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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指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以及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等。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存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二节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

第十四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

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事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第十六条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

第十七条为生产而持有的或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等,以其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八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确定可变现净值。

持有的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视同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

第十九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按照存货类别计提;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条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销售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第三章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指金融资产,是指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通常包括下列资产:

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其他理财工具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金融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权益工具发行方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二十四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低于期末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根据客观证据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损失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这些客观证据相关的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通常难以找到某项单独的证据来认定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时,应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的总体影响进行判断;

(三)债务方或金融资产发行方信用等级下降本身不足以说明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

(四)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不足以说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已发生减值,而应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该投资公允价值下降是否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同时,结合从持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整个期间来判断。

第二十六条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第二节应收款项减值的确认与计量

第二十七条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市场情况异常变化等原因(即存在减值迹象),造成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的,应对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按照集团公司统一会计政策规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对同一客户的应收款项超过500万元,视为单项金额重大;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2亿元之间的,对同一客户的应收款项超过800万元,视为单项金额重大;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对同一客户的应收款项超过2,000万元,视为单项金额重大。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即采用账龄分析法)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对预计可能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分别提取一般坏账准备及个别认定的坏账准备(一般对五矿集团内关联企业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个别认定的坏账准备,是指对个别应收款项的可收回程度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并对其减值作出专门估计而计提的坏账准备。

一般坏账准备,是指对应收款项(需要经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除外)期末账面余额根据账龄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具体比例如下:

账龄坏账准备比例

1-6个月1%

7-12个月5%

1至2年30%

2至3年50%

3年以上100%

第三十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并予以核销,其确认标准按照《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对于公司内部往来挂账(包括公司内部往来、工程内部往来、母子公司之间挂账、分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挂账等)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十二条已提取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若其后全额收回或有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可收回价值已回升的,按照回升价值,在原提取坏账准备金额范围内,做减值准备转回处理,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的确认与计量

第三十三条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般是指准备持有至到期以取得利息收益的国债、企业债券、委托贷款以及其他理财工具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市场情况异常变化等原因(即存在减值迹象),造成持有至到期投资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的,应对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单项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提取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在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如固定利率债券)的账面价值,由于利率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了调整。

此类金融资产经测试发生减值的,计量减值损失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得出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第三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三十八条存在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贷款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中,其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致。

第四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

第三十九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般指持有的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账款、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以外的金融资产,如没有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其他理财工具投资等。

第四十条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市场情况异常变化等原因(即存在减值迹象),造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的,应对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单项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提取减值准备。

第四十二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的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三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四条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指长期股权投资是公司对外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的投资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四十七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被投资单位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不利影响;

(二)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三)被投资单位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项投资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该项投资所创造的投资收益或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四)被投资单位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六)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的计提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第四十九条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将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五十条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单项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提取减值准备。

第五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表明长期股权投资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五十二条没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可收回金额。

第五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项投资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类似投资活跃市场的,按照类似投资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即不存在销售协议又不存在类似投资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参考同行业类似长期股权投资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第五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估计的,以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

第五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被投资单位经营期限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第五十六条预计长期股权投资未来净现金流量时,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被投资单位剩余经营期限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第五十七条预计长期股权投资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被投资单位的当前经营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做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可能改变该项投资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

第五十八条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现值时使用的折现率可依次选用资产的市场利率、替代利率(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及借款利率调整后确定)。

第五十九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第六十条本制度所指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以成本模式计量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并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自用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第六十一条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二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有市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该投资性房地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资产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计算该投资性房地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该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该投资性房地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损失发生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

(六)本单位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六十三条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单项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提取减值准备。

第六十五条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投资性房地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投资性房地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六十六条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可收回金额。

第六十七条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类似活跃市场的,按照类似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又不存在类似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参考同行业类似投资性房地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第六十八条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估计的,以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

第六十九条投资性房地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投资性房地产持有过程中(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第七十条预计投资性房地产未来净现金流量时,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投资性房地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第七十一条预计投资性房地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投资性房地产的当前经营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做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且不包括与筹资活动和所得税收付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七十二条预计的投资性房地产未来现金流量包括下列各项:

(一)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投资性房地产持有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三)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公司预期可从资产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七十三条计算投资性房地产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现值时使用的折现率可依次选用资产的市场利率、替代利率(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及借款利率调整后确定)。

第七十四条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应作相应调整,以使该投资性房地产在剩余持有期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七十五条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节资产组的认定与减值处理

第七十六条有迹象表明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投资性房地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第七十七条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组的认定,以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同时,在认定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组时,应考虑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监控方式(是按照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有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第七十八条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九条存在减值迹象时,需进行减值测试,即需预计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和计算账面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第八十条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与单项资产的原理一致。

第六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等。

第八十二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固定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有市价的固定资产,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资产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及该固定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资产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计算该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该固定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损失发生毁损的固定资产;

(六)本单位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项固定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该项固定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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