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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的领导要尊重下属社员的人格,努力指导和培养社员,起领导表率作用。

第十条社员内部调配

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以重新安排,调整社员的工作岗位及转任/派遣/长驻等的工作变动,当社员被指定更换工作岗位时,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拒绝.凡不按时到指定岗位报到或擅自离岗者,均作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工作规定和义务

社员要熟知下述事项,并且彻底遵守:

1.有益于健康,以明朗快活的心情工作;

2.社员要有自豪感和主人翁精神,不做损坏公司名誉的行为;

3.不准托人代刷或代人刷考勤卡;

4.不做超过自己担当的职务权限以外的事;

5.业务上的秘密事项不准泄漏;

6.要爱护公司的财产,节约使用公司的财物;

7.努力于公司的整理整顿,清洁周围的环境卫生;

8.没有得到同意,不准以个人目的,将公司的设施、机器、工具或其他物品私自使用或转借给他人;

9.不许有妨碍工作和扰乱公司秩序的行为,不准擅自离岗或窜岗;

10.社员要注意安全,防止盗窃、火灾,保护公司的财产完整;

11.不准假公济私,授受禁品;

12.没有得到允许不准从事其他职业;

13.公司内不准发布、集会、广播及公司不承认的传单、臂章、发带,不准搞政党、政治、宗教等有关的活动;

14.公司内不准以营利、非营利为目的借贷禁品,买卖禁品,强行赠送禁品;

15.规定场所外不准吸烟或取暖;

16.工作时间必须穿工作服,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工作帽和口罩;

工作服,工作鞋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17.不准随地吐痰、吃东西或随地乱扔脏物;

18.不管公司内外,社员相互间不准使用暴力、威胁、伤害、侮辱他人;

19.社员的户籍、地址、家庭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应随时通报给公司;

20.未经允许,不得将与工作无关人员带入;

工作时不准随意离开公司或做私事;

21.不准强迫同事或其他部署社员缺勤、迟到、早退和退职,或妨碍就业;

22.不准散布流言,扰乱公司正常秩序;

23.公司内,社员之间不准赌博;

24.公司内不准做淫乱行为,不准做伤风败俗的行为;

25.不准妨碍其他公司的业务和业务执行;

26.其它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所禁止的事项。

第十二条迟到、早退及外出

1.迟到、早退、外出或离开岗位时要事先得到所属部署的同意;

2.早退,外出时必须向保安递交经审批同意的有效出门证或请假单;

3.迟到,早退的时间单位为30分钟,其工资的计算按公司《工资规定》实行。

第十三条请假

1.病假,事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必须事先提出请假申请书,得到主管和部署长批准后才能请假。

除突发性疾病不能提前请假外,社员不准用传信,电话,电报请假。

若传信,电话,电报请假的应于患病当天上午10:

00前告知公司,并应该及时补交请假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请事假回家而生病的,按事假处理。

3.病假或缺勤,要有公司或社员户籍所在地镇级以上资格医院的诊断书和建议休息(天数)证明并加盖医院章;

超过医院建议休息天数及只提供医院发票或药店小票的,按事假处理。

4.因病需回家治疗的,应有公司所在地医院诊断证明,康复后回公司,仍需提供户籍地医院证明。

5.非身理疾病(如美容、护理、视力矫正、牙齿护理等)而间断护理需请病假的,按事假处理。

6.提供医院虚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公司《奖惩规定》执行。

7.无视上述规定,在24小时之内不申报或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均作旷工处理。

8.缺勤期间的休息日连续计算为请假。

9.批准后的请假单,由其本人或各部署文员在第一时间交管理支援署(ASG),才可离开公司。

10.请假与公出决裁权限如下:

(1)所有社员请假或公出,不论时间长短,都须部署长决裁方可。

部署长不在时,可由其指定人员作出说明并代替决裁,之后部署长补签。

(2)科长以上请假或公出,须总经理决裁。

(3)夜班社员请假的,夜班班组长/Leader决裁即可放行。

第十四条出差

1.出差旅费及交通费按照公司<

国内旅费规定>

和<

海外旅费规定>

执行。

2.间接社员中午(12:

00-13:

00)如需外出,需填写外出单由部署长决裁后,保安方可放行。

第十五条出入门

社员要在规定的出入口出入,出入时或在公司内不准拒绝保安人员的指示和控制。

第十六条携带品检查

为防止危险,防止发生灾害和维持公司的秩序,保护公司财产,在必要时保安人员有权利检查携带品。

第十七条入厂禁止、退厂命令

社员在下述情况下,公司可以命令其禁止入厂或退厂:

1.携带危险品和凶器时;

2.饮酒喝醉,服用麻药扰乱公司风气,妨碍生产时;

3.被定为卫生不洁的人;

4.着装不整者(穿短裤,背心,拖鞋者等);

5.按照规定被禁止就业,停止上班的人及其他理由有必要禁止出入的时候。

第十八条入厂和退厂

1、社员应在上班开始时间前10分钟到达公司。

2、社员入厂以后,应在上班开始时间前5分钟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准备即时工作;

3、到了完工时间应整理自己的岗位,与接收者交接清楚后再下班。

第十九条会面

因私与来访者会面,应在指定的场所、休息时间内进行。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得到所属部署長的同意时可例外。

第三章

劳动人事

第二十条录用条件

1.在应聘考试(面试和笔试)中合格,通过录用程序的人员为本公司的社员;

2.以公开招聘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社员的要求

1.其学历、经历、技能、技术符合岗位要求,身体健康,思想健全的人;

2.家庭和睦,对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和所担当的职务没有异议的人;

3.品性端正,将来能成为优秀社员的人;

4.社员的区分:

1)劳务工,2)特殊职,3)劳务派遣工

5.劳务工:

制造职,技术职,管理职等;

特殊社员工:

保安,厨房,司机,护士,清洁工,修理工,仓库搬运工等。

6.公司实习的在校实习生,虽不属于正式社员,但也可以享受公司部分福利。

第二十二条录用递交文件

新录用的人,在任命为试用社员之前必需递交以下文件(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事前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任命为试用社员起延迟5个工作日提供):

1.自己写的入社志愿书一份;

2.学校毕业证书或就业推荐表一份;

3.档案(必要时拿出)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6.健康诊断书(公司指定医院的)一份;

7.资格证明书(只限于持有者)一份;

8.工作照(3个月之内所摄1寸近照4张);

9.公司所需的其他文件。

10.入职前或入职后,公司视职位情况进行背景调查。

11.司机或保安,应根据需要,要求其提供所在地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三条试用期限

1.新录用者录用初期为试用社员;

2.试用社员的试用期为15天-180天;

3.试用期按照社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

1)合同期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为15天;

2)合同期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为30天;

3)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为60天;

4)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0-180天(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80天)。

4.本科、大专毕业生的试用期为60天,中专/高中/职高/初中等毕业生的试用期为30天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办理转正手续。

5.对于KEC集团内实习生的待遇:

(KEC的标准工作天数适用于实习期的计算.)

-实习期大于或等于试用期时,试用期可以免除;

-实习期小于试用期时,试用期为不足的天数

第二十四条聘用局限

即使具备聘用资格,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仍不能聘用为社员:

1.未满18周岁的人;

2.精神失常的人;

3.按照法律其政治权停止或被剥夺的人;

4.前职中因有不当行为或工作怠慢被解雇的人;

第二十五条社员资格的丧失

当符合以下条款中的任何一条时,将丧失社员资格:

1.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时;

2.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时;

3.被解雇时;

4.休职期满未按规定提出复职申请时;

5.达到退休年龄未被聘用时(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社员申请离职且得到承认时;

第二十六条辞职

1.社员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工作的可提出辞职.

2.辞职须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交规定格式的书面申请,公司向社员开具收到辞职书的证明文件;

辞职社员按劳动合同及培训合同的有关条款交纳违约金及培训费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3.在社员合同关系没有解除前,仍应从事以往的工作,并且必须尽心尽力到最后工作日止。

4.社员未按规定程序退社或旷工达15天以上的,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解雇(劳动关系解雇)

1.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公司可以提前30天预告社员后,予以解雇:

1)社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以医生开出的病单为基准开始计算,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

2)社员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公司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试用期考核分数为60分以下;

2).在应聘时有伪造,隐瞒学历,经历,资格等方面事实,骗取就业;

3).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满三十天;

4).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5).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6).一年内受到公司警告以上处罚满3次.

7)符合《奖励,惩罚规定》第3章第9条中有关解雇条款。

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9).社员与他社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

第二十八条解雇限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解雇。

但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为止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雇的情形不受此限:

1.社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丧失判定基准为,根据政府<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

2.社员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社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第二十九条债务,使用,借用品等的归还

社员退职,辞职,被解雇时必须即日结清公司债务、交还工作证、护照、工作服、办公用品、更衣箱鞋柜钥匙等其他借用品。

本人需要护照时,可支付制作申请护照关联费用后取回。

ASG劳务P应与FAG确认其是否有假支金未代替,如有则需及时偿还。

对于重要文件,必须在部署長或上级确认下交接工作。

第三十条退职者义务

社员被解雇、退职、辞职后要对以前工作业务遵守秘密,否则有赔偿的责任。

第三章工作、休假

第二十条工作时间

1.普通工作时间:

1)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

(休息时间除外)

2)每周一至周五工作,周六、周日休息;

工作时间:

始业上午08:

00终业下午17:

00

中午就餐、休息时间:

60分钟(12:

00)

下午就餐时间:

17:

00-17:

30

加班时间:

17:

30开始

2.交代工作时间:

1)2组2交代工作。

2)休息日不固定,按当月稼动计划执行:

(早班)(晚班)

0020:

终业下午20:

0008:

就餐时间:

每餐30分钟,共60分钟,

休息时间:

每班分两次,每次15分钟,共30分钟。

详细时间如下表:

3.派遣工或特殊职的工作时间:

1)司机:

上午:

07:

00-11:

00下午:

14:

00-18:

2)保安:

3交代:

早08:

00-16:

00,中16:

00-00:

00,晚00:

00-08:

00

3)清洁工、修理工:

30-11:

30下午:

12:

30-16:

30。

4)厨房:

2交代:

厨师白08:

30-20:

30,晚20:

30-08:

30;

帮厨白08:

45-20:

15,晚20:

15-08:

45

4.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公司业务上的需要并在事前通知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及工作形态可以变更,

社员应主动配合公司的业务进行。

第二十一条工间休息

1.休息时间按职务和业务情况可以适当分割。

制造部署不分直接与间接按既定休息时间休息,管理间接部署可按职务,业务情况适当分割;

2.休息场所定为公司休息室内,在不违反公司纪律和规定时间情况下可自由使用。

第二十二条加班

社员因业务情况的需要,在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加班:

1.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必须事先提出加班申请,经部属领导批准,并报管理部署确认。

未经确认不得加班,并不得计算加班费;

2.加班时间以30分钟为单位。

加班工资的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周日(休息日)或假日加班的,公司应尽量在当月安排社员调休。

被安排调休的,不再计算加班工资;

4.间接社员以加班时间调休的,应由人事系统申请后再填写请假单(注明调休时间)。

5.加班决裁:

直接社员P长决裁;

间接社员部署长决裁。

所有加班申请须在3个工作日内决裁完毕,每月最后1天要决裁完本月所有加班,不得后补。

第二十三条休业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及生产量,原材料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可以让部分或全部社员临时停业;

2.因公司原因发生短期休业,基本上调休或年休假代替。

3.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休业,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0%支付。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有薪休假种类

1.国家法定假及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工伤假、病假等,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有薪休假假期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休息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二十五条年休假

1.在公司连续1年以上的社员,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年度开始,依据工龄和出勤状况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法定年休假)。

工龄计算时间开始日以从社员及公司之间正式签合同日进厂日开始计算。

作为公司福利,工龄满4年,另外可享受补充年休假。

具体参照下表:

年限

法定年休假

补充年休假

合计

满1-3年

5

满4年

1

6

满5年

2

7

满6年

3

8

满7年

4

9

满8年

10

满9年

11

满10年

12

满11年

13

满12年

14

满13-19年

15

满20年以上

2.年休假的免除:

1)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法定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事假未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不满10年,请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不满20年,请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事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补充年休假:

1.上年度缺勤满5天的(包括病假、事假和休职)。

上年度缺勤(包括病假、事假和休职)3-6天扣1天;

7-9天扣2天;

10天以上无。

2.上年度有旷工的。

3.年内季度考核有1次为B等以下的。

4.经双方协商,续签合同年限为1年以下的。

3.年休假的申请、使用及补偿:

1)法定年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社员休假。

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年休假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标准参照《工资规定》)。

因社员个人原因未使用法定年休假的,不给予补偿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应给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补充年休假限当年度内使用完毕,逾期作废,公司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3)使用年休假,必须优先使用法定年休假,法定年休假使用完毕后,开始使用补充年休假。

4)社员使用年休假,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所署部署长和管理支援署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事后补假或口头、电话通知均不能使用年休假。

5)年休假使用的最小单位为一天。

6)因病,事假需休假使用时,应优先使用年休假。

7)社员提出辞职时,不再享受未使用完的补充年休假,法定年休假应安排享受完毕。

第二十六条婚假

1.女社员23周岁以下(含23周岁),男社员25周岁以下(含25周岁)拥有3天婚假;

2.女社员23周岁以上,男社员25周岁以上拥有13天婚假;

3.婚假自结婚证书批准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过期作废,公司不予补偿;

4.婚假的申请必须书面申请并附有结婚证书的复印件;

5.婚假本人提出经部署长批准可分两次使用完毕,且婚假期内的休息日连续计作婚假;

第二十七条丧假

1.父母,配偶,亲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父母死亡时,丧假为3天;

2.祖父母、表兄弟、姐妹等其它亲属死亡时,丧假为1天;

3.丧假可以分割使用,但必须在亲属死亡之日起50天使用完毕,丧假期间的休息日连续计作丧假;

4.丧假的申请必须附有死亡证明书和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难产的,产假在原有基础上增加30天。

3.多胞胎生育的(双胞胎或三胞胎等),每多生一个婴儿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5天。

4.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5天。

5.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5天。

6.男方看护假10天。

7.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二十九条休职(无薪,休职期间的休假日包含在休职期间)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以休职(无薪):

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最多不能够超过3个月)仍不能来公司继续上班时;

2.因私不能继续工作的时间超过30天;

3.因私被起诉时;

4.因公司经营情况协议其休职时;

5.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十条复职

1.休职者复职时,要有结束休假事由的凭据,提出复职原因并填写复职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才可复职

2.休职者应在休假结束前或取消休假之日起一个月内10天内提出复职;

不提出复职时,视作没有复职意向,以自动离职处理;

3.复职岗位是以空席(空的工作岗位)为基准,但在同等情况下比其他人有优先权,不表示公司一定会继续安排在原岗位上工作。

附则

附则1本规定可根据董事会决定修改或取消,最终解释权归属经营委员会。

附则2下述内容优先于本规定:

1.董事会决议事项;

2.准得总经理批准事项。

附则3本规定从1995年10月01日起实行。

附则4本规定从1996年11月01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5本规定从1997年04月20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6本规定从1998年10月01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7本规定从1999年10月01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8本规定从2000年10月01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9本规定从2001年10月01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10本规定从2002年10月01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11本规定从2004年01月01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12本规定从2005年6月01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13本规定从2005年10月01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14本规定从2006年10月01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15本规定从2008年10月01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16本规定从2009年01月01日起修改实行。

附则17本规定从2009年10月01日起修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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