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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噪声和隔声

  7.1.1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

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7.1.2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1.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

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2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1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2.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2.3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

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防潮

  7.3.1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3.2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4空气污染

  7.4.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序号项目限值

  1氡≤200Bq/m3

  2游离甲醛≤0.08mg/m3

  3苯≤0.09mg/m3

  4氨≤0.2mg/m3

  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5mg/m3

  8设备

  8.1一般规定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给水排水

  8.2.1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

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采暖计算温度

  空间类别采暖计算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18℃

  厨房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14℃

  8.3.3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8.4燃气

  8.4.1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

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8.5电气

  8.5.1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

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防火与疏散

  9.1一般规定

  9.1.1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4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

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

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表9.2.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名称耐火等级(h)

  构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墙防火墙不燃性

  3.00不燃性

  3.00

  承重外墙不燃性

  2.50不燃性

  2.00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不燃性

  1.00不燃性

  0.50难燃性

  0.25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住户内承重墙不燃性

  2.00不燃性

  1.50难燃性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

  柱不燃性

  梁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难燃性

  楼板不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

  0.25难燃性

  疏散楼梯不燃性

表中的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题结构。

  9.2.2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

  9.3防火间距

  9.3.1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

  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

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表9.3.2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高层民用建筑9层及9层以下住宅、非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建筑裙房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

  9层及9层以下住宅耐火等级一、二级96679

  三级1177810

  四级14991012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13991114

  9.4防火构造

  9.4.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O.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9.4.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9.4.3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3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9.4.4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5安全疏散

  9.5.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O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

  9.5.2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的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

  9.5.3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

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9.5.4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9.6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9.6.1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6.2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7消防电气

  9.7.1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9.7.2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9.8消防救援

  9.8.110层及1O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9.8.2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的取水要求。

  9.8.3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10节能

  10.1一般规定

  10.1.1住宅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设备和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10.1.2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

  10.1.3住宅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潮。

  10.1.4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10.1.5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10.1.6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10.2规定性指标

  10.2.1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

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

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具体规定性指标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10.2.2当采用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10.2.2-1和表10.2.2-2的规定值。

  表10.2.2-1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额定制冷量CC(kW)性能系数COP(W/W)

  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式/漩涡式≤502.40

  <502.60

  螺杆式≤502.60

  <502.80

  水冷式活塞式/漩涡式≤5283.80

  528~11634.00

  >

11634.20

  螺杆式≤5284.10

  528~11634.30

11634.60

  离心式≤5284.40

  528~11634.70

11635.10

  表10.2.2-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比

  类型能效比EER(W/W)

  风冷式不接风管2.60

  接风管2.30

  水冷式不接风管3.00

  接风管2.70

  10.3性能化设计

  10.3.1性能化设计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目标。

  10.3.2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控制目标限值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10.3.3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和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包含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空气渗透耗热量和建筑物内部得热量三个部分,计算所得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10.3.3-1的规定。

  表10.3.3-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地名耗热量

  指标地名耗热量

  指标地名耗热量指标

  北京市20.6博克图22.2齐齐哈尔21.9新乡20.1西宁20.9

  天津市20.5二连浩特21.9富锦22.0洛阳20.0玛多21.5

  河北省-------多伦21.8牡丹江21.8商丘20.1大柴旦21.4

  石家庄20.3白云鄂博21.6呼玛22.7开封20.1共和21.1

  张家口21.1辽宁省-------佳木斯21.9四川省-------格尔木21.1

  秦皇岛20.8沈阳21.2安达22.0阿坝20.8玉树20.8

  保定20.5丹东20.9伊春22.4甘孜20.5宁夏-------

  邯郸20.3大连20.6克山22.3康定20.3银川21.0

  唐山20.8阜新21.3江苏省-------西藏-------中宁20.8

  承德21.0抚顺21.4徐州20.0拉萨20.2固原20.9

  丰宁21.2朝阳21.1连云港20.0葛尔21.2石嘴山21.0

  山西省本溪21.2宿迁20.0日喀则20.4新疆-------

  太原20.8锦州21.0淮阴20.0陕西省-------乌鲁木齐21.8

  大同21.1鞍山21.1盐城20.0西安20.2塔城21.4

  长治20.8锦西21.0山东省-------榆林21.0哈密21.3

  阳泉20.5吉林省-------济南20.2延安20.7伊宁21.1

  临汾20.4长春21.7青岛20.2宝鸡20.1喀什20.7

  晋城20.4吉林21.8烟台20.2甘肃省-------富蕴22.4

  运城20.3延吉21.5德州20.5兰州20.8克拉玛依21.8

  内蒙古-------通化21.6淄博20.4酒泉21.0吐鲁番21.1

  呼和浩特21.3双辽21.6兖州20.4敦煌21.0库车20.9

  锡林浩特22.0四平21.5潍坊20.4张掖21.0和田20.7

  海拉尔22.6白城21.8河南省-------山丹21.1

  通辽21.6黑龙江-------郑州20.0平凉20.6

  赤峰21.3哈尔滨21.9安阳20.3天水20.3

  满洲里22.4嫩江22.5濮阳20.3青海省-------

  2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

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5)室内得热强度。

  计算所得的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10.3.3-2按采暖度日数HDD18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气调节度日数CDD26列出的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之和。

  表10.3.3-2建筑物采暖年耗电量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

d)空气调节年耗电量?

d)采暖年耗电量Eh(kWh/m2)CDD26(℃?

  HDD18(℃

  Ec(kWh/m2)

  80010.12513.7

  90013.45015.6

  100015.67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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