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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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三条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技术规定的要求实施规划测量工作,从严管理规划测量工作的各项程序,确保成果质量,为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规划测量包括规划批前测量、规划实施测量和规划竣工测量三部分。

规划批前测量是指在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许可审批前通过测量及测算的方式获取建设工程的各项技术指标的过程,它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指标的核算和为日照分析提供建筑物影响日照的关键尺寸测量。

规划实施测量是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测量工作,它包括建筑、道路、管线等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和验线。

规划竣工测量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所实施的测量工作,它包括竣工区域地形测量、地下管线跟踪测量、三维数字地图测量和规划复核测量。

其中规划复核测量包括竣工面积、间距、高度等重要规划数据的复核。

第五条规划测量应在充分确认和掌握各项法定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现行规划测量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以及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作业。

规划测量采用的规划指标、术语的具体解释和内容应执行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规划测量的实施对象为个人住宅和农村住房建设项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规划测量内容。

第七条规划测量应积极采用先进测绘方法和高新技术手段,但必须满足现行规划测量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

第八条本规定涉及的各项测量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九条规划测量应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J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等国家现行测绘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强制性标准,同时应符合浙江省、宁波市的有关现行测绘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规划测量采用宁波市独立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使用本市基础地形图、基本控制点成果、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

图幅采用矩形或带状任意分幅。

规划测量的依据、成果等资料为电子数据的,采用下列数据存储格式:

(一)矢量数据——DWG或MDB格式;

(二)栅格数据——JPG或TIF格式;

(三)三维数字地图数据——MAX格式;

(四)原始记录、文档、元数据等——DOC、XLS或纯文本格式。

第十一条规划测量数据的角度量采用度(°

)分(′)秒(″)单

位,长度量采用米(m)单位,面积量采用平方米(m2)单位。

根据需要采用其它单位的,应确保数据表示的正确性、一致性。

规划测量数据的精度和取位应满足规划业务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规划测量属规划审批许可事项的,测绘单位必须在收到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单及附件后,方可受托承接规划测量项目。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在实施规划测量过程中,如出现难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划管理要求或因规划条件不明影响测量工作正常实施的情况时,不得擅自决定和处理,应通过递交规划测量业务联系单(附表1),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规划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规划测量业务联系单由测绘单位填写,提交原规划审批部门。

规划审批部门根据联系单内容,及时回复书面意见。

有下列情况应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实施:

(一)项目实地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规划实施或无法满足总平面图要求。

(二)项目面积、高度、间距等规划重要条件的计算、测量方法没有明确规定。

(三)在复验时发现项目未按规划实施。

(四)有其它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划设计原则和规划技术要求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完成规划测量工作后,应及时整理、提交和归档项目成果资料。

野外观测、校核记录、计算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文件等,应作为成果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规划测量各项成果资料的整理制作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说明充分、制作规范。

所有规划测量项目都应编写规划测量技术报告(说明)。

规划测量技术报告(说明)应包括时间、委托单位、测区位臵、范围、面积、采用的坐标系和高程基准、作业依据、作业方法、实际精度、允许精度、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各类联系单复印件等内容;

野外观测记录或计算资料须单独装订成册的,正文前面;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在规划测量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将规划;

第三章控制测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规划测量所需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可直接利用;

本市基本控制点是指纳入宁波市基本控制网的城市二级;

第十八条规划测量应当采用最新发布的宁波市基本控制;

第十九条大型工程需单独布设控制

精度、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各类联系单复印件等内容。

野外观测记录或计算资料须单独装订成册的,正文前面应附加资料说明。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在规划测量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将规划测量报告依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永久保存。

第三章控制测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规划测量所需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可直接利用本市已有的基本控制点,也可在本市已有的基本控制点基础上另行布设。

布设在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上的等级控制点应纳入本市的基本控制网。

本市基本控制点是指纳入宁波市基本控制网的城市二级以上平面控制点和四等以上高程控制点。

第十八条规划测量应当采用最新发布的宁波市基本控制点成果。

对于同一建设工程,由于宁波市基本控制网复测或改造,使得相关规划测量工作先后采用不同期基本控制点成果的,应在采用新成果前对新旧成果之间的兼容性进行分析,确属无法兼容的,应通过递交规划测量业务联系单,及时将有关问题上报规划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大型工程需单独布设控制网的,应编写相应的设计方案,并经测绘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规划测量采用的控制点,其等级应符合施测要求,使用前应对其成果资料进行分析、检测,检测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周边200m范围内的本市基本平面控制点,经现场确认点位稳固、资料完好、检测数据符合限差要求的,可直接利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附近无本市基本平面控制点,或已有基本控制点不能满足下级平面控制发展需要的,应布设城市一级或二级平面控制点作为首级平面控制。

第二十三条新建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上应根据控制点分布密度合理增设城市一级平面控制点。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布设的首级平面控制点,位于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采用单独编号,不纳入本市的基本控制网。

第二十五条规划放线测站点的平面精度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点(一级图根点)。

提供建设单位的规划放线平面控制点精度不得低于城市二级导线点。

第二十六条用于施测竣工建筑、道路等工程明显细部点、管线特征点以及其它一类地物点的测站点平面精度不得低于一级图根点。

第二十七条图根平面控制点的布设采用导线测量方法的,不得超过两次附合,也不得同级发展。

因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的,可布设不多于3条边、长度不超过400m、最大边长不超过150m的支导线。

第二十八条图根支导线采用全站仪观测的,可采用坐标量测法沿支导线逐站测定下一待定点的坐标,其具体观测方法和要求如下:

(一)一测回中,应采用盘左和盘右各测半测回,分别照准相同已知方向进行定向并直接测取待定点坐标,两个半测回坐标互差限差为±

1.5cm,取两个半测回坐标的平均值作为一测回观测成果。

(二)一测站观测两个测回以上的,各测回观测坐标互差的限差为±

3cm,取各测回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成果。

(三)首站应观测两个测回以上,且各测回必须采用不同已知方向进行定向。

其它站可观测一测回。

第二十九条平面控制点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面控制点的检测可采用单基站RTK、网络RTK、电磁波测距

极坐标法等方法进行,每测站观测不得少于一测回。

(二)平面控制点的检测采用坐标校核的,起算点应选择点位稳固、成果可靠、城市二级以上的本市基本平面控制点,检测点位误差的限差为±

5cm。

(三)平面控制点的检测采用边长、角度校核的,应联测其它点位稳固、成果可靠的同等级以上平面控制点。

检测宜进行一组边长和角度校核,或者对两个不同已知边长进行校核。

校核的限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小于30″;

2、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的相对小于误差1/4000;

3、50m以下的边长检测,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的较差不应大于±

2cm。

确属角度校核条件不具备,且只有一个边长校核条件的,应加强对周边地物平面位臵的检测。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周边500m范围内四等以上的本市基本高程控制点,经现场确认点位稳固、资料完好、检测数据符合限差要求的,可直接利用。

第三十一条对于新布设的城市一、二级平面控制点,应按照四等精度要求测定其点位高程。

第三十二条规划放线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场地以外的500m范围内、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布设或提供2个以上的高程控制点,对于市政工程放线,在工程延伸方向上每隔500m还应增设1个。

具体布设要求如下:

(一)高程控制点的测量精度不得低于五等水准(执行《工程测量规范》的相关技术规定)。

(二)高程控制点标志应采用埋石或在坚固表面刻“十”的方法制作,

对于局部市政工程的高程控制点标志可直接测设在现场合适的固定物上,大型市政工程的水准点标志应稳固,且便于使用。

第三十三条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测量采用的高程控制点,其测量精度不得低于五等水准,其它竣工测量、三维数字地图测量和日照分析测量等采用的高程控制点,其测量精度不得低于图根水准。

第三十四条高程控制测量采用RTK方法的,必须采用本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进行高程异常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等级适用区域范围内作业。

第三十五条高程控制点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程控制点的检测可采用水准测量、单基站RTK、网络RTK、全站仪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进行。

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检测的,测量精度不得低于图根水准;

采用单基站RTK、网络RTK、全站仪三角高程测量方法的,每测站观测不得少于一测回。

(二)等级高程控制点的检测,起算点应选择点位稳固、成果可靠、四等以上的本市基本高程控制点,检测高程误差的限差为±

3cm。

(三)图根点高程的检测,起算点应选择点位稳固、成果可靠、同等级以上的邻近高程控制点,检测高程误差的限差为±

4cm。

第四章规划批前测量

第三十六条规划批前测量包括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测算和日照分析建筑测量。

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测算是指通过在建筑设计图上量算关键形体尺寸,并根据有关计算规则进行汇总核算,得到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过程。

日照分析建筑测量是指通过实地测量、调查、图上量算等手段获取影响日照建构筑物关键尺寸和有关建筑物使用性质、套型结构等数据的过程。

适用于新建或违章建筑日照分析工作的基础资料收集。

第三十七条规划批前测量实施的时间跨度大,一般在建设单位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实施,但为在早期能够让建筑设计方案满足各项规划管理技术指标要求,也可以在建筑设计方案初步明确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规划批前测量都是在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的基础上实施的,在正式测量前必须对建筑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核对,以排除图纸的形体逻辑错误对测量工作造成的影响。

第二节经济技术指标测算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出让合同中所附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地块控制文本)、正式的土地权属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规划主管部门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立、剖面图和节点大样等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DWG格式)。

(三)所有建筑设计图必须明确标示建筑使用性质(如商业、居住、架空、地下室、电信间、管理用房、门卫等)。

(四)设计单位核算的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数据。

第四十条建筑面积测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并符合市规划局有关规定要求;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测算执行《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技术规定。

对于外保温的建设项目,需要根据设计说明书中的保温层厚度对外墙进行扩展后再计算。

第四十一条如有规范及有关文件未明确计算方法的建筑面积,应向规划审批部门出具规划测量业务联系单,并在规划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后方可实施测算;

第四十二条测算分基础性的建筑区域勾划、区域定性(;

第四十三条测算过程中如果建设单位重新提交建筑方案;

第四十四条对建筑设计图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由建设;

第四十五条建筑面积测算成果一般应提交归档下述资料;

(一)原始资料:

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控制文本)复印;

(二)报告说明:

详细描述指标测算的依据和原则,建;

(三)成果文件:

批前规划指标对比复核表(附

见后方可实施测算。

第四十二条测算分基础性的建筑区域勾划、区域定性(包括使用性质、折算系数等)、分项数据计算、汇总、图表绘制和报告编制几部分工作内容。

第四十三条测算过程中如果建设单位重新提交建筑方案图纸,必须核对图纸,比对前后图纸的差异,记录重要的变动说明并对变动所影响的指标进行重新核算。

第四十四条对建筑设计图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重新提交或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技术变更联系单。

第四十五条建筑面积测算成果一般应提交归档下述资料:

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控制文本)复印件;

土地权属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

建筑单体的平、立、剖面图和节点大样图等。

详细描述指标测算的依据和原则,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测算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图变更说明和技术变更联系单原件等。

批前规划指标对比复核表(附表2);

批前建筑项目综合指标表(附表3);

批前建筑单体指标表(附表4);

批前建筑面积明细表(附表5);

批前单体平面功能分区示意图(附图1)。

第四十六条在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以下资料:

(一)测量范围。

一般情况下,测量范围由日照分析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规定要求确定,也可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指定。

(二)覆盖测量范围的1:

500现状地形图。

(三)涉及需要实地测量的实测范围内或周边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资料。

(四)对照地形图与实地地形的差异,重点了解现状地形图中没有表

达的已批在建的建筑、违章建筑、部分临时建筑,以及地形图中存在的但已拆除的建筑。

第四十七条在测量范围内,对于现状地形图中竣工满3年以上的已建建筑也必须重新测量。

第四十八条对于需要实地测量的建筑物其实测精度应符合《宁波市1:

5001:

10001:

2000数字地形测量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其高度数据误差不超过±

第四十九条日照分析建筑测量包括主体建筑测量、客体建筑测量和主客体建筑测量。

主体建筑测量主要是实地测量或纸上量算建筑物的外部轮廓,尤其是北立面的建构筑物必须详细测量,包括室内地坪高程、每层层高、女儿墙高度、檐口高度与水平位臵等。

客体建筑关键在测量需要分析的户内地坪标高,主要朝向的门、窗、阳台的平面位臵(建筑主要朝向的确定可按照《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第3.3.3条规定),以及可能影响自身日照的建构筑物三维尺寸等。

主客体建筑的测量具备主体和客体建筑的双重要求。

第五十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建筑屋顶上的梯间、机房、水箱、坡屋顶屋脊、构架等屋顶突出物的高度与平面位臵进行测量。

如果屋顶特别复杂的,可以通过采样测量关键点来绘制屋顶最小外包络体,用最小外包络体替代复杂屋顶。

第五十一条应对客体建筑需要日照分析的每套住宅建筑内部居住空间个数及分布进行分析或实地调查(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独立餐厅),并将结果明确标示在图上。

第五十二条应对所有实测建筑的使用性质进行实地调查。

特别是对不同层或者同层不同区域使用性质不一致的情况,须仔细调查。

第五十三条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查看其阳台现状是否封闭。

第五十四条实地调查中,特别是一些老建筑,必须重点了解哪些建筑物是竣工后违章改动过的,如阳台未封闭改为封闭,建筑物外是否有自行搭建构筑物违章构造户内空间等。

第五十五条日照分析建筑实地测量成果一般应提交归档如下资料:

(一)文字说明:

包括测量的依据、仪器、作业方法等情况说明。

(二)建筑平面布臵定位图:

含有所有被测量建筑的平面相对位臵与指北针等信息,并在建筑主要角点上标注平面坐标(附图2中样式1)

(三)建筑单体平、立面图。

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主要朝向窗户、每套住宅的居住空间个数分布以及每个居住空间所属的窗户必须在平面与立面图中精确标示。

立面图应标注建筑室内地坪高程与建构筑物高度等。

(附图2中样式2、3)

第五十六条规划实施测量包括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和规划验线。

规划实施测量根据其测量对象(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不同,其工作条件、方法、程序和成果也相应发生改变。

第五十七条规划放线是指根据规划批准的条件,通过精确的测量手段在实地确定建设工程详细位臵的过程。

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放线进行查验,确认建设工程放线位臵符合规划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依据齐全,包括规划管理部门开具的放线联系单、批准的

总平面图(含电子图)、单体建筑施工图(地上、地下各层平面图和桩位图,仅建筑工程提供),以及其他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资料。

(二)场地条件许可,包括现场场地平整,拟建项目范围内建筑已拆除,现场通视情况良好。

第六十条放线条件具备后,测绘单位应按下列步骤实施规划放线工作:

(一)根据放线联系单要求,充分了解和掌握拟建项目周边状况、收集资料,明确规划指标和设计条件,对各项文件资料的现势性、真实性和规划指标的可行性予以确认。

(二)按照总平面图要求,结合单体施工图和建筑几何构型,经济、合理、有效地选定放线点,计算放线条件,并绘制条件坐标计算示意图。

(三)测设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实地定桩、校核,绘制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并完成其它成果编制工作。

第六十一条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应包括地形要素、规划要素、放线要素和说明整饰要素。

地形要素包括图廓以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以外的已有地形要素,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以内与规划条件数据、校核数据有关的地形要素。

规划要素包括征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多层建筑不可逾越线、高层建筑不可逾越线)、定位轴线、地下室轴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电力黑线、文物紫线、轨道橙线等。

规划数据及标注包括规划条件数据、轴线标注、建筑幢号、门牌号等;

规划要素的表示内容应当与总平面图、单体施工图的相关内容相对应。

放线要素包括放线点、放线桩、未定桩、指示桩、验线桩等。

放线标注包括标注线、桩号、校核数据等。

说明整饰要素包括图例和图廓整饰。

其中,图例应当对图中涉及的各

类规划、放线要素符号进行说明;

图廓整饰应当包括内、外图廓、格网及坐标、图名、图号、比例尺、放线单位、成图日期、制图和检查人员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的制作与输出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采用与项目所在地最大比例尺地形图一致的比例尺制作,并确保图面负载适中,内容合理简洁。

(二)图上要素符号的层、色、单元和线型的制作要求按规划测量制图式样表(附表6)执行,其式样见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附图3),应彩色输出打印。

(三)规划条件数据应在与总图对应的位臵表示和标注。

规划条件数据和校核数据配对表示时,应在校核数据后(或下方)适当位臵加注以圆括号括注的规划条件数据。

第六十三条条件坐标计算示意图的制作与输出参照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的有关要求,其式样见条件坐标计算示意图(附图4)。

第六十四条放线成果一般应提交归档下述资料:

放线联系单、总平面图、外业观测、校核、检查记录和计算资料等。

(二)成果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复测)技术说明表(附表7)、条件坐标计算示意图、控制点坐标成果表及点之记、条件坐标成果表、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

(三)成果文件中除控制点坐标成果表及点之记外的电子数据。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线联系单必须是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原件,内容明确,并有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人员的签名。

(二)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和确认的;

(三)对总平面图和单体施工图进行任何调整,必须出;

(四)总平面图应使用满足现势性要求的基本地形图;

第六十六条建筑放线点位选取应遵循有效、经济、合理;

(一)建筑物的放线点为建筑物主中轴线的交点位臵(;

(二)复杂建筑、临街建筑或对建筑退让有要求的建筑;

(三)围墙(栅栏)应根据规划道路退让距离要求及总;

第六十七条放

(二)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和确认的单体施工图原件。

相应电子数据(包括DWG格式的总平面图和单体施工图的电子数据)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三)对总平面图和单体施工图进行任何调整,必须出具设计单位正式的技术变更联系单原件,重新核算和核对规划技术指标,取得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和确认。

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图件前,测绘单位对其加盖测绘资料受理章。

(四)总平面图应使用满足现势性要求的基本地形图。

尚无基本地形图(或地形变化较大)的区域,应委托测绘单位测绘,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第六十六条建筑放线点位选取应遵循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并应满足控制建筑图形强度的要求(各类条件坐标点位选取方法参见附图5),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筑物的放线点为建筑物主中轴线的交点位臵(轴线可延长至交点位臵),矩形等规则形体的建筑单体应测设4个点,复杂形体的建筑物可相应增加放线点。

地下室轮廓线与建筑物主中轴线不一致的,应测设地下室轮廓转角点等特征位臵。

(二)复杂建筑、临街建筑或对建筑退让有要求的建筑,在保证建筑图形强度的前提下应加放与各类红线距离较近点位,并标注距离。

(三)围墙(栅栏)应根据规划道路退让距离要求及总平面图要求选取放线点,退让红线位臵为围墙外边线。

第六十七条放线定桩一般采用解析拨定法,也可采用解析实钉法、网络RTK方法,以及多种方法配合使用的混合定位法。

第六十八条现场场地需满足定桩要求,否则测绘单位应及时与规划管理部门沟通,以确定是否继续进行放线。

宜根据地面情况分别采用带有中心标志的木桩、铁钉等材料实钉,桩

位应稳固、编号清晰;

水泥等坚固地面也可采用刻“十”表示。

放线点遇障碍物、水域等不能实定的,应采用平移轴线测设放线点或按《城市测量规范》的要求测设指示桩。

第六十九条放线应当加强校核,建筑工程放线校核实行图形校核、坐标校核、间距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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