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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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营养、体格锤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操纵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操纵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治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气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判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治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依照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差不多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差不多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通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把握卫生消毒、传染病治理和营养膳食治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同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气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赶忙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照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适应;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稳;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锤炼打算,依照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刻,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看,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觉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加强饮食卫生治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治理。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治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损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打算,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操纵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操纵治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觉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操纵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操纵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觉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气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觉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气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判;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情节严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治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气构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结合当地实际,依照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方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公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既往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2.癫痫3.高热惊厥4.哮喘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格检查
体重
kg
评判
身长(高)
cm
皮肤
眼
左
视力
耳
口腔
牙齿数
右
龋齿数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检查结果
大夫意见
大夫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
附件2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留存单)
儿童姓名
离园日期
转入新园名称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期:
年月日(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
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备注:
附件3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婚否
编号
照
片
单位
岗位
民族
既往史
1.肝炎2.结核3.皮肤病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6.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血压
五官
化验检查
滴虫
淋球菌
梅毒螺旋体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显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附件4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使用期3年,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机构签发1次。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储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工作单位
年度
体检结果
大夫签名
年月日
检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