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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制史3Word文件下载.docx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民事

1、契约☆

(1)买卖契约:

“质”、“剂”

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质”、“剂”有别:

1“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2“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2)借贷契约:

“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例示]08-8.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A.傅别B.质剂C.券书D.书券

【答案】B

2、婚姻☆☆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1一夫一妻。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妻子只能是一个。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同姓宗族联姻易生近亲之害,不利繁衍;

“附远厚别”:

则是为了通过与异姓宗族联姻扩大本族势力。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1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

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

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不能休弃:

“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

“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

[真题例示]04-1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答案】D

3、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

一夫一妻制下,正妻所生子女为嫡出,妾、婢所生子女皆为庶出,地位低于嫡出子女。

故而在继承方面(主要是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嫡出优先于庶出,年长优先于年幼。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裁判者。

周王(天子)

(2)中央。

1大司寇。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2小司寇。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3专门的司法属吏。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3)基层。

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诉讼制度☆☆

(1)狱讼。

1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民事案件称为“讼”;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2)五听。

1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2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3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4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5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判案时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3)三刺。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赵鞅“铸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真题例示]08-10.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

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

"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

不为刑辟"

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

三、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一)法家的变法活动之李悝制《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共6篇。

1、内容。

《盗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贼法》、《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杂法》规定“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主要规定了“六禁”[1]

《具法》规定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的法律原则,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

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特征。

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3、地位。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原文已失传)。

[真题例示]03-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二)法家的变法活动之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车裂而亡)。

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富国强兵”。

1奖励耕织;

2奖励军功。

(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1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

2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1“以法治国”、“以吏为师”:

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2“轻罪重刑”:

3不赦不宥;

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商鞅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奸: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诬告反坐: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5实行连坐:

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

[真题例示]06-15.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

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

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

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

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答案】A

[1]按《晋书·

刑法志》引《新论》所列:

“其杂律略曰:

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

妻有二夫则宫;

曰淫禁。

盗符者诛,籍其家;

盗玺者诛,议论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

曰狡禁。

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

曰城禁。

博戏,罚金三币;

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

曰嬉禁。

群相居,一日则问;

三日、四日、五日则诛;

曰徒禁。

丞相受金,左右伏诛;

犀首以下受金,则诛;

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

曰金禁”。

四、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

(一)罪名与刑罚☆

罪名与刑罚极为繁多,没有系统分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主要罪名有:

1、侵犯财产、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

1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2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3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2、渎职罪。

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

1“见知不举”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2“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3“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2)逃避徭役

1“逋(bū)事”,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2“乏徭”,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

3《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也要加以处罚。

(二)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

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

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廷尉,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3)地方。

郡守、县令兼理辖区司法审判工作;

同时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

2、诉讼制度。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1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2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kūn]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五、两汉(西汉:

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一)法制思想☆☆

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至汉代中期以后,周代“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2、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汉高祖七年诏:

“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A.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B.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C.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3)“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时期确立。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真题例示]05-15.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

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

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

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真题例示]10-13.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二)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社会条件。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2、直接起因。

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内容。

(1)文帝。

1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2劓刑改为笞三百;

3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4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景帝。

1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3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4、意义。

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是历史性的进步。

[真题例示]05-17.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

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

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法史7,0529

(三)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汉承秦制

监察机关

(1)中央:

1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2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

(2)地方

西汉武帝以后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2、诉讼制度☆☆☆

(1)《春秋》决狱

1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2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3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4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5“论心定罪”,《盐铁论·

刑德》中认为: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

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6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2)“秋冬行刑”

1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2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真题例示]06-1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

有人认为丙"

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

论心定罪"

,认为丙"

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

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

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

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答案】C

[真题例示]10-15.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

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

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

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

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

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

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六、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一)法制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二)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2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

(三)三国-魏(220-265)[改个姓名、发、又发]☆

1、《魏律》(或《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八议”入律

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

包括:

1议亲(皇帝亲戚)

2议故(皇帝故旧)

3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4议能(有大才能)

5议功(有大功勋)

6议贵(贵族官僚)

7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8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3、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四)两晋(西晋265-316,东晋317-420)[张杜、罚礼:

5、20、台]☆

1、张杜注律。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2、法例律。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同时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3、“准五服制罪”

(1)《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

(2)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依远近关系分为五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1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4)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4、《晋律》20篇。

《晋律》于西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诏颁,又称《泰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监察机关:

御史台

(1)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2)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五)南北朝之北魏(386-534)[20、当倌、复揍、鞭杖]☆

1、《北魏律》20篇。

北魏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为当时著名的法典。

2、“官当”入律。

(1)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2)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如《北魏律·

法例篇》规定:

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南朝陈(557-589)之《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3、死刑复奏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4、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六)南北朝之北齐(550-577)[大理寺、尚书台、名利、二曹:

5、10、12]☆☆

1、正式设置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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