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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标准制式服装时,要统一、配套、规范:

(一)按照统一的换装时间和着装要求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并按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臂章、领花等专用标志;

(二)配套穿着,各季节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

(三)不得着破损制式服装,出现破损应及时报有关部门,经批准予以更换;

(四)有统一规定执法标志、胸章、腰带、背带的,在执法时要佩带整齐,胸章佩带在上衣左上口袋上方正中央位置,胸章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腰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五)系扎统一制发的领带,天气特别炎热时,可不系扎领带;

(六)参加重大集会、礼仪活动、外出执勤、岗位培训等应当戴白手套;

(七)除因工作需要或者遇特殊情形,应当着制式皮鞋或胶鞋;

(八)不得背或挂包,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应放在统一配置的公文包内,工作证、执法证放在上衣右上方口袋内。

第十条制服帽佩戴要求:

(一)制服帽帽檐前沿应当与眉齐高,帽徽置于正中位置;

(二)制服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得随意用手提拎,

不得将其当扇子使用;

(三)进入室内脱帽时,应当将制服帽挂在衣帽架(柜)上

(帽徽朝下);

无衣帽架(柜)式,坐姿可以将制服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立姿可以将制式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朝体外,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制式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和帽徽、肩章、臂章、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赠送、出借、伪造或者毁损,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一律上交。

第三节非制服着装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无标准制式服装的,在下列场合或情形下,应当着装统一:

(二)多个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

(三)其他需要着装统一的情形。

第十三条没有标准制式服装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需要着装统一的情形下,应当按以下规定着装:

(一)春(秋)季着装,着深色翻领春(秋)装,浅色长袖衬衣,深色长裤,穿黑(棕)色皮鞋;

(二)夏季着装,着浅色长袖或短袖衬衣,深色长裤,黑(棕)色皮(凉)鞋;

(三)冬季着装,着深色风衣或棉大衣,深色长裤,穿黑(棕)色皮鞋;

(四)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着夏季服装时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穿前露趾、后露跟的凉鞋;

(五)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第十四条无标准制式服装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不需要着装统一的情形下,衣着应当大方得体。

工作期间,不得穿各种文化衫、背心、无袖装、露脐装、超短裙、短裤以及奇装异服。

第三章仪容规范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容整洁、端正,面部洁净、勤剪指甲,不得纹身,不得染彩发。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制服或着统一服装时,不得头发披肩。

第十七条除因工作需要或有严重眼疾外,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时,不得戴围巾、耳套;

不得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装饰品;

不得浓妆艳抹、纹身、染指甲。

第四章举止规范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精神饱满、谈吐文明、举止大方。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任何损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举止和行为。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立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坐姿良好,上身自

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走时应当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不得席地乱坐休息;

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严肃有序,不得搭肩、挽臂、揽腰。

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敬礼手势应当规范:

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

无制服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应当使用规范的交通指挥手势:

(一)指挥车辆直行:

随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

使用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二)指挥车辆左转弯:

随立正姿势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

如果需要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时,左臂伸直与身体成三十度角,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前方)两至三次;

(三)指挥车辆停止:

随立正姿势左臂向上直伸与地面垂直,手掌向前。

如需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右臂与身体成三十度角,向左前方摆动二至三次。

如需变换指挥方向,疏通进入路口的车辆时,可保持停止信号转动,身体面向示意停车的方向。

第二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

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

不得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不得用手敲桌台或玻璃提醒行政相对人;

不得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除正当防卫外,不得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二十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吸烟,不得饮酒,不得在任何情况下酗酒滋事,不得聚集在街头路口、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二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驾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保持速度和距离,确保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不得乱用扬声器。

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打瞌睡、抽烟、吃东西等。

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五章内务规范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内务设置、宿舍环境卫生、

办公秩序要做到整洁有序:

(一)宿舍内床铺应当清洁、铺垫整齐,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向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铺面要保持平整;

(二)办公室内电脑、水杯、笔墨、报纸等各种物品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三)宿舍、办公室的地面、桌椅应当勤清扫、保持干净,无烟头、纸屑和垃圾。

第六章礼仪规范

第三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之间通常称呼职务或姓加职务、职务加同志、姓名加同志;

不知对方姓名、职务时,直接称呼同志。

 

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听到领导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

回答领导问话或受领任务、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三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室内遇领导或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当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来访的群众,应当热情接待,问明来意,虚心接受来访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礼貌周到,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反映问题的群众,应问明情况,进行登记,积极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耐心解答提出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升国旗时,列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领导行举手礼;

单个活动的人员,应当自行立正,着制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风纪监督检查制度,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进行督察、检查,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接受群众监督并服从督察。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机构的法制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可以临时收存或者暂扣其行政执法证、勒令离岗培训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机构追究相应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谈吐文明、语气严肃、用词恰当、礼貌待人,并力求简单明了,不得语言粗俗,讲脏话。

第三条涉及案件事实、定性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等乱表态、乱定性。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使用常用的文明用语,严禁使用生、冷、硬、顶的文明忌语。

第二章文明执法忌语

第五条上路检查时,不得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

例如:

喂,开车(船)的,下车(船)接受检查!

喂,快把证件拿出来!

第六条发现有违法时,不得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类语言。

你胆子不小,钱多了,欠罚!

你是外地的,还敢到我们这儿耍威风!

第七条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

喂,你聋了吗?

要死不活的,你还不快点?

第八条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不得使用拒绝性、羞辱性语言。

我没功夫听你罗嗦。

你还有完没完,我不是已经答复你了吗?

你问我,我问谁?

有什么规定,你自己没长眼睛,不会看吗?

第九条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不得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少罗嗦,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你再狡辩,罚你更多!

你今天不讲清楚,就甭想走。

第十条现场实施罚款、收费,对方不服时,不得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

你老实点,不交钱就扣你车(证)!

第十一条暂扣违法车船,对方不服时,不得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

我就是要扣你的,你还能怎么样?

第十二条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不得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

不用看了!

都是照你说的记的,快签名吧!

第十三条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不得使用挑衅性语言。

我就这态度,你有本事去告吧!

有意见,你去找领导(上级)反映好了!

第十四条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不得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如果下次再犯,就没这么客气了!

第十五条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不得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

咱们走着瞧!

我看你是不想混了!

第十六条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不得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的语言。

我们也不想多事呀,是上面要我们这样做,没办法啊。

第十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行政执法忌语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勒令离岗培训或者收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文明执法用语

第十八条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

我们是XXXXXX(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说明来意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用语规范文明,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配合。

第二十条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用语规范文明,例如:

请出示你的(证件名称)。

第二十一条要求检查(勘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检查(勘查)的事项,用语规范文明,例如:

我们要对XXXXXX进行检查(勘查),请你配合带我们到现场去。

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用语规范文明,例如:

请把XXXXXX(资料名称)给我们看一下。

根据有关规定,你有义务给予我们协助。

第二十三条询问和制作笔录时,明确要求被询问人如实回答询问,询问中要做到问答有序,询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制作笔录后,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要求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

用语通俗、简洁、明了,例如:

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

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你仔细核对询问笔录内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以上笔录属实”的意见、你的名字和时间。

第二十四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的,不得向对方发表结论性意见,用语规范文明,条理清晰,例如:

(一)这是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请你核实。

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

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笔录上签署“以上纪录属实”的意见,并在此处签署你的名字和时间。

(二)根据有关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取证,请如实回答。

(三)根据有关规定,现对XXXXXX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

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XXXXXX(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们现在需要对XXXXXX采取登记保存,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不得销毁或者转移XXXXXX(证据名称)。

这是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

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你的名字和时间。

遇到拒绝签字时,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用语文明,语气严肃,例如:

请你签字。

如果你拒绝或者放弃,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检查完毕时,向行政相对人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

麻烦你了,谢谢。

给你添麻烦了,谢谢。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二十六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行为和陈述、申辩、听证权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依法享有的权利,用语规范简明,语气严肃,例如:

根据调查,你(单位)的×

×

行为,违反了《×

》(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项)的规定,有×

(证据名称)证据证实,拟给予×

(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以上处罚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如适用一般程序的,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用语规范简明,语气严肃,例如:

这是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读,并在此处签署你的姓名和时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十七条做出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用语规范文明,例如:

这是《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用语规范文明,语气严肃,例如:

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名称,用语简洁、清楚、明了,语气严肃,例如:

如果你(单位)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和缴纳罚款的具体数额,并向行政相对人开立缴纳票据,用语规范文明,语气严肃,例如:

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

元,谢谢合作。

这是缴纳票据,请收好。

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例如: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交纳×

元。

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拒绝罚款的法律后果,例如:

如果你拒绝缴纳罚款,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用语简洁,语气严肃、有力,例如:

请不要妨碍我们执行公务。

否则,你将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注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准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依法行政和秉公执法的观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热情服务。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为交通建设和发展服务的意识,依法化解矛盾,为加快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章秉公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并依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执法。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查明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所采取的执法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防止行政程序违法。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说明事由;

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

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制作执法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法定要求。

第三章高效便民执法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办事不推诿,不拖延,不懈怠。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增进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将执法主体和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和监督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文明执法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塑造文明执法形象。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保持着装整洁规范,仪表举止庄重,语言表达准确文明。

第十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的人格。

认真、耐心听取行政相对人和证人发表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和诚恳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廉洁执法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淡泊名利、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严格自律。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权利和便利谋取个人私利,自觉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六章提升道德素养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甘于奉献,作风正派,自觉维护交通执法部门的尊严和交通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汲取新知识,提高各项执法技能,具备交通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忠于职守、公正执法、清正廉洁、不徇私情的理念,培养谦虚谨慎、忠诚守信、踏实肯干、锐意进取的品格。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具有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逢车必查、逢车必罚,造成交通堵塞,不得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对运输鲜活蔬果等产品的车辆进行的检查、滞留和处罚。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

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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