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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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doc

  试题: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释1】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解释2】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警告属于训诫罚。

  【相关阅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透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

其资料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职责等。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值得注意的是,那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

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

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潜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我不满1周岁婴儿的。

  2。

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潜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潜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由于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

如产品质量法规定:

生产不贴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

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

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善工作。

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透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善工作,从而到达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不剥夺相对人行使权利的资格,相对人能够在继续生产或经营的同时进行整顿改善。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必须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

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缴销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

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适用于对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让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

其特征是:

罚款是增加被处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负担,并透过货币形式加以实现。

罚款数额由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幅度,行政处罚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处罚数额。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规定: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

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

没收非法财物的,务必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

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

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其特征是:

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资料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5。

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必须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

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

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

通报批评务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法条中:

6类以列举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能够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也务必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而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能够设定警告或者必须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务必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必须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额也务必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能够设定必须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规章能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能够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必须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此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除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因此,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幅度及范围都由国家有权机关,主要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依法定职权以相应的规范形式予以设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随意或私自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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