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生产法规培训讲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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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2011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强化农机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
近年来,市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也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近期,市政府还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借今天这个机会,重点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和我们在座各位农机驾驶操作员密切相关的一些条款作一交流和学习。
第一节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作业行驶中让安全的警钟在心中常鸣。
1.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首先要熟悉所使用农业机械的原理、构造、性能、特点,熟练掌握保养及安全操作的技能。
2.时常要有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做好出农机生产作业前后的检查和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彻底消除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问题。
3.利用农闲及休息时间,坚持理论知识学习,坚持正确的驾驶操作技能学习。
通过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对“安全与效益”关系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向安全要效益。
二、严格、自觉地遵守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驾驶条件,即须经参加农机培训,取得合格的驾驶操作资格,有过硬的操作技能,懂得应该遵守的交通规则,具备一定的遇险应变能力。
2.必须按时参加年度检审验,不断维护车辆机具正常的技术状况和提高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患意识及法制观念,为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
3.作业行驶中,牢记交通法规和农机法规要求,根据车辆机具的技术状况,道路、行人、天气等情况,正确处理行车速度,不违章作业(无证驾驶、超速超载、抢超抢会、酒后开车、客货混装等),不盲目蛮干,不带病开车,不开技术状况存在问题的车,不逞能开英雄车。
三、克服麻痹侥幸思想,杜绝迷信认识,确保安全生产。
个别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思想落后,出车择吉日,或拜佛求神,或因多年开车未发生一次事故而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最终酿成较大的事故。
每位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该在严格遵守农机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的基础上,同时不断自我加强学习,增强防患意识,才可以从根本上保证作业安全。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敬业精神。
1.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保持优良的驾驶作风和谦逊和蔼的驾驶态度,热爱本职工作,遇事能多忍让,“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做到文明驾驶,礼貌开车。
2.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增强社会责任感,能够为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积极地带头作用。
五、注意劳逸结合,在作业中保持清醒头脑。
1.要轻装上阵,以舒畅愉快的心情投入工作,不疲劳驾驶,不疲劳操作。
2.要合理分配注意力,作业中,既能集中精力驾驶或操作,又能密切观察周围环境中的人、车等的动态,遇事能迅速地做出正确判断,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第二节农业机械的使用操作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本条是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制度的规定。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登记。
(一)登记是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登记可以有效防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对进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是保证各项安全措施与实施定期检验、报废等制度得以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有效措施。
登记管理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依据,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的民事活动,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
对于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注册登记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初次入籍登记,建立原始登记档案的一种活动。
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有:
1.现场交验申请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口凭证;
5.拖拉机还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时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时,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2个工作内予以注册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联合收割机核发号牌、行驶证。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如出现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改变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需要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等情况的,应当办理的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检验为每年一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
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根据国家关于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同种类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的内容和方法应有所区别。
对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应依据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检验项目主要包括型号和出厂编号、外廊尺寸、安全防护装置、制动、转向、灯光等,检验方法包括人工检验和自动检测线检验。
在拖拉机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工作中,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还应对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及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其违法行为及事故处理结束后,方可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
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本条是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操作资质的规定。
一、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经培训并考试合格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培训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实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无操作证件的人员,由于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知识,容易造成农业机械事故,扰乱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因此,必须严禁无证操作或持假证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不同类型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操作方法、保养使用知识和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要求不同的驾驶技能和操作规范,因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应当根据不同的机型,设置不同的培训和考试内容。
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培训记录。
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操作人员条件。
根据现行规定的条件为:
1.年龄:
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高:
不低于150厘米;
3.视力:
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4.辨色力:
无红绿色盲;
5.听力:
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上肢:
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
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8.躯干、颈部:
无运动功能障碍。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满,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有效期6年;
有效期满后,证件持有人仍然需要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三、未满18周岁或年满70周岁均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本条是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悬挂牌照、操作人员携带操作证,以及对操作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操作人员应当依法携带操作证件
悬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操作人员携带操作证件,有利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也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同时,也为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享受国家有关惠农政策提供凭据,例如,牌证齐全的联合收割机可领取跨区作业证,进行跨区作业时可免交车辆通行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注意保持号牌清洁卫生,号码清晰可辨,同时注意在号牌因故灭失、损坏或单面丢失的时候按规定及时补领、换领。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证件因故灭失、损坏或丢失的时候按规定及时补领、换领。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禁止行为
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作业安全,本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规定了以下禁止行为。
(一)不得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不得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潜藏着安全隐患,容易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给驾驶操作者和人民群众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设计要求上主要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而没有考虑载客,没有设计载人的安全防护设施,特别是“客运”的要求,不是“客用”工具。
当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作业、拐弯、急刹车、遇有紧急情况处置时,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本条明确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
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条是关于操作人员作业前和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行为的规定。
一、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
为了保持农业机械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达到高效、优质、低耗、安全的目的。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根据不同农业机械及其作业特点,全面、认真检查农业机械。
尤其是联合收割机作业时,要确保在作业区没有无关作业人员,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二、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长期以来,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往往认为农田作业简单,会操作就行,忽视农业机械安全作业,而导致农业机械事故时有发生。
为保障安全,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操作行为做出规范,驾驶操作人员在作业和维护保养时,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节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
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本条是关于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以及事故处理机关如何处置的规定。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转移。
操作人员发现事故发生时,农业机械在作业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农业机械在转移时应当立即停止转移。
采取以上措施,既可以有效避免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又对保护事故现场和固定证据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二)保护现场。
当发生农业机械事故时,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都要做好现场的保护,以便查明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原因和分清责任。
“农业机械事故现场”是指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地点以及该地点与事故有关元素组成的空间结构。
从内容看,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包含着事故发生的地点、地理环境状况,以及在该地点与事故相关的农业机械、牲畜、物品、尸体、受伤人员、痕迹等存在状态、空间位置和相互间的关系。
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原始现场是指现场保持着事故发生后的最初始状态,现场地理环境和现场范围内的有关农业机械、物品、尸体、痕迹等元素状态以及位置均未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改变或破坏。
由于原始现场保持着事故发生后的最初始状态,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事故的客观情况,对于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发展的过程和形成原因有着特别重要的价值,因此,本款规定,发生事故后,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要保护现场,以确保农业机械事故现场保持着原始现场状态。
变动现场是指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由于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因素影响,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部分的或者全部的改变或破坏。
按照现场发生变动、破坏的原因不同,变动现场又分为一般变动现场、伪造现场和逃逸现场三种。
一般变动现场是指事故发生后,因合法因素或者自然原因导致现场变动,如因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缺乏保护现场知识致使现场保护不妥,发生物证被踩踏、抚摸而模糊或灭失,因抢救伤员而变动了现场有关农业机械与物体位置,因下雨、刮风、下雪等自然原因使现场发生变化等,这些发生的现场变化的因素和原因都不是故意造成的。
伪造现场是指农业机械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责任或者嫁祸于人,故意改变事故的原始状态或布置虚假的现场。
伪造现场,一般是在事故原始现场范围内,通过移动、破坏、擦拭、涂抹等方法进行伪造的。
农业机械事故肇事者伪造现场要承担事故责任。
逃逸现场是指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为了逃避责任,在明知已经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故意逃离现场。
农业机械事故肇事者逃逸现场要承担事故责任。
(三)报告农业机械事故。
在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伤害的,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
农业机械事故报告通常称报案。
是指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农业机械名称和牌号、伤亡程度和损失等情况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的活动。
报案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一是当面口头报案,即报案人到事故处理机关口头报案;
二是电话报案,即报案人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向事故处理机关报案;
三是书面报案,即报案人以文字的形式向事故处理机关报案。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报案时,应按规定做好报案登记,记录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及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农业机械名称与牌号、人员伤亡和损失等情况,填写农业机械事故报案登记表。
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有条件报案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要负事故责任。
农业机械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要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
作出这一规定,更有利于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都要赶赴现场,通过对现场的调查,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
涉及当事人嫌疑犯罪的,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实施侦查。
(四)抢救受伤人员。
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是降低农业机械事故死亡率的重要措施。
如果在事故发生后的5分种内对伤员采取必要急救措施,并在30分钟内送到医院急救,约有20%的受重伤人员可以免于死亡。
本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操作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
一是要从本人掌握的急救知识实际情况出发,做好对受伤人员的临时紧急抢救;
二是当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时,应当标明位置;
三是要寻找或拦截车辆,尽快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
四是要向急救、医疗机构报告,要求尽快赶赴现场抢救。
第四节农机驾驶操作员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本条是关于违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条例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规定了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的,强制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等三种处罚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
不能随意改变实施处罚的顺序,比如常见的“先罚款,后改正”;
不能够同时实施三个层次的处罚;
不能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行为和处罚措施。
二、关于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扣押,目的是制止其违法行为,中止具有事故隐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具备的相应合法证明,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补办了相应的手续,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就应当将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时退还给当事人。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违法制作、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等证件的制作与核发权专属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伪造、变造;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关于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这里的“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主要是指借用、盗用或者使用被偷、被抢、被骗、收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无证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所称“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从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操作证件被吊销、暂扣;
使用伪造、变造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未随身携带的,则不属于“无证”范围。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拖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