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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交通运输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

建立并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高油耗的运输车辆进入运输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

(二)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是加快转变道路运输业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道路运输业是用能大户,也是节能减排的重要领域。

据统计,交通运输的石油消耗总量约占全社会石油消耗总量的30%,其中道路运输占交通运输石油消耗总量的50%以上。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客货运输需求旺盛,交通运输能源需求快速增长,道路运输燃油消耗量的比重还在逐年增加。

但另一方面,我国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效率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明显偏低。

资料显示,我国机动车百吨公里油耗水平比欧洲高25%、比日本高20%,道路运输百吨公里油耗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非常明显。

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形势严峻,节能任务艰巨,节能潜力巨大。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减排管理,严格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提升道路运输能源的利用效率,已成为道路运输业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战略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以节能降耗为切入点,促进道路运输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

(三)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是实现道路运输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的有力保障。

根据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2%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3%左右;

到2020年,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6%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5%左右。

实现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工作总体目标,既需要从结构性、管理性节能入手,提高道路客货运组织化水平、提高汽车驾驶员节能素质、大力发展智能交通,也需要从技术性节能入手,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提高低油耗、高技术车辆产品的市场份额,促进车型结构向更加环保、更加经济的方向发展。

今后,我们要把节能作为重要的政策导向,引导运输经营者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的标准化车辆,推广应用节油型车辆,限制淘汰高油耗车辆。

建立并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为实现道路运输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是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

一直以来,营运车辆准入管理主要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以及《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这两项标准,并依据检测结果对车辆进行等级评定。

然而目前实施的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中,对营业性车辆燃料经济性提出的要求是:

百公里油耗量不得大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10%。

110%的考核指标,实质是以汽车出厂油耗为基础,这项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问题,操作性和正确性都较差,导致目前营运车辆的准入油耗检测无法落实。

首先,很多情况下无法获得原车的燃料消耗量,大型车辆往往不能提供该数值,所以110%的限值也便没有了比较的基础;

二是即使能够获得原车的燃油消耗量,但由于汽车出厂的油耗的检测工况未知,检测车速,检测条件未知,因此也无法在台架上模拟相应的工况,结果就是新车出厂的油耗数据无法利用,缺乏可比性。

三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油耗检测,由于没有统一的检测规范,难以准确模拟道路检测工况,无法量化,造成台架和道路检测油耗的数值存在差异,台架与实际道路油耗检测结果的相关性难以确定。

四是目前在底盘测功机的恒速控制方式下进行等速油耗检测,汽车为满负荷行驶状况,而真实的道路行驶状况是部分负荷行驶,检测工况的差异很难保证检测结果的相关性。

因此,在现行的准入制度框架内,增加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了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手段,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是要进一步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监管职责,将节能减排作为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作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是提高道路运输水平和效益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由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不断上涨,汽油、柴油价格也不断攀升,燃油费在道路运输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

据调查测算,2003年燃油费占运输总成本22%,2004年占25%,2005年占28%,2006年占32%,2007年占37%,目前接近40%。

一辆营运车辆如果百公里油耗减少2升,在整个使用期内行驶100万公里,就能降耗2万升燃油,减少成本10万元以上,对降低运输成本的作用十分明显。

客货运输选择好的车型无疑是节油的先决条件,节能环保型车辆将是我国道路运输装备发展的主要方向。

因此,降低车辆的燃油消耗,不仅对缓解国家的能源短缺矛盾是重要贡献,而且有利于促进车辆生产企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高道路运输的发展质量和行业竞争力。

二、强化措施,扎实推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今年3月1日起,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开始对车辆进行核查,标志着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已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定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依法落实工作职责。

交通运输部冯正霖副部长在3月12号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切实加强领导,全力确保组织到位。

11号部令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部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车辆生产企业以及检测机构等多个方面,要按照11号部令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贯彻落实好11号部令的各项规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组织落实好辖区内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建立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规范道路运输证件发放程序,认真组织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把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关。

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前,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和配置核查规范》的要求,做好车辆配置和参数核查,并将核查报告纳入车辆技术档案。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坚决不予准入;

对在核查中发现有多次违规车型记录的车辆生产企业,纳入重点核查企业黑名单,实施重点核查,并将重点核查企业的信息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冯部长同时强调加强宣传,全力确保平稳有序。

认真学习政策、正确理解政策是保障政策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

11号部令的实施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

做好相关学习宣传工作尤为重要。

各级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集中一段时间,结合本地方、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好学习宣传工作,引导广大运管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当前节能减排的新形势,把力量凝聚到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的各项任务上来。

对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的同志要实行全员培训,使他们能熟知和掌握11号部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要认真掌握对新老车型核查的尺度,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我局在5月26日对全省县所、市处维修所长和处长以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同志进行了宣贯培训。

请部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专家来长进行了11号部令、标准及相关配套细则的宣讲工作。

李小希总经济师在会议上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广泛开展11号部令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宣讲、解读等多种形式,引导广大车辆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车主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生产、选购和使用,主动淘汰高油耗车型,为11号部令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省局前期已经将部令及核查规范及时转发到了各市州,并发放了交通运输部和省局印制的宣传光碟和宣传册。

交通运输厅下发了我省具体实施方案(湘交运管<

2010>

187号),通过宣传让我省广大客货运输经营业户了解相关政策,自觉按规定选购使用燃料达标车型。

11号部令及核查工作规范以及我省贯彻落实11号部令的实施方案都可以在省交通运输厅和湖南运管网上可以查询,希望各运输企业的同志们下载并组织企业机务管理人员及车主认真学习领会。

同志们,发展绿色低碳运输,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关系到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交通运输部门的重大责任。

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推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为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

相关设备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

试验道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0.1%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

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检测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专家评审组由节能中心的专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有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以及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不得少于5人。

  第七条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委托至第三方。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和车辆核查结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十三条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第十四条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对经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且经节能中心技术审查通过的车型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车型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型同时申请。

  第十五条《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车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列入《公告》的国产车辆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车辆;

  

(二)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与《公告》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保持一致;

  (三)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拟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向节能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

  

(二)《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第十七条节能中心应当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车型的技术审查。

经技术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节能中心应当书面告知车辆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车型及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要求复核。

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型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车型,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公示后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车型,不予发布,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产品扩展、变更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一)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的;

  

(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的;

  (三)换装发动机的;

  (四)变速器最高挡或者次高挡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的;

  (五)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轮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的。

  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其他扩展、变更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节能中心,并提交发生扩展、变更后的车辆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承诺书。

节能中心应当将相关车型的扩展、变更信息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审查发布:

  

(一)底盘相同;

  

(二)整车整备质量相差不超过3%;

  (三)车身外形无明显差异;

  (四)车长、车宽、车高相差不超过1%。

  第二十三条车辆生产企业对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辆,应当在随车文件中明示其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

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网络及数据库。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数据库纳入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中撤除: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二)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对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资格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节能中心在交通运输部公布违规车型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车辆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有关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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