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反窃电综合治理的力度是进一步优化用电环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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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及时成立反窃电领导小组,省公司营
销部用电检查处每年两次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互查,定期召开反窃电工作会议,相互交流反窃电经验。
(2)取得地方政府及司法部门的支持。
经过鞍山供电公司的努力,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鞍山市成立了由主管工业的副市长挂帅,市经委、市公安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领导组成的反窃电领导小组。
向全市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违法行为的通告》。
鞍山供电公司成立反窃电领导小组,组建用电营业稽查局,在市公安局积极配合下展了“打击窃电专项斗争”。
(3)重视舆论宣传,提高全民依法用电意识。
鞍山供电公司与宣传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大张旗鼓地开展反窃电宣传活动,用典型案例警示市民,以法律法规告知市民,使“电是商品,窃电违法、举报有奖”这一观念家喻户晓。
主管领导还亲自走进市电视台直播间,通过空中立交桥《法律咨询》栏目与广大市民交谈,解答市民关切的问题,广泛宣传依法用电的重大意义以及打击窃电的必要性。
同时以大型露天广告牌、社区广告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扩大宣传面,加大宣传力度。
几年来,接到市民的举报电话1100余个,其中查获窃电750余起。
(4)运用科技手段和先进用电检查仪器,开展有针对性的用电检查工作。
经过几年的防治窃电工作,窃电现象呈现出少而“精”的趋势,继续采用过去那种“拉网式”的方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
于是,鞍山供电公司用电营业稽查局在同行业内率先建立起信息工作站,利用本公司现有的科技手段和先进用电检查仪器,开展有针对性的用电检查工作,大大地提高了用电检查工作的效率,取得了显著成果。
2、
以“处”为手段,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
(1)坚持“查、处分离”原则。
鞍山供电公司用电营业稽查局的现场用电检查人员只负责现场检查和取证工作,对查获的违窃电户填写书单后,交给审理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领导、审理员、检查队长签字生效,有效地避免了用电检查人员“私了”等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处理力度和质量。
(2)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原则。
一是对情节严重的窃电分子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鞍山地区先后有15名窃电分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其中刑期超过10年的有3人,另有100余人因窃电被治安拘留,有力地打击了窃电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是对公司内部有内外勾结损害供电企业利益的职工坚决处理,先后有10名营业职工受到处分,其中:
有8人下岗,有2人受到开除局籍、留局察看处分。
对局员住宅、局属企业用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窃电决不手软,严肃处理。
查出10名局员窃电,均给予开除局籍、留局察看处分;
查出9名退休职工窃电,均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造成较大管理损失的供电企业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以“处”为手段,使违法者与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起到了震慑与警示作用。
3、
以“改”为保证,采取“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举措根治窃电。
(1)投入巨额资金对供电网络进行改造,优化配电网络配置,提高了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降低了由于网络配置不合理带来的线路损失。
(2)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改造,提高计量准确性和防窃电功能。
首先是将原先的老式机械表更换成新型多功能电子表,安装具有防窃电功能的电表箱和安装进户电缆。
其次是对原先分散的居民电表进行集中计量改造,有效地预防了居民窃电行为,方便了抄表管理。
(3)在重点用户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终端。
主要针对高压用电户和高耗能户,由安装在用户配电室的管理终端信号发射装置与公司负荷管理系统组成,实行二十四小时远程监控。
该系统具有自动检测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功率因数、谐波、电压合格率等功用和用电异常分析等负荷管理功能。
目前,鞍山地区已有2400余家高压用户安装了此装置。
用电检查人员根据用电异常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用电检查工作。
(4)鞍山供电公司用电营业稽查局及时对查处的窃电户进行自费防窃电改造,做到“查处一户、改造一户、放心一户”,使窃电分子无再次窃电的机会,从根本上解决了重复窃电案件的发生,有力地捍卫了反窃电工作的成果。
到目前为止,已对近2000个窃电户的计量装置进行了防窃电改造。
(5)对不具备防窃电功能的用户计量装置,采用新的工艺标准进行防窃电改造,在电源进户线接引处加装防窃电接线盒;
在室内进户电源裸露处加装防窃电接线箱;
在计量装置中采用国内最高等级(S级)计量CT,使计量误差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因轻负荷少计电量;
计量箱首次采用全白钢箱体、透明树脂面板,具有防腐蚀、防破坏、便于直观检查等多种功能;
在计量箱中加装漏电保护装置,从而避免因负荷过大烧损计量装置及漏电对人身造成的危害。
经过跟踪检查,防窃电改造后的用户表计电量明显增多,成效显著。
4、
以“管”为根本,建立长效机制,巩固防治窃电成果。
(1)在用电营业稽查局信息工作站建立违窃电户及嫌疑户档案,
对其用电情况进行网上跟踪,发现异常,立即对其进行用电检查。
(2)在重点用户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终端。
我们根据用电异常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用电检查工作。
(3)在用电营业稽查局信息工作站建立台区跟踪管理档案,对达标台区和高损台区进行动态管理,一方面监督供电分公司的整改情况,另一方面根据台区损失率的变化,从中查找窃电户。
(4)在营销系统内部建立强有力的制约关系。
用电营业稽查局不仅具有防止窃电的职能,而且在营销系统内部有着很强制约作用。
用电营业稽查局开展的高损台区普查和达标台区考核验收工作就充分体现出了这种制约关系。
用电营业稽查局在进行达标台区考核验收的同时,每月选取一定数量的高损台区、长期划零用户和电量异常用户进行用电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把检查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供电分公司根据用电营业稽查局的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用电营业稽查局反馈,稽查局每月还将检查情况利用《营销稽查工作简报》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这种制约关系有效促进了供用电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5)为强化用电营业现场管理,进一步加强用电营业基础管理工作,实现鞍山供电公司管理效益年的工作目标,鞍山供电公司制定了《鞍山供电公司台区供用电管理考核办法》,对台区实行基本信息准确率、综合线损率、实抄率、计量点完好率、用户窃电率、用户违约用电率等“六率”考核,供电分公司采取相应措施,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台区精细化考核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进行自检自查,向公司申报达标台区,企管部、计划部、营销部、用电营业稽查局组成考核验收组对其进行抽查验收和动态考核,公司根据考核细则对供电分公司进行相应的奖罚。
吉林供电公司采取“打防结合”的方针开展防治窃电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特别是2001年以来推行了营销人员台区承包的机制,将指标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承包人员主动提出防窃电改造用户,更有针对性开展防治窃电工作。
目前吉林供电公司基本根治了窃电行为。
襄樊供电公司非常重视反窃电工作,公司领导亲临反窃电一线,抽调各城区用电检查骨干人员开展联合检查,运用负荷监控等科技手段积极开展反窃电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自2002年-2005年,共查获窃电案件409起,其中:
襄城、樊城、襄阳、开发区四个城区单位282起、其他县市单位127起。
在查获窃电案件中企事业单位157起,商业42起,个体私营企业98起,个人112起。
窃电量超过5万千瓦时的有13起。
特别是今年,襄樊供电公司反窃电小组整合城区用电检查人员力量,在夏季对城区商业街和商业门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不间断的地毯式检查,而检查时间也相应的改到了晚上。
适应环境的改变调整工作方法使今年的反窃电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这期间检查了几百商业户,查获和处理了数十起窃电案件。
对城区的商业窃电户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净化了城区商业用电环境。
在反窃电工作中时,襄樊供电公司坚持依法办理窃电案件,注重细节,加强取证环节,与公安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地打击了窃电分子的嚣张气焰。
常德电业局为了规范用电秩序,查处窃电违章行为,2001年组建了电力稽查局,建立了13人的常年反窃电队伍。
局属10个县级供电单位也成立了3-4人的稽查大队。
几年来,常德电业局坚持以整顿供用电秩序为目的,以打击窃电为重点,狠抓了自身行为的规范,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营业普查活动。
查处了一批窃电案件,重点打击了窃电犯罪。
坚持日常用电检查和营业普查活动相结合,将反窃电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2005年,先后以常电稽[2005]123、170、206号文发出通知,部署了一系列的营业普查专项行动。
5月份,抽调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和各县局稽查人员,对安乡电力局开展了1个月的营业普查集中行动。
6月份,根据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打击窃电和营业普查的通知》要求,布置了全局性的营业普查活动。
6月中旬,由主管领导带队,组织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专责人以及稽查局用电检查人员,对德山供电局进行了突击检查与夜查行动。
之后,稽查局与城区局联合组成5个检查组,对城区用户分片进行了普查。
从8月1日起,又开展了县局间的交叉检查活动。
2006年5-9月,分“全面部署、县局自查、市局督查、重点检查、集中处理、总结整治”6个阶段开展了反窃电专项行动。
经过几年的反窃电工作,常德地区的窃电势头得到遏制,用电秩序持续好转,综合线损率逐年下降。
2005年与2001年比,线损降低1.69百分点,每年减少损失电量4273万kwh。
二、
典型案例
在反窃电工作中,各供电公司的用电检查人员经过艰苦的工作
查获一大批窃电案件,有效地打击了窃电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国家和供电企业的经济利益。
同时,我们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甚至流血牺牲。
这里选取几起典型案例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案例一
1998年12月上旬,鞍山供电公司稽查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千山区小营盘磁性动力机械厂(电熔镁厂)窃电,并声称有专人看家护院,防范严密。
稽查局立即派人通过白天远距离观察,了解该厂地形地貌、变电所朝向等,稽查局领导仔细研究并制定了周密的“零点行为方案”,组织20余人在5名内保分局干警配合下当晚12点乘车前往该厂,对其窃电行为进行查处。
检查人员在离该厂一公里处下车(防其觉察,破坏窃电现场),兵分三路徒步前进,一路直插变电所,一路直奔厂办公室,一路控制厂房。
采取“同时行动、分别控制”的办法,一举查获该厂窃电违法行为。
除业主曹景云利用其房间(锁门)早已准备好的后窗活铁栏越窗跳河逃跑外,其员工全部得到控制。
同时,立即按照依法追究窃电者刑事责任的要求进行了取证,对其窃电方式照像、摄像,取物证、书证等(业主合伙人和其工人的询问笔录),业主合伙人(知情,但不是主谋及行为人)给予治安拘留。
为将业主曹景云及时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对其依法采取了监视居住,放线人,监听手机电话等举措,并于1999年1月21日在铁西某舞厅成功将窃电行为人业主曹景云抓获。
经千山检察院公诉,千山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其窃电195756千瓦时,价值人民币96990元。
最终案犯曹景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宣判大会在供电公司俱乐部召开,社会各界共600余人参加,在社会上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力。
案例二
位于鞍山市铁东区矿工路的鞍山市东方印业有限公司,在鞍山电业局供电线路的大石头分14右2变台上擅自接线用电和在表前接线,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1999年4月6日被公安机关和用电营业稽查部门查获,经理李炳友依法刑事拘留。
该公司从供电设施上直接接线用电的设备有2KW电暖气6组、1Kw电饭锅和“热得快"
电热棒各1个;
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有1.5Kw电暖气1组,容量共计15.5Kw。
经查实,窃电时间自1998年12月6目至案发时共计120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中关于窃电量的确定方法计算窃电量为22320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3380.84元。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认定窃电量折合人民币3450.24元,以盗窃罪判处李炳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鞍山电业局不服,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
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定抗诉和上诉理由成立,终审判决李炳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三
2001年底,鞍山供电公司稽查局通过营配接口信息系统,发现千山区的金家岭线配电量损失大,经排查发现因欠费已被供电局中止了供电的鞍山市正金铸钢厂有重大窃电嫌疑,于是周密组织稽查人员对该厂进行重点监控和多次侦察,在公安干警的配合下,于大雪纷飞的2001年12月14日凌晨三点钟,将该厂的窃电违法行为一举查获,实施窃电的两名电工夏友祥、杨学也被当场抓获,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夏、杨二犯均对自己受厂长刘凯(批捕在逃)指使,利
用夜间在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线用电生产铸钢、白天将线路拆除的间断式窃电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2年12月,鞍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最终犯罪分子夏友祥因窃电六十八天,窃电量价值人民币十五万余元,数额巨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杨学窃电五十四天,窃电量价值十二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犯帮组他人窃电,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案例四
俗话说“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好猎人的眼睛”,2006年7月19日鞍山供电公司稽查局查获的枫林园酒店的窃电手段堪称一绝,但也没有逃过用电检查人员火眼金睛。
在日常用电检查中,稽查局用电检查人员发现枫林园酒店用电情况和电能表计量电量明显不符,于是对该酒店进行了多次用电检查,其中几次发现该户的一块电能计量表没有功率显示,但用电检查人员要进一步检查时,又恢复功率显示,表计正常。
当时用电检查人员就怀疑,该户采用表前接线,利用磁力开关控制窃电线路进行窃电。
由于该户是地下电缆供电,加之用户不配合用电检查,几次检查都没有查到该户窃电的有力证据。
但稽查局始终关注该户的用电情况,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之一。
7月19日晚,稽查局组织骨干力量又一次对该酒店进行用电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酒店表号为61115408的电能计量表没有功率显示,但该表所带的用电设备均工作正常,当要进一步检查时,此电能计量表又恢复了正常工作状态,经过分析确认,该户肯定有窃电行为,稽查局局长潘洪健坚决果断地决定,一查到底,坚决打击窃电嚣张气焰。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局领导亲自坐阵指挥,召集用电检查人员研究制定周密检查方案,从19日晚开始对该酒店用电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在酒店负责人不承认窃电事实,并叫嚣:
“你们查不到窃电怎么办”,稽查局领导果断决定并告知该户,“如果查不到窃电,尽量恢复原貌并赔偿拆扒造成的损失”。
然后,制定好安全措施,雇用力工,在用电检查人员的监护和指挥下,开始从电能计量表沿电源线电源方向对地面及墙体进行破拆,查找窃电点,由于该户将地下电源线经过的地面及墙体全部用混凝土浇筑,破拆难度非常大,力工就累走了四批,最后,找来专业的拆扒人员利用风镐作业,才找到窃电电缆,顺着窃电电缆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拆扒找到了控制窃电线路开闭的磁力启动器,顺着磁力启动器的控制线找到了控制磁力启动器的遥控接收装置。
至此,经过3天两夜的艰苦工作,终于确定了这起利用遥控技术进行窃电的犯罪证据。
酒店经理王某在外逃一个月之余后,经过公安部门的大量工作,在安徽合肥被抓捕归案。
此案正在审理中。
辽宁电力报、鞍山日报、千山晚报、北方晨报等新闻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窃电分子起到了强大的威慑作用。
案例五
汉寿团伙窃电案。
2006年4月,汉寿电力局了解到在常德、益阳、邵阳一带存在一个专以推销窃电技术的职业犯罪团伙。
向市局汇报后,制定了引蛇出洞的方案:
以某钢厂为诱饵,由钢厂负责人与窃电团伙接头,在交付安装费后,窃电团伙对钢厂计量装置实施了窃电。
在掌握这一证据后,引起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决定由市稽查局协助办理此案,并向汉寿县公安局报案,6月28日汉寿公安局立案侦查,抽调了公安、电业部门11名同志组成了“6.28”窃电专案组,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和抓捕工作。
专案组先后5次赴益阳调查取证,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以尹夫庚为首的盗窃团伙,共有17名主要犯罪成员,在常德、益阳、邵阳一带专门选择一些高能耗的工厂,游说老板采取短接电流互感器二次线或安装其自行研制的“磁场机”等方式实施窃电,并收取窃电费用:
一是按窃电百分比分别收取手续费3000元、10000元、10万元不等,二是每月按窃取的电量进行比例分成。
自2003以来,该团伙在湖南、深圳、广东、广西等地作案26起,收取窃电手续费21万余元。
其中为湖南某水泥厂窃取电费480余万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案例六
樊湘峰钢厂绕越计量装置窃电:
这是一起最具典型、性质恶劣的窃电案例。
2004年2月,樊湘峰与合伙人在蔡家岗开办轧钢厂,配电设施安装完毕的当天,樊湘峰指使某电工和本厂职工张中球于变压器低压计量装置前后的地埋电缆上,隐蔽地并联了一组断路器实施窃电,通过操作来达到用电不计量、少计量、正常计量的效果。
同年11月27日,被电力稽查局和市公安局联合行动抓获。
樊湘峰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承认窃电事实,市经贸委召集公检法电对此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多方收集证据,后经武陵区法院认定,共窃取电量40135kwh,电费14718.43元,樊湘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张中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七
2002年7月赞阳供电所村电工曹某在群运村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所辖供电区域中一用户建房用电违章,遂按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曹某与用户发生纠纷,被人当场刺死。
虽然事后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村电工却不再拥有宝贵的生命。
案例八
2003年元月中旬,襄樊供电公司反窃电队及电力警务区对该市金赞阳造纸厂进行联合夜查时,被厂内20余人围攻,其中一人指着程勇威胁说:
“我认得你,你叫程勇!
早晚会要你的命!
”同年9月,程勇再次发现市金赞阳造纸厂窃电,程勇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厂实施了中止供电,并对该厂按有关条例进行了窃电处理。
10月17日晚上9点15左右,程勇一人在市秋风路段进餐时,被人从脑后砸了一砖,程刚刚站起来,又被另一人从左面袭击,用菜刀猛砍程勇面部,致使程勇面部洞穿。
后经医院及时抢救,面部里外缝三层,共21针,伤口长达14公分。
但此案至今未破,凶手未得到惩治。
案例九
2005年1月9日晚7时许,襄樊供电公司袁冲供电营业所主任张朝晖一行6人在辖区吴家营村进行营业普查。
发现该村三组村民陈训良在新建房屋过程中有窃电行为。
供电所工作人员当即核实窃电容量,并依照工作程序请陈训良妻子签字遭到拒绝。
陈训良在外得知消息后打电话威胁说:
“供电所的人一个都不能走,我马上回来。
”当时,供电所主任张朝晖感觉到陈家可能要闹事,考虑到大家的人身安全,便向袁冲派出所报警,请求帮助解决。
8点20分左右,袁冲乡派出所所长靳永国、副所长王华廷和司机周丰收一行三人驱车赶到现场。
此时,陈训良一见公安干警到来便破口大骂。
靳永国和王华廷上前劝说、制止无效。
靳永国、王华廷见其蛮横无理,现场无法解决问题,便对陈训良说:
“走,你酒喝多了,有什么事,我们到派出所去解决”。
陈训良一边继续谩骂,一边借着天色黑,突然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匕首,趁靳永国、王华廷不备,向他们刺去。
其弟陈训建也手持菜刀向公安干警砍去。
王华廷鸣枪示警仍不能制止二人行凶,遂向歹徒射击,击中陈训良腿部。
在与歹徒搏斗中,靳永国胸部被刺成重伤;
王华廷腹部受伤;
司机周丰收腿部受轻微伤。
歹徒行凶后逃离现场。
当晚11时许,靳永国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牺牲;
王华廷经抢救已脱离危险;
周丰收经简单处理后出院。
法律严惩了歹徒,但却不能挽回为电力事业牺牲的优秀干警。
三、
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各供电公司对查处窃电工作非常重视,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在预防窃电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单纯的查处窃电,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铲除窃电的土壤,如何在源头上做好预防窃电工作,让窃电分子无机可乘,是我们今后开展反窃电工作的重点。
首先,在加大打击窃电力度的同时,加大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改造力度,对老旧、破损不具备反窃电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进行防窃电改造,不给窃电分子留下窃电的方便条件。
其次,加大科技投入,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用电检查。
例如,为高压用户和重点用户安装负荷控制装置,对其用电情况进行24小时跟踪,出现异常情况,控制系统自动报警,及时进行用电检查;
完善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对用电量出现异常的用户实现自动提示,便于发现窃电嫌疑户。
2、反窃电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但是,从事反窃电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待遇偏低。
应选拔优秀的人员充实反窃电队伍,打造一支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维护供用电秩序的快速反应部队,保护供电企业的经营成果。
3、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足。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狭义的法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或修改,立法范围仅限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事无巨细,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不可能对任何事情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因而法律规范只能全面而不具体。
“电力法”可操作性差,《供电营业规则》视为“电力法’’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又未明确),准确定义为行业法规,追究窃电分子经济赔偿责任,即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完全适用,依法追究窃电分子刑事责任又存在不完全适用性。
与处理其他刑事案件不同,依法追究窃电分子刑事责任定性容易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