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植物保护机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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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植物保护机械

CAM-C14-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植物保护机械

 

2014年09月01日发布2014年09月01日实施

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农机产品》(CNCA-C14-01:

2014)制定,由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

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目录

1.引言3

2.术语和定义3

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5

4.认证模式选择6

5.认证单元划分6

6.认证流程及时限6

6.1认证流程6

6.2认证时限7

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7

7.1认证委托7

7.2型式试验8

7.3初始工厂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10

7.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1

8.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11

8.1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的选择11

8.2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12

8.3生产现场抽样检查要求12

8.4生产现场和/或市场抽样检测要求13

8.5获证后监督检查人日数13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和批准13

9.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14

10.认证证书14

10.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14

10.2认证证书的内容14

10.3认证证书的变更15

10.4认证证书的扩展15

10.5认证范围的缩小16

10.6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16

10.7认证证书的使用19

10.8ODM认证证书19

11.认证标志19

12.收费依据与要求19

13.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19

13.1争议20

13.2投诉20

13.3申诉20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21

附件2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24

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6

附件4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及核查方法33

附件5-1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背负式喷雾喷粉机36

附件5-2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背负式动力喷雾机38

附件5-3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背负式喷雾器40

附件5-4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背负式电动喷雾器42

附件5-5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压缩式喷雾器44

附件5-6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踏板式喷雾器46

附件5-7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烟雾机47

附件5-8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动力喷雾机51

附件5-9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喷杆式喷雾机53

附件5-10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风送式喷雾机55

附件5-11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电动气力超低量喷雾器57

附件5-12自走式植保机械产品补充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59

附件6必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61

附件7植保机械关键零部件和材料63

附件8关键生产工序64

1.引言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农机产品》(CNCA-C14-01:

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等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认证机构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按实施规则执行,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认证机构依据实施规则,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结合生产企业分类,明确植物保护机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初始工厂检查

本实施细则中对植物保护机械产品的初始工厂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两部分。

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目的是确保批量生产的植物保护机械与获得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

2.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2.3基本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基于产品固有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2.4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是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简称。

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结果持续符合性、强化监督要求,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不宜使用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对象,通过对不符合发生时可能引起风险的评估,在基本认证模式基础上逐级选择增加必要的认证要素的组合。

2.5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工厂)

生产企业是指对认证产品最终制造、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本实施细则如无特殊说明,生产场所、工厂均指生产企业。

注:

实施规则中的“加工场所”即本定义所指场所。

2.6工厂检查

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所进行的评价活动。

工厂检查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和场所界限。

注:

产品范围指认证产品。

场所界限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活动和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工厂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CCC标志环节所在场所,必要时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即延伸检查。

2.7书面验证

依据提交的书面证据,验证对产品/体系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2.8试验验证

依据样机检验结果,验证产品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必要时,试验验证项目还应包括与不合格相关联的项目。

2.9现场验证

依据现场检查结果,验证对不合格/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2.10一般不符合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偶然性、轻微性失效的事实。

2.11严重不符合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系统性、区域性或后果严重的失效事实,包括不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产品关键项目现场检查不合格、重复发生影响产品实物质量关键过程控制问题、因产品缺陷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等。

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3.1认证机构将生产企业分为A、B、C、D四类,分类原则见表1;

表1: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A

至少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评为A类:

1)初始工厂检查、近两年内获证后跟踪检查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每年不超过2个;

2)近两年内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查等结论均为“合格”;

3)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未有涉及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责任的不利信息。

B

除A类、C类、D类之外的其它生产企业。

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

C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C类:

1)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

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非关键项不合格的;

3)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如能效、性能等)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4)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

D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D类:

1)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

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关键项不合格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认证机构监督检查和/或抽样的;

4)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5)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查等结论为“不合格”;

6)不能满足其它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3.2认证机构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初评价一次,并可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评价。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3.3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照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4.认证模式选择

基本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模式有以下四种:

1)基本认证模式

2)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3)基本认证模式+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4)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具体认证模式依据企业分类结果确定的监督方案执行。

5.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的划分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具体划分依据按照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若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或加工场所不同不得划为同一单元。

6.认证流程及时限

6.1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

认证委托、受理及资料评审、收费、方案策划、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6.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天数,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90天。

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3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10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2天。

境外认证项目认证时限按照认证合同执行。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1认证委托

7.1.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常应通过认证机构网站(),获取认证申请书,按照要求准备纸质申请材料,向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7.1.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

认证机构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

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7.1.3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以ODM/OEM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ODM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证书复印件(含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2型式试验

7.2.1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且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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