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31600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145 大小:37.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5页
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5页
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5页
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5页
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1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湛江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5%以下或占用河面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5%以上10%以下或占用河面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4万元罚款

严重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10%以上20%以下或占用河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20%以上或占用河面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10万元罚款

2

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4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700平方米以下的

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的

处10万元罚款

3

未按照同意的内容修建水工程,或者未按照同意的内容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调查期间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的,或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以下或造成水利工程损坏(含影响正常运行)等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4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2、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调查期间未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以上25%以下或造成水利工程损坏(含影响正常运行)等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在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

处4万元罚款

严重

3、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调查期间未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5%以上50%以下或造成水利工程损坏(含影响正常运行)等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在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调查期间未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50%以上或造成水利工程损坏(含影响正常运行)等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10万元以上的

处10万元罚款

4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行政机关调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

处5万元罚款

一般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处6万元罚款

严重

3、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已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恢复原状的

处10万元罚款

5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调查期间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能完全消除影响,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

不予罚款

一般

2、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完全消除影响或者造成的实际损害在3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完全消除影响或者造成的实际损害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完全消除影响或者造成的实际损害在10万元以上的

处10万元罚款

6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未造成实际损害或造成实际损害在5000元以下的

不予罚款

一般

2、造成堤岸等工程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造成堤岸等工程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造成堤岸等工程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处10万元罚款

7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2、投资额在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3、投资额在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8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在调查期间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侵占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

一般

2、侵占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侵占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侵占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9

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在调查期间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

一般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10

围湖造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轻微

1、调查期间主动及时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或围垦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不予罚款

一般

2、围垦面积在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3、围垦面积在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2、围垦面积在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11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