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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群岛国、内陆国、群岛基线、公海、沿海国

第三章渔业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节国内外渔业现状概述

1.渔业资源的基本特点

2.海洋鱼类资源捕捞过度的表现及其成因

第二节国际渔业法规概述

1.双边及多边渔业协定的签订

3.国际法、国内法、渔业法规、国际渔业法规

第三节国内渔业法规概述

1.国内渔业法规

第四节渔业法规的作用、特点和一般原则

1.渔业法规对渔业生产的调节作用(宏观作用和微观作用)

第四章国际渔业法规

第一节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及其渔业制度

1.群岛国、群岛基线、群岛水域

2.领海基线的类型

第二节专属经济区的渔业制度

1.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养护和利用的基本规定

2.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对海洋渔业管理的影响

4.降河产卵种群、溯河产卵种群、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

第三节大陆架的渔业制度

1.海洋法上的大陆架概念和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的区别

第四节公海的渔业制度

1.公海自由的主要内容

2.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及其主要限制

3.登临权、紧追权

4.现行公海渔业制度的缺陷及其发展趋势

第五节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1.制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背景及目的

2.行为守则对渔业的影响

第六节《执行协定》

1.《执行协定》对公海渔业管理的影响

2.发展和使用有选择性渔具的主要原由

第七节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渔业协定

1.在中日渔业协定下,中日双方在东海形成的不同性质水域及管理

3.在中韩渔业协定下,中韩在黄海和东海北部形成的不同性质水域及管理

第五章我国的主要渔业法规

第一节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简史和现状

1.我国现行的渔业法规体系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确定的渔业生产方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确立的渔业管理基本原则及其原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特点

第二部分:

核心内容解读

一、主要名词

1.法律: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可分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2.法规:

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可分广义上的法规(一切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和狭义上的法规(特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的形式)。

3.国际惯例:

是指各国的一般实践被接受为法律的;

也就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且经常被采用的规则,一般是不成文的(本身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4.国际条约:

是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在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5.海洋法规:

是调整各种海洋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的总和;

可分国内海洋法规和国际海洋法规。

6.渔业法规:

指有关渔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有关渔业各种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7.内水:

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水域。

8.领海:

是领海基线向海一侧,邻接内水或海岸,处于沿海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一定宽度的一带海域。

9.领海基线:

是测算沿海国家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该国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10.群岛基线:

是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可作为测算群岛国领海和其他海洋区域宽度的起算线。

11.陆地污染源:

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12.环境污染:

分为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

点源污染指有固定排放点的污染源(如企业污水的排放):

面源污染则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如没有排污管网的生活污水的排放)。

13.沿海国:

其陆地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邻接海洋的国家。

14.内陆国:

是指没有海岸的国家。

15.登临权:

指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

的船舶而进行检查的权利。

16.紧追权:

指沿海国对违反了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并在公海将其扣留或扣押的权利。

17.溯河产卵种群:

指生命周期的大部分生活在海洋,但到一定时期洄游到固定

的淡水河流、湖泊进行产卵的鱼种,如:

鲑鱼类、长江鲟等。

18.降河产卵种群:

指生命周期的大部分生活在淡水,但洄游到海中或海淡水交

界处产卵的鱼类种群,如鳗鲡等。

19.国内法:

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

即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20.国际法:

是指调整各种国际的、区际的、国家之间的或一国涉外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形式包括:

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二、思考集锦①

1.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法规的类别(①法律;

②法律解释;

③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⑤规章)

3.法律法规的作用(通常认为其作用是为了城邦的“善业”和“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具体而言,其作用包括①明示作用;

②预防作用;

③校正作用;

④净化作用)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最全面和最有权威性的国际海洋法法典,对维护发展中沿海国家的合法海洋权益和解决海域争端起到重大的历史性作用,在人类开发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活动中具有划时代意义,也是世界海洋法发展史上一个伟大的里程碑)

5.国际法的功能(其在国际交往中的价值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四大方面①构建秩序;

②维护和平;

③促进发展;

④推动外交)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洋开发的主要内容(①确立了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原则;

②历史性权利原则被放在重要地位;

③岛屿和岩礁在海域划界中的地位被严格分开;

④宣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及该区域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⑤规定要用和平方法解决有关海洋法的争端,作为各缔约国应尽的义务)

7.我国海洋法规的主要类别(主要法规有四大类:

①海洋资源类;

②海洋环境保护类;

③涉外海洋活动管理类;

④国家基本行政程序类)

8.渔业资源的基本特点(渔业资源是可再生性资源;

但其再生能力有限;

渔业资源具有共有性、流动性,而人们对资源量的估计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很容易造成捕捞生产的盲目性和竞争性;

在缺乏有效管理的情况下,就容易导致过度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

9.国际渔业法规的渊源(与国际法一致,主要是有关渔业的国际条约以及由国家在渔业领域的实践所形成的国际习惯;

其中,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和加入国具有拘束力;

而国际习惯适用于所有国家)

10.双边协定的签订(签订流程分起草、签署和生效,即:

在缔约双方对协定所涉及问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双方所采用的文字共同起草协定文本草案;

然后经缔约双方讨论,并完全取得一致同意后,

由双边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

再由各自在国内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相互交换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批准书后方可正式生效)

11.多边协定的签订(也分起草、签署和生效三步:

先由缔约各方就所涉问题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按共同达成的原则起草协定;

继而根据缔约各方商定的程序规定,采取协商一致,或投票表决的形式通过草案后,由缔约各方授权的代表签字;

然后签字国按其国内法规定,履行相应的国内法律手续;

生效时间可由缔约国协商确定;

起草由专门机构或商定的起草小组进行)

12.大陆架概念的区别(地质地理学上,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开始,海底坡度平缓,一般水深不过200米的海底区域,其外缘止于海底坡度急剧增加之处。

而在海洋法中,大陆架被定义为: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海洋法上的大陆架概念实际上是包括了沿海国领海之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即包括了领海以外的整个大陆边)

13.渔业法规的宏观作用(从宏观看,渔业法规是国家对渔业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其作用主要是有效调整有关渔业的各项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限制各种消极因素的增长,保障正当权益的实现,引导渔业生产朝着持续、健康的方向发展)

14.渔业法规的微观作用(从微观看,渔业法规可分八项作用:

①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②促进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合理利用;

③实现渔业权利分配;

④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

⑤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⑥维护国家渔业权益;

⑦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⑧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15.公海概念的演变(在传统的海洋法中,公海是指国家的领海和内水以外的全部海域,即领海之外就是公海。

而按如今的《公约》规定,公海是指:

不包括在国家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全部水域。

公约所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和群岛水域制度以及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已使传统意义上的公海范围大大缩小)

16.领海基线的类型(领海基线可分为四种:

①正常基线<

适用于海岸线相对平直、海陆界线明显的海岸情况>

②直线基线<

适用于海岸线极其曲折或紧邻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沿海国的情况>

③混合基线<

适用于海岸线漫长、地形复杂、沿岸地形变化较大的沿海国>

④特殊基线<

等深线、经纬度线等>

17.公海自由的基本含义(公海自由基本含义主要包括三项:

①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②各国在公海的权利平等;

③侵犯公海自由原则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18.公海自由的主要内容(公海自由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①航行自由;

②飞越自由;

③捕鱼自由;

④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⑤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或构造的自由<

受大陆架有关规定限制>

⑥科学研究自由<

受大陆架有关规定和海洋科学研究有关规定的限制>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制订渔业法的立法目的是: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0.我国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根据《渔业法》第3条规定: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三、思考集锦②

1、有关专属经济区渔业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特殊区域;

该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即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专属管辖权),包括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养护及管理。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全面改变了海洋渔业开发和管理的格局,建立了海洋渔业管理的国际新秩序,对海洋渔业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包括:

①实现了渔业资源的再分配;

②降低了海洋渔业资源被过度开发的可能性;

③产生了一些新的渔业管理问题;

④加强了渔业管理的国际合作。

2、有关公海捕鱼自由

公海捕鱼自由是长期以来国际法所承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既是国际习惯法的一条基本规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其他国际公约所明确肯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有国家均有权由其国民在公海上捕鱼”。

公海捕鱼自由应由每一个国家行使,无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

但公海捕鱼自由是相对的,其已受到包括《公约》在内的很多国际条约的约束和限制(主要是要求公海捕鱼国承担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

从公海渔业制度的现状可以预测其发展趋势主要如下:

①强调捕鱼国家与毗

邻公海的沿海国的合作;

②加强对公海渔船的监测控制和检查监督;

③限制公海允许捕捞量,并实施国别配额管理;

④有些渔具渔法将受到进一步的限制甚至禁止;

⑤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作用将得到强化;

⑥船旗国将承担更多的义务;

⑦一些国家管辖水域内具体的渔业管理措施将越来越多地用于公海。

总之,对公海渔业的限制将向着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具有可执行性的方向发展。

传统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公海捕鱼自由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越来越多的对公海捕鱼的限制。

3、有关公海渔业制度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如不对公海渔业资源加以保护,将导致公海渔业资源的衰退;

同时认识到,在公海捕鱼自由的原则下,要保护公海渔业资源,只能通过国家间的谈判和签订国际公约或协定,由有关国家采取统一的保护措施,才能限制公海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继承传统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对它的限制及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原则,要求沿海国在行使公海捕鱼自由的权利时,承担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

但其所规定的“养护生物资源”等义务,大多是原则性、需要有关国家主动履行的义务;

无论是有关海洋法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或是《公约》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都存在明显的执行上的缺陷。

有关公海渔业的规定并没有解决公海渔业资源的分配问题;

此外,不同国家或不同文化背景的群体对一些特定生物资源的不同看法所产生的观念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海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有效性。

4、有关群岛水域及群岛国

在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群岛国,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可作为测算群岛国领海和其他海洋区域宽度的起算线,即群岛基线。

群岛水域指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全部水域,不论其深度和距离海岸的远近。

群岛水域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一个特殊的水域,既不同于内水,也不同于领海。

按规定: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但此项主权受到公约有关规定的条件限制,具体包括:

①在不影响其主权的前提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

②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

③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该邻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权益,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均应继续,并予以尊重。

5、有关《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行为守则》是在全世界主要渔业资源出现严重的过度捕捞、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情况下,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主导,经各国共同努力而制定的;

是各国自觉意愿的充分体现。

尽管本身并不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其提出的负责任渔业行为的原则和标准,已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同,并成为国际和各国渔业管理中自愿遵守的重要行为指南。

从这一点上讲,《行为守则》已成为国际渔业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渔业法规。

作为一份建立在自愿遵守基础上的国际渔业指导性文件,《行为守则》的某些部分以有关国际法规为基础,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的国际渔业协定;

同时,守则也包括了其他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等。

因此,《行为守则》可能具有或者已经具有某些方面的法律约束力;

其适用于全球范围的所有渔业领域(包括捕捞、加工、贸易及水产养殖、渔业研究等)。

《行为守则》在认清世界渔业和养殖业基本状况的前提下,提出了改变渔业基本状况的措施,有利于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和可持续性利用及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强调的渔业行为和渔业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实现渔业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

6、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法规体系的基本法,体现了国家在渔

业发展和管理的基本政策。

《渔业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渔业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2000年《渔业法》修改以后,更符合

我国渔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和渔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进一步适应了国际渔业管

理的发展趋势。

概括起来,我国的《渔业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①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

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②与国际新海洋制度相衔接;

③加强渔业管理,

适应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变化;

④规范渔业行政主体行为,促进渔业管理依

法行政;

⑤完善法律责任,促进市场经济下的依法治渔。

7、有关我国现行渔业监督管理

《渔业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因此,我国的渔业监督管理原则即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所谓“统一领导”,是指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安排。

“统一领导”是我国行政管理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

此外,渔业资源的洄游性和渔业生产的流动性也决定了对渔业的监督管理特别需要统一的领导和协调,才能保证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正确、有效开展。

《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因此,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国的渔业监督管理行使统一领导权。

而“分级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辖水域的渔业实行监督管理,这既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管辖水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实施渔业监督管理权。

《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渔业监督管理权。

8、有关水产养殖发展问题

从水产养殖的发展现状看,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水域环境的污染以及病害、生态、品质问题等,且这些问题的产生大多与实施的水产养殖技术相关。

例如:

不合理、不正确地投放或使用养殖饵料或饵料添加剂、肥料和化学药品,如治疗剂、激素、抗生素等,会直接污染养殖水域。

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如死鱼或病鱼、污泥、多余的兽医药和其他危险的化学投入物,若处理不当,也会造成养殖水域的污染。

此外,养殖密度不合理也会对水域环境产生危害。

取水、用地等水产养殖活动则可能造成不利的生态变化。

养殖鱼类或其他水生动植物之间的病害传播一直是困绕养殖生产的一个重要问题,若发生在在非封闭的养殖水域,这种病害传播很容易危害野生种群。

生物技术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在把非当地种或遗传变异种类引入养殖水域时,如果隔离措施不当,则很容易对野生种群产生的不利的遗传后果,并有可能对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产生影响。

水产养殖中不适当的人工饲料、化学药物及其他投入物的使用,可能会直接影响养殖水产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与食用安全。

一些养殖新技术,尤其是基因变异技术,也可能对食用者身体健康产生影响。

9、有关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

渔业生物资源是捕捞生产最基本的物质基础;

要使渔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要防止渔业资源的衰退、枯竭,或使已经受到过度捕捞而衰退的渔业资源得到恢复;

实施科学的增殖保护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举措。

从我国的渔业发展过程看,很多传统渔业资源受到过度捕捞,已严重衰退。

为此,《渔业法》第四章专门对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①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增殖渔业资源

②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③限制捕捞作业

④保护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⑤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限制有害的施工作业、防止环境污染等)

⑥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10、有关我国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

《渔业法》第3条规定: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这一渔业生产基本方针是根据渔业生产的客观规律和我国渔业生产是实际情况确定的。

我国水域辽阔,渔业资源丰富,但在过去一个很长的时期内,由于重捕捞轻养殖、重海水轻淡水、重利用轻管理、重生产轻加工,使捕捞强度大大超过了渔业资源的承受能力,一些传统的渔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而适合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养殖潜力尚未充分发掘;

同时,当前我国水产品加工的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还比较路后,大部分水产品还处于初级原料直接利用的水平,在产品深加工方面和国际水平相差还很大,这不利于水产品的增值和充分利用。

为此,《渔业法》确定了“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的方针,把渔业生产的重点引导到水产养殖上来,同时强调水产品加工的重要性。

实践表明,这一基本生产方针的确定对我国渔业的健康发展确定了正确的方向,对促进渔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很大,《渔业法》确定了“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发展方针,即全国总体上的渔业生产以养殖为主,但各地区可考虑本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生产条件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

充分体现了客观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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