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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处。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担当的社会责任。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确定经济补偿,以关怀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根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担当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担当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奉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确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奉献不完全表达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酬劳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进展力气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奉献。
经争辩,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其次种观点。
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担当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心情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气氛。
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处手段。
我国实行按劳支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酬劳,劳动酬劳根本能表达劳动者的奉献。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慎重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为了削减本钱,避开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任凭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到达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根本连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
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状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躲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完毕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依据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马上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
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合同商定供应劳动疼惜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其次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局部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
(二)双方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状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预备,假设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赐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确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详解2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为什么劳动者离开单位之后要给一笔钱呢?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什么?
对此,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是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违约金〞,即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了,应当给劳动者一笔钱作为违约金。
二是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一种“社会责任〞,即劳动者失业了,应当得到确定的社会保障,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担当社会责任的表达,可以让劳动者度过短暂的生活难关。
三是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一种“劳动奉献补偿〞,即劳动者在单位工作过相对长较长一段时间,没有功绩也有苦劳,离开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一笔钱,作为劳动者曾为单位效力的补偿。
三种观点各有道理。
笔者个人比较认同第三种,到底从我国历史的角度看,旧时被富贵人家雇佣的长工,在离开东家的时候,一般也会得到一笔盘缠,已示对其过去为东家卖命、付出功绩的确定。
这笔盘缠,跟今日的经济补偿金,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依据本条规定,在七种状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种,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劳动者依据以下情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合同商定供应劳动疼惜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是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其次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局部无效的;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是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八是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
遇到上述前六种情形,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上述最终两种情形,劳动者不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马上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案例,本书在解读本法第三十八条时已举例众多,此处不再赘述。
其次种,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对劳动者进展劝退,向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假设劳动者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全都,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要留意,在用人单位无违法违规的情形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有一些别有认真的用人单位利用这一点,在单方辞退或劝退员工的时候,会拿一张?
辞职申请书?
给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假设在懵懵懂懂、半推半就,甚至半胁迫的状况下,填完?
并签字,就会在法律上成立“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事实,再想拿到经济补偿金,就格外困难了。
由于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甚至连失业金也拿不到【1】。
因此实践中劳动者需要多长个心眼,离职时假设系被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或劝退,用人单位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拿来?
要求劳动者填写、签字时,确定要慎重,尽量不要盲目签下。
例如无讼案例?
严康楠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湘02民终1185号)的“本院认为〞局部写道:
“严康楠于2022年11月24日手书一张辞职申请书,称自己因个人进展提出辞职申请,申请书上有千金药业公司相关员工的签字。
严康楠诉称该辞职申请书系在千金药业公司职工胁迫的状况下所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提交了严康楠的托付诉讼代理人杨文与千金药业公司职工的电话录音,但从该录音来看,无法证明严康楠的辞职申请书系是在千金药业公司职工威逼利诱的状况下书写的,且严康楠没有供应另外的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担当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认为严康楠所书写的辞职申请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严康楠系主动辞职,千金药业公司依据严康楠的辞职申请书解除与严康楠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严康楠所主见的确认千金药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45512元的上诉恳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第三种,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至于案例,本书在解读本法第四十条时已举例众多,此处不再赘述。
第四种,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用人单位由于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峻困难、企业转型转产等缘由进展经济性裁员的时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案例,本书在解读本法第四十一条已举例众多,此处不再赘述。
第五种,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假设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但是劳动者自己不情愿续签的,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假设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合同商定条件,劳动者不情愿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情愿续签,但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案例,本书在解读本法第四十四条已举例众多,此处不再赘述。
第六种,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即,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状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为兜底条款,为免遗漏。
目前来看,本项所说的“其他情形〞,主要是包含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当中,一共有四种:
一是?
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
其次十二条规定:
“以完成确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
其次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
四是?
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上诉人杨富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吉中民一终字第664号)的“本院认为〞局部写道: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其次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此规定,被上诉人终止了与工伤职工杨富财(七级伤残)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杨富财支付经济补偿,……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1】?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依据规定参与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依据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主动辞职系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是没有方法领取到失业保险金的。
【2】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工伤1-6级伤残时用人单位均应与劳动者始终保存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伤7-10级伤残时用人单位才能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状况下,依据?
其次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者在工伤5-10级伤残时,依据?
第36-37条,有权单方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后还能不能主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实践中有分歧,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关于这一点笔者已经在本书对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时已作过探讨,此处不再赘述。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详解3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第四十六条【工资支配原那么】工资支配应当遵循按劳支配原那么,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进展的根底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关联法规】
?
劳动合同法?
第63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条文的说明?
第46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看法?
第53条
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确定缺乏,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状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全都。
(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进展和大局部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局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状况外,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假设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商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假设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有的看法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状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有的看法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赐予确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
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确定限制。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挨次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由于有违法行为而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当受到疼惜。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如?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
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
尽管?
于2022年被废止,但2022年之前参与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22年的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