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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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符合条件的参评人数比例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奖励标准按照国家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参评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在校学习未超过三个月者。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审定各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八条研究生院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制定每年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制定各学院名额分配方案、审核学院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上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统一保存评审资料等。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评审依据和原则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明确评审指标体系。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
评审过程中,每位评委应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
评委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
不得利用评委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
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应采取公开答辩形式,实行差额评选。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硕士研究生申请时须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博士研究生申请时须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简况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申请材料初审,根据学校分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评审对象。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公开答辩,依据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差额评审,确定推荐学生名单,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审核各学院的推荐名单,组织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学生名单,确定评审结果。
第六章 公示与申诉受理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5天;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名单后,审定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主页公示5天。
第十八条 申请者或相关人员对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曾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请时,申请材料的有效期从上一次申请时间之后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当年度各类校级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范围为:
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非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二章等级、比例和标准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和标准为:
年级
等级
比例
学业奖学金(元/年)
一年级博士
研究生
一等
50%
16000
二等
10000
其它年级博士
30%
18000
12000
三等
20%
8000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和标准为:
一年级硕士
6000
2000
其他年级硕士
(三年级标准折半计算)
第三章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及发放助学金。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及发放助学金;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及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次(当学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未进行学期学籍注册者;
4、休学、保留学籍超过一学期者。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学领导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统筹、协调、监督奖助工作的开展,审定各培养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学业奖学金名单。
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的组织,包括制定工作实施计划、下达学业奖学金名额、审核各培养单位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上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统一保存评审资料等。
第十条各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具体实施,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以及研究生助学金等级确定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同时受理学生申诉,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培养单位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明确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标准和办法,经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施行。
第五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于每学年初开始实施,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入学前完成。
第十三条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及下达:
1、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院按照各培养单位参评人数比例下达。
2、一年级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院根据各培养单位生源质量情况确定等级比例人数下达;
其他年级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院按照各培养单位参评人数比例分年级下达。
第十四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1、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由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奖学金名额,依据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定。
评审主要依据考生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和所获表彰奖励、科研及学术成果等;
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需要,针对博士生选拔方式不同的特点,统筹考虑奖学金的评定,可统一进行评定,也可按比例分类进行评定。
一年级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可在博士生考核选拔中同步进行。
2、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由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奖学金名额,依据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定。
评审主要依据考生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和所获表彰奖励、科研及学术成果等,其中推免生可获得一等奖学金、经我校招生宣传活动考核选拔的优秀学生可获得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学金。
第十五条其他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和办法:
1、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读研究生均可提出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各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依据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进行初步评审,硕士生应将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获奖情况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价,并针对学术型和应用型研究生培养要求的不同有所区分;
博士生主要以所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为评价依据,注重突出高水平、高层次、高质量。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3.各培养单位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将名单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审核各培养单位的评审名单,组织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名单确定后,在本学院公示5天;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名单后,审定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的主页公示5天。
第十七条 申请者或相关人员对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学校于每年10月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在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中施行。
附件3
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学校规定标准学制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研究生,以及非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6000元,共计发放4年;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共计发放2.5年。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按学年每月发放,具体发放办法见下表:
发放对象
发放办法
博士生
一至四年级
每学年2月发放1800元,其余每月发放2200元
硕士生
一、二年级
每学年2月发放300元,其余每月发放700元
三年级
当学年按照六个月发放,2月份不发,3月份发放500元,其余每月发放700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的相应处理为:
1、未进行学期学籍注册者,停发当学期助学金;
2、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公派或受学校资助出国学习交流者,出国期间停发助学金,回国后恢复助学金的发放;
3、在规定学制期限内休学或保留学籍者,暂停发放助学金,复学后恢复助学金的发放;
4、硕博连读研究生转硕后,按硕士研究生标准享受助学金。
第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在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中施行。
附件4
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研究生助教、助管、助研(以下简称“三助”)工作,有利于发挥研究生在学校教学、管理和科研中的作用,有利于锻炼培养研究生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为规范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选聘人员为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研究生助教
第三条研究生助教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承担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组织课后讨论等。
经试讲或考核合格者可承担一定的课程教学、实验和生产实习指导、课程设计辅导等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助教工作的岗位酬金为800元至1600元,每个岗位的具体酬金金额依据学时数、选课人数、工作量等因素而定。
第五条研究生院负责设定研究生助教岗位,每门需要助教的课程可设一至两个助教岗位,岗位的设定在每学期末完成。
第六条研究生助教岗位选聘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各设岗单位进行,选聘工作采取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
选聘工作结束后设岗单位将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统一进行公示。
第七条任课教师负责所聘用助教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助教酬金。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研究生助教酬金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由研究生院按学期发放。
第三章研究生助管
第九条研究生助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承担学校(学院)的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以及担任辅导员助理等工作。
第十条研究生助管原则上每月工作25小时,每月酬金400元。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统筹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定,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初向研究生院提交当年的研究生助管岗位需求。
研究生助管岗位不得涉密。
第十二条研究生助管岗位选聘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各设岗单位进行,采取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选聘工作结束后设岗单位将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统一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各设岗单位负责所聘用助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助管工作按月考核,在聘用期内,设岗单位对研究生助管工作不满意,应与研究生院共同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研究生助管工作酬金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由研究生院按月发放。
第四章研究生助研
第十五条研究生助研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协助导师从事文献检索、理论研究、科学实验、工程设计、设备调试、社会调研等工作。
第十六条研究生助研工作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业绩进行考核,自主决定助研津贴的发放。
第十七条研究生的助研费由导师在科研课题经费中支出,经学院、科技处、研究生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财务处发放。
研究生助研费按学期发放,每年六月份、十二月份集中审核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