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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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28)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地址:

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邮编:

530005)。

本标准主编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参加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Contents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广西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制定本地方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1.0.3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绿色建筑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且建筑布局应与场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应对场地的风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等加以组织和利用。

1.0.5绿色建筑规划应适应广西气候类型多样性,广西大部分地区为夏热冬暖,其气候特征为夏长冬短,雨、热资源丰富,且雨热同季;

广西北端为夏热冬冷地区,其气候特征为夏季闷热,冬季湿冷,气温日较差小,年降水量大,春末夏初多为阴雨天气。

同时应综合考虑基础薄弱、发展快速的经济特点和民族聚居的人文特点。

1.0.6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西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建筑green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绿色性能greenperformance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

2.0.3全装修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

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4热岛强度heatisland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5绿色建材greenbuilding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6年径流总量控制率annualrunoffvolumecaptureratio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7可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8再生水reclaimed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2.0.9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10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11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2.0.12交通干线trafficartery

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

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

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

3.1.3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1.4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3.1.5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

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

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3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3.2.4绿色建筑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绿色建筑评价分值

控制项

基础分值

评价指标评分项满分值

提高与创新

加分项

满分值

安全

耐久

健康

舒适

生活

便利

资源

节约

环境

宜居

预评价分值

400

100

70

200

评价分值

注:

预评价时,本标准第6.2.10、6.2.11、6.2.12、6.2.13、9.2.8条不得分。

3.2.5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Q=(Q0+Q1+Q2+Q3+Q4+Q5+QA)/10(3.2.5)

式中:

Q——总得分;

Q0——控制项基础分值,当满足所有控制项的要求时取400分;

Q1~Q5——分别为评价指标体系5类指标(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评分项得分;

QA——提高与创新加分项得分。

3.2.6绿色建筑划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3.2.7当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应为基本级。

3.2.8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其评分项满分值的30%;

2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当总得分分别达到60分、70分、85分且应满足表3.2.8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表3.2.8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比例,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比例

围护结构提高5%,

或负荷降低5%

围护结构提高10%,

或负荷降低10%

围护结构提高20%,

或负荷降低15%

节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

3级

2级

住宅建筑隔声性能

/

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

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降低比例

10%

20%

外窗气密性能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且外窗洞口与外窗本体的结合部位应严密

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基准应为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2住宅建筑隔声性能对应的标准为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3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包括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可吸入颗粒物等,其浓度降低基准为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要求。

4安全耐久

4.1控制项

4.1.1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

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的危害。

4.1.2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

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4.1.3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4.1.4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4.1.5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6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4.1.7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4.1.8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4.1.9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4.2评分项

I安全

4.2.1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价分值为10分。

4.2.2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采取措施提高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得5分;

2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得5分;

3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得5分。

4.2.3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产品或配件,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得5分;

2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得5分。

4.2.4室内外地面或路面设置防滑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Bd、Bw级,得3分;

2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Ad、Aw级,得4分;

3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Ad、Aw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得3分。

4.2.5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评价分值为8分。

II耐久

4.2.6采取提升建筑适变性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采取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措施,得7分;

2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得7分;

3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得4分。

4.2.7采取提升建筑部品部件耐久性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l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得5分;

2活动配件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

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采用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得5分。

4.2.8提高建筑结构材料的耐久性,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按100年进行耐久性设计,得10分。

2采用耐久性能好的建筑结构材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得10分:

1)对于混凝土构件,提高钢筋保护层厚度或采用高耐久混凝土;

2)对于钢构件,采用耐候结构钢及耐候型防腐涂料;

3)对于木构件,采用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4.2.9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采用耐久性好的外饰面材料,得3分;

2采用耐久性好的防水和密封材料,得2分;

3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得2分。

4.2.1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筑外墙采用自保温墙体材料,不使用外保温材料或内保温材料。

评价总分值为2分。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得1分;

2建筑外墙采用自保温墙体材料,得1分。

5健康舒适

5.1控制项

5.1.1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氢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应禁止吸烟,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5.1.2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

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

5.1.3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2应制定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计划并实施,且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3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4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5.1.4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2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5.1.5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2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3选用LED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1的规定。

5.1.6应采取措施保障室内热环境。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5.1.7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2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3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要求。

5.1.8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5.1.9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2评分项

I室内空气品质

5.2.1控制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评价总分值为12分,

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氨、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氢等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规定限值的10%,得3分;

低于20%,得6分;

2室内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5μg/m³

,且室内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50μg/m³

,得6分。

5.2.2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

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达到3类及以上,得5分;

达到5类及以上,得8分。

Ⅱ水质

5.2.3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的水质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评价分值为8分。

5.2.4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采取措施满足卫生要求,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l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得4分;

2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得5分。

5.2.5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评价分值为8分。

Ⅲ声环境与光环境

5.2.6采取措施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并对设备进行振动控制。

评价总分值为8分。

1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

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6分。

2对建筑物内的强振动设备进行有效隔振处理,得2分。

5.2.7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

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

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5.2.8充分利用天然光,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住宅建筑

1)住宅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低于300lx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8h/d,得8分;

或住宅建筑起居室和卧室的窗地比达到18.33%,得6分;

达到22%,得8分。

2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60%,得3分;

2)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地下室首层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得3分;

3)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的采光照度值不低于采光要求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4h/d,得3分。

3主要功能房间有眩光控制措施,得2分。

5.2.9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评价分值为2分。

1居住建筑:

其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超过18m,得2分;

2公共建筑:

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无明显视线干扰,得2分。

Ⅳ室内热湿环境

5.2.10具有良好的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达到30%,得2分;

每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50785规定的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Ⅱ级的面积比例,达到60%,,得5分;

5.2.11优化建筑空间和平面布局,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住宅建筑:

1)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暖地区达到12%,在夏热冬冷地区达到8%,得4分;

每再增加2%,再得1分,最高得6分。

2)所有卫生间均设为明卫,得2分。

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达到70%,得5分;

5.2.12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舒适,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照下列规则评分:

1、建筑东、西外窗(包括建筑幕墙)、天窗和透光屋顶采用固定外遮阳设施,且居住外遮阳系数分别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5/029),公共建筑遮阳要求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T45-042)的相关规定,得3分;

2、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按表5.2.11的规则评分。

表5.2.11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评分规则

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Sz

得分

25%≤Sz<35%

3

35%≤Sz<45%

4

45%≤Sz<55%

5

Sz≥55%

6

6生活便利

6.1控制项

6.1.1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6.1.2场地人行出入口500m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

6.1.3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6.1.4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

6.1.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

6.1.6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

6.2评分项

Ⅰ出行与无障碍

6.2.1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联系便捷,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2分;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3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得4分;

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不少于2条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得4分。

6.2.2建筑室内外公共区域满足全龄化设计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建筑室内公共区域、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及道路均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得3分;

2建筑室内公共区域的墙、柱等处的阳角均为圆角,并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得2分;

3设置无障碍楼梯,得1分;

设有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得2分。

Ⅱ服务设施

6.2.3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住宅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4项,得5分;

满足6项

及以上,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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