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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的成因Word文档格式.docx

与人的生存、生活相关的外界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和制约着人的行为心理。

根据心理学分析,人的心理结构有三要素:

知(认识)、情(情感)、意(意志)。

人的行为心理一般过程是:

人因自身物质或精神的需要,导致了行为动机的产生即获取某种预期的利益的心理,既而由于思维的惯性即人长期在生产、生活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心理习惯,在头脑中预设出满足这种心理的行为模式(知),并根据知识与经验认识这种预设行为模式与获得预期利益的现实可能程度(识),然后判断与取舍即实现或不实现预设的行为模式或修正预设的行为模式,最后形成肯定或否定的意志(意),实施所确认的行为模式或取消行为。

法作为外界环境,对人们的行为起制约作用。

法是以千百年来人们社会生活的习惯、常识和社会伦理为根基的,人在社会生活中习得的知识与经验,使人能够认知法作为外界环境的制约。

人的正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最终自我决定的对作为外界环境制约因素的法的态度后实现的行为里,所体现出的行为人对法的态度。

  因此,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实际上是影响行为人对法的态度形成的因素。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一)在一定社会时空条件下,生产力和生产资料的结构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该社会的物质生产力系统的结构,从而决定了该社会的物质生产能力与限度、社会利益的分配方式以及能够实现的分配程度。

社会利益总量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总是一定的,分配方式也是一定的,能够实现的分配所能够满足的人的需要也是一定的。

这种满足程度,是决定人们对包括法在内的一切上层建筑的态度的经济基础;

(二)法作为外界的制约因素,通过人的社会生活实践,可由外因内化为行为人的内在的法观念,并成为行为主体内在的行为控制因素,因此法文化传统中形成的人们对法的尊重程度、法的普及程度、人们对法的利益分配制度的接受程度、法在利益的冲突中实现平衡的能力即法的公正性的实现程度,是影响人们对法的态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决定了人们内在的法观念的强弱,以及以法观念为核心的行为控制能力的强弱。

  在此基础上,影响个体犯罪心理成因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根据刺激反应律,刺激引起行为的反应,任何行为都是刺激的影响而发生的。

人的生物遗传性决定了具体的人在生产体物质性要素方面的差别。

这种差别表现为对一定刺激的反应强度的差别。

当反映的强度已不足为个体内在的以法观念为核心的行为控制系统所能控制时,这就成为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生理原因。

影响它的因素主要有:

年龄因素、性别因素、神经类型因素、异常的生物学因素等:

(二)根据反馈原理,某种行为因其在现实生活中多次重复或反复,在一定条件下就会形成类似条件反射的状态,表现为稳定的心理反应习惯的产生,而且不断地得到强化和发展,当具体的人所生存、生活的环境下形成稳定的心理反映习惯本身有违于社会伦理和道德时,这种不良的心理反映习惯的强化和发展趋势就是弱化行为控制能力,形成犯罪心理,这是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环境原因。

影响它的主要因素有:

人格障碍、特定环境下的不良兴趣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个体差异的具体因素,包括生理和心理因素,都可以成为个体不同行为的根据,但是哪些因素可以现实地成为行为主体具体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据,取决于它所遇到的与其发生作用的外部条件,如情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等。

浅析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

青少年犯罪心理是由青少年时期生理、心理发展及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引起的。

从年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方面来看,青少年时期是从儿童向成人过渡的时期,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生理上发生了急剧而显著的变化,而其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合理调节和支配自己活动的能力,在认识与情感、认识与行为、情感与意志行为、独立性意向与认识能力之间以及自我意识内部各成分之间存在着矛盾。

青少年对事物的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情感、情绪的支配而不能理智地思考,不能用意志加以控制;

独立性意向迅速增强,但思想具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不能正确、全面地认识进入社会生活后遇到的各种问题;

自我意识内部产生矛盾,对自己的现状(现实的自我)与理想的自我之间的差别产生苦恼和不安,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形成犯罪心理,产生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青少年时期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的矛盾、心理活动本身各部分之间的矛盾以及心理发展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的产生及其相互作用,是青少年产生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

有关解释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的理论观点很多,国外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种理论:

一、不同接触理论。

认为包括少年犯罪在内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与关系密切的群体的接触交往过程中,通过交互作用学习得来的。

又译为“不同交往理论”。

由萨瑟兰于1939年提出,后来,D.格拉泽补充萨瑟兰的理论,提出了“不同认同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不但可以通过直接接触、交往而获得,而且也可以通过对别人意见、态度及行为方式的认同获得。

二、体型理论。

由美国学者谢尔登提出,并由格卢克夫妇加以发展。

认为少年犯罪的产生与其具有一定的体型及其相适应的性格有关。

谢尔登将人的体型分为4种类型,并认为每种体型都有相对应的性格特征:

①内胚层体型。

这种人身体圆润肥胖,其性格特征为喜爱娱乐、外向、柔顺,几乎对任何体育活动和冒险活动都不感兴趣;

②中胚层体型。

这种人骨骼发达、肌肉健壮,其性格特征为喜欢冒险、爱好运动、专断大胆、争强好胜;

③外胚层体型。

这种人身体单薄、身材瘦长,其性格特征为精神抑郁、沉思内向;

④均衡型。

这是一种综合型体型,没有任何单一类型的突出持征。

谢尔登在研究了波士顿的200名少年犯罪人之后,发现有60%的人属于中胚层体型,而在作为对照组的一般少年中仅有30%的人属于中胚层体型。

以后,格卢克夫妇又根据谢尔登的人体类型说,对少年犯罪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发现在犯罪少年中,中胚层体型者最多,占60.1%(在非犯罪少年中为30.7%);

其次为外胚层体型者,占14.4%(在非犯罪少年中为39.6%);

接着为均衡型者,占13.5%(在非犯罪少年中为14.7%);

内胚层体型者最少,占11.8%(在非犯罪少年中占15.5%)。

格卢克夫妇谨慎地解释这种现象,认为从体型、性格和气质是一个稳定不变的整体来看,并没有使某人成为犯罪少年的犯罪人格。

不过,由于中胚层体型者体格健壮、血气旺盛、不愿受约束,因此在处于不利的环境时,如果其他条件相同,中胚层体型者更有可能采取犯罪行为,而成为犯罪少年。

三、机会理论。

认为下层社会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社会剥夺了他们获得生活目标或取得成功的机会,使他们没有机会以合法的手段达到目的,而只能以非法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愿望。

由美国学者克洛沃德和奥林于1961年提出。

四、亚文化理论。

认为少年犯罪是下层社会少年中亚文化发展的结果。

由美国学者科恩等人提出。

下层社会的青少年渴望达到中上层社会的生活目标,但是由于本身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在学校或社会上的竞争中经常遭到失败或挫折,但是又无法忍受或妥善处理这些挫折,因而逐渐形成了不同于普通社会的价值观念,以此来克服社会适应中的失败与挫折,并且逐渐认为他们不属于正常的社会。

于是,这些青少年自己结合起来,形成亚文化群,共同用反社会的行为来应付社会适应中产生的问题,这样的亚文化群常常被称为“帮伙”。

五、遏制理论。

认为对人的行为的遏制(或抑制、控制)有两种:

一是外部遏制(主要是社会压力);

二是内部遏制(主要是内在控制力)。

当具有良好的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能力时,就能约束人们不致产生犯罪行为;

当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减弱甚至消失时,犯罪行为就会发生。

由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提出。

六、标定理论。

 

认为少年犯罪是社会对有过错的儿童贴上坏的标签的结果,当他们第一次被贴上坏的标签之后,就放纵自己的不良行为,以此来对抗社会对他们的不良标定,从而使他们不断向违法犯罪的方向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者。

由美国犯罪学家贝克尔、E.M.李默特等人提出。

七、社会学习理论。

认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聆听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活动获得的。

由美国心理学家A.班杜拉提出。

获得犯罪行为的外部条件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亚文化群的影响,大众传播媒介中言语、文字、图像等符号的示范;

犯罪行为由于得到外部强化而得以保持;

犯罪行为由于模仿、不利处境的逼迫、诱因的作用、命令与强迫、妄想、酒精作用等因素而被激发。

中国犯罪学界对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也有大量论述,主要观点有:

①青春期危机理论。

认为人的发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于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所致;

②社会失调论。

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调势必导致一批低文化青少年层的出现,这是青少年犯罪率升高的社会原因;

③不良环境决定论。

认为由于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和冲动性、自控力薄弱,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违法犯罪心理。

探究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成因与防范措施郴州市第十七中学高117班王文志

指导老师曹招生

【摘 要】青少年暴力犯罪问题是全世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国青少年人数占人口的四分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暴力犯罪日趋高峰,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

青少年暴力犯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本文从黑社会性质的毒害,暴力文化对青少年的腐蚀,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为青少年成长埋下隐患,学校教育问题等几方面,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成因,最后就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成因防范措施

2007年11月26日在郴州市农业局住宅区楼下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事件,受害人彭某当场被砍死,而这起犯罪事件的罪魁祸首竟是15-18岁同我们一般大的学生。

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受害者彭某在自家的院子下看见几个学生样的男孩在抽烟,还有想偷东西的迹象,于是彭某过去询问,不料发生口角之争,彭某当即打了110,随后警察来了,那些男孩对警察讲没什么事,因为没有证据,警察就走了,然后他们怀恨在心,在彭某回家时将其砍死。

于是,我提出这一研究性课题。

如果调阅一下各地的报刊,就会发现几乎每天都有我们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严重的恶性案件。

有新闻媒体在报道青少年犯罪时提出了“十五六岁现象”,报道中引用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另外,还有媒体称,据公安部门的抽样调查:

在全国犯罪总量里有一个“17岁现象”,就是说17岁左右的犯罪特别多。

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达80%以上。

从犯罪性质来看,现在我们青少年犯罪比过去严重得多,这不在于犯罪的数量、比重的增加,而在于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的增加。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比重和程度都增加了很多,如:

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案件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其中抢劫又是这几年增加速度最快的暴力犯罪。

团伙犯罪案件增多,暴力抢劫犯罪比例居首,在校学生犯罪大幅增加,犯罪年龄偏低,作案方式与成年人一样,作案手段非常凶残,犯罪手段运用高科技。

那么,诱发我们中学生犯罪的心理成因是什么?

1、黑社会性质的毒害。

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团伙犯罪的比例增长很快,团伙犯罪和暴力犯罪的共同增长有密切关联。

团伙犯罪肯定会助长犯罪实施时的暴力程度。

目前,三人以上的团伙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

从心理上来说,人都有合群性,特别是我们这些要被别人关注的未成年人。

因此我们未成年人单独犯罪比成年人少得多。

对我们这样年龄的人,几个人在一起犯罪也是有心理依据的:

如果单独干,一般胆子不够,一块儿干会形成群胆;

还有就是责任分散,使犯罪行为责任扩散,心理压力要低一点。

合群后的我们更希望在群体里能够表现自己,树立自己在同伙中间的地位和形象,为了表现自己够狠够勇敢以及对同伙的忠诚,在犯罪时我们的表现一般会更极端。

这就使得团伙犯罪时的暴力程度一般比单独干时更严重。

少年团伙犯罪与受黑社会性质的毒害有密切关系。

比如,西安警方就破获了一个以绑架、抢劫、伤害为手段连续作案的青少年黑社会团伙“山合社”,这个团伙自成立以来,不到半年时间,已作案20多起。

他们还有所谓的“山合社”章程,里边有11条组织结构和纲领。

目前一些校园里已经有黑势力苗头,有些学生有组织地搞地下帮会,按期交纳会费,有的组织还有会徽。

他们一同偷盗、抢劫同学们的财物,甚至模仿电影里的黑社会手段绑架同学。

湖北恩施市公安局红土乡派出所捣毁该乡某民族中学具有黑恶性质的学生组织“太阳帮”。

这个帮已成立一年多,其成员均是该校初中一、二、三年级的学生,有77人,学生们推举的所谓“帮主”竟是该校一初三学生。

该学生组织制定了《本团密要》,其中的第5条这样规定:

“……在必要时,要出手毒辣。

不要心慈手软,不能感情用事。

从已经发现的更多案例来看,即使在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青少年犯罪团伙中,主谋也未必就是我们青少年,青少年特别是少年在其中往往扮演胁从和帮凶的角色。

一般的我们青少年犯罪团伙和黑社会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但我们青少年团伙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依靠的基础,最有可能发展成为其外围组织。

青少年在黑社会组织中一般不会处于核心地位,他们是被利用的力量。

比如有些黑社会组织就利用我们这样大的中学生去冲锋陷阵、去通风报信或者携带毒品等。

目前,海内外都有这样的趋势,即黑社会的发展必然要依赖青少年团伙,后者是前者的后备军。

比如台湾的竹联帮就经常到校园寻找自己的发展对象,他们所寻找的对象一般不是单个的学生,而是已经形成团伙的青少年组织,通过双方的接触,很快将普通的青少年组织壮大为黑社会组织的一部分。

如果青少年团伙被黑社会利用的话,可以造成很严重的危害,因为一般少年在团伙里面比成人更敢打敢拼,更不计后果,原来青少年团伙的特点到了黑社会中后会愈演愈烈。

通过黑社会有效的组织和策划,可以使青少年干出比在单纯的团伙中更严重的犯罪,比如贩毒、绑架、夹带走私等。

所以我们所要警惕的还是普遍存在的青少年团伙被黑社会组织利用。

一旦青少年团伙这种松散的组织被黑社会利用的话,很容易让本来只是不良少年的学生变成真正可怕的罪犯。

青少年团伙和黑社会一般总是和暴力犯罪相联系的,这种趋势值得大人们注意和防范。

2、暴力文化对我们青少年的腐蚀。

暴力文化已经成为现代文化生活中部分成年人不可缺少的文化享受,暴力文化的商品化自然成为商家的最大卖点。

虽然我国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中都一律禁止青少年接触暴力文化,但在现实中却基本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性规定,对此还基本处于放任状态。

大众媒体对暴力限制太少,虽然我国一直都在限制色情和暴力内容的传播,但在实际做法上往往是限而不制。

在影视文学作品、音像制品、小报小刊、电子游戏中,我们可以十分方便地接触到暴力场面。

特别是我国对影视作品中的暴力没有分类,更没有因为其中有暴力内容而限制青少年观看。

更不可理解的是,家长往往因为一些影视作品是描写正义的战争或正义的行为就让我们观看,即使其中的暴力场面十分可怖。

其实,我们中学生在有暴力场面的作品中并不见得能理解什么是正义,相反地,我们可能学到的只是其中暴力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我们愿意,我们每天都可以在电视上看到枪杀、武打的暴力场面。

对刚开始接触暴力内容的同学来说一般是恐惧,看多了就会有一些同学觉得兴奋、刺激,再后来,因为看得太多,就麻木了,对再血腥的场面也习以为常,这种麻木的状态其实比兴奋更可怕,说明他对暴力已经非常习惯了。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青少年就有可能做出类似影视作品中的暴力行为还不以为然。

在轰动一时的徐力杀母案中,浙江金华一名叫徐力的高中学生把母亲杀害了,徐杀死母亲后移尸灭迹,还写字条欺骗父亲说妈妈去杭州“看病”了,并居然照常参加了考试。

据徐力一名同班同学承认,在徐力母亲外出后,曾到徐力家中看内容不健康的录像。

长期来,充斥于影视、音像、书刊中的凶杀暴力情景和犯罪情节,不论是以古代社会为背景的拳脚打斗,刀棍砍杀,还是以当代社会为背影的枪战;

不论是官匪、警匪的争斗故事,还是流氓间的火并演绎,都向我们灌输了一种暴力文化。

在紧张、刺激的观赏之中,把从学校学习的一点民主法制意识淡忘;

在生活中接受的善良的人性也被淡化。

影视中的暴力和犯罪情景还会使人大脑神经紧张,产生恐惧心理和无安全感,严重的还会使某些青少年发生心理变态,如出现幻觉,自觉不自觉地摹仿等。

这种不良社会文化的内核不只是一种外在的暴力形式,而在于其野蛮的反人道主义的观念和逻辑。

上述几名青少年罪犯,支配他们杀害父母、老师和其他人的动因的深层文化观念,就是这种反人道主义。

这些年影视媒体中不少节目都有意无意地渲染带有暴力色情的情节和场面。

另外,抚顺11岁的男孩王某在杀害自己的母亲以后的11个小时里,他的父亲没有发现儿子有任何恐慌和反常的举动。

当这个孩子在派出所接受警察询问时,一边不慌不忙地编造了一个又一个谎言,一边还若无其事地在各个屋里乱窜。

对暴力的麻木和生命的冷漠到了如此程度,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前面提到的青少年黑社会团伙“山合社”,据被捕的6人交待,他们经常看暴力录像,他们的组织就是模仿香港某影片成立的。

3、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为我们青少年成长埋下隐患。

家长对我们的“熏陶”确实很重要,有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表明,在家庭暴力发生较多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更大,这倒不是遗传,而是后天的“培养”。

湖南的李毅下毒案,有人把其犯罪心理成因归咎于父亲的棍棒教育上,不是没有道理的。

“李毅平时学习成绩不佳,好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结交朋友,时常在外打架滋事。

李毅的父亲对儿子的学习成绩并不苛求,但对他的品行要求十分严格,因此只要李毅在外犯了事,回到家往往遭到父亲的暴打。

”李毅自己也交代:

“父亲总是打我,把我不当人,我这么做只想报复一下,没想后果。

”(《中国青年报》2001年5月29日)由此认为父亲的棍棒教育是李毅投毒杀人犯罪心理的重要成因之一,也是犯罪行为的导火线。

据调查,当问及一些小学生遇到被同学打时作何反应,有45%的孩子毫不犹豫地回答“打他”,因为他们从上幼儿园起家长就向他们灌输不能吃亏,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观念。

在小学的时候我也曾经有过类似的经历,当一个同学打了我,我去告老师,老师只能教育他,而这些对他根本不起作用,我就告家长,而家长就告我说:

他打你,你不知道打他啊,没用的东西.在我们中学生暴力倾向的养成中家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在家庭更多的问题是对我们的过分溺爱和放任,使我们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形成是非以及价值的基本判断,以致唯我独尊、任性妄为。

但家长们不能回避的是,我们处在一个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的时代,曾经有的道德理想主义在不断地被解构,各种各样的社会变化和社会问题使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变得混乱。

在这种前提下,想让我们做一种价值定位是很困难的。

道德不是靠灌输的,道德是靠家长身体力行的,是靠自己的行为教给我们的。

如果成人世界都奉行的是弱肉强食、巧取豪夺,你又凭什么要求我们温良恭俭让呢。

所以我们世界中的暴力倾向很大程度上是现实世界的投影,当然这是更深层的问题,值得家长们深思警醒。

“望子成龙”,即现在家长们对子女教育普遍存在较高的期望值,这是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反映,是社会难得的一项重要财富,或者说这是一种宝贵的教育资源,然而,操之过急,势必走向另一极端。

徐力弑母案件发生后,舆论普遍把原因归咎于其母亲“望子成龙心切,对儿子学习成绩要求过高,达不到要求非打即骂”,家长不恰当的期望值和关爱对我们造成了伤害。

家庭教育失败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家庭教育只是我们所受教育链条中的一个环节。

在主要由家庭、学校和社会组成的教育大链条中,对我们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发生主要作用的环节在哪一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结论。

4、学校教育出问题。

前许多学校只重视分数,而忽略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大部分中学没有开设法律课,即使有的学校开设了,也多流于形式,我们青少年没有真正学到法律知识。

学校教育中,除了重视考多少学生外,亲情论理教育和人文主义教育被严重忽视。

没有把培养学生与父母之间正常融恰的亲情关系纳入中学校的教育目标和任务中去。

“孩子越大越不听话”的现象,如果出现在家长文化层次低于孩子学历的家庭,可能有理由解释,现在往往是高层次文化学历的家长和孩子发生矛盾冲突的居多,如徐力的母亲就受过高等教育。

用“代沟”理论解释孩子杀父母亲的犯罪现象是行不通的。

因此,教育机构该冷静反省一下:

学生思想教育除了向高等院校输送学生之外,是否还应该为家长、为家庭服务?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与社会的安定直接关联。

敢于杀害父母亲人的少男少女,他们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

我们青少年的灵魂沦丧了,又何谈构建和谐社会呢?

5、社会对孤、病、残和贫困少年儿童的救助和关怀,使幼稚的我们误解。

社会对孤、病、残和贫困少年儿童的救助和关怀作为一种人道主义现象,与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一道贯穿古今。

但媒体对此类事的“热炒”和学校对此类事的渲染,在培养了学生的“爱心”的同时,也往往会使幼稚的我们误解:

以为没有了父母亲的关爱,照样“幸福……”;

没有父母亲的管束,更加“自由……”。

贵州安顺市那两名孪生姐妹毒死父母,据媒体报道,也是为了“自由”。

6、凶手遗传气质特征问题。

暴力犯罪与个人气质的关系,西方学者有一套系统的研究成果。

然而,我们国家的学者还没有相关的系统的成果。

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激增,也引发出一系列令人深思的问题。

那么,如何防范我们青少年暴力犯罪呢?

我们的成长离不开社会、学校、家庭这三个大环境,分析并解决这三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是制止暴力犯罪的钥匙。

一、净化我们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预防我们青少年违法犯罪要立足于教育、保护和预防;

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思想,加强我们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然而,社会是对我们青少年进行这些教育的大课堂,因此,必须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1、政府必须清理整顿文化市场,给我们青少年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根据某市区法院一项统计显示:

该法院审判的39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26人受暴力文化、色情影视的影响走上了犯罪道路,占总数的66.6%。

长期从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专家指出,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喜欢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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