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监理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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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2.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2.4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m。

2.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2.6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2.7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2.8地下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夯实回填土施工。

3.开挖监控

3.1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

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监测点的布置、

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3.2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3.3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3.4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3.5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

构设计要求确定。

3.6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

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

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3.7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

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3.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

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

5.监测结果评价。

4.排桩地下连续墙

4.1构造

4.1.1悬臂式排桩结构桩径不宜小于600mm,桩间距应根据排桩受力及

桩间土稳定条件确定。

4.1.2排桩顶部应设钢筋混凝土冠梁连接,冠梁宽度(水平方向)不宜小于桩径,冠梁高度(竖直方向)不宜小于400mm。

排桩与桩顶冠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大于c20;

当冠梁作为连系梁时可按构造配筋。

4.1.3基坑开挖后,排桩的桩间土防护可采用钢丝网混凝土护面、砖砌等处理方法,当桩间渗水时,应在护面设泄水孔。

当基坑面在实际地下水位以上且土质较好,暴露时间较短时,可不对桩间土进行防护处理。

4.1.4悬臂式现浇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厚度不宜小于600mm地下连续墙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冠梁,冠梁宽度不宜小于地下连续墙厚度,高度不宜小于400mm。

4.1.5水下灌注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宜大于c20,地下连

续墙作为地下室外墙时还应满足抗渗要求。

地下连续墙的受力钢筋应采用Ⅱ级或Ⅲ级钢筋直径,不宜小于Φ20。

构造钢筋宜采用Ⅰ级钢筋,直径不宜小于Φ16。

净保护层不宜小于70mm,构造筋间距宜为200~300mm。

4.1.6地下连续墙墙段之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在墙段间对整体刚度或防渗有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刚性、半刚性连接接头。

4.1.7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的钢筋连接可采用在地下连续墙内预埋钢筋、接驳器、钢板等,预埋钢筋宜采用Ⅰ级钢筋,连接钢筋直径大于20mm时,宜采用接驳器连接。

4.1.8锚杆长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定锚杆自由段长度不宜小于5m并应超过潜在滑裂面1.5m;

2.土层锚杆锚固段长度不宜小于4m;

3.锚杆杆体下料长度应为锚杆自由段、锚固段及外露长度之和,外

露长度须满足台座、腰梁尺寸及张拉作业要求。

4.1.9锚杆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锚杆上下排垂直间距不宜小于2.0m,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m;

2.锚杆锚固体上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0m;

3.锚杆倾角宜为150~250,且不应大于450。

4.1.10沿锚杆轴线方向每隔1.5~2.0m宜设置一个定位支架。

4.1.11锚杆锚固体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10。

4.1.12钢筋混凝土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钢筋混凝土支撑体系在同一平面内应整体浇注,基坑平面转角处

的腰梁连接点应按刚节点设计。

4.1.13钢结构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结构支撑构件的连接可采用焊接或高强螺栓连接;

2.腰梁连接节点宜设置在支撑点的附近,且不应超过1/3;

3.支撑间距的钢腰梁与排桩、地下连续墙之间宜采用不低于C20细石混凝土填充;

钢腰梁与钢支撑的连接节点应设加劲板。

4.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

构件或回填夯实。

4.2施工与检测

4.2.1排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位偏差,轴线和垂直轴线方向均不宜超过50mm。

垂直度偏差不

宜大于0.5%;

2.钻孔灌注桩桩桩底沉渣不宜超过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桩底

沉渣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3.排桩宜采取隔桩施工,并应在灌注混凝土24h后进行邻桩成孔施工;

4.非均匀配筋排桩的钢筋笼在绑扎、吊装和埋设时,应保证钢筋笼

的安放方向与设计方向一致;

5.冠梁施工前,应将支护桩桩顶浮浆凿除清理干净,桩顶以上出露

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2.2地下连续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连续墙单元槽段长度可根据槽壁稳定性及钢筋笼起吊能力

划分,宜为4~8m;

2.施工前宜进行墙槽成槽试验,确定施工工艺流程,选择操作技术

参数;

3.槽段的长度厚度深度倾斜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槽段长度沿轴线方向允许偏差±

50mm;

——槽段厚度允许偏差±

10mm

——槽段倾斜度≤1/150

4.2.3锚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锚杆钻孔水平方向孔距在垂直方向误差不宜大于100mm,偏斜度

不应大于3%;

2.注浆管宜与锚杆杆体绑扎在一起,一次注浆管距孔底宜为100~

200mm,二次注浆管的出浆孔应进行可灌密封处理;

3.浆体应按设计配制,一次灌浆宜选用灰砂比1:

1~1:

2、水灰比

0.38~0.45的水泥砂浆,或水灰比0.45~0.5的水泥浆,二次高压注浆宜使用水灰比0.45~0.55的水泥浆;

4.二次高压注浆压力宜控制在2.5~5.0MPa之间,注浆时间可根据

注浆工艺试验确定或一次注浆锚固体强度达到5MPa后进行;

4.2.4锚杆的张拉与施加预应力(锁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锚固段强度大于15MPa并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75%后方可进行张

拉;

2.锚杆张拉顺序应考虑对邻近锚杆的影响;

3.锚杆宜张拉至设计荷载的0.9~1.0倍后,再按设计要求锁定;

4.锚杆张拉控制应力不应超过锚杆杆体强度标准值的0.75倍。

4.2.5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顺序,应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工况

相一致。

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2.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结构穿越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采用止水构造措施;

3.钢支撑的端头与冠梁或腰梁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支撑端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板作封头端板,端板与支

撑杆件满焊,焊缝厚度及长度能承受全部支撑力或与支撑等强度,必

要时,增设加劲肋板,肋板数量,尺寸应满足支撑端头局部稳定要求

和传递支撑力的要求;

——支撑端面与支撑轴线不垂直时,可在冠梁或腰梁上设置预埋铁

件或采取其它构造措施以承受支撑与冠梁或腰梁间的剪力。

4.钢支撑预加压力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

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端同步对称进行;

——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

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4.2.6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测宜按下列规定进行:

1.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得少于5根;

2.当根据低应变动测法判定的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

时,应采用钻芯法补充检测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4.2.7地下连续墙宜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墙身结构质量,检测槽段数应不少于20%总槽段数的且不应少于3个槽段。

4.2.8当对钢筋混凝土支撑结构或对钢支撑焊缝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宜采用超声探伤等非破损方法检测,检测数量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5.水泥土墙

5.1构造

5.1.1水泥土墙采用格栅布置时,水泥土的置换率对于淤泥不宜小于

0.8,淤泥质土不宜小于0.7,一般粘性土及砂土不宜小于0.6;

格栅长宽比不宜大于2。

5.1.2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搭接宽度应根据挡土及截水要求确定,考虑截水作用时,桩的有效搭接宽度不宜小于150mm;

当不考虑截水作用时,搭接宽度不宜小于100mm。

5.1.3当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基坑内侧土体加固或水泥土墙插筋加混凝土面板及加大嵌固深度等措施。

5.2施工与检测

5.2.1水泥土墙应采取切割搭接法施工。

应在前桩水泥土尚未固化时进行后序搭接桩施工。

施工开始和结束的头尾搭接处,应采取加强措施,消除搭接沟缝。

5.2.2深层搅拌水泥土墙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及水泥掺入量或水泥浆的配合比试验,以确定相应的水泥掺入比或水泥浆水灰比,浆喷深层搅拌的水泥掺入量宜为被加固土重度的15%~18%;

粉喷深层搅拌的水泥掺入量宜为被加固土重度的13%~16%。

5.2.3高压喷射注浆施工前,应通过试喷试验,确定不同土层旋喷固结体的最小直径、高压喷射施工技术参数等。

高压喷射水泥水灰比宜为1.0~1.5。

5.2.4深层搅拌桩和高压喷射桩水泥土墙的桩位偏差不应大于50mm,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5%。

5.2.5当设置插筋时桩身插筋应在桩顶搅拌完成后及时进行。

插筋材

料、插入长度和出露长度等均应按计算和构造要求确定。

5.2.6高压喷射注浆应按试喷确定的技术参数施工,切割搭接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喷固结体不宜小于150mm

2.摆喷固结体不宜小于150mm

3.定喷固结体不宜小于200mm

5.2.7水泥土桩应在施工后一周内进行开挖检查或采用钻孔取芯等手

段检查成桩质量,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调整施工工艺。

5.2.8水泥土墙应在设计开挖龄期采用钻芯法检测墙身完整性,钻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应少于5根;

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取样进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6.土钉墙

6.1构造

6.1.1土钉墙设计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钉墙墙面坡度不宜大于1:

0.1;

2.土钉必须和面层有效连接,应设置承压板或加强钢筋等构造措

施,承压板或加强钢筋应与土钉螺栓连接或钢筋焊接连接;

3.土钉的长度宜为开挖深度的0.5~1.2倍,间距宜为1~2m,与水

平面夹角宜为50~200。

4.土钉钢筋宜采用Ⅰ、Ⅱ级钢,筋钢筋直径宜为16~32mm,钻孔直

径宜为70~120mm;

5.注浆材料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10;

6.喷射混凝土面层宜配置钢筋网,钢筋直径宜为6~10mm,间距宜

为150~300mm;

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面层厚度不宜小于80mm;

7.坡面上下段钢筋网搭接长度应大于300mm。

6.1.2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土钉墙墙顶应采用砂浆或混凝土护面,坡顶和坡脚应设排水措施,坡面上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泄水孔。

6.2施工与检测

6.2.1上层土钉注浆体及喷射混凝土面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

开挖下层土方及下层土钉施工。

6.2.2基坑开挖和土钉墙施工应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段分层进行。

在机械开挖后,应辅以人工修整坡面,坡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宜为

±

20mm,在坡面喷射混凝土支护前,应清除坡面虚土。

6.2.3土钉墙施工可按下列顺序进行:

1.应按设计要求开挖工作面,修整边坡,埋设喷射混凝土厚度控制

标志;

2.喷射第一层混凝土;

3.钻孔安设土钉、注浆,安设连接件;

4.绑扎钢筋网,喷射第二层混凝土;

5.设置坡顶、坡面和坡脚的排水系统。

6.2.4土钉成孔施工宜符合下列规定:

1.孔深允许偏差±

2.孔径允许偏差±

5mm;

3.孔距允许偏差±

100mm;

4.成孔倾角偏差±

5%。

6.2.5喷射混凝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射作业应分段进行,同一分段内喷射顺序应自下而上,一

次喷射厚度不宜小于40mm;

2.喷射混凝土时,喷头与受喷面应保持垂直,距离宜为0.6~1.0m;

3.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养护时间根据气温确定,宜

为3~7h;

6.2.6喷射混凝土面层中的钢筋网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网应在喷射一层混凝土后铺设,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20mm;

2.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在第一层钢筋网被混凝土覆

盖后铺设;

3.钢筋网与土钉应连接牢固。

6.2.7土钉注浆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浆材料宜选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

水泥浆的水灰比宜为0.5,

水泥砂浆配合比宜为1:

2(重量比),水灰比宜为0.38~0.45;

2.水泥浆、水泥砂浆应拌合均匀,随拌随用,一次拌合的水泥浆、

水泥砂浆应在初凝前用完。

6.2.8注浆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注浆前应将孔内残留或松动的杂土清除干净;

注浆开始或中途停

止超过30min时,应用水或稀水泥浆润滑注浆泵及其管路;

2.注浆时,注浆管应插至距孔底250~500mm处,孔口部位宜设置止

浆塞及排气管;

3.土钉钢筋应设定位支架:

6.2.9土钉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1.土钉采用抗拉试验检测承载力,同一条件下,试验数量不宜

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2.墙面喷射混凝土厚度应采用钻孔检测,钻孔数宜每100m2墙面积

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

7.逆作拱墙

7.1构造

7.1.1钢筋混凝土拱墙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7.1.2拱墙截面宜为Z字型,拱壁的上、下端宜加肋梁;

当基坑较深且

一道Z字型拱墙的支护高度不够时,可由数道拱墙叠合组成,沿拱墙高度应设置数道肋梁,其竖向间距不宜大于2.5m。

当基坑边坡地较窄时,可不加肋梁但应加厚拱壁。

7.1.3拱墙结构水平方向应通长双面配筋,总配筋率不应小于0.7%。

7.1.4圆形拱墙壁厚不应小于400mm,其他拱墙壁厚不应小于500mm。

7.1.5拱墙结构不应作为防水体系使用。

7.2施工与检测

7.2.1拱曲线沿曲率半径方向的误差不得超过±

40mm。

7.2.2拱墙水平方向施工的分段长度不应超过12m,通过软弱土层或砂

层时分段长度不宜超过8m。

7.2.3拱墙在垂直方向应分道施工,每道施工的高度视土层的直立高度而定,不宜超过2.5m;

上道拱墙合拢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才可进行下道拱墙施工。

7.2.4上下两道拱墙的竖向施工缝应错开错开,距离不宜小于2m。

7.2.5拱墙施工宜连续作业,每道拱墙施工时间不宜超过36h。

7.2.6当采用外壁支模时,拆除模板后应将拱墙与坑壁之间的空隙填满夯实。

7.2.7基坑内积水坑的设置应远离坑壁,距离不应小于3m。

7.2.8当对逆作拱墙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宜采用钻芯法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为100m2墙面为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

8.地下水控制

8.1一般规定

8.1.1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8.1.2地下水控制方法可分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型式单独或

组合使用。

8.1.3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

法。

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压较大时,宜采用基坑内降水。

8.1.4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

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8.2集水明排

8.2.1排水沟和集水井可按下列规定布置:

1.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在拟建建筑基础边净距0.4m以外,排水沟

边缘离开边坡坡脚不应小于0.3m;

在基坑四周或每隔30~40m应设一个集水井;

2.排水沟底面应比挖土面低0.3~0.4m,集水井底面应比沟底面低

0.5m以上。

8.2.2沟井截面根据排水量确定排水量V应满足下列要求:

V≥1.5Q

式Q——中基坑总涌水量。

8.2.3抽水设备可根据排水量大小及基坑深度确定。

8.2.4当基坑侧壁出现分层渗水时,可按不同高程设置导水管、导水沟等构成明排系统;

当基坑侧壁渗水量较大或不能分层明排时,宜采用导水降水方法。

基坑明排尚应重视环境排水,当地表水对基坑侧壁产生冲刷时,宜在基坑外采取截水、封堵、导流等措施。

8.3降水

8.3.1降水井宜在基坑外缘采用封闭式布置,井间距应大于15倍井管直径,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应适当加密;

当基坑面积较大、开挖较深时,

也可在基坑内设置降水井。

8.3.2降水井的深度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含水层的埋藏分布和降水井的出水能力确定。

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范围内不宜小于基坑底面0.5m以下。

8.3.3降水井的数量n可按下式计算:

n=1.1Q/q

式中Q——基坑总涌水量。

q——设计单井出水量。

8.3.4设计单井出水量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井点出水能力可按36~60m3/d确定。

8.3.5过滤器长度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真空井点和喷射井点的过滤器长度不宜小于含水层厚度的1/3;

2.管井过滤器长度宜与含水层厚度一致。

8.4截水

8.4.1当地下含水层渗透性较强,厚度较大时,可采用悬挂式竖向截水

与坑内井点降水相结合或采用悬挂式竖向截水与水平封底相结合的方案。

8.5回灌

8.5.1回灌可采用井点、砂井、砂沟等

8.5.2回灌井与降水井的距离不宜小于6m。

8.5.3回灌井的间距应根据降水井的间距和被保护物的平面位置确定。

8.5.4回灌井宜进入稳定水面下1m,且位于渗透性较好的土层中,过滤器的长度应大于降水井过滤器的长度。

8.5.5回灌水量可通过水位观测孔中水位变化进行控制和调节,不宜超过原水位标高。

回灌水箱高度可根据灌入水量配置。

8.5.6回灌砂井的灌砂量应取井孔体积的95%,填料宜采用含泥量不大于3%、不均匀系数在3~5之间的纯净中粗砂。

8.5.7回灌井与降水井应协调控制。

回灌水宜采用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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