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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赔偿金不涉及房产税,不用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又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违约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5.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免税收入能否补偿往常年度亏损?

第一,免税所得能够补偿亏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补偿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

假如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能够结转以后年度补偿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此外,尽管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补偿往常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补偿往常年度亏损。

  其次,查补的所得,不得补偿往常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

“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运算应补税额,但不得补偿往常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运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因此,您说的情形中,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免税收入不得补偿往常年度亏损。

6.银行没收企业假币款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缺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缺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缺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缺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持有、使用假币均属于扰乱金融秩序,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假如持有、使用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企业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因失误而收取假币,进而被银行没收的情形,尽管可能不至于导致刑事责任,但假如承诺税前扣除这部分被没收的假币,这部分不合法的支出由国家税收利益买单明显是违抗税法精神的。

  实务中这部分支出应该由责任人赔偿。

7.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责令企业调增应税所得额?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缺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8.因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等因素,业主收到违约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和谐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连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缘故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您应参照上述文件按照“其他所得”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稳固健康进展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

  为切实做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固健康进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和《转发辽宁省地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固健康进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2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经请示省地税局,现对有关税收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明确如下: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其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适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固健康进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二、往常年度有欠税的中小企业,若符合减免条件,适用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但未按规定申报及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三、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代缴人(不含承租代缴人),如因专门缘故不能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可凭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四、纳税人经营范畴跨行业的,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即可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所属行业按照营业执照确定。

  五、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符合其他减免条件的,能够由子公司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但企业应提供其独立核算、减免税年度为亏损的证明材料。

  六、各基层局在今年的减免税治理中,应重点对享受减免企业的申报和亏损情形进行检查,一经检查发觉虚报亏损或申报不实的中小企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加收滞纳金,给予相应处罚。

                           财产与行为税处

                            政策法规处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稳固健康进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固健康进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和《转发辽宁省地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固健康进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2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进展,依照《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固健康进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法便函〔2009〕5号)规定,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优待政策执行起止期问题

  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待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为2009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享受税收优待政策。

  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政策适用问题

  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无法依照汇算清缴结果准确确定盈亏状况,因此原则上不能享受上述中小企业税收优待政策。

  三、减免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鉴于按照减免税款的所属期进行退税存在诸多困难的实际情形,承诺各基层局对减免税款以下一纳税年度的应征税款抵顶。

即:

2008年减免税款以2009年应征税款抵顶;

2009年减免税款以2010年应征税款抵顶。

  四、税收优待的审批问题

  

(一)审批程序:

  中小企业税收减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各基层局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申请并进行调查,经基层局局长办公会统一研究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法规处。

市局法规处负责接收分局报送的减免税资料,并转同级财产与行为税处初步审核,由法规处汇总审核意见并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统一研究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市局接收减免税申请资料的截止时刻为6月10日。

各基层局应在2009年、2010年6月10日前分批(最多三批)上报上一年度减免税申请。

  

(二)审批资料

  各基层局上报市局的资料包括:

  1. 

各基层局请示文件;

  2. 

减免税企业明细表;

  3.其他按户上报的相关资料:

  

(1)申请书;

  

(2)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表达该户企业的行业、规模及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调查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4)房屋产权证;

  (5)房屋的固定资产账页复印件;

  (6)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往常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联系人:

陈 雪 联系:

22660050 

  附1:

减免税企业明细表(各基层局应以EXCEL表格上报)

  附2: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沈阳市地点税务局

                            2009年4月17日

辽宁省地点税务局

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

      

辽地税发〔2008〕116号

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固健康进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点税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固健康进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意见》第一条所称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是指2008年和2009年年度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应向主管地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行政审批表(税务行政审批规程中规定的表样)。

经主管地点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后,报市级地点税务机关复核汇总,并由市级地点税务机关于次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二、营业税减免问题

符合《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关于转发〈国家进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中小企发[2006]23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免征营业税。

三、河道工程修建爱护费免征问题

对符合《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行业的中小企业,应按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爱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9号)规定的减免费审批程序审批。

     

二ΟΟ八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

优待税收企业通知

抄送:

省财政厅,省局流转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与行为税处

辽宁省地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5日印发

打字:

王中 校对:

政策法规处周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

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辽政发〔2008〕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进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中小企业稳固健康进展,对加快建设国家新型产业基地,推动县域经济进展,巩固和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爱护社会稳固,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改善中小企业进展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用好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研发新产品,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二、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四)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全省14个市每市选择一个县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运行一段时刻后,逐步扩大试点范畴,达到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鼓舞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

  (五)鼓舞国有大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有能力的法人成立贷款公司,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

同时,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

  (六)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

全国性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加幅度较大的,省政府给予奖励。

地点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的50%必须用于中小企业,超过50%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要加大对银行贷款投向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合理使用新增信贷规划,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进展。

  三、支持多种形式直截了当融资

  (七)加快企业上市融资步伐。

选择40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培养对象,自2008年起,5年内确保新增上市中小企业200家。

对新上市企业,省、市政府各奖励100万元。

涉及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发生的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八)鼓舞和关心具有进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等多种形式实现直截了当融资,适当降低发债企业的发债成本,各部门在办理过程中给予支持。

同时,鼓舞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贷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其他形式实现直截了当融资。

  四、支持信用担保机构进展

(九)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

对市级财政安排此项资金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对政府出资且业绩较好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要通过增加担保资金予以支持。

  (十)进一步扩大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覆盖面,将现行的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金的注册资本金条件由2000万元调整为注册资本金或实有担保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十一)对依法登记注册且要紧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其注册资本金超过2000万元,同时符合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担保机构,享受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待政策。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预备,并承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鼓舞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二)鼓舞和支持行业或产业协会组织我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国际产品展销(览)会,开展各类国际标准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等活动,指导和引导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省、市政府在企业引智和购买国外核心技术方面给予支持。

  (十三)加强品牌培养和宣传工作,支持中小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品牌。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闻名商标、中国名牌、省名牌的企业,省、市政府连续给予奖励。

鼓舞外贸企业设立境外自主品牌专营店、研发或售后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企业以并购等方式猎取国际知名品牌。

  六、鼓舞各类人员自主创业

  (十四)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一般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治理费、集贸市场治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等一切登记类、证照类和治理类费用。

  (十五)支持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建设覆盖全省各市、县(区)的创业辅导(孵化)体系。

用中小企业进展资金,鼓舞引导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重点支持大学生、下岗技术工人、回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七、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六)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业、轻工业、纺织服装业的中小企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价格调剂基金,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河道工程修建爱护费,兽药监督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检验费、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对因免收上述收费项目阻碍相关部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同级财政部门要予以适当的经费保证。

  (十七)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年度审计的企业和高危行业、种养殖业等列入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及3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列入信用监管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年度检验时一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十八)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关于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

  (十九)免收企业年度检验费。

扩大免检企业范畴,对信用良好、许可证齐全、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认定为免检企业,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实行年度检验备案制,免收年度检验费;

对2007年7月1日《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已登记为企业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免收年度检验费。

  (二十)免收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费。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其所属分支机构改制为分公司的也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免收设立登记注册费。

  八、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二十一)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做好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加强跟踪和分析国内外市场变化对中小企业进展的阻碍,及时发觉经济运行中显现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并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二十二)加强对中小企业生产要素的和谐,切实解决生产要素供应中显现的矛盾,对省重点中小企业的煤炭、电力、柴油以及生产运输需求予以重点保证。

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为中小企业进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稳固健康进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进展打算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

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业,有关部门将依照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依照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

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

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

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

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

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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