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户集团专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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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户集团专线合同.docx

大客户集团专线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丙方合同编号:

【】

 

集团光纤业务接入协议书

 

甲方:

【】

乙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年【】月【】日于【】

集团光纤业务接入协议书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乙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鉴于:

甲方拟使用乙方提供的数字专网集团光纤传输,乙方予以同意并由丙方提供技术支持。

为此,合同各方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集团光纤传输:

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端到端:

由乙方提供的骨干网络接入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3月租费:

按月收取资源的使用费。

1.4网络割接:

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工作日:

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资源分配及期限

2.1乙方提供共【条M】集团光纤传输给甲方有偿使用,用于甲方【内部数据传输/互联网接入】。

2.2乙方提供集团光纤传输的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

2.3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协议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外,本合同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年,延长次数不限。

第三条集团光纤传输开通

3.1集团光纤传输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集团光纤传输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

乙方不负责甲方用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3.2集团光纤传输接通后,乙方向甲方出具集团光纤传输开通通知书。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开通通知书后未及时签字确认,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集团光纤传输已开通。

第四条专网使用费及付费方式

4.1甲方使用乙方的集团光纤传输带宽,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初装费【元】,月使用费【元/点/月】,年租费【圆整】,该费用由丙方代收。

4.2集团光纤传输开通后【天内】,甲乙双方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并自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开始计费。

如乙方提供的集团光纤传输开通后,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

4.3若遇国家资费调整时,乙方以“业务通知”的形式以及国家调整资费标准的相关文件或资料送达甲方,经甲方验收认可,“业务通知”可认为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应给予甲方最大优惠幅度。

4.4付费方式为:

乙方对甲方使用集团光纤传输所产生的费用实行每季定期收费。

乙方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二十日前将发票送至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送出的发票后十日内,向乙方缴纳使用费。

4.5甲方提前自行不适用乙方资源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资源使用费。

4.6支付账户及发票

开户银行:

【】

户名:

【】

帐户:

【】

4.6.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款项转入丙方指定的帐户,如甲丙双方开户行帐号或帐户名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4.6.2丙方应在甲方支付协议约定费款项时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第五条三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5.1.1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集团光纤传输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和集团光纤传输故障可向丙方申报。

5.1.2甲方保证对所使用集团光纤传输用于合法用途,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机暂行规定》,并采用相应的技术及管理措施,防止传播含有宣传封建迷信、反党、反政府、黄色、赌博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集团光纤传输转租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5.1.3如因甲方设备故障、操作不当或甲方计算机受病毒、黑客攻击等非乙方原因影响乙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对出现来源自甲方的互联网攻击,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5.1.4甲方应保证连接到集团光纤传输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5.1.5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甲方承诺并确认:

甲方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甲方的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由于此原因所停止网站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5.1.6甲方在使用集团光纤传输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因特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消息等,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

甲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进行检查。

5.1.7甲方单位应承担如下责任:

A、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光纤传输互联网的法规和规定。

B、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

C、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5.1.8甲方应为乙方传输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如电力、施工场地等)。

在传输线路开通后,甲方负责甲方范围内设备的软、硬件调整、调测,同时拥有这些设备的全部产权。

5.1.9本协议涉及的由乙方所安装投入的相关设备,甲方负有保管义务,如果因甲方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甲方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5.2乙方权利义务

5.2.1甲方所使用的集团光纤传输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在协议期内享有使用权。

5.2.2乙方负责集团光纤传输全程连接、调通、专网电路及接入技术故障。

乙方应保证甲方的通信畅通,对相关网络传输设备及传输路由采取相应的备份及迂回措施。

5.2.3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符合技术标准的设备型号、品牌,向甲方提供并安装传输设备。

5.2.4甲方所使用的集团光纤传输因业务发展需要搬迁的,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搬迁服务。

5.2.5乙方负责建立和完善甲方所使用的集团光纤传输的相关资料,并向甲方提供集团光纤传输线路编号、对应时隙等维护所需资料。

5.2.6乙方客户经理全年每日8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报,并负责甲方申报故障的全程处理。

5.2.7本次项目中乙方投入的传输和其他设备,乙方对其拥有全部产权,未经获得乙方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占用、使用。

5.2.8双方责任范围以接入方案中所述界面为准,乙方负责乙方范围内传输线路的开通和提供商定的集团光纤传输带宽。

5.3丙方权利义务

5.3.1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

第六条专网电路的新增与退租

6.1甲方若有新的专网集团光纤传输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开通条件的,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在乙方设备、端口,以及线路资源具备开通条件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开通专网电路。

本合同条款除4.1条外均对新增专网电路适用。

6.2甲方因机构撤销或合并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书面确认后自行解除协议,如果有此产生额外费用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保密条款

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四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8.1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开通时间开通甲方所使用的的集团光纤传输。

如新增集团光纤传输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迟的,开通时间顺延。

由于乙方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的专网电路,迟延时间在【】日内,乙方以免费延长该条集团光纤传输【】使用期限或全额减免该条集团光纤传输【】个月的资源使用费形式给予补偿;迟延时间超过【】日,乙方以免费延长该条集团光纤传输【】个月使用期限或全额减免该条集团光纤传输【】个月的使用费形式给予补偿。

8.2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乙方需在合同承诺时限内修复故障。

集团光纤传输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报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集团光纤传输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修复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或实际恢复使用时间为准。

8.3如甲方逾期支付集团光纤传输使用费用,每逾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0.3%的违约金。

若甲方逾期付费累计超过45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视欠费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甲方的服务,但不免除甲方补缴所欠费用以及违约金的义务。

8.4乙方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进行施工、网络割接、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暂时影响使用集团光纤传输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障碍、恢复线路。

8.5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丙三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9.2.1将该争议提交至【拉萨】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拉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9.2.2向【拉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9.4本合同其他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其他

1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

【】

甲方: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签字人职务:

【】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签字人职务:

【】

日期:

【】年【】月【】日

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签字人职务:

【】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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