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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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
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不得妨害、干涉继承人
继承权的行使的义务。
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含义:
1.是由继承法规定的
2.是得以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的人
3.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二)分类
古代,分为遗产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
遗产继承人,是指继承宗祧而又继承遗产的人
遗产承受人,是指仅继承遗产的人
我国一般分为:
1.法定继承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其继承权来自法律规定。
2.遗嘱继承人,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遗产的继承人。
即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依法所立的遗嘱。
在我国遗嘱继承人只能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三)继承能力
又称为继承权利能力,是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
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当事人自己不能放弃。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继承开始时起必然转移与继承人,那么,只有于继承开始时生存的公民才有继承能力。
即继续存在或者同时存在原则,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后都存在,才具有继承权利能力,从而可以实际享有继承权
那么,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或者已经死亡的人,也就没有继承能力。
但对于胎儿有争议。
作者认为,不应确定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只是法律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人子女的利益的特别措施。
继承能力是一种权利能力,所以继承能力与继承人的年龄、智力等情况无关,不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是指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1.与非继承人之间,为继承法律关系
2.与其他继承人之间,是一种共同继承关系
权利是遗产的共有权,遗产分割的请求权,个人应得份额的处分权
义务是管理和保管好财产。
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中的债权、债务和基于遗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发生连带关系。
3.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
遗赠在遗嘱执行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遗嘱继承人为执行人,则遗赠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
4.与被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
与债权人
继承人为债务人,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请求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权利。
第二节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是公民享有的权利。
只有公民才可以享有继承权,并且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
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受遗赠;
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2.有两种发生的根据。
合法有效的遗嘱和法律的直接规定
3.具有财产性。
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根据。
继承权在继承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
(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的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
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其特征:
1.一种期待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主体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可能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
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公民于继承开始时才有可能实际参与继承,但是要真正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
2.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
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
所以,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公民的一定身份而赋予公民的。
但决不是身份权。
3.具有专属性
是一种权利能力。
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只能由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
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法律所以规定继承权,从法律原因上说,就是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
正因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继承人才能取得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实质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实际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特征:
1.是一种既得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
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
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实际权利。
因此,它是既得权。
2.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其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
继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的义务。
继承权只可由继承人享有,排斥他人享有。
3.一种财产权。
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一
种财产权。
继承权是与民法上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财产权。
4.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当然继承,自继承开始,继承人就取得承受遗产的权利。
对继承权标的物的权利,是继承权的结果,而不属于继承权的内容;
承认和抛弃继
承,以及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的效力。
而不必列入继承权的内容
二、继承权的丧失
(一)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仅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
2.它是依法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要法定事由发生,是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3.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取消,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某继承人全部继承而使其他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的或者在遗嘱中指明某人不得继承的,都不为继承权的丧失。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是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事由。
依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杀害被继承人的。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
应注意三点:
⑴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但是如果继承人实施的防卫过当
而构成杀人罪时,继承人应当丧失继承权。
⑵未成年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凡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其是否成年,都应丧失继承权。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无民事责任能力,其杀害也就不构成故意,不为故意杀害,因而其也就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⑶对“杀害”的理解
杀害,意思是剥夺生命。
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犯有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
也不能一故意杀害为理由而剥夺其继承权。
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这一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
⑴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且为杀害;
⑵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如果因其他原因而杀害则不构成丧失的原因;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
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遗弃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它不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的行为也可以构成。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
摧残和折磨,如经常打骂,迫使其从事不能从事的劳动,限制其人身自由等。
只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如何来衡量?
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并且
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则可以认定为虐待情节严重。
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和虐待行为,但是以后又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
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称为“宥恕”。
4.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被继承人于生前作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
伪造遗嘱,是继承人一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限制了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
合法财产的处分。
销毁遗嘱,是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
这是一种完全否定被
继承人生前意愿的行为。
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剥夺。
以上三种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往往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为使自
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会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情节严重的标准:
《意见》第14条规定: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
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继承权丧失的分类
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是指因发生某种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便终局
丧失,该继承人再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包括前述的1、2、4三种。
2.承权的相对丧失
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以最终不丧失,所以又称为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
如宥恕。
(四)确认方式
分为自然丧失和经过司法程序确认两种。
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
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不需要采用何种方式表示。
但因此而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作出此项决定。
(五)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时间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不论出于何时,均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确认有溯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人的效力
对其他被继承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非继承能力的丧失,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来说无继承资格,这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
两种做法:
一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对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发生效力,其晚辈直系血亲仍得代位继承;
二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根据《意见》第28条的规定,我国采用了第二种做法。
三、继承权的行使和抛弃
(一)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形式,其内容是取得遗产,包括占有、管理遗产、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等。
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
(二)继承权的放弃
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处分,因而只能是放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发生的时间只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这是社会法律进步的表现,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通过放弃继承权来拒绝承受被继承人债务,即“利害不管”。
限制:
《意见》第46条规定: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放弃的方式。
⑴明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⑵默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继承人未表示接受继承的,视为放弃继承。
我国继承法采用了第一种方法。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的意思表示,不必经过其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许可或人民法院的核准。
其方式既可以采用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继承权的放弃可否附保留条件?
⑴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者放弃继承。
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全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并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
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其他遗产权利让于其他继承人,则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为之。
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即不能参加继承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能将其所得的遗产让于他人。
3、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⑴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至自继承开始时起,放弃继承权的人退出继承法律关系,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不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能取得遗产,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代位继承。
因为代位继承是基于其长辈直系血亲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⑶《意见》第50条规定: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表示反悔的,不予承认。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原则上应当不许撤回放弃之意思表示,只有在放弃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下,才可允许其撤消放弃的意思表示。
一方面,为了保护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继承法律的严肃性,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⑷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的区别
二者的后果一样,都是继承人不能取得遗产,但二者又有区别:
放弃丧失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是继承人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因发生法定事由而当然发生
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对继承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制裁
继承开始后才有在继承开始前后都有发生
(三)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以及性质
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利的权利,又称为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遗产回复诉权、遗产请求权。
性质: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一种包括性的请求权,它是法律基于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而赋予继承人的一项保护性权利,其目的是为了恢复继承人带被继承人遗产的占有。
内容:
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
恢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同一顺序数个法定继承人中,在遗产分割中,一部分人排斥另一部分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2)在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先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得到遗产,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犯。
(3)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依法被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的,应该将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遗产的继承人,否则,是对合法继承人继承权的侵犯。
(4)非继承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占有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拒不返还。
继承人在向侵害人请求遗产的返还时,不必证明自己对于属于遗产范围内的个部分具有那种权利,而只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的权利和自己享有的继承权即可。
2.行使
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亲自行使,如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一种以确认之诉为前提的给付之诉。
在合法继承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在确认原告有合法的继承权,又查明被告非法占有原告应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即判决被继承人返还非法占有的遗产(包括孳息)。
3.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请求,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提出请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保护继承极的法定期限,超过此期限,就丧失了该项权利,从而使侵占人的不法占有成为合法化,除了侵占人自觉退还或赔偿外,继承人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节遗产
一、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和继承法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其法律特征是:
1.时间的特定性。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的时间界限。
公民死亡
时,不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其财产才转化为遗产。
因此,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状况来确定遗产的情况。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现代意义的继承是财产继承,作为继承标的的只能
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因而具有包括性。
注意:
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而导致的公民死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该公民的继承
人得请求侵害人负责赔偿,所得的损害赔偿金可以属于遗产。
3.范围上的限定性。
即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
成为遗产,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遗产:
⑴虽然于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继承人占有,但不为被继承人所有的他人的财产,如
租赁但未还的财产
⑵被继承人占有的但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的,不属于比较人的部分,不属于遗产,
如果为按份共有则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作为遗产;
如为共同共有,则于该公民死亡时按等份的方法将其份额分出,作为遗产。
⑶虽然是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但因其具有专属性,而不能转为他人继
承的,不列入遗产的范围。
如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权利义务,演出;
以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财产权利义务,代理具有性质上的合法性:
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可以为遗产的,必须是依法可
以由公民拥有的,并且是被继承人有合法取得根据的财产。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他人财产,而原所有人又诉讼时效届满而不能得到保护的,该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二、遗产的范围
(一)遗产包括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可以作为遗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如下:
1.公民的收入。
包括公民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合法劳动收入,接受赠与、继承等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房屋:
它包括公民的自住房、出租房和公民的营业用房;
储蓄:
包括公民的存款及利息;
生活用品:
具体地是指家具、衣服、家庭日常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林木是包括公民自留地或宅基地中所种植的树木、竹林、果树,亦包括其承包的开荒造林而归其所有的那部分林木。
公民的牲畜和家禽包括其自养的家禽和家畜,以及承包和专业饲养户饲养的家禽和家畜。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生前所有的并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书籍、手稿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所拥有的机器、厂房、交通工具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一般是指公民基于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设计创造等所获得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包括:
⑴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财产权,并且不具有专属性,与被担保的债权具有不可分离性。
⑵典权。
是用益物权,承典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典权。
⑶有价证券。
主要是指股票、票据、提单等。
⑷债权、债务。
如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不论发生根据如何,均为遗产。
遗体可以为遗产,但其处理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
(二)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和义务
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享有,但不能作为遗产为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如:
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公民知识
产权中的人身权利均不得作为遗产
2.公民人身相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租赁合同的承租权;
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债务、指出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抚恤金等。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其取得须经过特别程
序,权利人不仅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所以由特定人享有,不得随意转让,因而也不得作为遗产来继承。
4.承包经营权。
如果为个人承包的,企业的经营权,其子女不能继续承包。
如果承包荒山植树等,收益周期长,承包期限长,承包人死后,应允许其子女继续
承包。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
思考题:
1、继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如何?
2、继承能力是什么?
3、继承权在不同时期的含义?
4、继承权的丧失有哪几种情况?
5、继承权被侵犯,如何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当事人应如何主张?
6、遗产的范围和特征是什么?
参考资料:
1.陈智慧、李学兰《婚姻、收养、监护与继承——亲属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刘伯红《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当代中国出版社
3.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