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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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土地市场管理科、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科
6
拒不交还国有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7
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
8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
9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44条
10
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8条
执法监察科、土地市场管理科
11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责令恢复原状,可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12
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
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20条
13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18条
14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
(一)项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9条
执法监察科、地籍测绘管理科
15
越界开采
责令退回批准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
(二)项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60条
16
破坏性采矿
处罚款;
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六)项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8条
17
无证勘查,超越批准区块勘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
18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三)项
19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第二款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
20
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加收滞纳金;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
21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
23
不依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
24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
25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
责令限期恢复;
情节严重的,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
26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
27
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28
采取伪报矿种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罚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
29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报送;
逾期不报送的,处以罚款;
仍不报送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6条
30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的;
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的;
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的
责令改正;
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处以罚款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62条
31
停办或关闭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工作经验收不合格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24条
32
不建立开采台阶,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石矿、粘土矿
处罚款,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25条
33
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责令补交监测资料;
逾期不补交的,予以警告,并可处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28条
34
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29条
35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
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以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30条
36
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结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31条
37
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32条
38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33条
39
过量开采造成严重污染、地面沉降
责令停止开采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34条
40
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
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除责令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外,并可处以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35条
41
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36条
42
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37条
43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0条
44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1条
45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2条
46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3条
47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4条
48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5条
49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6条
50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责令限期汇交;
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罚款;
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7条
51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50条
52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51条
53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责令改正,警告,可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29条
54
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
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
表二:
行政许可一览表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初审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
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科
区级审批时限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初审
3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
事权下放各镇(街道)受理、审批并上报
已下放,镇(街)审批时限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初审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54条
临时用地审批
6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审批)
4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15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15、16、17、18、19、20、2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市场管理科
土地出让、租赁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租赁审批—独立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
5工作日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11条
地籍测绘管理科
区设立的测量标志的拆迁由区局审批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37条
不跨区的区级地图编制和不跨区的区级示意性地图编制审核
地图审核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5条
区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由各区受理审批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23条
省直接委托区级代为受理
探矿权新立登记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1条
地矿信息科
市委托的审批权限:
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权限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其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以下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
年开采量为3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珠三角范围内不准开办年产30万立方米以下的石场)。
区审批权限:
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及年开采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的小型矿山由县或县级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新立登记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5、26条
采矿权延续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20条
采矿权注销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7条
采矿权变更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6条
市将该事项下放给区实施
采矿许可证年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
《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表三:
行政强制一览表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对象:
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措施:
暂扣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2条
执法监察科、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科、土地市场管理科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
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36条
执法监察科
表四:
行政征收一览表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补偿总额1.4--2.1%征收(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按2%征收)
1、《关于调整征用土地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函》
2、《关于加强征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2、3条
区级征收部分暂免
耕地开垦费
2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加收20元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10条
土地出让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
土地闲置费
出让(或划拨)地价款20%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4条第2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
销售收入×
费率×
回采率系数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条、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
采矿权登记费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第3条第2款
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第9条
采矿权价款
经评估确认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6、10条
表五:
行政裁决一览表
裁决事项
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4、5条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行政行为项目
土地征收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3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7条、第21条、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2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4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
收回闲置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3条
2.《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15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20条、第24条,《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6号)第4、9条
补充耕地初验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6号)第14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审核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1条
土地登记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61、6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6、7条;
4.《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5、6、7、8、9、10条;
《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9、10条;
由于事权下放,其中的部分业务由地籍测绘管理科负责,部分业务由各镇(街)国土所负责
企业转制土地估价结果备案
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第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