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形式推荐5篇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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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形式推荐5篇修改版

第一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形式

价款对于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可谓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因为这正是施工企业的利润所在,是施工企业的生存命脉。

工程最终是否能够实现盈利,除了受市场风险影响之外,没有一个好的法律风险防范的保障也是很难实现的。

甚至可以说,市场风险可能只是影响工程项目能否产生利润,但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施工企业是否能结算工程款并最终得到偿付,那就不仅仅是利润问题了,可能连成本都无法得到保障,尤其是在垫资施工的工程项

目中风险更为严重。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形成的原则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在2013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合同价款的价格形式分为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和其他价格形式三种合同,而其他价格形式一般包括成本加酬金和按照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

新颁布实施的2017版《示范文本》也延用了这种分类,并没有对此进行修改。

一、单价合同

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该合同所称单价为综合单价,即为完成每一项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费用在约定的条件和风险范围内是固定的,不再调整。

在条件和风险范围之外允许调整,但风险范围及调整的方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约定。

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并非是固定不变的。

在竣工结算时最终合同价

款以约定的综合单价与工程量计算来确定。

而工程量则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时产生的现场签证而确定。

但固定单价合同也并不意味着工程量可以任意计量,上述所谓“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所指即是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单位工程量。

而对于没有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建筑工程,也可以施工图等文件作为工程量的基本依据。

因此,承包人在审查合同时对工程量清单或者施工图纸等文件应予仔细认真核对,避免工程量清单错漏时产生风险,最终在工程款结算时造

成纠纷和损失。

二、总价合同

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

作调整。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区别在于:

单价合同是合同综合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作调整;总价合同是合同总价在合同签订时即已确定且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是固

定的,不作调整。

就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关于价款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的规定而言,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3.4.1(强制性条文)规定,在用词上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施工合同中的价格风险,其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在市场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

不利于其中一方。

就风险承担来说,上述规范也规定了在相应风险发生时

的承担主体。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不是合同价格形式,而是一种计价方式。

所以不论是在单价合同还是在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它决定了工程施工的绝大部分内容。

而作为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该规范对工程量清单作了如下定义:

其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

明细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四、定额计价

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价格形式除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之外,还有一种其他价格形式。

其他价格形式一般包括定额计价和成本加酬金的价格形式。

在住建部201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定额做了如下定义:

本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一个地区所制定的定额标准标志着该地

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实际水平。

值得说明的是,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则仅供参考。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也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定额作为

合同计价和结算依据。

基于上述特点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3条的建议,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而对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

加酬金合同。

五、建设工程领域关于价格和费用常用术语的概念

1、预算价

是指根据拟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图纸、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建筑材料预算价格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相关规定,预先计算和确定每个新建、扩建、改建和复建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后作出建筑工程预算文件所确定的工

程预计造价。

2、决算价

是指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合同及其调整、施工情况对所建工程从立项到投入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进行评估、汇总

后形成的工程造价。

3、结算价

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计算完成整个建设项目所有的费

用后,向发包单位提出进行结算的工程造价。

4、送审价

是指施工企业向发包人递交的供发包人审核并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中所

确定的工程造价。

5、监理确定价

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后不能通过商定达成一致价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审慎、公正核算而确定出

来的价格。

6、暂列金额

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7、暂估价

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会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已进行总承包招标的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8、计日工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9、总承包服务费

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和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

所需的费用。

10、安全文明施工费

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

施而发生的费用。

11、规费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12、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3、招标控制价

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其是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

价格信息等编制。

14、投标价

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

标明的总价。

15、签约合同价

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16、预付款

是指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预付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

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回。

17、进度款

指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发包人予以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第二篇: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

同价格形式

时间:

2014-01-06|作者:

王明仁

|浏览:

21112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在12.1“合同价格形式”中给出了与99施工合同范本完全不同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

99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新版施工合同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改动:

第一,带有“固定”字眼的合同价格,容易很理解成绝对固定,不论发生了什么变化,合同价格均不能调整,一切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第三,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

第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仅限于紧急抢险和工艺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不宜单独列为一类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较为常见,宜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和按照定额计价合同列入其他类型合同为好。

通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规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解读:

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过去有的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是,在专用条款中又约定按照定额结算,发生扯皮,这种情况很多。

关于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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