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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贴文档格式.docx

第十一条办理商票保贴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严禁利用商票保贴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商票保贴额度下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应严格按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行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职责

(一)负责调查、收集保贴额度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担保人的相关资料及抵、质押物的权属凭证,对授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对商票保贴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负责商票保贴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分行金融同业部职责

(一)负责会同分行相关部门制订商票保贴业务的操作细则;

(二)负责辖内商票保贴业务的营销和组织推动;

(三)负责组织开展辖内商票保贴业务相关的产品创新;

(四)负责组织辖内商票保贴业务的培训;

(五)负责商票保贴业务的利率审批。

第十五条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职责

(一)负责按照《中信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全行链金融业务额度进行管理;

(二)负责协助分行金融同业部对商票保贴业务进行营销、组织推动、业务培训和产品创新;

(三)负责及时向总行上报《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批复报备表》、《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授信核准申请表》、《异地专项授信核准申请表》等业务表格。

第十六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分行商票保贴业务的信贷政策;

(二)负责审查商票保贴业务,并报有权审批机构或审批人审批;

(三)负责商票保贴业务贸易背景的合理性审查。

第十七条分行信贷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商票保贴业务的放款审核和授信业务档案保管;

(二)负责商票保贴业务贸易背景资料的齐备性、一致性、合规性审核;

(三)负责对辖内商票保贴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和检查监督;

(四)负责配合总行和外部监管机构开展商票保贴业务的各项检查。

第十八条分行结算运营中心职责

负责商票保贴业务日常会计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分行法律保全部职责

(一)负责按照合同审查有关规定进行商票保贴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法律审查;

(二)负责受理并解答分行商票保贴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负责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逾期款项的清收。

第二十条

分行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落实总行对商业承兑汇票的资产负债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分行合规部职责

负责对分行制订的商业承兑汇票有关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工作。

第三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保贴额度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行最新年度信贷政策对行业或客户的要求;

(二)管理规范,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产品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稳定,行业地位突出;

(四)与买方(或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

(五)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重大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贴现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构)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有效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二)在我行开立有结算账户;

(三)持有的汇票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不得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票面及背书的签章合法合规;

票据不属于公安、检察、法院部门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的范围;

(四)与出票人或其交易前手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二十四条保贴综合授信额度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授信基础资料

1.已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签字(或盖章)样本;

4.贷款卡(证)(复印件);

5.授信申请书;

6.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或年审的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8.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基础性材料。

以上材料若为复印件,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若以上材料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变化,再次办理业务时可免于提供。

(二)保贴额度申请专门材料

1.交易对手名单或主要范围;

2.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或订单(如有)。

第二十五条保贴网络额度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授信材料

保贴网络额度申请人除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提供授信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

1.申请人基本信息;

2.申请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所属行业情况;

3.申请人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保贴网络额度下的承兑人/持票人作为授信申请人,应满足我行授信客户基本条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授信基础资料。

第二十七条贴现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贴现申请书;

(二)商业承兑汇票;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五)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双人至承兑人处实地核实汇票真实性,查询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会计人员。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一节核定保贴额度

第二十九条保贴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

(一)申请保贴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可以单独就商票保贴业务品种向我行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时一并提出;

(二)在申请综合授信时一并提出的,除按照综合授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交易对手方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等。

第三十条保贴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批

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授信审批部按权限对申请人的商票保贴业务申请进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申请人满足我行商票保贴业务办理条件;

(二)申请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票据偿付能力;

(三)贸易背景的合理性;

(四)业务经办机构提交授信资料的合法性、完备性;

(五)抵、质押等担保措施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我行风险防范有关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通过后,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授信审批部应就是否给予申请人办理商票保贴业务品种的批复、保贴额度、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用途等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提交有权审批机构或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保贴网络额度的审批

(一)额度未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分行信审委审批通过后,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批复报备表》(附件1)的形式报备总行公司银行部;

(二)额度未超过分行审批权限,但承兑人为异地企业(承兑人保贴网络额度下)或贴现申请人为异地企业(持票人保贴网络额度下)的,应在分行信审委审批网络额度前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向总行公司银行部上报《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授信核准申请表》(附件2),经总行核准同意后由分行信审委审批。

分行审批通过后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情况以《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批复报备表》的形式报备总行公司银行部;

(三)额度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由分行信审委审批通过后上报总行信审委审批。

总行授信审批部收到主办行上报的授信申请后,提交总行公司银行部出具专业会签意见,在参考总行公司银行部会签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信审报告,提交总行信审委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总行信审委向主办行下发正式批复,并将批复抄送总行公司银行部。

第三十二条签订保贴协议

经我行审批同意给予商票保贴额度的,原则上经办单位应与保贴申请人签订保贴协议。

对于承兑人申请我行保贴额度的,应与之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给予承兑人额度)》(附件3);

对于持票人申请我行保贴额度的,应与之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给予贴现申请人额度)》(附件4),与持票人签订了保贴协议的,可不再就单笔贴现申请另行签订贴现协议。

第三十三条保贴网络额度项下承兑人/持票人授信额度的审批按照《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承兑人/持票人为异地企业的,应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向总行公司银行部上报《异地专项授信核准申请表》(附件5),经总行公司银行部核准通过后方可按照《中信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信用审批。

第二节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十四条业务受理

经办客户经理接收客户提交的票据原件和业务申请资料。

需要贴现的票据可由贴现申请人直接到我行经营机构交付票据或由我行双人前往贴现申请人处取票,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业务人员初审

经办客户经理按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的规定进行商业汇票贴现的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一)审查商业汇票票面;

(二)调查核实贴现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核实商品交易合同和发票资料的真实性。

经办客户经理调查核实完毕后,收取客户提交贴现的票据原件和经过核实的贴现业务资料,将客户提交贴现的票据原件送交分行结算运营中心进行审验。

第三十六条分行结算运营中心验票、查询和入库

分行结算运营中心比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规定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验票、查询和入库,其中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的查询要求双人实地查询,且查询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人员。

在审验和查询确定票据真实合法后,会计人员应出具明确的意见并在验票意见书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分行金融同业部审核

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通过我行批件管理系统进行利率及规模审批。

第三十八条分行信贷管理部放款审核

分行信贷管理部对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上报的贴现放款手续进行齐备性、一致性和合规性审核:

(一)保贴额度项下,主要审核申请人、保证人、抵(质)押品、抵质押率等是否与授信批复一致;

(二)本次申请的贴现业务余额应在授信批复规定的授信限额内;

(三)需占用承兑人或持票人保贴网络额度的,加总本次贴现申请金额后的网络项下贴现业务余额应在授信批复规定的网络额度内;

(四)贸易背景资料以及其他放款资料齐备;

(五)验票及查询情况填写完整、无误;

(六)汇票已经验票并入库,抵(质)押品及其权利证书已按规定入库;

(七)担保等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

(八)保贴协议和贴现协议等法律文书填写准确、完整;

非标准格式或对格式文本条款变更的法律文书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经过总行或分行的法律部门审核;

散页印制文本加盖合同签约人骑缝章。

信贷管理部对以上审核无误并经有权审批人放款审批同意后,出具放款意见,并在生成放款电子指令发送分行会计部门。

第三十九条签订贴现协议

为防止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导致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拒付,应在贴现协议中约定:

“一旦所贴现票据为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遭到承兑人拒付,贴现申请人无条件向贴现行退赔已贴现汇票的票面金额”。

第四十条分行结算运营中心背书、入库和账务处理

分行结算运营中心比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的规定办理背书、入库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贴现后管理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应按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的有关规定进行贴现后管理:

(一)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贴现资料的整理并及时上交信贷管理部归档;

(二)分行结算运营中心对贴现后票据实物的保管比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的规定执行;

(三)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应跟踪到期票据托收情况,对到期托收不获付款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承兑人不按期付款的处理

(一)日终前承兑人账户余额仍不足兑付时,分行结算运营中心依协议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转入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二)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的当天,应及时向贴现申请人、保证人及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发出追索通知书应采取直接送达对方签收和特快专递两种形式;

(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逾期后10日内或月终日仍未能结清时,业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分行信贷管理部作出书面汇报;

(四)信贷管理部确认应转法律保全部进入不良资产保全清收程序的,应通知业务部门和法律保全部门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业务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应按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商票保贴额度申请人的资金流向、结算往来、到期支付汇票资金能力及担保情况等进行贷后检查。

重点对承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日常监控。

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贷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应迅速采取各种紧急措施保全资产,并及时向分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法律保全等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经办机构化解风险。

第四十四条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和信贷管理部应严格按照《中信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版)的要求,结合贷后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地对商票保贴业务进行信贷资产风险级次分类。

对于风险分类级次调整为“关注类-”及以下的商票保贴业务,应按照《公司关注类-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强化催收工作,有效化解风险。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应按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或征询法律保全部相关意见。

第四十五条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及信贷管理部应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加强对商票保贴业务的贷后检查、信息收集与分析、贷后管理方案的执行等贷后管理工作的管理,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六条建立违约客户“黑名单”,对不按期足额兑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或出现逾期的贴现申请人,分行应立即停止对其办理商票保贴业务,并及时在商业汇票业务系统中进行风险预警登记。

第四十七条分行应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内商票保贴业务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及岗位应认真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职责,严格遵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业务流程执行,对于因未能履行相关职责及违反业务流程对我行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我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的协议文本为总行提供格式,业务操作过程中如有变更,以变更后文本为准。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分行金融同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1.《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批复报备表》

2.《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授信核准申请表》

3.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给予承兑人额度)

4.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给予贴现申请人额度)

5.《异地专项授信核准申请表》

附件1

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批复报备表

序号

上报分行

核心厂商全称

核心厂商所属行业

核心厂商

所在地

授信批复号

最终审批机构

批复额度(亿元)

网络额度类型

业务模式

备注

 

制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签字公章

说明:

1.本表格用于分行公司银行部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报备分行信审委最终审批的分行网络额度及续作类总行网络额度。

2分行公司银行部应将批复正本扫描件(带红头和印章)作为本表附件一并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

3.“最终审批机构”填写总行信审委或分行信审委。

4.“网络额度类型”应填写续作类总行开放网络额度、续作类总行封闭网络额度、分行开放网络额度、分行封闭网络额度之一。

5、“业务模式”应填写保兑仓、先票后货存货质押、国内设备买方信贷、应收账款融资或非标准业务模式。

附件2

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授信核准申请表

分行联系人及电话

上报核准事由

□异地核心厂商□续作类总行网络额度

是否已建立供应链金融

业务集中操作管理平台

□是□否

总行对分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集中操作管理平台的评级

□A级□B级□C级□D级

□未评级

核心厂商所在地

是否同时申报异地上下游企业专项授信核准

申报异地上下游企业专项授信核准理由

核心厂商所属

行业情况及经营现状

与我行已有其他业务合作情况

核心厂商网络授信情况

现有授信情况(若有)

拟授信情况

批复额度(亿元)

已有额度到期日/拟授信期限

保证金比例(%)

担保方式

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分行公司银行部公章

总行公司银行部产业金融部负责人意见: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人意见:

总行主管行领导意见:

1.本表格用于分行向总行申请异地核心厂商网络额度及续作类总行网络额度的核准。

2.分行公司银行部须将授信方案作为本表附件一并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

3.若同时申报异地上下游企业专项授信核准,则须一并上报拟开展专项授信区域或企业名单。

4.“核心厂商所属行业情况及经营现状”的内容要求精炼。

申请续作类核准时本栏应着重介绍与上年同期的对比情况。

5.“网络额度类型”应填写总行开放网络额度、总行封闭网络额度、分行开放网络额度、分行封闭网络额度之一。

6.“业务模式”应填写保兑仓、先票后货存货质押、国内设备买方信贷、应收账款融资或非标准业务模式。

7.若“业务模式”栏选填为“非标准业务模式”,则分行须同时上报相应管理规范,由总行公司银行部一并进行审核。

附件3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给予承兑人额度)

编号:

承兑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贴现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对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的,乙方拟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额度内予以贴现。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乙方认定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贴现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作为汇票持票人的贴现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乙方的票据行为。

第二条贴现条件

1.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均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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