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及政策执行口径培训提纲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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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纳税遵从风险提示的辅导(结合风险提示)
(一)查账征收企业
1、税法规定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但为了使税务机关能在申报期内及时提醒申报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和罚款,建议在4月底前申报。
2010年度申报未完成的企业,2011年一季度申报无法按20%的税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也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可采取的方式。
3、应按苏国税发[2008]201号和苏国税函[2010]53号文件规定准确填报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如网上申报出现无法填报情况,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或网上申报服务联系。
4、四季度申报的收入与年度申报的收入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差异,应对漏报的收入按所属季度进行补充申报并缴纳滞纳金。
(注意申报顺序)
5、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已经实际拨缴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地税部门代扣代缴的应取得(《常州市同城票据交换(借)方补充凭证》和《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未实际拨交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6、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二)核定征收企业
重点辅导以下几个方面:
1、税法规定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但为了税务机关能在申报期内及时提醒申报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和罚款,建议在3月底前申报。
3、对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在网上申报时发现适用申报表表式不对,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或软件公司联系。
4、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备案和申报。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的提示提醒
根据区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遵从风险提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进行风险提示提醒。
(四)重点行业(事项)的风险事项的提示提醒
各单位结合本辖区范围的实际情况,根据区局下发的其他单位编制的重点行业(事项)纳税遵从风险提示,对重点行业(事项)的风险事项进行提示提醒。
(五)对纳税人实行应税率预警管理的提示提醒
1、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水平,规范纳税人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行为,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促使纳税人的申报情况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符。
2、实行应税所得率预警管理的方法和步骤。
网上申报客户端对应税所得率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值、预缴率低于80%、异常零申报(有收入或成本但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连续两年亏损和异常核定征收、资产损失和不征税收入等七类企业增加了提示提醒功能。
通过提醒,争取让企业在汇缴期内减少遵从风险。
1、税务机关应结合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对照下发的全区《2009年度分明细行业查账征收盈利企业应税所得率平均值》(见附件3),或者通过常州国税辅助应用系统中“所得税提示提醒模块”查询,对经提醒未进行调整申报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审核,以充分发挥提示提醒模块的功能效应,督促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
对2010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应税所得率低于平均值的纳税人进行预警告知,告知其应税所得率的差异额,并要求纳税人进行全面自查。
2、根据纳税人的自查反馈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纳税人经过全面自查,发现存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
(2)对未办理更正申报的,应要求纳税人报送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应详细陈述其申报应税所得率低于平均值的主要原因。
(3)各单位审核人员应对纳税人陈述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分析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常规。
对纳税人无法合理说明原因的,可采取实地核查的形式作进一步的核查处理。
3、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后,区局将对各单位的纳税申报审核和实行应税所得率预警管理的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检查。
检查结果将列入区局目标管理考核。
企业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税务机关应结合汇缴审核工作,加强对纳税人汇缴申报数据准确性地审核。
对申报数据不准确的企业,应严格按《征管法》相关条款进行责令限改或处罚。
(一)规范基础信息核对表的填写
纳税人应重视基础信息核对表的填写,特别是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外商国别和投资比例、行业大类及行业明细等项目。
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
(附表5)
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行业是否匹配;
②小型微利企业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表中从业人数是否一致;
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研发人员数量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是否符合逻辑;
④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与其行业是否匹配;
核定征收企业中的企业性质认定是否有超范围情况;
⑤注册资本是否按规定维护(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
(二)规范年度申报数据的填写
企业报送不准确的年度申报数据(含会计报表)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中的处罚条款。
1、责令限改。
对发现纳税人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2、处罚。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规范申报资料的报送
应对《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资料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作辅导,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报送份数的填列方法。
2、对公益性捐赠应附报合同(协议)及捐赠票据。
3、核定征收企业申报非日常经营行收入的,应附报情况说明。
4、明确需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范围。
(1)当年税前弥补亏损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所弥补的亏损已经过中介机构鉴证的除外);
(2)当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内资企业;
(3)其他涉税事项需要出具鉴证报告的企业(如当年亏损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资产损失、房地产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差异、研发费加计扣除、外资企业等)。
(四)规范资产损失的填报
要求纳税人正确区分和申报自行计算扣除的财产损失和需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
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资产损失应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审批数与实际损失数差额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五)规范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及审批事项
注意备案受理的时间;
备案的资料的齐全;
正确区分备案和审批事项;
新增的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备案事项。
(六)规范其他备案或报送资料事项
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重点讲解《企业所得税备案及报送资料事项分项管理要求》,以及《备案或报送资料受理表》和相关台账的填写。
(一)基本要求
1、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分项目)表式有变化;
2、对附表五所有项目(除小型微利企业外)与CTAIS2.0税收优惠的维护信息实施全面比对和监控。
小型微利企业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及所属行业进行比对。
3、附表三和附表五中的“其他项目”增加了《其他栏次明细表》。
涉及栏次填写时须先填《其他栏次明细表》,数据自动填入附表三和附表五中的其他项目。
(二)申报表的填列要点说明
1、新增政策申报表的填列
(1)房地产企业涉及预售收入的填列;
(2)不征税收入的填列;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2)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
——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附表九)
(4)注意: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3)建筑企业项目部预分税款的填列;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填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133号)
(2)填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暂填入附表五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3)注意:
①政策2011年延续执行。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第004号)
②从业人数和资产的计算有变化: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财税【2009】第069号):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
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
12
(5)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
(1)填报:
先按比例在附表三第28行填报,对已纳税调减的部分在附表三地40行“20、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
(2)注意:
①按《减免税CTAIS2.0操作及申报关联规则》规定,应先备案进行系统维护处理后再作申报。
②网上申报应先填写《其他栏次明细表》第16行“28行调增的汶川地震、奥运会等全额捐赠支出”。
2、附表二
(1)补充资料的填写
1、填报对象: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
(1)的纳税人,其中“销售(营业)成本”相关栏次及“制造费用”相关栏次仅适用制造业纳税人。
2、数据来源:
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分析填列。
3、基本逻辑:
(1)销售(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数+(本期存货增加2、3、4、5行-本期存货减少7、8、9)-存货期末余额
(2)存货的增加:
分为料、工、费三方面归集。
(3)第5行“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为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盘盈。
(4)第9行“其他方式发出的存货”为除计入直接材料以外方式如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等方式发出的存货成本。
4、关键的会计科目“制造费用”
第4行中:
本期计入生产成本的制造费用(涉及制造费用科目期末的归集,此行应为制造费用丁字账户的贷方合计数。
)
第9行中:
其他方式发出的存货,包括计入制造费用的发出存货。
5、注意本表于其他附表的关联关系:
(1)1行年初余额等于资产负债表(2005)版第10行“年初数”或资产负债表(2007版)10行“年初余额”数,并由该数自动带入;
10行等于资产负债表(2005)版第10行“期末数”或资产负债表(2007版)10行“期末余额”数,并由该数自动带入。
(2)11行销售(营业)成本=附表二
(1)2行主营业务成本+附表二
(1)7行其他业务成本。
(3)34行1列销售(营业)费用合计=附表二
(1)26行销售(营业)费用,34行2列管理费用合计=附表二
(1)27行管理费用。
(4)工资薪酬的控制关系:
本表3行+12行至15行1列+18行至21行1列+12行至15行2列+18行至21行2列+12行至15行3列+18行至21行3列≤附表三22行至25行1列+附表三30行1列+附表三34行1列+附表三35行1列
6、注意点:
(1)纳税人填写该表时,应正确理解存货的概念和范围。
(2)应注意本表与流转税中间的逻辑关系。
如:
第6行“当期毁损与盘亏存货”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
(3)应注意本表与所得税申报表的关系。
第9行“其他方式发出的存货”与视同销售收入的关系;
第7行“存货跌价(减值)准备”与附表十的关系等。
(4)应注意正确归集和填报会议费、通讯费、办公用品和差旅费等费用。
3、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
应对非日常性经营收入进行重点辅导。
4、对核定征收企业报表利润率异常指标的说明
应对处理要求作重点说明,提示提醒纳税人重视财务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
(三)“提示提醒”模块相关功能说明
应对提示提醒目标和强制监控指标作详细说明,并重点辅导纳税人对提示提醒信息的处理要求。
(1)审核查账征收盈利企业应税所得率,对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进行提示。
(2)审核企业所得税预缴率,对低于80%的企业进行提示。
(3)审核查账征收零申报企业,对营业收入大于零、纳税调整后所得为零申报企业进行提示。
(4)审核查账征收负申报企业,对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进行提示。
(5)审核核定征收企业收入,对核定征收企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企业进行提示。
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做强制监控。
(6)审核资产损失异常,对存在非正常资产损失的企业进行提示。
(7)审核不征税收入情况,对不征税收入大于零的企业进行提示。
(8)应税所得率/利润率弹性系数(取数5月31日止最终的申报数据,不产生提示提醒信息,直接写入后台)
(一)2010年度新增政策的培训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重点辅导以下几个方面:
1、应纳税所得额
(1)递延所得的规定发生变化
(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风险提示:
19号公告规定,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明确亏损弥补的几个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1)税收优惠亏损的弥补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摘自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弥补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
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20号公告对新法实施前发生相应事项具有追溯效力。
2、收入部分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2)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3)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外购资产的处置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3、扣除部分
(1)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处理不同,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工会经费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1)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凭据发生变化,并注意启用的时间。
(3)借款费用方面的主要政策汇集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摘自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应区分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和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不同税务处理规定,以及可以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
目前在借款费用方面的主要政策汇集:
(1)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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