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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牌照指南全.docx

申请牌照指南全

申请牌照指南

申请牌照指南:

信用机构(包括银行)

离岸金融机构(包括离岸银行)1

金融公司

金融中介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2

兑换店(包括兑换柜台)

现金速递公司

不包括经营保险业务及/或管理私人退休基金的金融机构。

有关申请资料请提交到下列地址:

澳门金融管理局

银行监察处

澳门东望洋斜巷24—26号

电邮:

dsb@amcm.gov.mo

电话:

+853********

传真:

+853********

 

内容

A部份.许可制度简述

B部份.申请程序

C部份.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及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1.设立信用机构

2.住所在外地之信用机构在澳门开设分行

3.住所在澳门之信用机构在海外设立附属公司或开设分行/代理办事处

4.设立或开设离岸金融机构

5.设立金融公司

6.设立金融中介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7.设立兑换店或特定机构从事兑换业务

8.设立现金速递公司

D部份.储值卡业务的附加资料要求

A部份──许可制度简述

1.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根据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之组织章程,获授权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提出建议及辅助制定和实施货币及金融政策,并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申请种类

2.根据上述授权及下述法例,AMCM通过其辖下的银行监察处负责处理下列种类的许可申请,并向行政长官提出意见:

(a)在澳门设立信用机构3(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b)住所在外地之信用机构在澳门开设分行(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c)住所在澳门之信用机构在海外设立附属公司或开设分行/代理办事处(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d)设立或开设离岸金融机构4(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

(e)设立金融公司5(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号法令);

(f)设立金融中介公司6或不视为信用机构的金融机构7,不包括由特别法例规范的机构(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g)设立兑换店(九月十五日第38/97/M号法令)及特定机构从事兑换业务(九月十五日第第39/97/M号法令);

(h)设立现金速递公司8(五月五日第15/97/M号法令)。

如何进行申请

拟提交申请取得许可的实体,应按本指南B部份的申请程序办理。

申请许可的各类要求/条件及所需文件与资料在C部份均有说明。

信用机构申请人如果计划发行储值卡,需提交登记的资料包括:

相关机构的详细资料、特定人员如股东、董事和具管理权力的人士及外部核数师的身份资料及D部份之附加资料。

审核的考虑因素

4.行政长官将根据申请的个案情况批给许可。

批给许可的决定将特别考虑申请机构。

(a)机构的目标是否符合澳门特区政府实行之经济及金融政策;

(b)机构业务计划的可行性;

(c)主要出资11股东的适当性、董事会12成员及/或实质管理业务人员的适当性;

(d)如属信用机构的许可申请,该机构能否确保信托予其之款项之安全;

(e)人力、技术和财务资源及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适足性;

(f)机构现时/未来所属集团的结构和特点;

(g)促进澳门金融体系稳定和发展的附加价值。

5.此外,在适用的情况下,海外当局的监管水平也将是考虑的因素之一。

这包括:

相关监管的能力、与AMCM合作的积极性和能力及其符合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程度。

6.在批给许可时,行政长官可订定相关机构须遵守的任何要求或特别条件,尤其是设定资金的来源之条件及对该等资金的使用作出限制。

登记和监管

7.所有获许可的机构在开始业务前必须在AMCM作特别登记。

8.除上述对获许可机构的登记要求外,住所在澳门之获许可机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住所在外地之获许可机构的分行经理,在履行职责前,均须在AMCM登记。

9.对于住所在澳门之获许可机构的股东,其相互之间任何有关行使表决权的协议须在AMCM作登记,否则协议无效。

股东取得或增加主要出资须经AMCM批准,否则不得行使其已取得之表决权。

10.获许可机构受AMCM所监管,而监管行动包括在机构办公地点的现场审查。

获许可机构应熟悉AMCM的监管政策和程序,并根据AMCM所订定之期限,以指定方式提交会计、统计及信息性质等资料。

适用于获许可机构的相关法律、规章和指引请查看AMCM网页。

10的下列相关因素:

(a)机构的目标是否符合澳门特区政府实行之经济及金融政策;

(b)机构业务计划的可行性;

(c)主要出资11股东的适当性、董事会12成员及/或实质管理业务人员的适当性;

(d)如属信用机构的许可申请,该机构能否确保信托予其之款项之安全;

(e)人力、技术和财务资源及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适足性;

(f)机构现时/未来所属集团的结构和特点;

(g)促进澳门金融体系稳定和发展的附加价值。

 

B部份──申请程序

1.准备提交许可申请的实体应尽早与AMCM银行监察处联系,以便在其提交正式申请前讨论有关计划、批准许可的要求,以明确对拟作出之申请可能有重要影响的问题。

2.完成与AMCM的申请前商讨后,申请人应向AMCM提交申请函,说明申请许可的原因,并简要陈述如何或将如何符合有关的许可条件。

申请函应由申请机构的首席行政人员或拥有同等或以上职位的人士15签署(如属设立新机构,则由创立股东或法定代表签署),连同附件所载的申请表和本指南C及/或D部份要求的辅助文件一并提交。

住所在澳门的信用机构如在外地成立附属机构或开设分行/代理办事处,则不需要提交该申请表。

在自有物业内从事某种特定业务(如博彩业务)的机构如计划进行兑换业务活动,也不需要填写申请表。

3.通常情况下,申请机构或拟设机构在提交申请函时应同时附上业务计划。

该计划的内容须确定机构的目标及标的,并表明业务经营的资源配置。

业务计划应经过周详规划,同时对市场需求、客户基础、竞争和经济状况有符合实际的预测。

经营专门业务的机构(如发行储值卡)应在计划中说明这些专门或独有的特色。

计划书应覆盖3年,详尽解释为达成该机构职能所需进行的工作,描述应尽量细致以显示该机构有合理的机会实现计划目标,并将稳健运作,且有充足的资本来支持所涉风险。

4.AMCM处理申请的程序包括对所有相关文件的详细审阅和分析,对相关机构现时或将会成为股东16、董事或经理的人士的适当性的审查。

所涉及的审查程序包括查询或核查以及面谈等手续。

5.AMCM在审查一名人士的适当资格时,将考虑有关人士作交易或从事其职业之惯常方式,尤其是有否显示出无能力以深思熟虑及具准则之方式作出决定,有否显示不履行其义务或作出与保全该机构声誉不相符之行为。

除其他相关情况外,还将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该人士曾否被判决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被裁定为某企业破产或无偿还能力之责任人,而该企业属受其支配或其为执行董事、董事或经理之企业;

●该人士曾否为因特别财务措施而得以预防、中止或避免破产或无偿还能力之企业之执行董事、董事或经理,或在处于该等状况之企业中有支配地位且被认定对上述任一情况负责之人士;

●该人士曾否因伪造、盗窃、抢劫、诈骗、公务上侵占、贿赂、勒索、滥用信任、暴利、贪污、发出空头支票或未经许可接受存款及其他应偿还款项之罪行而被判罪或起诉;

●该人士曾否应对严重或多次违反规范信用机构及其他受AMCM监管之机构业务之法定规则或规章负责。

6.如果申请机构或拟设机构属/将属海外监管当局所监管,该等海外监管当局现有/将来所实施的监管必须适当且能满足AMCM的要求。

AMCM可能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有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的资料以及海外监管当局对该申请的意见。

在向AMCM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应事先咨询其本身所属监管当局。

7.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应确保所需文件/资料完备无缺,并提交一份根据本指南C及D部份而制作的文件/资料清单。

收到申请后,AMCM将首先检查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备。

如需补充/增加资料,将通知申请人或其代表在规定的时间补齐。

不在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料,将构成否决申请的理由,或被视为放弃申请。

8.AMCM将会迅速处理所有申请。

处理时间取决于每份申请的个别情况和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申请的结果将会尽快通知申请人或其代表。

如果在过程中有任何查询或对该申请有任何其他问题,申请人或其代表可以咨询AMCM银行监察处。

 

C部份──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及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1.设立信用机构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1.1拟设立为信用机构的机构应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关股票应为记名股票或须作登记之无记名股票。

有关资本及管理方面的主要要求如下:

(a)如申请成立银行,公司资本最低为澳门币1亿元。

其他信用机构则应遵守在特别法或有关许可之法规的特别规定;

(b)在设立时,公司资本应全数认购并以现金缴付,且最少将有关金额之一半存入AMCM或由AMCM规定的其他机构,以供AMCM支配;

(c)信用机构之管理机关最少应由3名公认具有适当资格之成员组成,其中最少2名为澳门居民且具有担任职务之适当能力及经验,并具备实际管理机构业务之足够权力。

AMCM的评估

1.2对申请作出评估时,AMCM将考虑以下因素:

(a)该机构所属集团的结构、以及该机构主要出资股东的身份是否确知;

(b)如主要出资的未来或创立股东为外地银行,该外地银行是否得到其所属地监管当局的适当监管,并已取得该监管当局就在澳门成立附属/关联信用机构的核准;

(c)该机构的每一位主要出资股东或董事是否适当的据位人士;

(d)该机构是否设有适当的控制系统,确保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士是适当的据位人士;

(e)该机构经营业务是否诚信、审慎、具适当的专业能力,并以不或不可能损害存户利益的方式进行;

(f)该机构的业务计划是否稳健、可行;

(g)该机构是否具有与计划经营业务性质及规模相称的、充足的财务资源;

(h)该机构是否能维持足够的流动性以能按时清偿债务;

(i)该机构在获得许可之时或之后是否能遵守有关业务风险的谨慎规则;

(j)该机构是否能为其资产减值(包括呆坏账的拨备)或折旧、或为可能需要清偿的负债或可能的损失,维持足够的准备金;

(k)该机构是否具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制度、控制系统(包括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机制)及业务持续计划;

(l)该申请是否有利于澳门金融体系的最佳利益。

申请所须提交的资料

1.3申请所须提交的文件及/或资料包括:

(a)申请函,详细说明申请许可的原因、拟设机构的背景资料及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b)已填妥的申请表,包括拟设机构的详细资料、业务计划概要及创立股东、未来董事、未来经理的详细资料与个人声明;

(c)如申请函内未有提及,请说明拟在澳门设立机构的经济金融理由,并指出拟设机构业务符合澳门总体经济及金融政策的可行性及方式;

(d)组织章程草案;以及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可注册拟设机构名称之证书;

(e)若拟设机构为另一间机构的附属公司,须提交该母机构股东大会同意有关申请的决议副本,或由该母机构具法定权限代表所作出的批准;

(f)拟设机构的集团结构图,由直接股东开始,按控股关系逐层显示持有拟设机构5%或以上资本的所有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个人股东;

(g)当持有拟设机构5%或以上资本的股东为公司法人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由该公司注册地登记当局所发出之公司登记证明,惟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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