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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操作性:

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

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

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

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8、负责规章制度编号的管理工作;

9、负责规章制度的保管、存档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审核工作;

2、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规范审核工作;

九、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

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

十一、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作出专门说明。

十二、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组协助。

十三、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2、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撰写草案;

4、将草案发至集团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5、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十四、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

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2、适用范围:

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3、职责:

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

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5、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6、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十五、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章、条的序

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款不编序号;

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十六、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后应送相应职能部门、基层企业和员工代表征求意见。

十七、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存档备查。

十八、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并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十九、规章制度草案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核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组审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1、是否符合法规的基本原则;

2、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3、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4、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二十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组送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组负责编号、印刷、发放;

以公司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二十三、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

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据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公司档案室备案。

二十五、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十六、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二十七、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组。

二十八、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二十九、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1、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2、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3、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4、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5、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三十、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1、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2、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篇二:

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方案

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方案

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自觉强化内外监督,树立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形象,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树立服务意识。

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的服务方式,集中在计生便民服务大厅办理。

二、树立诚信意识。

开展“诚信践诺”建设,把服务承诺制度化、规范化,规定的坚决执行,承诺的切实兑现,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给予相应补偿,真正树立起诚信的良好形象。

三、树立市场经济意识。

切实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限制不正当竞争、消除各种腐败现象,提高计划生育办事效率。

改变多年来习惯的“管”字当头的工作思维和方式,转变职能,变管理于服务,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将“执政为民”理念落实到经济工作的方方面面。

四、树立公开透明意识。

计划生育条例公开、透明,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保证计划生育条例的设定公开透明。

五、树立法治意识。

彻底根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各种官僚主义现象,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篇三:

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制定

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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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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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科技企业主要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

为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该公司制定了一整套涉及生产制造流程、员工行为准则等内容广泛的规则,细密而严格,这些规则均由该公司各个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管理人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然后汇编成《员工手册》下发至每一位员工。

《员工手册》中有这样的规定,员工3次迟到即予以除名。

齐某为该企业生产部的一名操作员,在2021年2月4月期间由于个人原因3次无故迟到,造成了部门的停机事故,公司决定将其除名。

当公司将该结果通知齐某后,齐某拒绝接受并回家休息。

直到9月份,齐某又回到企业要求继续工作,企业按照已做出的除名处理不接受齐某的要求。

齐某认为公司的处分过重,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齐某一方认为,公司《员工手册》并非是依民主程序制定,不能成为处理双方间劳动争议的依据;

公司一方则认为,其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由公司的管理层人员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这也是一种民主程序,由此形成的规章制度应当成为处理双方间劳动争议的依据。

诊断

订规章制度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

如果员工违反了规定,自然会受到相关规定的处罚。

但因此引发劳动争议时,一份合法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这里的“依法”包括内容要依法,也包括程序要依法。

本案例中,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是依法制定的呢?

在本案中,齐某在三个月内由于个人原因3次无故迟到,公司按规定决定将其除名。

这意味着企业与齐某结束劳动关系。

我认为企业这样的处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定,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所以说除名是针对旷工而言的,那么在这里,齐某迟到的行为是否算是旷工?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如何界定旷工这一概念的,旷工和迟到之间有什么关系?

如果在该企业规定迟到属于旷工范畴,也应该写明迟到几次,或多长时间就算旷工,这样的规定应该合情合理。

那么我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这样的处罚不太合理,过重,对齐某来讲是不是不太公平?

反映出的问题是,企业规章制度不太完善。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迟到与旷工的关系,那么公司做出这样的决定是没有依据的,这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企业做法违背法律的规定。

同时法律中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完后,须到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对不合理的规定劳动部门应建议修改。

如果企业履行这道程序,那么将大大减少不合法的规章出现。

从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以及劳动争议给企业的风险。

除此之外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时还要履行民主程序。

齐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在于,他认为公司《员工手册》并非以民主程序制定的。

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由公司的管理层人员联系会议通过的,这是民主程序么?

这样的程序合法么?

法律规定:

企业制定劳动规章时,要经过工会或全体员工讨论通过。

所以该公司的没履行民主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案例中,齐某拒绝接受除名处分,法律予以他申诉的权利。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如果该企业有工会组织,可以先请求工会调解,或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仲裁。

而此时齐某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申诉,而是采取回家休息这种抵触情绪来应对问题。

齐某擅自离职回家休息,构成了自动离职,连续15天旷工企业根据规定便可以除名。

对此从企业角度来说,对齐某作出除名的决定后,企业应依法履行除名的处理程序,制作除名决定书,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这时企业的除名处分才真正生效。

而该企业作出决定后就对此事不闻不问了。

如其不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可直接将人事档案转往街道办事处。

处方

1、对于公司:

要根据法律的内容确定劳动规章的内容,使企业劳动规章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尽量避免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

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法制原则。

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要求,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其内容和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企业规定了员工迟到3次就除名,这里的依据是什么?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这样的规定就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

2)民主原则

企业劳动规章的内容要从企业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出发,反映全体劳动者的意愿。

企业制定劳动规章要实行公开制度,并且内容中应充分体现出民主监督。

就此案,如果该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规章草案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征得工会的同意;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应征得超过半数的职工群众推举的代表讨论通过。

3)公正原则

企业制定劳动规章要站在企业发展的全局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高度来设立制度,每一项内容、每一个具体条款,都应宽严得当,恰到好处。

2、对于员工:

应该增强法制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随时监督,遇到有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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