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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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工资拖欠和就业稳定问题,不断增加职工收入,提高职工的消费能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3、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诉讼程序机制对劳动争议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化解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民生和促进企业发展相并重。

要深刻认识保障民生和促进企业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民生为本、企业为基。

既要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要切实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在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多赢和平衡。

 

 

――坚持促进就业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相兼顾。

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规范、引导作用,把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劳动关系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和劳动关系。

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

引导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顾全大局,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避免出现企业大规模集中裁员;

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

劳动关系的调整牵涉到经济、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灵活性。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也要充分掌握部门规章、文件和政策的要求和导向,将执行法律与相关部门规章、政策统一起来,全面、正确理解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确保法院裁判的正确方向。

――坚持调解前置、首选调解和着重调解。

要将调解工作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裁判方式,在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开展调解工作。

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进行诉前调解,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力争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于诉前。

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开庭时、庭审后及判决书送达前均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

二、当前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主要措施和相关法律适用

(一)妥善审理拖欠工资和裁员争议案件,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就业形势的稳定和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1、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稳定就业岗位。

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进行的裁员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要鼓励和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2、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争议的审理,保障农民工权益。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处理。

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

3、依法引导与规范弹性用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加班工资引发的争议,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如果约定的薪酬较高且明确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的,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对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仍然应当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裁量。

4、灵活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

对资金短缺但仍然能够正常经营、具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要尽量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允许企业继续使用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尽可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劳动者的长远利益。

对企业主非法撤资逃薪的案件,要加大诉讼保全工作力度,迅速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有效控制企业财产,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5、建立集中指定管辖制度。

对企业主非法撤资逃薪引发的同一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多起案件,分属不同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被诉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报告省法院,由省法院依照级别管辖的规定集中指定被诉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妥善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着力构建和维护公平、诚信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实现劳资和谐。

1、合理规范非典型性劳动关系。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自行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应认定双方形成了非典型性劳动关系。

双方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的争议,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但劳动者要求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审理涉及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争议案件,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依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只有在存在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事项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标准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要求按照法定标准补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审理因劳动合同变更引起的纠纷,要在坚持充分保护劳动者生存权的前提下,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4、审理劳动者辞职纠纷案件,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与辞职自由,又要依法规范劳动者的辞职行为,防止因不诚信的辞职行为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有服务期约定的外,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或者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着力构建多元社会保险事故救济体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

1、准确把握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

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严格把握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

对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

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妥善加以解决。

2、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3、正确认定工伤保险赔偿与商业保险赔偿的关系。

用人单位主张从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对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合同已经获得的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5、妥善处理个人承包引起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赔偿,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机制

1、着力构建劳动争议案件三方合议裁判机制。

从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中选任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组成由法官、工会组织人民陪审员和企业家协会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的合议庭,进一步提升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质量和效果。

2、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与省总工会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及其特邀调解员的作用,促成劳资双方达成谅解,实现互利共赢,解决矛盾纠纷。

全面推进企业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和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能力。

3、进一步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机制衔接工作,使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能够在仲裁阶段得到圆满解决,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

省法院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经常性地深入基层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掌握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司法对策,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要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法院开展重点督查,共同分析研究案件高发原因,研究制定司法应对举措。

5、严格执行劳动争议案件信息报送制度。

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审理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苏高法[2008]417号)等文件要求,定期向省法院报告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

省法院将定期对上报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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