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以销售为目计量器具如何办理入口检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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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以销售为目计量器具如何办理入口检定Word文件下载.docx

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外观检查和计量性能考核。

一般不做环境实验、寿命实验等影响计量性能破坏性的实验。

进口检定的计量性能指标应达到原型式批准的计量性能指标或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按明示技术指标。

承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对检定合格的每台进口计量器具出具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出具进口检定不合格通知书。

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加盖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口检定核准印鉴方能有效。

整个检定工作一般不要超过索赔期,或在一个月内完成。

承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技术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原始资料,保存期两年以上。

(4)凡对计量器具检定结论有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合格证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部门申请复检。

对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复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复检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检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5)技术机构应当对进口尽量器具实行逐台检定,如果需要在索赔期内向商检部门出具验收证书的,可以先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但是抽取样机不得少于3台,根据抽样结果,向商检部门出具证明。

商检验收后,对其他计量器具仍须逐台检定。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查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计量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口审查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负责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即:

进口所在地区、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应对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进行依法定计量单位的审查;

(2)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进口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3)负责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即:

进口所在地区、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应对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审查是否经过型式批准;

(4)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必须经国务院计量部门批准后,再经进口所在地区、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但是不得在国内销售和转让。

在上述审批内容范围内,各有部门承担着各自职权范围的责任和权限: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对没有符合法定计量单位或者型式批准证明的,不予批准进口。

对于不符合法定计量单位或者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外貌经营单位不得办理订货手续。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没有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不得出具批准证书。

定型坚定和型式批准限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按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相应要求,最长不能超过的时间如下:

 

1、当外商或其代理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资料审查和委托定型鉴定机构的时间一般最长不能超过15天;

2、当技术机构接到样机和技术资料后,整个定型鉴定时间一般不准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整个定型鉴定时间包括将定型坚定结果通知书、鉴定大纲、注册表等报到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之前为止;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到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之后,到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给予编号止,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向社会公布型式批准公报时间要略长一些,约2个月之内,但不影响销售)。

以上时间都是指最长不得超过的时间。

一般的产品应尽可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

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的费用是多少?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申请定型和样机实验·

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国家财政部、物价局曾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颁发了收费标准。

按收费标准规定:

型式批准每系列应缴纳2000人民币。

定型鉴定费用根据试验的难易、复杂程度由技术机构确定,一般每系列为一万五千至三万元人民币。

近来,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又将对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特别是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原收费标准已经不能保证定型鉴定的正常进行,因此,目前有关物价和财政部门正在对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收费标准做进一步调查。

待新的收费标准公布后,应按新标准收取费用。

缴纳型式批准申请费用时,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将出示具体收费的批准依据,收费帐号,交费地点和收费方式等。

缴纳定型鉴定费用时,技术机构将出示明码标价的计算方式和收费标准。

如何确定提供试验样机的数量、系列判定?

答:

(1)提供试验用样机的数量一般按以下原则:

凡申请单一种型号规格的,一般应提供三台同型号样机;

大型或高精度产品可提供二台或一台同型号样机。

(2)

申请系列产品的,可从同一系列中抽取三分之一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同种型号规格提供三台样机;

大型或高精密系列产品,可抽取二种或一种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同种型号规格可提供二台或一台样机。

有代表性的含意一般是指:

计量性能指标高的,制造难度大的,或量限最高、最低及中间档的等方面因素来考虑。

同一系列产品一般是指:

原理、结构和主要材质等方面完全相同,只是由于其他方面不同而构成了一系列的产品。

系列内产品往往有以下情况:

a.

主要计量性能完全相同,只是外观或次要指标不同而形成一系列型号的;

b.

形式相同,但具有不同规格大小或量限高低,而形成一系列产品的。

(3)

选择样机的台件数量和型号,一般应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如果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选择有困难,也可以委托技术机构根据递交的资料作为判断依据,确认哪几种规格有代表性。

样机的提供一般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上述确定的数量和规格,自行选择样机后,提供给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

型式批准与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不同。

型式批准是对制造公司设计的该种“型式”的一种确认,所以提供样机的方式是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的,而不是由技术鉴定机构随机抽样的。

同时,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必须是自身制造出来的,而不能把其他单位试制的样机作为本单位的样机提供试验。

申请定型鉴定向技术机构递交哪些技术资料?

如何审查资料?

(1)根据申请书上的所列的文件,申请定型鉴定的技术资料共有八种:

计量器具照片

Photographofthemeasuringinstrument

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

Technicalinstructionofthemeasuringinstrument

计量器具总装图、主要结构图和电路图

Generalassemblydrawings,andwherenecessary,drawingsofimportantconstructionaldetailsandthecircuitdiagram

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

Documentarvtechnicalstandardandexaminationmethod

申请单位对样机所做的测试报告

Testreportforthesamplesofmeasuringinstrumenttakenbytheapplyingorganlzation

安全保证的说明

Descriptionofthesafetydevicesguaranteeingcorrectopetation

使用说明书

Operationmanual

提供检定和铅封的标志位置说明:

Descriptionofpositionsprovidedfor:

——Verificationmarks

——Sealingmarks(whereappropriate)

“计量器具照片”,主要用于形式批准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型式批准公报时使用。

在申请定型鉴定时,可以不预先交付,待定型鉴定通过后再交付。

一般的产品样本上都有产品的各种图片,因此,也可以不单独另行交付。

“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是指:

外商提供的产品介绍、样本、使用说明书等。

它的内容包括:

产品技术指标、用途、原理、优点、先进性、使用领域、操作要求等。

“计量器具总装图、主要结构图和电路图“是指:

结构图、装配图和线路图等,有的还要包括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结构图等。

提供该资料的目的是为了做定型鉴定时操作方便。

试验人员不了解产品的装配、线路等,很容易因操作有误而造成样机损坏或试验结果有误。

“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是指:

制造公司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所做的各种试验、测试和质量检验的方法和技术标准。

如果该公司对产品彩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国际标准或国际建议,则也可以提供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以便技术人员查找中文版本的标准和文件。

“申请单位对样机所做的测试报告”是指:

制造公司对产品研制阶段、制造阶段、出厂检验阶段采用自己的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测试和试验报告,其中包括测试数据、分析及结论。

如果该公司提供外单位,如本国或其他国家计量部门做过的型式批准的测试数据或试验报告,也是可以的。

这些“样机试验报告”一般包括对计量性能、温度、湿度、寿命、可靠性等方面的测试项目。

“安全保证的说明”主要指:

对人体或设备安全有影响的测试保证。

如:

绝缘、耐压、抗干扰、防爆等保证。

可提供这些方面的测试数据来证明其安全可靠性,还可以提供安全认证方面的保证证明。

“使用说明书”是指操作说明等。

目的是为了定型鉴定时操作正确。

如果“操作说明”与“技术说明书”放在一起,可不另行提供。

“提供检定和铅封的标志位置说明”是指:

有的产品需要在可调部位加以封缄,以防止随意改动;

有的产品属于密封性或管道中使用产品,无法现场检定,需要留出方便检定的接口或接线时,应该特别说明其检定位置和封缄位置。

这一项说明不是对所有计量器具的,只是针对有特别需要的产品应提供的说明。

以上有些资料是必须提供的,它表示申请单位的产品已经具备的技术水平和技术条件。

这些资料要请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新产品是否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同时,也可以提供用户使用报告和自查报告。

在申请单位自愿的情况下,根据需要也可以提供其他有助于试验的技术资料,如:

关键材料的分析测试报告、关键部位的工艺工装图纸,详细的设计图纸等。

但是未经申请单位同意,不得强行要求提供这些超出必交范畴的技术资料。

术鉴定机构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查: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指标是否有明确规定以及技术指标是否先进或实用;

原理、结构以及关键材料的选择是否能够满足技术指标的要求;

安全措施是否可行;

对不允许使用者自行调整的计量器具,如:

贸易用计量器具是否有封闭设计或者保护标志;

对需要进行现场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方便现场检定的结构设计;

可靠性试验是否科学。

申请形式批准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哪些资料?

申请人应先递交以下简单资料:

(1)

形式批准申请书;

进口计量器具产品样本。

申请书中提出应递交的八种文件不用递交给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待委托技术机构以后,申请人再将有关文件递交技术机构。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批准的上述申请资料在十五日内进行计量法制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是否采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是否属于国务院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是否符合我国计量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合格后,确定定型鉴定样机的规格和数量,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该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详细的技术资料。

办理型式批准有哪些步骤?

按时间顺序如下: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需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等申请资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批准的申请资料在十五日内完成计量法制审查;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合格后,确定鉴定样机的规格和数量,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该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技术资料;

(4)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定型鉴定所需要的样机,由海关在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验放或者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收并免收关税。

(5)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在海关限定的保证期限内将样机退还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并监督办理退关手续。

(6)

定型鉴定应当按照鉴定大纲进行。

鉴定大纲由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制定。

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者产品样本明示技术指标制定。

(7)

定型鉴定应当在收到样机后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8)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在试验结束后将《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鉴定大纲》和《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一式两份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定型鉴定原始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9)

定型鉴定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办理型式批准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其在相应的计量器具产品上和包装上使用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

定型鉴定审核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10)

进口计量器具经型式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公布。

经型式批准的型号一旦批准,在销售期内长期有效。

但对于批准后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落后的进口计量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原批准的型式。

为什么需要对进口计量器进行检定?

进口计量器具经过型式批准和审批后进入我国,为什么还要对其进行检定?

因为型式批准只是对进口计量器具的样机进行试验和批准,从对样机的试验中可以反映出该种计量器具的结构、原理和设计是否合理,其型式是否合计量法制要求等,但并不能说明每台产品都能按原批准的型式进行生产,不能说明每台产品都合格。

为了保证进口的每台计量器具都能符合法制要求,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符合原批准的型式,必须在商品进口时进行检定。

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对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

另外,我国对进口产品的管理方式,要与国内企业采取同等待遇。

我国计量法中,对国内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取得两种证书,一种是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它主要是针对样机的“型式”而言;

另一个是对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颁发制造许可证,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生产能力,出厂检定能力,人员水平,技术文件等方面的考核,合格后颁发许可证,并要求企业对每台产品检验合格,出具出厂检验合格证,方可销售。

由于对进口计量器具的制造企业在境外生产,不可能对其生产条件、出厂检验条件进行考核,不能保证其制造和销售的每台产品都符合已批准的“型式”,因此,计量法要求对进口计量器具要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这与国内企业是同等要求。

中国法律、法规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有哪此规定

中国法律、法规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有哪此规定?

中国1985年9月6日公布,198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

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

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

国务院1989年10月11日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为六章: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第三章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第四章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并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6月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其更加详细地表述了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包括总则、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五十一条。

从而形成了从法律、法规到规章的一整套对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

1996年12月30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与国家技术监督局以国机进综(1996)35号文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依照《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明细目录》内的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及审查工作,加强这项工作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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