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学大纲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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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知识点
刑法以规定犯罪与运用刑罚的标准为主要内容,以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法律在秩序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是国家最基本的部门法之一;
通过“运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来“保护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刑法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是规范刑法“惩罚犯罪”以及其他功能的基本标准;
我国刑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新中国刑法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有关犯罪和刑罚”事项“必须制定法律”,是我国规范刑法直接渊源的基本原则;
刑法规范内容的抽象性、表述文字的多义性、规范对象的多变性都决定了刑法必须解释,而刑法制裁措施特有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的解释必须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解释的特殊规则。
三、基本概念
刑法刑法的法律属性刑法的价值根据刑法的渊源刑法的解释
四、教学重点和难点
1、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
2、刑法的价值根据。
3、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及特殊性。
第一节刑法与刑法规范
本节:
1学时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政治属性
刑法在本质上定性为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
(二)刑法的法律属性
刑法的法律属性,可以从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联系和内在区别两方面进行考察。
从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联系来看,刑法以特有的社会关系——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为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刑法能够与其他部门法一样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根本原因。
从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内在区别来看,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和调整方式都具有特殊性。
第二节中国刑法发展概况
0.5学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
(一)中国传统刑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中国近代的刑法改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
(一)1979年刑法颁布以前的历史阶段
(二)1979年刑法施行阶段
(三)1997年刑法典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与刑法的任务
(一)刑法的价值根据
保护人民是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惩罚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功能。
(二)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以宪法为根据,主要是以宪法规定的国家的主要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责等内容为根据。
(三)刑法的实践根据
我国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第四节刑法的渊源
一、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是指刑法在现实中的存在与表现形式。
二、刑法渊源的类型
(一)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包括正式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二)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的间接渊源指不能直接援引为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但却为理解刑法规范内容或决定刑法规范适用范围不可或缺的行政法规、国际条约、风俗习惯、法院判例等。
第五节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含义
刑法的解释在国内外刑法学界有不同的理解。
国内学者主张理解为对刑法规范静态含义的客观说明。
而国外学者主张理解为对司法者或者法学工作者以自己的知识结构为基础来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实践过程。
二、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三、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
四、刑法解释的种类
从解释的效力分类可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从解释的方法分类可分为文理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论解释。
思考题
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
惩罚犯罪"
等刑法功能的关系?
2、怎样看待刑法解释论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关系?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它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
在反对封建司法专横的斗争中,西方思想家中提出了罪刑法定、罪行等价和刑罚人道三项刑法基本原则。
1979年我国刑法颁行以后,刑法学界对刑法基本原则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刑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理论界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1979年刑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在刑法总则第3、4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这种以刑法典的形式确立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为理论界研究刑法基本原则提供了立法的根据。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与司法适用。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与司法适用。
3、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与司法适用。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涵
初期的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四条原则:
排斥习惯法、否定不定期刑、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
现代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必要的修正:
由完全排斥习惯法到部分吸收习惯法中的因素,由绝对禁止事后法到实行从旧兼从轻的追诉效力,由否定不定期刑到允许适用相对不定期刑,由禁止类推解释到允许实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罪之法定
(二)刑之法定
第二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发展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定罪上的一律平等
(二)量刑上的一律平等
(三)行刑上的一律平等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体现
(一)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二)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第三节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发展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涵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刑法总则中的立法体现
(二)刑法分则中的立法体现
1、怎样认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中的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2、怎样认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
3、怎样认识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了解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掌握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具体规定。
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规范公民行为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活动的强制力,即刑法规范强制性约束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适用的问题。
其中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空间上对哪些人、哪些地域适用;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何时生效、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
属地原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属人原则、有限制的保护原则以及普遍管辖原则也是决定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重要标准。
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刑法主要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空间效力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世界主义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1、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
2、犯罪地与犯罪时间的确定。
3、刑法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1.5学时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的效力所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学说
(一)属地主义
(二)属人主义
(三)保护主义
(四)世界主义
(五)折衷主义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空间区域,由领陆、领水和领空组成。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也视为我国领域。
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法律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二)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包括以下情形: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特别规定;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特别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特别刑法的规定。
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管辖,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五、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管辖,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六、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本节: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试比较国际法与刑法理论中有关国家领域范围,船舶、航空器以及使领馆法律地位论述的异同。
2、试比较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关于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犯罪规定的异同。
3、为什么我国只在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4、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与《刑法》第452条规定的“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中的“废止”有何区别?
5、如何运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连续状态跨越了数个刑法效力时间段的犯罪行为?
第四章犯罪概念
了解西方犯罪本质的内容,熟悉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概念的一般学说,掌握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特殊本质的揭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范畴和整个刑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基础。
犯罪的概念不仅在刑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同时也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总体标准。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首先要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尤其是要看其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特有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在对这些问题作出肯定结论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认定其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如若不然,就不能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因此,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判断任何一种具体的行为是否有罪,首先都必须经过第一道工序的检验。
犯罪本质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1、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2、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
3、我国刑法中犯罪的一般特征。
4、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第一节犯罪的本质
一、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认定犯罪本质是: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第二节犯罪的一般特征
一、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定义的类型
犯罪定义的类型分为形式的犯罪定义和实质的犯罪定义。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从犯罪的阶级本质和法律属性给犯罪下了一个定义,这是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的高度整合。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三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三)行为犯与结果犯
(四)实害犯与危险犯
二、犯罪的立法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2、什么是犯罪的定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定义是什么?
3、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4、什么是犯罪的分类?
我国刑法对犯罪是如何分类的?
第五章犯罪构成
了解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渊源,掌握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熟悉犯罪构成的要件和体系。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为某种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作为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规格和标准,犯罪构成在整个刑法学理论大厦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在刑法学理论中,如果离开了犯罪构成,那么一切就无从谈起。
这是因为,犯罪构成不仅是认定某种行为是有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而且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因此,要掌握刑法理论的体系和框架,正确定罪量刑,就必须从根本上把握犯罪构成的全部知识。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整体性、抽象性、法定性。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是:
犯罪概念是制定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
(1)两者所揭示的内容不同;
(2)两者所具备的属性不同;
(3)两者所发挥的作用不同。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二)犯罪构成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尺
(三)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四)犯罪构成是刑法科学发展的基础
第二节犯罪构成要件概说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各种构成要素。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
(二)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
(三)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
(四)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犯罪客体要件
(二)犯罪客观要件
(三)犯罪主体要件
(四)犯罪主观要件
四、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犯罪构成的意义有哪些?
3、什么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有哪些?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
第六章犯罪客体
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了解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客体规定所采取的形式,明确犯罪客体的分类。
掌握犯罪对象概念,犯罪概念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及其程度的首要条件。
一个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侵害了一定的客体,侵害的客体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有助于正确量刑。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依不同标准,直接客体可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与随机客体,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与犯罪客体密切相联系的是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1、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2、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3、犯罪对象的概念。
4、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地位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一)法条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二)以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犯罪客体的具体物质表现而说明犯罪客体
(三)通过规定犯罪行为表明犯罪客体
(四)通过规定犯罪被害者说明犯罪客体
(五)通过规定违反的法规揭示犯罪客体
(六)通过同类客体确定直接犯罪客体
四、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做斗争的积极
性
(二)有助于划分犯罪类别,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三)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四)有助于客观地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正确裁量刑罚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二、犯罪的直接客体的种类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二)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与随机客体
(三)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第三节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现象范畴,也称标的。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
犯罪客体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犯罪客体受危害的情况,只能通过其各种外化了的现象,即犯罪对象表现出来。
在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中,犯罪对象具有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因此,犯罪客体是否存在,一般要通过犯罪对象揭示出来,犯罪客体又反过来揭示作用于该对象的犯罪行为的性质。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对象,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不是,它只是部分犯罪之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
1、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客体?
2、如何理解犯罪客体的三个不同层次?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了解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掌握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的概念,不作为成立的条件,熟悉因果关系的内容和地位。
犯罪客观要件,也称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具有客观性、具体性、法定性的特点。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是正确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客观基础,是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特定犯罪成立必须的时间、地点等,是犯罪客观要件的主要内容;
其中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犯罪客观要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犯罪客观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3、危害结果的基本形态。
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一节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也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犯罪的客观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观性
(二)多样性
(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一)必要要件:
危害行为
(二)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一)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二)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三)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四)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
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是:
1、主体的特定性
2、有体性
3、有意性
4、有害性
5、违反刑法规范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一)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二是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的成立要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三)关于持有问题
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