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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工作的管理,为了培养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营销队伍,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托《客户经理平台》对营业部投资顾问工作进行管理。

营业部所有投资顾问的数据资料必须全部上线录入《客户经理平台》,并依据本办法加强管理。

第三条经纪业务总部及营业部的投资顾问主管通过《客户经理平台》对投资顾问实施监督管理。

《客户经理平台》的相关查询权限同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和稽核监察部开放。

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是指依照个人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为公司开发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并指导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证券资讯和证券交易的一般基础服务并从公司取得相应收入的人员。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和工作:

1、以个人或团队的方式积极开发客户,培育市场,控制风险,活跃交易,提高盈利,树立公司品牌。

2、为客户提供研究报告、投资建议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3、协助客户控制好市场风险,提高客户盈利能力与投资回报率。

4、加强与客户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收集市场信息、掌握客户的心理动态和同业竞争态势,为公司(或营业部)改善经营和服务提供建议。

5、为客户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年龄25-35岁,有过1年以上证券、期货、保险及市场营销工作经历者优先,客户资源丰富者,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2、热爱证券行业,遵守诚信原则,对公司有忠诚度,认同公司企业文化。

3、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市场开发能力,有客户基础和正在投资者从优。

4、锐意进取,吃苦耐劳,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强烈的风险意识。

5、初步具备从事证券经纪活动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投资经历或操作大资金经验者从优。

6、待人热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和团队精神,无不良嗜好。

7、口齿清晰,善交际,五官端正,身体好。

8、遵守本规定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能成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被处于经济处罚的。

3、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4、市场禁入者。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的其他人员。

6、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二章证券投资顾问的招聘、培训和试用

第八条营业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上报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同意后,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可自行负责组织招聘工作,也可由总部派人与营业部协同招聘工作。

第九条营业部招聘投资顾问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发布招聘信息,对应聘人员通过初试后,应组织复试小组逐个进行面试,最后确定录用人员。

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分为统一培训和日常培训,统一培训由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共同确定培训目标,设计培训大纲,并由总部协助营业部对投资顾问进行培训。

日常培训由营业部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培训主要有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

岗前培训是新招收的证券投资顾问学员。

培训时间为三个月。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证券基础知识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企业文化,营销实务知识和市场开发技巧;投资顾问的岗位职责和投资顾问管理办法;营业部业务操作流程,市场分析方法等各项专业知识与技能。

各营业部应将培训计划做保存归档,以备经纪业务总部查询。

在岗培训在岗前培训结束之后持续进行。

其主要形式与内容为:

通过团队的晨会、夕会、业务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进行交流、研讨;公司推出的各项业务及产品的营销知识与技巧培训;学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课程,并取得执业资格;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系列课程。

第十二条营业部培训证券投资顾问须选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国证券从业人员培训系列教材”及经纪业务总部认定的证券投资顾问培训教材。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试用期为三个月。

封闭试培训后,经考核符合要求正式录用后开始计算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营业部根据对投资顾问的考察和业绩考核确定是否转正。

符合转正条件的原则上认定为初级投资顾问,条件特别好的可破格晋升;不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予以淘汰。

但对综合素质较好的,潜力较大的投资顾问可延长试用期三个月。

第十四条经考核合格并达到初级证券投资顾问(含)以上级别的投资顾问,营业部在报请经纪业务总部审核同意后,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须一年一签。

对离、退休人员、内退、兼职人员、在校学生等不得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签订《光大证券兼职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书》。

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投资顾问降级而达不到签订劳动合同条件时,营业部保留其已签劳动合同三个月,三个月后,投资顾问还不能晋级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营业部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根据本人意愿,营业部员工可优先转为投资顾问,程序为:

员工向营业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合格后确定为投资顾问,享受投资顾问待遇。

第十六条营业部现有的客户经理或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在调整岗位时,根据工作需要,营业部可先期鼓励其参与新聘投资顾问的培训与考试;条件成熟的,可纳入新聘投资顾问的培训与考试。

合格者可转为投资顾问,享受投资顾问相应的待遇,不合格者逐次淘汰。

第三章证券投资顾问定级与考核

第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

1、具备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招聘的条件(本办法第六条)。

2、达到聘用职级的业务考核指标(见第二十条)。

3、所辖客户的资产市值已全部录入公司《客户经理平台》。

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认定分为初始认定和正式认定。

初始认定是指经过营业部面试并通过了营业部的封闭式培训后被正式录用,且在试用期的证券投资顾问,其所辖辖客户的资产市值已全部录入公司《客户经理平台》并经经纪业务总部审核确认后,一般认定为“见习投资顾问”。

正式认定是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已转正的证券投资顾问,经经纪业务总部审核确认后,一般认定为“初级投资顾问”,特别优秀的可破格认定。

第十九条任职资格的正式认定严格以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资格标准为依据,且任职资格的各项标准须同时满足才能被认定为相应级别的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的初始认定和正式聘用由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审批,营业部不得擅自录用。

但可根据考核结果自行决定降级和淘汰。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顾问资格认定分为见习投资顾问、初级投资顾问、中级投资顾问和高级投资顾问四级,资格维持与晋升的业务考核标准如下:

类别维持资格晋升资格

见习投资

顾问1、客户保有资产市值100万元(含)以上。

2、净收入0.2万元(含)以上。

1、客户资产市值达200万元(含)以上或

净收入达0.5万元(含)以上。

2、达到初级投资顾问考核内容要求。

初级投资

顾问1、客户保有资产市值200万元(含)以上。

2、净收入0.5万元(含)以上。

1、客户资产市值达400万元(含)或净收入

达1万元(含)以上。

2、达到中级投资顾问考核内容要求。

中级投资

顾问1、客户保有资产市值400万元(含)以上。

2、净收入1万元(含)以上。

1、客户资产市值达800万元(含)以上或净

收入达1.5万元(含)以上。

2、达到高级投资顾问考核内容要求。

高级投资

顾问1、客户保有资产市值800万元(含)以上。

2、净收入1.5万元(含)以上。

1、证券投资顾问晋升资格指标连续三个月达到要求或一个月未达到要求,但平均三个月超过指标要求方可向高一级晋升。

“晋升资格指标”主要考核“净收入”指标。

2、净收入=证券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团队)服务客户创造的交易佣金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客户返佣-证券投资顾问直接经营成本(客户餐费、通讯、报刊费、客户开发费等)。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每月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要素可包括:

市场开发能力、佣金净收入贡献度、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具体考核细则由营业部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根据考核和业绩完成情况每三个月对其职级进行一次调整,凡每月考核成绩在80分(含)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晋级;凡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所在职级的业务维持资格指标且考核在80分以下者或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所在职级的业务量维持资格,营业部应对投资顾问予以降级或重新试用,并将相关调整情况说明附于当月《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统计月报》中向经纪业务总部上报。

经纪业务总部将通过《客户经理平台》中的“级别考核管理”负责对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升降级进行审核。

第四章证券投资顾问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待遇的制定原则为:

按贡献大小,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实行低保障、高浮动的薪酬制度,其构成为:

底薪+业绩提成。

第二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的薪酬以营业部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当地社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新招聘的投资顾问在封闭培训期间不享受底薪,正式录用并已通过了初始资格认定的初、中、高级投资顾问可享受底薪。

投资顾问的底薪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月,不高于1200元/月。

各营业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类别最低净收入(元)底薪额区间(元)

见习投资顾问无无

初级投资顾问5000300

中级投资顾问10000300以上-500(含)以下

高级投资顾问15000500以上-1200(含)以下

第二十五条投资顾问的业绩提成收入以其创造的净收入为提取对象,各营业部可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提成标准,但不得突破下列规定。

营业部投资顾问底薪和业绩提成总额在投资顾问所辖客户创造的总佣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标准。

1、单个投资顾问享受最高提成比例50%的月净佣金收入不得低于5万元。

2、投资顾问当月净收入未达到发放相应级别底薪标准的,可发放底薪,但提成按其创造的月净收入所属的级别比例发放。

3、享受底薪的各级投资顾问月净收入低于0.2万元不予提成,所享受底薪大于其创造的月净收入,超额发放部分在其次月发放的提成中予以扣减,直至追平;享受底薪的各级投资顾问月净收入连续三个月低于其享受底薪者,按本办法第二十条予以降级或重新试用。

4、计算公式为:

提成收入=投资顾问所辖客户当月实现的净收入×提成比例。

类别月净收入最高提成比例

月净收入提成5万元(含)以上不超过50%

4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45%

2万元(含)—4万元不超过35%

0.5万元(含)—2万元不超过25%

低于0.5万元不超过15%

低于0.2万元但享受底薪的不予提成

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底薪及提成发放的工作程序:

1、营业部投资顾问主管从公司《客户经理平台》的“收入考核管理”中获取本营业部所有投资顾问的底薪及提成,并上报于本营业部财务部负责人。

2、营业部财务部负责人对投资顾问主管上报的本营业部所有投资顾问的底薪及提成在《客户经理平台》中的“收入考核”进行“收入过帐”,对投资顾问主管计算出来的收入进行确认,并提留风险金。

第二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底薪及提成发放的“初始认定”和“正式认定”由营业部严格按照《客户经理平台》中的录入数据自行进行认定及发放,经纪业务总部将通过《客户经理平台》中的“客户经理收入明细查询”及“风险金管理”,负责对营业部的底薪、提成发放及风险金提留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所辖客户的佣金费率严格按照公司2005年2月16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营业部佣金价格管理的通知》执行,低佣客户一律上报公司及经纪业务总部审批,未经审批,营业部不得擅自执行。

第二十九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证券投资顾问,营业部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办理社会保险但仅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及失业保险等政府必须交纳的项目。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

第三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可参加所在营业部正式员工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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