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个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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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
2.2.本制度所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3.配备要求3.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4.职责4.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1.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4.1.6.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1.7.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4.1.8.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4.1.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4.2.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2.2.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2.3.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2.4.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5.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目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安全生产标准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公司生产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3.1.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签发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3.2.总经理和管理层人员要明确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的承诺;
3.3.安保部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3.4.安委会负责在年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和绩效测量。
4.内容与要求4.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4.1.1.各职能部门、从业人员均需制定适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达到如下要求:
4.1.2.1.实用并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适时修订;
4.1.2.2.要与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4.1.2.3.要根据部门、班组、岗位实际情况责任制内容要描述明确、具体、可操作性。
4.1.3.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
4.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4.2.1.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理解特别是管理人员;
4.2.2.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到各部门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4.2.3.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措施与部门从业人员签订“岗位安全承诺书”。
4.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关的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的培训。
4.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每年不少于1次的评审或更新保持适用性:
4.4.1.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符合性;
4.4.2.所有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及适用性。
4.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考核期为一年。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成本费用管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切实落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3.管理和职责3.1.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
审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3.2.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费用使用等;
3.3.落实资金投入工作建立安全费用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3.4.安委会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支付、使用台帐等;
3.5.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3.6.发现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
4.费用控制4.1.制定安全生产费用预算时应切实考虑重大危险因素预防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4.2.财务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进行统计、汇总并在年终总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3.安委会应确保采购的安全设施、物资合格有效符合安全标准或相关要求;
4.4.各部门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时应做到“三到位”即:
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
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
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
5.使用范围5.1.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的评估、改进、监控费用;
5.2.安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改造及检测检验安全标准及标识等项目支出主要指防火、防雷、中暑等;
5.3.劳动保护和保健投入主要指劳动保护用品、员工体检、职业病防护等;
5.4.应急救援设施、培训、演练等投入;
5.5.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例会等费用;
5.6.财产、车辆、工伤保险等保险投入;
5.7.事故处理、员工工伤救治和赔偿等费用。
6.实施程序6.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安委会监督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6.2.安全生产年度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6.3.各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递交费用申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财务部确认方可使用;
6.4.财务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科目按时入账。
7.使用检查7.1.企业总经理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在专题会议总结执行情况;
7.2.重大安全措施项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企业名义汇报执行情况。
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控制工伤事故率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企业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4.1.企业负责人全面领导企业工伤管理工作;
4.2.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人事部负责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4.5..人事部负责根据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人事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5.1.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工伤:
5.1.1.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利益的工作的;
5.1.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的;
5.1.3.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1.4.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5.1.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上事故下落不明的;
5.1.6.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5.2.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3.下列情形之一不认定为工伤:
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3.2.醉酒导致伤亡的;
5.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3.4.企业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6.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24小时内送至人事部及安保部人事部向社保或保险企业申报。
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企业不予承担。
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人事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向社保局申报。
7.工伤认定材料7.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7.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外出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料;
7.5.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6.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7.7.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__论。
8.预防措施8.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8.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8.2.2.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8.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8.2.4.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8.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8.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8.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8.3.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8.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8.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8.3.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