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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一般流程

定向增发一般的流程

一、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三、若定向增发涉及国有资产,则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同时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五、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XXXX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XXXX】XXXX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批复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六、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

七、七、执行定向增发方案;

八、公司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有关定向增发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

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二、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三、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

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定向增发1-制度

一、定向增发条件

1.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必须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不得超过十名,若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事先经过商务部审核并出具原则同意函。

3.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定价基准

日是指计算发行低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4.发行股票锁定期: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境外战略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6.不存在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消极条件。

二、定向增发被否主要原因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这一价格要求成为部分公司定向增发方案被否的决定性因素。

2.资金募集状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也是部分公司被否的原因。

通常定向增发募集资

金用于产能扩张的方案,要求公司当前的产能已经得到有效利用,从而保证产能扩张后的利用效率。

另外,募资使用状况及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也是证监会审查的重点,新建的项

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3.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况也是证监会审查的重点,定向增发收购的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

4.证监会也对定向增发后的每股收益情况进行关注,定向增发原则上应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

能力和每股收益,以体现定向增发的意义。

三、定向增发特定事项说明

(一)定向增发间隔期

1.定向增发对于时间间隔没有特定的限制,换句话说,在公司IPO成功后,马上进行定向增

发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

(二)超募资金问题

1.IPO募集资金问题:

对于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部分,需要对其使用情况和使用计划进行披露,而且年报中也要披露这一事项。

对于定向增发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定向增发价格及基准日确定问题

1.当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与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之一时,具体发

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当发行对象属于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应按照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定价基准日:

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会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因为这三个日

期中,只有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是最好控制的。

理论上讲,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随时召开,上市公司可以在股价连续上涨后,马上召开董事会并将决议公告。

而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则必须至少在一个月前就公之于众,发行期首日的可控性就更差;

4.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定向增发2-流程

定向增发因增发主体和客体不同,流程也有一些差异。

比如,上市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以发展资金;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由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来购买大股东的业务类资产,从而实现资产置换;或是大股东直接用资产来换上市公司股份,形式上仍然采用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等等。

下文以增发+重组为例说明,其它形式与此类似。

一、预备阶段

1.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做好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中介机构要签署保密协议);

2.集团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履行内部程序,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

3.集团公司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资委进行预审核;

4.国资委收到书面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通知院集团,由院集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如未获通过,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则应立即复牌,且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事项);

5.上市公司就定向增发方案与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

说明:

此阶段主要包括就重大资产重组报国资委预审核,以及上市公司就定向增发与证监会进行初步沟通,可以同时进行。

二、董事会召开阶段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2)上市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区间、限售期、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募集资金数量、用途等);

3)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4)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5)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如果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过,发行方案发生变化等,应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对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在决议后次1个工作日对外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2)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集团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国资委审核。

国资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3)集团公司需向国资委报送如下材料(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请示及方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他);

4)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说明:

此阶段存在聘请中介机构的问题,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需要聘请券商作为保荐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根据需要可以分别聘请中介机构,也可以只聘请一家中介机构(券商)。

定向增发收购国有股东资产,收购资产的定价依据为经过国资委核准确认后的资产评估值。

三、股东大会召开阶段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和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2)董事会确定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应予以回避。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至少应当对如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3)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

四、上报材料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则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证监局。

五、审核批准与公告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2)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2)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3)上市公司在收到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4)上市公司在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

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5)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说明:

证监会发审委与并购重组委员会在同一天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流程为上午先由并购重组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核,下午由发审委对定向增发进行审核。

六、实施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2)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3)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4)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5)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6)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3)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说明:

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收购资产的价值,大股东需要对按照收益现值法评估时的盈利预测与实际盈利差额进行承诺和补足(即只针对收购资产的盈利进行保证)。

定向增发3-发行前套利

相对于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对于上市公司具有核准门槛低、发行费用低、投资人容易确定

的优点,但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

一般来说,敢于提出定向增发并且已经被投资机构所

接受的上市公司,通常都有良好的成长性。

从题材上分类,定向增发可分为资产收购类和项目融资类。

资产收购类包括借壳上市、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等,特点有如下几点:

1.实质利好性最强,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会有显著的提升和质的飞跃。

利好的程度要看收购资

产的收益率或EPS和可否获得高成长性的预期(P/E),此外还要关注定增方案能否共赢,以便方案能顺利实施。

2.发行对象为大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与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当股价低于增发价格时,股价上涨的动力不强。

项目融资类,特点有如下几点:

1.项目融资也会构成利好,但不如资产收购类强烈。

利好的程度要看扩张产能能否带来规模效应,产品升级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需求是否稳定。

量化看,资产收益率是否提高,可否获得高成长预期。

2.发行对象多数为市场机构,也会包括大股东。

3.当发行对象包括非大股东的投资机构时,上市公司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竞价方式

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机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当股价低于增发价格底价时,上涨动力会比资产收购类强,比公开增发弱。

因为公开增发底价是在最后一刻招股公告时才能确定,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肯定会尽力抬高底价。

而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底价,早在董事会公告时就已确定,即使现在股价下跌,只要竞价时高于底价就可增发实施,当然上市公司还是希望把增发价格提高最好,有助于保护老股东的利益。

对于资产收购类增发,它的增发价格一般已在董事会公告时确定,不需后面核准后的竞价,不受后续市场波动的影响。

再有资产收购的增发对象也是老股东,增发价格低了,老股东们也不吃亏。

定向增发的投资策略

在定增流程中有三个时间点比较重要,董事会预案公告日(T)、股东大会通过日和股票发

行日(I)。

从历史数据看,董事会预案日与股东大会通过日之间平均间隔45天,而股东大

会通过日与发行日之间平均间隔则为200天左右。

从图中看出,投资者可以在预案公告后一段时间内逢低建仓,因为定向增发无论是资产收购类还是项目融资类,他们的超额收益率更多地分布在后阶段,因此可以坚定持有或围绕均线高抛低吸至股票发行日,就能获得不错的收益。

套利操作还需注意两个前提:

1.定向增发套利比公开增发套利更注重基本面分析,要分析各方利益是否均衡、项目是否有

核心竞争力、是否提升资产收益率,市场需求是否稳定。

在分析得出上述因素较为有利时,投资者才可考虑套利。

2.市场环境对定向增发也很重要,在大盘强势时,特别在题材初披露时,股价上涨较快,适合跟涨。

在大盘弱势时,要谨慎参与,定增方案有消失或调低的可能。

当股价低于增发价时,在保证题材不变的情况下,会有一定上涨动力,但不如公开增发强。

新三板:

定向增发法律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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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新三板投资者对象股份分类: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定向发行制度

(一)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业务规则(试行)》4.3.5:

“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

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与企业仅挂牌不同时定向发行相比,同时增发的企业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1、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中披露“拟发行股数、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区间、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同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财务'后增加‘定向发行'章节,披露相关信息”。

2、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增加一节“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如实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对象以及发行前后企业相关情况的对比。

(二)储价发行

储价发行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定向增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形,可以减少行政审批次数,提高融资效率,赋予挂牌公司更大的自主发行融资权利。

《监管办法》第41条规定: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

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储价发行制度可在一次核准的情况下为挂牌公司一年内的融资留出空间。

如:

挂牌公司在与投资者商定好500万元的增资额度时,可申请1000万元的发行额度,先完成500万的发行,后续500万的额度可与投资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再行商议发行或者不发行,并可重新商议增发价格。

该制度除了能为挂牌公司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外,还可以避免挂牌公司一次融资额度过大,造成股权过度稀释或资金使用效率底下。

(三)小额融资豁免

《监管办法》第42条规定: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6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此可见,挂牌公司必须在上述两个条件均突破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在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下,挂牌公司先发行再进行备案。

一般流程为: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缴款、验资后两个工作日内,挂牌公司向系统公司报送申请备案材料;系统公司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股份登记函》;挂牌公司《股份登记函》(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挂牌公司还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后,次一个转让日,发布公告;挂牌公司将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一并交由中国证监会整理归档;新增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目前,绝大多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离200人还有较大差距,这些公司在突破200人之前的所有定向增发都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只需在定向发行完后,及时备案即可。

即使因为定向增发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也仅在同时触发“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超过挂牌公司净资产的20%”的条件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这种便捷的

发行通道让挂牌公司基本可以实现定向融资的“随时用随时发”。

(四)定向增资无限售期要求

最新的业务规则中不再对新三板增资后的新增股份限售期进行规定,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

无限售期要求的股东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应按照《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进行限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定向增发对象

1、人数不得超过35人

《监管办法》第36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

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2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核心工作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这一规定调整了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

首先,公司在册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35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相当于扩大了认购对象的数量;其次,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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