两种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6、旅游主管部门在查处旅游违法行为时,因案情况复杂经依法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时,对符合下列条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三)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

立案应当经案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案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7、旅游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或口头表明身份。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佩戴执法标志,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

(三)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调查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情况;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依法收集与案有关的证据,不得以诱导、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六)如实记录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

(七)除必要情况外,应当避免延误团队旅游行程。

8、同一旅游行政处罚案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合并举行听证。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同一旅游行政处罚案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

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只对该部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听证。

9、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延期不得超过1日。

10、旅游主管部门因当事人申请而组织听证的,听证费用可以向当事人酌情收取,但不得营利。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所需费用,列入本部门行政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11、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的,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应当向收缴机构出示。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或者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12、重大旅游行政处罚案实行备案制度。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重大旅游行政处罚案实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听证条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副本,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13、旅游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

一级、二级、三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

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14、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报告制度。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报告制度。

三、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1、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根据《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16、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本的,国家旅游局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本。

根据《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本的,国家旅游局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本。

申请书格式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国家旅游局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国家旅游局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应当为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便利。

17、国家旅游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根据《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旅游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18、听证主持人由国家旅游局从事该项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担任。

根据《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听证主持人由国家旅游局从事该项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中指定。

19、实施旅游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20、国家旅游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可以独立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旅游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许可。

21、国家旅游局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旅游局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和申辩。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和申辩。

23、国家旅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旅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4、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修改或者废止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旅游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旅游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国家旅游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旅游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听证笔录中没有认证、记载的事实依据,或者申请人听证后提交的证据,国家旅游局可以不予采信。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26、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7、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

28、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

29、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对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法定的通知义务。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0、旅行社应当在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期满后续保。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31、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2、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旅行社应请求保险公司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

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

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33、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后有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五、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34、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3、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36、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37、旅游发展规划应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

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38、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条、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条、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39、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直接编制和审批。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40、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41、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

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六、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42、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43、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无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

44、对于明显不符合受理条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无需告知投诉人不受理。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4、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但应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46、共同投诉投诉人推选代表进行投诉的,代表人参加投诉的行为,包括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等事项,均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

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47、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投诉事项无管辖权的,应将投诉资料退还投诉人,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或部门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1条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48、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事项,应查明事实,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16条规定: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49、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也应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0、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后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予以核实并作出书面记录,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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