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培训讲义word版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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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危险废物标签的颜色、字体是否与要求一致。
(3)、标签内容是否与所装危险废物相符(危险用语、出现危险情况时的标签上的参考用语和标签上的安全用语等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附录A和《环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为达标:
已设置但不规范的为基本达标;
未设置的为不达标。
(1)标签上危险废物种类栏中标志的颜色、字体完全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所制作。
(2)标签内容必须与所装危险废物相符,标签的大小以醒目为宜。
现场检查
(1)现场核查标志是否严格按照达标标准设置。
(1)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并且符合达标标准——为达标计“2”。
(2)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但不符合达标标准——为基本达标计“1”。
(3)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为不达标计“-1”。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的颜色大小是否按要求制作摆放。
(2)图形标志是否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1)图形标志的颜色按要求制作,危险废物标识须为边长不小于50cm的正三角形。
(2)图形标志设立高为不低于2m。
(3)图形标志的材料必须为铁制或其它金属材料。
现场检查
(1)现场核对图形标志的准确性。
(2)现场检查图形标志设立高是否醒目。
(1)达标标准中3项全部达标——为达标计“2”。
(2)达标标准中2项达到标准——为基本达标计“1”。
(3)达标标准中没有项目达到标准——为不大达标计“0”。
管理计划制度的考核
法律法规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固废法:
第五十三条)
4、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1)检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有无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措施。
(2)检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有无减少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有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1)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有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措施。
(2)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有减少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
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评分细则:
(1)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为达标计“2”。
(2)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之一的——为基本达标计“1”
(3)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为不达标计“0”
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1)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包括贮存措施
(2)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包括利用措施
(3)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包括处置措施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1)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为达标计”2”。
(2)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不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为基本达标计“1”。
(3)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6.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重大改变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报备案。
(重大改变:
(a)原危险废物产生量的+10%发生变化。
(b)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设施的工艺发生变化,设备损坏、搬迁等情况。
(c)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场所损坏、搬迁等情况。
)
报环保部门备案;
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1)该企业在所辖区环保部门备案。
(2)该企业严格按照重新申报重大改变要求重新申报。
检查方法:
(1)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该企业在所辖区环保部门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发生重大改变及时申报——为达标计“2”。
(2)该企业在所辖区环保部门无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发生重大改变未及时申报——为不达标计“0”
申报登记制度的考核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7、*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1)如实以申报表为基准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量、处置等有关资料。
(2)资料齐全,内容符合事实。
(3)证明材料齐全且合理。
(4)有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的日常记录。
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中一并申报);
内容齐全;
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有关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1)如实填写申报表格。
(2)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内容符合事实。
(3)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的日常记录。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1)询问所辖区环境主管部门。
(2)查看申报表格、申报材料、证明材料。
(3)查看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的日常记录。
(1)符合达标标准——为达标计“2”。
(2)填写了表格和提供了申报材料但是内容不符合事实——为基本达标计“1”。
(3)不符合达标标准——为不达标计“-1”。
8、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1)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贮存场所等指标与此前有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7个工作日向所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所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2)所辖区的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产废单位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后两个工作日内判定是否符合如实申报变更,判定符合变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重新变更情况,无法判定的提请上级环境主管部门判定。
(1)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场所等指标与此前有变化的在发生变化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
(2)所辖区内的环境主顾部门在产废单位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现场检查申报情况。
(3)所辖区环境主顾部门现场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判定符合如实申报变更,判定符合变更申报的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环境主顾部门报告重新申报情况。
(1)询问所辖区内环境主管部门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申报情况。
(2)查看产废单位申报资料。
(3)查看所辖区环境主管部门向上级环境主管部门的报告。
(1)产生单位及其所辖区环境主管部门按要求申报且符合事实——为达标计“2”。
(2)产废单位按要求申报且不符合事实——为基本达标计“1”。
(3)产生单位为按要求申报——为不达标计“-1”。
源头分类制度的考核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检查主要内容
9、*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1)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附录A标识。
(2)危险废物按形态、种类、性质等分别存放。
(3)不同类危险废物间是否有明显的间隔。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标识明确;
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1)危险废物包装容器的标识严格按照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附录A进行标识。
(2)危险废物按照废物形态、种类、性质等分别存放。
(3)分别存放的危险废物有明显的间隔。
现场核查
(1)现场检查危险废物存放点。
(1)检查内容中全部达标——为达标计“2”。
(2)分别存放但并没有严格按照存放要求存放——为基本达标“1”。
(3)未按要求分别存放——为不达标计“0”。
转移联单制度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10.*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1)提交年度/季度转移计划。
(2)由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准转移证明。
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
现场检查方法:
(1)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
(2)询问环保部门。
评分标准:
(1)能够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向环保部门报批转移计划,并且出具批准证明的——为达标计“2”。
(2)危险废物转移前,不向环保部门报批转移计划的为——为不达标计“0”
1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1)如实填写每批次转移联单中的栏目。
(2)且转移联单加盖公章
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且结合环评文件、台账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1)如实填写每批次转移联单中的栏目——为达标计“2”。
(2)实际转的移危险废物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符——为不达标“0”
12.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当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齐全
现场查看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账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1)出具当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达标计“2”。
(2)不能出具当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不达标计“0”
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考核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罕见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7、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1)全部或委托持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全部或委托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3)检查年限范围内全部或委托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
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1)出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出具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3)出具检查年限范围内的转移联单。
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3)检查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检查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5)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达标计“2”。
(2)不能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不达标“-1”。
8、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1)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有效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1)提供有效的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能够提供有效的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为达标计“2”。
(2)不能够提供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为不达标计“0”。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
15.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要求或有专门应急预案)。
查看应急预案
(1)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为达标计“2”。
(2)未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为不达标计“0”。
16.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是否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1)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为达标计“2”。
(2)未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为不达标计“0”
17.*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上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1)上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且有演练资料的——为达标计“2”。
(2)上年度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且无演练资料的——为不达标计“0”。
贮存设施管理的考核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
(《固废法》第十三条)
18、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表/登记表(包括在建、新建、已建成、改建)。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复、评估报告、初审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监测验收报告单。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意见。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1)能够出具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表/登记表。
(2)能够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复、评估报告、初审意见。
(3)能够出具建设项目环境监测验收报告单。
(4)能够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意见。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1)现场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表/登记表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现场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复、评估报告、初审意见。
(3)现场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监测验收报告单。
(4)现场查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意见。
(1)能够出具考核资料且达到考核要求——为达标计“2”。
(2)能够出具考核资料但未达到考核要求——为基本达标计“1”。
(3)不能够出具考核资料——为不达标计“0”。
19、*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1)必须具备专用或原有构筑物改造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并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2)贮存危险废物场地的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3)贮存场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4)贮存的危险废物为液态或半固态的,还应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及容器顶部与液体液面之间有一定的空间。
(5)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6)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容器的材质和衬里与危险废物相容。
贮存场所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1)专用或原有构筑物改造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场所远离居民区800m,远离地表水域150m以外,并且符合相应的地质要求。
(2)贮存危险废物场地做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3)贮存场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的废水进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4)贮存的危险废物为液态和半固态的,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口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液体液面与容器顶部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5)场所应当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有关标准的警示标志。
(6)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无损坏、泄露,容器材质和衬里与危险废物相容。
(1)达标标准全部达标——为达标计“2”。
(2)达标标准中有1项不达标——为基本达标计“1”。
(3)达标标准中有2项以上的不达标——为不达标计“-1”。
20、*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
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1)贮存期限是否超过一年。
(2)贮存期超过一年的,是否报经所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且出具审批意见。
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的经环保部门批准。
(1)所有贮存期在一年之内的危险废物都合法转移。
(2)贮存期超过一年的所有危险废物均报经所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且出具审批意见。
现场查看相关危险废物识别标签(应当填写日期)。
(1)现场查看危险废物贮存场及容器危险废物识别标签。
(2)查看所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转移时间。
(1)达到所有达标标准——为达标计“2”。
(2)未达到打败标准中的任何一项——为不达标计“-1”。
21、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做到分类贮存。
现场检查。
(1)做到分类贮存——为达标计“2”。
(2)未做到分类贮存——为不达标计“0”。
22、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做到分类贮存。
现场查看
(1)做到分类贮存——为达标计“2”。
(2)未做到分类贮存——为不达标计“0”。
23、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1)危险废物贮存台账。
(2)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