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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培训讲稿

今天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讲,第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第二、学习民法典的重要作用第三、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第四、与你相关的民法典内容解读。

首先来看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这第一部分大家就只了解一下就行,第二部分学习民法典的重要作用,我们先从一个案例来入手,

项某(52岁)和徐某(54岁)于199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徐一、儿子徐二,均已成年。

2018年3月项某发现徐某于何某(34岁)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徐某多次向何某赠送钱财。

2018年10月16日,三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书》,载明:

徐某于何某自2014年开始发生婚外情;自2018年10月14日起,le'jiu徐某和何某双方断绝情人关系,从此互不来往,互不联系;因徐某多次向何某赠与大额资金,金额累计80多万元,何某同意向项某返还10万元,此款何某于本协议签订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果今后何某仍与徐某任何方式联系,或者何某做出其他破坏项某和徐某夫妻感情的行为,项某有权要求徐某返还80万元。

协议书签署后,项某发现何某仍在与徐某联系交往,且徐某赠送何某的钱财价值超过80万元。

鉴于此,双方发生了纠纷,而且在纠纷中,项某和徐某于2020年4月22日诉讼离婚了。

问题一:

徐某赠送给何某的钱财是什么性质?

是否有效?

项某如何维权?

问题二:

两人离婚了,这个钱怎么算?

这个问题我们先放这里,等我们把下面的内容学完了,大家再来回答这些问题。

现在我们就重点学习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

这一部分共分为十章,二百零四条。

内容主要有基本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关于基本规定,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这里面我们重点讲一下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意思就是说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法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道德习俗。

绿色原则,是在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个原则是我们中国独有的,比如说这个光盘行为等。

比如说自助餐厅里面的你拿多了出不完要罚钱,不要浪费节约资源。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

这个关系在法律上就叫民事法律关系,它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主体、客体(行为、权力、物、智力成果等)、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实。

也可以说是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的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后面我们再讲,现在主要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民事主体的范围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从三个方面来讲。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也就是民法赋予的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里面有两个特例。

就是胎儿和英雄烈士。

我们说胎儿还没有出生不能称为人,,英雄烈士已经死亡了也不是活着的人。

他们应该说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但是在民法典第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

这里面大家注意,和以前法律相比,厉害关系人没有了顺序限制。

也就是说谁都能到法院申请,不要求必须按照顺序。

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果有1、人格消灭。

2、事实人未死所为的法律行为有效。

3、婚姻关系解除4、继承发生。

5、单方可以决定送样子女。

“死去活来”的后果。

撤销死亡宣告,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无顺序限制。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已婚的,不能恢复,未婚的,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的,不能恢复。

收养关系,不能以自己没有同意为由主张无效。

财产关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

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

宣告失踪,民法典第四十、四十一条讲时间和起算,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讲代管人以及职责、代管人变更。

四十五条讲宣告失踪的撤销,大家可以自己看一看。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民法确认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之能力)判断标准:

年龄和精神状态

1、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且精神完全正常例外,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未成年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或者其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三、监护。

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那么就要由监护人来帮助事实。

民法上的监护分为四类。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兜底监护,委托监护。

重点讲一下法定监护,它是由顺序的。

1、未成年人。

监护人的顺序,一、父母。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监护人是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撤销与恢复、终止等问题再民法典第二节大家可以自己看以看。

四、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有独立人格,独立承担责任。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与自然人不同。

这一点今天就不作为重点,重点讲一下法人的分类,我国对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咱们重点说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从成立之人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登记。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

同时不再强调“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六大类。

如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实践行为、诺成行为等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般成立有主体、有意思表示、有标的即可。

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的核心就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方式有明示(例句,比如我要买衣服)。

明示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身体动作(肢体语音)等等。

和默示(行为推定,默示只有法律明文归档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无相对人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有相对人1、即时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自表示为对方了解时生效。

2、非对话。

自到达相对人。

电子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未指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进入起系统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多数情况下,二者是同步的。

重点讲一讲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能力缺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标的违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行为无效。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举例24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撤销前,成立并且生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

主要类型有1、重大误解。

误解方自身的过失导致,不是对方欺诈,也不是误解方自身的故意或者中重大过失2、显示公平3、欺诈、胁迫。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无权处分人。

主要是无权代理、超越代理、表见代理等。

3、无处分权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灭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1、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2、处分行为(交付或登记)效力待定。

物权法里面会有学习。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代理在第七章内容比较多,基本原理分类、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今天就不学了。

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之委托为被代理人之利益以被代理人之名义而于第三人之间为一定的法律行为。

属于法律行为。

代理权的发生。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1、通谋代理。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涉嫌违法事项代理。

向第三人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作出的行为。

效力待定。

1、追认。

代理权得到补正。

明示和默示。

2、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无过错责任)

(恶意)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9过错责任)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外观+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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