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考试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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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包括;
1、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
2、民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3、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4、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5、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8、刑法;
9、诉讼法。
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四、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为: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任,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任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十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十二、法定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失。
十三、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的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力。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机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十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
十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的时间点有:
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
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建筑法
二、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过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过报告的工程;
三.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超过时限自行作废。
2、重新审核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因故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四、工程承包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
没收贿赂的财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工程分包的法律责任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二)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七、监理的法律责任
1、与建筑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招标投标法
三、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五、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六、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七、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九、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一十、进行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六、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6、委托监理的责任;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反验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未移交档案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法律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其他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